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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路径研究

2023-02-26□冯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毒品法治青少年

□冯 林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福建 福清 350300)

毒品问题是社会的毒瘤,吸食毒品不仅侵蚀吸毒者个人身心健康,且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稳定。我国《禁毒法》规定了禁毒工作“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的方针,(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2月)。突出将预防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青少年群体认知水平和抵制诱惑能力有限,在新型毒品不断涌现的情形下,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面临着更加巨大的压力。传统的毒品预防教育模式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已经无法满足日益严峻的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任务要求。探索富有成效的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路径,有助于发挥系列禁毒法律法规的作用,也是预防青少年涉毒并保障其权利的重要举措。

一、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依据与现状

(一)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依据

早在1997年,国家教委同国家禁毒委联合下发《关于中小学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教育部于2003年印发了《中小学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标志着我国正式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2008年施行的《禁毒法》第13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2015年国家禁毒委联合中宣部等部门制定《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下文称《毒品预防教育规划》),以10岁至25岁青少年人群为重点,构建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体系,并明确青少年禁毒意识、新生吸毒人数下降、群众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满意度等具体目标,这是我国毒品预防教育系统性的顶层设计。[1]近年来,在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指引下,我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持续向好,学生群体的毒品防范意识和能力逐步增强。

(二)我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现状

1.取得的成效

近些年,全国各级禁毒部门和有关单位持续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工作。各级学校积极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以打造“无毒校园”为目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推进禁毒示范创建过程中,获我国首批“禁毒示范城市”称号的福建省福州市面向青少年群体的系列禁毒教育活动就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由禁毒领域专家、禁毒民警、高校教师、融媒体团队组成的宣传队伍,通过网络直播、趣味互动对话等载体开展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打造动漫作品《正青春,不“毒”行》以新兴媒介进行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2]宁夏石嘴山市以新形势下毒品预防现实为蓝本,利用歌舞、小品、音乐说唱等形式编排主题文艺汇演,如《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奶茶粉”》等创新作品起到了良好带动作用。我国其他地区也不断创新接地气、见实效的禁毒宣传方法和手段。各地将现有的各类公园、广场等设施以新建、改造等方式,将禁毒相关主题的实体元素以全方位、立体化的方式嵌入其中。如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保定市、湖北省襄阳市、贵州省毕节市等都打造了县级禁毒主题教育公园。通过公园景物实体,潜移默化地将禁毒法治宣传融入到青少年兴趣中去,使得禁毒法治宣传“零门槛”,了解危害“零距离”,是贴近青少年生活的毒品预防教育之举。

新型毒品的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给新时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相关部门为了应对新的挑战,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大胆创新,积极深入校园及周边,打造“零距离”“碎片化”“融入式”新型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存在的不足

2023年6月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指出,我国当前毒情形势虽然整体良好,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全球毒潮持续泛滥,毒品走私、贩毒活动持续加剧。我国仍面临麻精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替代滥用及非惯用毒品交叉滥用的风险。青少年群体滥用“笑气”、依托咪酯等未列管物质在多地出现,[3]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出现新动向,情势更加复杂多变。禁毒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禁毒法制知识未能有效带动法治行动

上至国家法,下至地方禁毒条例、办法,我国各地区每年都通过展览、讲座、动漫等各种形式对青少年开展禁毒宣传,使得青少年了解毒品的危害和我国的禁毒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成效。但我国现阶段禁毒宣传教育以单向灌输的法制知识为主,青少年学习系列禁毒法律知识后未能有效地通过法治实践引导学生参与禁毒社会治理活动中,属停留于“课堂内”“校园中”的静态教育,不利于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养和践行。

我国法院2018-2022年一审审结毒品案件数据显示,近些年我国涉毒案件主要集中在西南、华南、华东和华中地区。其中,西南地区为我国禁毒斗争主战场,华南地区为毒品入境流转地,华东、华中地区为毒品集散消费地。[4]从涉毒案件数量、地区分布情况来看,虽然各相关部门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毒品预防形势仍然严峻,禁毒知识停留在了法治知识竞赛中,未做到 “知行合一”,体现在数据上即新型毒品在主要消费地区呈现蔓延趋势。

(2)教育持续性不够,法的规范作用未充分发挥

即使在福建省等普及智慧禁毒教育云课堂的试点地区,每学年仅2学时的教学时长也注定教学内容不系统、全面。未专门开设禁毒课程的学校,多以组织讲座、展览等方式在每年国际禁毒日前后集中教育,而过了这段时间禁毒教育又被打入了“冷宫”,教育的持续性不够。因教育时长受限加之教育形式单一,导致青少年群体对毒品的理性认识不足,我国禁毒法律规范作用无法充分发挥。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不仅要警示毒品对个人身心的危害,还应从涉毒法律规范本身出发,了解国家禁毒政策及我国当前的毒品犯罪形势。

目前,全国范围内共有4400多个禁毒教育基地,如福州市的林则徐纪念馆。但针对在校生而言,他们未见过真实毒品,如无专业的讲解,看到展览柜中部分做工精美的吸毒用品或外观色彩缤纷的成瘾性药丸时往往对“美丽陷阱”背后的罪恶认知不够。相较传统毒品,新型毒品成瘾慢,吸食者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从最高检2021年发布的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来看,一些低龄青少年群体已经从以前的受诱惑吸食到参与组织、贩卖、运输“LSD”(“邮票”)、神仙水、聪明药等新型毒品犯罪上来。[5]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青少年新型毒品案件时,虽秉持“惩治、教育、挽救”的理念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青少年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导其回归正途,但对于那些误吸甚至“以贩养吸”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而言,禁毒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预测作用未有效发挥。在新型毒品不断涌现时,新型毒品识别教育及涉毒后挽救教育尚需深入开展。

(3)对涉毒犯罪次生危害及惩治程度认识尚需加强

笔者在对福州市随机调查的10-25岁学生群体中,95%以上的受调查者表示其接受过学校组织的禁毒教育,部分学校曾组织参观林则徐纪念馆等禁毒教育基地。但问及我国毒品犯罪惩罚力度、有何种法律进行规制时,只有部分大学生群体能回答出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对涉毒犯罪法律规制程度认识不够,对毒品的畏惧仅停留在对自己及周边人的身体伤害上。国内有学者以网络问卷方式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高校2130名在校生进行毒品知识调查,结果及格率为仅为62.00%。[6]广东省广州市学者抽样调查统计,高达90%以上的青少年群体都未意识到犯罪分子将精神活性物质伪装成香烟售卖,涉毒类犯罪的违法性辨识度弱。[7]学校组织的系列毒品教育讲座、展览虽使得青少年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毒品的直接危害,拒毒行为教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在毒品对家庭、社会、民族的次生危害上认识不到位以及毒品交易引发的系列上、下游犯罪以及对我国禁毒工作付出的代价震撼程度认识不够。由于禁毒系列法律规范普及度不够,受教育者缺乏对因吸毒所致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了解,以致轻视涉毒类违法犯罪成本。

(4)能够满足青少年毒品预防需求的专业师资尚未形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8]对于适龄青少年而言,与毒品预防相关的法治教育的主渠道需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和实施。尽管《毒品预防教育规划》要求各省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从事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在编人员不得少于本部门在编总人数的15%,地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配备2-3名毒品预防教育专职人员,但现实情况是州、市兼职为多,专职配置比例不达要求。[9]即使达标,面对庞大的教育对象全日制在校生而言,禁毒法治教育师资仍有缺口。目前我国各级学校禁毒主题的法治教育主要由班主任或德育、思政教师承担,这些教师往往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禁毒知识学习,毒品预防教育仅停留在纸面。部分中小学科学课、社会课等个别章节涉及毒品预防内容,由科任老师进行串讲,存在一定局限。而对于邀请专业禁毒一线工作人员的线上讲解或线下讲座而言,课时有限且师资不固定、教育持续性弱。

我国高校禁毒(戒毒)专业培养目标是涉毒犯罪刑侦实务和吸毒人员的矫正,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为禁毒实战部门,教学内容也多因涉密未公开。禁毒学专业的毕业生如作为普通大中小学专业法治教育师资与其专业培养定位不符且数量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全日制在校青少年群体常态化禁毒教育的需求。从国内目前已公开的师范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及相关培养方案情况来看,未见有开设“法治教育”师范类专业或“法学(法治教育)”方向的“法学+师范”类人才的培养目标。既有刑法学、犯罪学等专业学识,又兼具师范生素养,能胜任持续性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法治师范生的培养路径尚未形成。

二、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开展的法理基础

(一)毒品预防教育是动态化、全过程的教育

从法的整体运行上来看,公民的“守法”是法的运行的重要一环,“守法”的前提是接受动态化、全过程的法治教育。从目前已有的报道宣传来看,毒品预防的“法制教育”报道较多。但“法制教育”是一个相对静态的观念教育,属法的运行中普及公民法律知识的灌输式教育,进行宣传的主要是法律制度及相应案例等。每年国际禁毒日前后,公安禁毒部门或各学校等团体组织普及性知识讲座、展览等是常见的禁毒法制教育方式。而毒品预防教育不仅是涉毒法制知识层面的教育,更应是在“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动态“法治教育”,需贯穿禁毒法律运行中执法、司法、守法多个层面。

当前我国禁毒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在禁毒法规、行政规章不断增多的同时,我们应注意到系列禁毒法规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法也只是“纸面上”的法。只停留在制度层面的法制教育会导致“有法而无治”现象,违背法治教育的行动性,[10]忽视受教育者行动参与的积极性。针对青少年群体而言,良好的毒品预防教育需通过法治实践引导青少年群体形成稳定的态度与情感,运用法律思维参与到禁毒社会治理中,才能达到禁毒教育的长远效果。

(二)毒品预防教育是实现成文法教育作用的载体

从法的教育作用看,法律规范的实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针对青少年群体的禁毒教育,教育对象多为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及尚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主要为未沾染毒品及未参与涉毒犯罪的对象,需坚持“上医治未病”的理念,[11]以系列禁毒法律法规指引、教育青少年群体面对涉毒行为及涉毒违法犯罪的态度,奠定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法治基础。

法的教育作用分为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即在禁毒教育工作中不仅要注重正面宣传缉毒英雄,奖励对毒品犯罪活动提供线索的公民等的“示范”作用,还应注重我国对毒品犯罪高压打击的“示警”作用。刑罚作为对犯罪人最严厉的方式,必然会给犯罪人带来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这种痛苦不仅是带给犯罪人的,同样也是对有犯罪欲望的人一种警示。毒品犯罪中的反面教育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打消受教育者对涉毒犯罪带来的利益追逐及物质享受,实现法隐性教育的功能。

(三)毒品预防教育是青少年认识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的路径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责任来看,公民的自由是受限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法律秩序。近年来,涉毒类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为刑法重点打击的罪名之一,新闻报道中不乏看到年纪尚轻却因涉毒被处以极刑之例,这种对犯罪分子严厉的处罚便是公民犯罪后对其行为的根本否定。

公民法律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教育要贯穿法治教育全过程。法律责任承担是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强制隔离戒毒等都是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未预测法律后果或法律认识错误为借口。法律责任认定的“责任自负”原则是法顺利运行的基本原则,法的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也是在“责任自负”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

三、现阶段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路径探索

(一)建立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分层级毒品预防实践教育体系

主体教育思想强调受教育者是认知的主体,是知识的主动建构者,教育者唤起受教育者的主体意向,才能提高受教育者的认知水平,发展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12]针对以在校学生为主体的禁毒系列法治教育,教法不是系统性的讲授毒品矫正、治理等禁毒学专业知识,而是以一种内隐的方式将禁毒教育与学生的生活规范相融合,达到持久、深远的教育效果,实现法的隐性教育功能。[10]

在教育过程中,可按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细分,低龄学生主要教育目标是普及禁毒常识,养成拒毒意识,形成拒毒校园法治文化氛围。除了传统的禁毒板报比赛、主题班会等形式外,可以以演讲、小品、故事会等多样化形式组织,使受教育者禁毒知识的汲取由被动接受者变为禁毒宣传主动建构者;针对高年级学生,需在进一步学习《刑法》《禁毒法》及地方禁毒规范、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禁毒活动;针对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社会治理视阈下,将系列禁毒教育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实践部分,学校可通过校地合作,组织学生入社区协助进行禁毒宣传,鼓励大学生群体通过走访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了解禁吸、戒毒成效。通过系列实践活动不仅形成辨识毒品、拒绝毒品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无形中将毒品预防教育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将知识化的禁毒法制教育变为法治体验式教育,形成长久的拒毒意识,禁毒教育形成的法律观念、情感上升为法治信仰和参与毒品治理的实际行动。

(二)将校内禁毒宣传与青少年毒品预防社会实践活动持续结合

我国《禁毒法》第4条强调:“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从立法意图上来看,禁毒法的规范作用中的指引既包括毒品管制、毒品巡查等确定性制度的指引,同时也有鼓励禁毒行为等法律允许的不确定行为指引。可见,禁毒工作需要受教育者在法律规范的规范作用指引下,促进法的社会作用的发挥。

青少年群体作为毒品预防教育的受众,完善、发展一支以青少年学生为主体的禁毒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并参与禁毒志愿活动尤为必要。高校法学类专业学生可以《刑法》《禁毒法》等法律规范为依据,将真实案例以模拟法庭的形式,阐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及法定刑,展示毒品犯罪的罪恶,并可组织中小学进行旁听,以法的规范解释与普法的有效结合,达到法的“示警”作用,并带动青少年群体毒品预防意识的养成。再如,有资料显示,在接触毒品前许多青少年存在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13]吸毒成为他们解压的一种手段。具有心理学基础知识的青年志愿者可对存在此类心理问题或精神空虚、人际关系障碍的青少年进行前期干预。同时在校青少年学生群体以校内自媒体平台为载体,通过角色体验、制作禁毒微电影和短视频的方式,让青少年学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毒品治理的意义,并逐步拓展到社会毒品预防教育。

(三)创新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形式

当前禁毒法治教育渠道 “线下”模式与“线上”并行。线下教育产品主要是青少年禁毒教育读本、禁毒模型、禁毒教育基地展览等。在传统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为了创建持续性、针对性学习氛围和环境,就要对现有教学资源基础进行创新,不仅要在常规教学中落实,还需丰富和扩宽线上教育平台产品和渠道,实现教学的持续性。

与传统线下课堂教育环境相比,青少年在网络环境中更善于表露,[14]故利用网络对青少年进行线上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毒品预防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但线上教育不是简单地将线下禁毒宣传材料挪到线上阅读,也不是将传统禁毒教育讲座视频开通线上播放权限。线上教育产品的开发,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身心发育特点设计不同的学习资源。对于低龄阶段小学生可设计禁毒教育卡通形象作为网上展馆形象及虚拟导游,以其喜闻乐见的形式激发受教育者对毒品预防知识学习的兴趣,从而进行毒品识别、毒品危害、涉毒后果以及禁毒史教育等。对于中学生而言,可在互联网学习平台中嵌入VR实景,辅以互动讲解、互动交流。在VR实景参与的基础上,可加入一些模拟吸毒幻影成像、戒毒体验等场景的元素,使受教育者更直观地认清毒品的危害。在借助线上学习平台开展“一对多”式法治教育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即时通信、高效传递的优势,引导青少年“一对一”的自我表露 ,以微信公众号、注册互动平台等渠道接收区域范围内青少年参与毒品预防教育成效的互动信息,反馈教学效果。此种方式也能早日发现因好奇等原因已涉毒或潜在涉毒青少年人群,及时开展矫治教育和心理干预,避免部分因沾染慢性成瘾毒品的青少年人群在毒品的泥沼中越陷越深。

当然,线上教育产品的开发也并不意味完全取代传统线下教育形式。“互联网+”时代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是网络作为线下教育与线上教育耦合的桥梁,线上毒品预防教育作为对线下教育的补充,丰富毒品预防教育资源。在线下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学时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实现教育的持续性,帮助受教育者继续实现“自我教育”。

(四)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的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

在各省(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毒品预防教育规划》及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专门从事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者的同时,各大中专院校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内专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也是校园毒品预防的关键条件。

合格的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教师应清楚了解法指引人们行为的一般原理、涉毒犯罪及相关次生犯罪预防、治理的专业知识,同时又具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储备和迁移运用能力。在已开设法学类专业的师范院校可在原有法学专业方向基础上尝试开设“法学(法治教育)”专业方向,培育兼具法学专业知识和教育方法的法治教育师范生。毕业生在青少年毒品预防教学过程中,可将《刑法学》中所涉毒品犯罪专业知识与禁毒法治宣传教学结合,通过对刑法分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讲解,使教育对象明晰毒品犯罪客观行为及因毒品交易而引起的次生犯罪对社会治安、国家安定的影响。“法学+师范”模式培养下的专业化法治教育师资,要始终将法学专业知识同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综合应用,循循善诱,呈现毒品治理的社会成本,通过法理、情理唤起广大青少年学生对毒品的愤慨之情,贯穿对缉毒工作者感恩教育、涉毒风险教育、对意外涉毒人员的同情心教育等,发挥法治教育的隐性功能。在法治教育师范生短时期内还未形成规模培养的情况下,鼓励科任教师、专业教师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内容以“课程思政”形式融入专业教学模块中。此外,根据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学校聘请的具有一线办案经验的缉毒侦查、公诉、审判实务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也可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丰富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内容。

四、结语

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预防为主”的禁毒方针的根本之策。从事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工作者只有通过不断更新、完善毒品预防工作路径,将其置于育人工作的重要位置,才能进一步巩固新时期我国禁毒工作取得的成效,从而保障我国禁毒系列法规作用充分发挥,保障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有效性,保障禁毒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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