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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中乐谱文献分类的优化*

2023-02-25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23年1期
关键词: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图法类目

刘 莹

(浙江音乐学院图书馆 浙江杭州 310024)

1 引言

乐谱,是音乐创作的重要工具,是音乐记录与传承的主要载体,也是音乐学者进行作品分析时的文献依据和音乐表演者演绎作品时的摹本。在专业音乐教育中,基于乐谱的研究对教学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这也对音乐院校图书馆的乐谱馆藏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中,尤以通过乐谱的分类、排架为读者便利地查找资料为服务重心。

音乐院校图书馆对乐谱文献的分类编目,一般遵循《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下文简称《中图法》)订立的划分体系而进行。《中图法》自1975年第一版问世至今的50年间,历经多次修订,目前广泛使用的第五版(2010年出版)是现行分类编目最权威的依据。标准的统一带来了工作上的便利和高效,规避了图书馆之间许多交流互通的障碍。值得注意的是,音乐学科体系在持续发展,乐谱出版物也愈发品类繁多,这客观上对乐谱文献分类标准提出了改进的要求,这一要求在乐谱馆藏量大、使用率高、读者使用需求复杂的音乐院校中尤为突出。笔者在音乐院校图书馆的采编和流通部门工作多年,从图书编目排架工作和读者反馈中,都明确感受到现行的乐谱分类方法在面对音乐学科发展和读者现实需求时有优化的必要。本文以专业音乐院校图书馆为应用场景,分析梳理现有乐谱文献分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方案,为《中图法》中乐谱文献分类体系的完善提供助力。

2 乐谱文献分类的影响因素

2.1 乐谱文献的特殊性与出版物现状

乐谱作为一种特殊的音乐文献,其内容以记谱符号为主。相对于以文字为主要内容的文献,乐谱仅有标题、作者、发行商等文字信息作为分类编目的参考,其内容主体的阅读需要专业知识支撑。乐谱承载的作品,以声乐和器乐为基本划分,涵盖丰富的表演形式和庞杂的体裁系统,而且这些表演形式和体裁还在持续的发展衍变与交叉融合,这就要求现有的分类体系作出相匹配的调整。

乐谱分类编目的困难,不仅在于文献内容和专业属性的特殊,其出版形式的复杂也制造了分类难度。现有的乐谱出版物品类繁多,如交响曲、协奏曲或其他篇幅较大的单首作品出版物;某一音乐表演专业(声乐、器乐等)或方向(如器乐中的钢琴、小提琴、古筝、扬琴等)为主的作品集;某位作曲家创作作品的专辑或丛书;依据一个或多个主题词创作的主题综合集,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可以看出,乐谱出版过程中,编辑加工的维度多元、形制不一,造成产品样态纷繁复杂,很难以单一的逻辑妥善安置所有品类。

2.2 读者使用习惯

在公共图书馆和普通高校图书馆中,或许会涉及一些乐谱文献的收藏与查阅,但在音乐院校图书馆中,乐谱馆藏比重突出、文献利用率高,读者使用需求也更为复杂。因此,观察音乐院校读者对乐谱的使用习惯,更能对其分类体系的优化起到指示作用。

音乐院校各专业的读者在乐谱使用习惯方面差异很大。音乐表演专业的读者主要聚焦于自身专业方向的作品集,如钢琴专业的师生集中关注钢琴作品的乐谱,较少翻阅其他乐器的乐谱,所以他们更希望钢琴作品的分类排架相对集中,在快速找到所需目标时还能便捷地查阅相关风格或不同版本的作品,使检索具有延展性。音乐学与作曲理论等专业的师生更多进行“主题式”查阅,主题可能是某位作曲家、某种声乐或器乐体裁、或某一历史时期音乐作品等。作曲、指挥专业的师生,他们对总谱的使用率会比较高,其中包括合唱总谱、管弦乐总谱、歌剧总谱等,相对集中的分类排架更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不难发现,“专业性”是影响音乐院校读者乐谱使用习惯的关键因素。充分掌握各专业背景读者的乐谱使用偏好,找到各专业间对乐谱分类排架期待的最大公约数,是完善乐谱分类编目的有效切入点,结合其内容的特殊性与出版形式的复杂性,从其本质属性出发,搭建起文献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桥梁。

3 关于《中图法》乐谱文献分类的几点商榷

《中图法》把乐谱文献主要划分为“J64中国音乐作品”与“J65各国音乐作品”两大类目。“J65”下设类目没有展开细分,只说明仿照“J64”。下文笔者就从图书馆工作经验、读者使用反馈、音乐学科发展实际等方面出发,针对“J64中国音乐作品”中较为具体的类目划分,提出几点值得商榷的问题。

3.1 类目的设置不准确

类目的设置是分类体系的骨干,需要逻辑清晰、层级明确。类目的名称应与下设类目内容一致,避免“张冠李戴”,应将具有紧密关联的内容设置在同一或相关的类目下,避免类目设置过于分散。

3.1.1 J642.4“戏剧、电影歌曲”与J643“戏剧音乐、配乐音乐”

J642.4“戏剧、电影歌曲”与J643“戏剧音乐、配乐音乐”的曲谱在分类级别上不对等。戏剧中的演唱部分从属于“歌曲”类目,配乐的器乐演奏部分却未从属于“器乐曲”类目。再者,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话剧、广播剧及影视作品等艺术形式中的音乐大都具有推动戏剧动作的功能,其演唱与演奏是整体构思创作,合并在同一类目下更有利于研究该领域的读者查阅资料的便利性及拓展性。另外,其下设置了“歌舞剧歌曲”和“戏剧歌曲”,“歌舞剧歌曲”注释内容中只标明了“音乐剧歌曲入此”,而“戏剧歌曲”类目内容只关乎“戏曲唱段”,对于“歌剧”这一重要的艺术形式却未明确提及。歌剧这种艺术形式自17世纪正式确立后,历经数次改革,积累了丰富的作品,衍生出多样的体裁,如:正歌剧、大歌剧、喜歌剧、乐剧等。20世纪初,随着西方音乐的传入和本土化的尝试,我国的民族歌剧艺术也从无到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歌剧因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广泛的接受度和深厚的艺术价值,在中外音乐院校的教学体系中往往成为表演、创作和理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对现有歌剧作品的分析及表演教学尤其常见。因此,建议添加“歌剧歌曲/选段”类目并注释列举歌剧体裁,便于从事此领域研究与教学的师生查找,也有助于分编人员对于多种歌剧体裁的识别归类。

3.1.2 J642.5“艺术歌曲”

J642.5“艺术歌曲”与其下设类目“独唱、合唱、重唱”的概念范畴不匹配。参阅《中国大百科全书》①与《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辞典》②对“艺术歌曲”的定义,可以看出“艺术歌曲”是一种有着独特创作特征的声乐体裁,表演形式更倾向于独唱,而《中图法》J642.5类目中将独唱、合唱、重唱等演唱形式都归于“艺术歌曲”之下,或许是把“艺术歌曲”与“具有严肃艺术情趣的歌曲”等同,没有认识到“艺术歌曲”是一种独立的音乐体裁。而且,在整个乐谱分类中,只在“艺术歌曲”“儿童歌曲”类目中提及“重唱”“合唱”等多声部歌曲归类,不免会造成其他类别均没有多声部作品的错觉。建议在保留“艺术歌曲”类目之外,专门设置涵盖所有体裁、内容的多声部演唱作品类目,服务于从事多声部演唱作品教学与研究的读者。

3.1.3 J645“舞蹈乐曲”

J645“舞蹈乐曲”这一类目设置了“民族舞曲”“儿童舞曲”“古典舞曲”“现代舞曲”“芭蕾舞曲”“交际舞曲”下位类。首先,“舞蹈乐曲”这样的提法很容易与具有“舞曲”体裁属性的器乐作品混淆;其次,设置的下位类很容易将已有民族歌曲、儿童歌曲、古典音乐、现代音乐等作为配乐的作品与专门为舞蹈表演创作的配乐作品混淆。在这一类目中,没有对分类术语做进一步的说明,编目人员和读者在查找此类乐谱时往往会无所适从。建议对此类目添加“专为舞蹈表演创作的配乐作品入此”[2]的注释说明,澄清本类目乐谱的性质。

3.2 类目的名称及其注释不准确

类目的名称对于所含内容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对分类编目有指导意义的类目名称的选用应与音乐专业紧密关联,选择公认且明确的专有名词术语,避免容易造成歧义的表述。注释是对于类目名称的补充说明,重点解释一些归属不明、身份模棱两可的内容。两者都有必要在充分了解专业发展现状的前提下作出与时俱进的修订。

3.2.1 J642.1“通俗歌曲”

流行音乐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曾被赋予“时代曲”“轻音乐”“通俗音乐”等多种命名,其中“通俗音乐”及其派生的“通俗歌曲”“通俗唱法”的称谓至今仍存在一定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流行音乐重新进入大众视野,学界以“通俗音乐”这个折中的术语来代替背负着“黄色歌曲”不良声名的“流行音乐”③[3-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流行音乐自身不断发展,“流行音乐”这一本名首先在理论研究领域以绝对优势压倒了各种曾用名,在大众文化话语中也淘汰了“通俗音乐”成为公认的名称④。在音乐教育领域,国家教育部202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已正式将“流行音乐”作为专业方向增加到艺术学门类音乐与舞蹈学的专业设置中。因此,在文献分类目录中以“流行”取代“通俗”,是符合学科发展现实、音乐教育规范和文化建设导向的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通俗歌曲”类目注释中写道“普通歌曲、流行歌曲、摇滚歌曲入此”。首先,以“通俗歌曲”作为更具涵盖力的高级分类术语来囊括所有大众歌曲,不但无法奏效,还容易造成歧义。其次,“普通歌曲”的提法不仅无从定义,且在学术话语体系也未见过这种说法。再者,这里的“流行歌曲”究竟是广义的歌曲形式的流行音乐,还是狭义的体裁意义上的“Pop song”?⑤[5]若为前者,则后面的“摇滚歌曲”被迫升级,脱离流行音乐的大范畴成为新的音乐门类;若为后者,则与“流行歌曲”“摇滚歌曲”并列的“普通歌曲”也要被定义为一种独立的音乐体裁。无论作何解释,都无法自圆其说,与流行音乐学科内的概念界定也不相符。

综合上述两方面,建议将“通俗歌曲”更名为“流行歌曲”,注释为“摇滚歌曲、节奏布鲁斯歌曲、爵士歌曲、乡村歌曲、民谣歌曲等入此”。

3.2.2 J642.4“戏剧、电影歌曲”

J642.4“戏剧、电影歌曲”注释为“戏剧、电影、电视主题歌、插曲、选曲入此”,类目名称没有对注释内容全部涵盖。电视剧与戏剧、电影是不同的艺术类型,将其包含在戏剧或电影中并不恰当。在教育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将相关二级学科定名为“戏剧与影视学”,以此命名逻辑出发,考虑到类目名称与其注释的一致性,建议将该类目更名为“戏剧与影视歌曲”。

该类目下的J642.41“戏剧歌曲”所设京剧唱段、昆曲唱段、地方剧唱段等子类目均为传统戏曲范畴。《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对于“戏曲”的介绍为“中国的传统戏剧有一个独特的称谓:戏曲。从近代王国维开始,把‘戏曲’用来作为包括宋元南戏、元明杂剧、明清传奇以至近代的京剧和所有地方戏在内的中国传统戏剧文化的通称”。由此看来,“戏曲”作为指代一种中国文化艺术大类的专业术语,具有特殊的指向性,从古至今一直保有着全面的传承,其定名不能轻易被其他名词所替代。建议将该子类目更名为“戏曲唱段”,对于新创作的具有戏曲韵味或唱腔特征的创作歌曲,可另设子类目“戏歌”并辅以注释说明。

3.2.3 J647“器乐曲”、J648“民族器乐曲”

从类目名称上看,“器乐曲”和“民族器乐曲”两个同位类是从属关系,“民族器乐曲”是“器乐曲”的一部分,且“民族器乐曲”中的“民族”并没有明确指出是什么民族。从下设子类目反映出,J647“器乐曲”为中国的(西洋)管弦乐器作品分类,J648“民族器乐曲”为中国民族器乐作品分类。因此,建议将两个类目名称明确为“J647西洋管弦器乐曲”和“J648中国民族器乐曲”。

3.2.4 J647.695“爵士乐队合奏曲”

J647.695“爵士乐队合奏曲”注释为“摇滚乐、迪斯科等入此”,而爵士乐、摇滚乐、迪斯科具有不同的乐队形制和作品风格,并非都由爵士乐队演奏。它们都属于流行音乐体裁,互相是并列而非从属关系。建议将该类目名称替换为“流行器乐合奏曲”,也更方便容纳类似的更多体裁的流行器乐合奏作品。

3.3 类目设置有待补充与调整

在《中图法》(第五版)所有音乐作品的分类中,仍有一些乐谱文献因找不到明确的归类,不得已全部置于“其他”类目中,造成“其他”类目过于庞杂,不便检索。

(1)在J647、J648类目中,分别以西洋管弦乐器与中国民族乐器作了独奏与合奏分类,但乐谱出版物中仍有既包含西洋管弦乐作品又包含中国民族器乐作品的曲集,如吕远著《长城随想曲:吕远器乐作品选集(一)》、蒲方主编《陈田鹤音乐作品全集·器乐卷》等,其中不仅有不同种乐器的独奏,也有中外乐器不同形式的室内乐、协奏等作品,而这类作品集无法在现有的器乐曲类目中明确归属,建议添加区别于其他独奏与合奏形式的“器乐作品综合集”。

(2)在J648.6“器乐合奏曲”类目中,除了包含吹打乐、丝竹乐两种民间传统乐种,弦索乐、鼓吹乐、锣鼓乐等中国民间传统音乐中极具代表性的器乐乐种均未罗列,使大量的中国民间传统器乐合奏曲作品集无法归类。另外,该类目中也缺乏民族乐器协奏曲集的类目,类似《阮与民族管弦乐队协奏曲日月歌:2013》《野火·第二竹笛协奏曲》这样的作品便难于归类。因此,建议在“器乐合奏曲”类目下增加“弦索乐”“鼓吹乐”“锣鼓乐”“民族器乐协奏曲”子类目,以归类不同类型的器乐合奏曲作品集。

(3)前文提到在乐谱文献众多的出版物类别中,还有重要的一类——作曲家专辑系列丛书,这类文献册数多,不宜打散排列,且作品由于涉及声乐与器乐的多种体裁、表演形式,无法准确归类于某一类别中,因此建议添加“专辑”这一类别,以集中分类排架某位作曲家成套出版的作品集丛书,便于读者对这类乐谱做专题性查阅。

(4)建议将与流行音乐、戏剧音乐相关的类目,从原有的“歌曲”和“器乐曲”作品类目中分离出来,独立设置“流行音乐”“戏剧音乐”类目。这两类音乐在新时期有了巨大的发展、积累了丰硕的成果,大众对这两类音乐非常欢迎,文化产业方面的需求很大,国家教育部也因势利导,调整了专业设置。从两类音乐的表演与创作内涵而言,也有别于其他相对“传统”的音乐门类。独立设置不仅有利于促进两类作品的馆藏资源建设与管理,更有利于读者的文献资源利用。

4 关于专业音乐院校图书馆增设专业排架标识的建议

在《中图法》的乐谱文献分类系统中,将J64“中国音乐作品”从世界各国音乐作品中独立出来,为中国传统音乐艺术设置“量身定做”的归类,对于提升文化自信、鼓励音乐从业者与教学人员积极投身民族音乐事业发展有着指导意义。但音乐专业领域的读者通常对《中图法》分类号的涵义不甚了解,给查找文献带来了困难。而且,按照“中国音乐作品”与“各国音乐作品”的分类进行排架,使同专业的乐谱相隔较远,给读者查阅带来不便,这一现象在馆舍面积大、馆藏量大的图书馆中更为突出。笔者通过总结过往工作经验与读者反馈意见,横向调研了同类型音乐院校乐谱馆藏与读者使用情况,建议在专业音乐院校图书馆中增设“区域号”与“书架号”组成的专业排架标识,尝试以此解决上述问题。具体如下:

(1)区域号。专业音乐院校中对乐谱类文献需求最大、关联最直接的当属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以教学系部名称作为区域号将乐谱文献进行一级专业分区,如:声乐、民族器乐、管弦乐、钢琴、流行音乐等,明晰乐谱文献的专业/系别归属,直接对照各专业读者的查阅需求。

(2)书架号。采用各音乐表演形式的名称作为书架号,在各专业区域内做第二级分架,如:独唱(奏)、重唱(奏)、合唱(奏)等,进一步为满足读者指向性的教学目标集中查阅乐谱提供便利。

白国应在《图书分类学》中,基于实践原则提出了专业图书馆的文献分类原则:“对于分类体系要求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对于本专业的类目要求比较详细的区分”[6]。采用专业排架标识构建乐谱文献馆藏区域框架,再结合《中图法》分类体系做区域内部细分,或许可以使乐谱文献的分类排架既具备《中图法》的科学统一性,又兼顾读者个性化需求。

5 结语

音乐学科疆域在不断开拓,专业知识快速更新,相关文献分类法的发展要与学科发展积极联通互动,才能最大化地实现资源有效利用。乐谱作为各类音乐文献中形式与内容都非常特殊的文献类型,其内在的专业属性决定了其分类体系应与音乐学科发展同步、与专业紧密结合。在专业音乐院校图书馆中进行《中图法》乐谱文献类目设置的优化、并尝试增设专业排架标识,首先能帮助采访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关注相关文献的出版动态,弥补馆藏疏漏,使乐谱文献馆藏的补充更及时有效;其次,能指导非音乐专业的编目著录人员准确归类,规范文献资源的编目数据;第三,使乐谱文献依据专业“身份”合理排架、典藏,增强图书馆空间利用的可持续性;第四,提高读者查阅资源的便利性和拓展性,使专业之间标识明晰并增进交流互通;第五,助力学科馆员在服务不同的读者使用需求时目标明晰、有的放矢,更好地推广馆藏资源,提高利用率;第六,使馆藏文献明确学科归属,作为应对学科评估体系的资源储备支撑,促进图书馆学科服务的良性发展,脚踏实地服务读者。

笔者通过自己服务于图书馆多个岗位的工作经验,以及对多所音乐院校图书馆的调研所得,提出以上关于乐谱文献分类的几点思考,期望对《中图法》的完善作出具体而微的贡献。不周之处,还请方家指教。

注释:

①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艺术歌曲”定义为:“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兴起的一种浪漫主义音乐体裁。歌词多采用著名诗歌,侧重表现个人的内心情感,其曲调的音乐表现力较强,表现手段及作曲技法也较为复杂。歌曲一般采用钢琴伴奏,伴奏是整个音乐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多为音乐会独唱歌曲,一般为单曲形式,也有由多首歌曲组成的声乐套曲。”详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第7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394-395.

② 《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辞典》对“Art Song”定义为:“为音乐会曲目准备的歌曲,与传统歌曲或流行歌曲不同。这个词通常用于指代独唱歌曲而非多声部歌曲。”详见Stanley Sadie.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second edition, Volume 2[M]. London: Macmillan Publishers Limited, 2001:94.

③ 1987年11月,在中央宣传部指导下,《中国音乐学》编辑部联合中国音协理论委员会、社会音乐委员会、《人民音乐》编辑部、《当代中国》丛书音乐卷编辑部、《歌曲》编辑部、《流行歌曲》编辑部、音协河南分会共同发起了在当时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全国通俗音乐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提到“关于通俗音乐的名称,多数同志认为是不准确的。这一名称并不能对此类音乐界定清楚的范畴,不能揭示这类音乐的本质特征,不能概括其社会学和美学特征,因此也是不科学的”。

④ 大众对“流行音乐”的认可,甚至倒逼中央电视台“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在2008年把20世纪80、90年代使用的“通俗唱法”改回“流行唱法”。

⑤ 如果是与摇滚歌曲并列,则一般认为“流行歌”所指为“Pop Song”这种具有相对明确特征的歌曲体裁,而非广义的流行音乐中的歌曲形式。对两个概念的辨析,详见陶辛《流行音乐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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