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析议
2023-02-24于学强
于学强
(聊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聊城 252059)
全面抗战时期,是毛泽东思想形成和中国共产党发展成熟的关键时期,集中和系统地研究此时期的党内监督,不仅可以清楚管窥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思想、理论和制度体系,对于总结这一关键历史时段和启示当下也有重要价值。然而,目前关于全面抗战时期党内监督的研究,总体上比较零散,研究成果大多分散于某些论著和文章中,主要呈现在如下几个维度:一是从中国共产党百年发展历程看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基本经验和变迁逻辑,而将全面抗战时期仅作为一个小的片段放入其中,有的学者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论及党内监督的变迁逻辑和优化路径(王立峰、孙文飞,2022),有的学者从百年党史发展总结党内监督的演变规律、基本特征和主要经验(杨俊、肖高华、曾明、常永辉,2021)等;二是从党内主要领袖视角论及某些个体的党内监督思想和实践,涉及抗日战争这一历史时段,比较集中于毛泽东关于党内纪律、批评与自我批评和整党整风方面的论述(刘金如、徐诗佳、周宁宁,2021),有的则直接聚焦延安时期论及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思想(王青鹤,2020)等;三是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讨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回溯到全面抗战时段中的有益做法和主要思想(李斌雄、张银霞,2018),借鉴全面抗战时期的统战理论或合作思想,关注党内监督与党际监督的关联性(张淑英、张彩云,2018)等。毫无疑问,七七事变爆发之后,伴随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抗日救亡成为中华民族头等大事,国共两党为解决民族矛盾重新走上合作的道路,必然要求双方调整自身建设思路和路径。以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为本位,全面梳理和总结此时期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理论与实践,既是历史研究的需要,也是现实发展的需要。此时期,中国共产党立足全面抗战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根据全民族抗战进一步发展自身组织力量,根据入党成分的多元化深入开展思想建党活动,并配合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成就了其成为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新时代条件下系统开展全面抗战时期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研究,既需要呈现当时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整体状况,更需要透视其状况呈现的内在原由,并在总结此时期党内监督运行特点的基础上,揭示其对当下仍有启示意义的经验做法。
一、全面抗战时期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状况及原因
全面抗战时期,配合党的建设中加强政治教育、组织审查和纪律规约,在监督制度方面也出台了有关教育制度、审查制度、纪律文件等,进一步推进了监察委员会等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一是出台了大量关于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的制度文件。比如《中央关于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中央宣传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内党支部教育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等,这些文件及其贯彻执行,对于提升党内监督自觉性和保持党的纯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机构及人员配置相关规定。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对设立党内监督机构的条件职能作了规定,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置监察委员会,明确了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五项职权以及监察委员的任职条件,改变了党的五大提出的监委与党的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的规定,明确监察部门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使党内监督更具有操作性与实效性,也为党内监督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七大党章”)专设党的监察机关一章,明确了党的监察机构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领导体制——接受同级党委指导,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得以固定。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明确党的领导体制与监督体制。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同样作为党内监督制度形成的重要依据[1]586,表明对中央委员和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能主要由中央委员会与中央政治局承担,中央党务委员会的职权只限于对下级党组织及党员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在实践中形成的党委会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制,直至七大党章才正式固定下来,至此党的纪检机构的领导体制也初步确立。但是,各级监察机构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人的监督功能与效用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同时,结合政府建设出台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关于各机关内部干部调整的规定》《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等,对于政府内党员规约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推进与创新发展,同样与抗日战争时期的阶段性任务密切相关,主要原因如下:
1.统战政策推进中摒弃关门主义做法与党员成分的复杂化。八一宣言与瓦窑堡会议后,中国共产党便致力于推进全民族抗战,但直至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和蒋介石庐山谈话后才标志民族抗战正式形成。在民族抗战背景之下,中国共产党明确不仅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也是全民族的先锋队,并开始注意吸收不同阶级成分的先进分子入党。大规模的入党在全面抗战初期与后期比较突出:在全面抗战初期,为了不断壮大党组织的力量,开始打破在发展党员方面的关门主义和唯成分论,大量不同阶层成分的人员进入党组织。虽然,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党的队伍基本是好的,但也确实混入了一些阶级异己分子。为了纯洁党的队伍,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员身份审查工作确实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在全面抗战后期,从1943年春开始,随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形势的根本性变化,中国抗战胜利曙光在前,中国共产党自身力量也得到更为迅猛的发展,党员数量和党组织规模空前:到抗日战争胜利之时,“中国共产党己成为有一百二十多万党员的大党,抗日根据地的面积达到近一百万平方公里,人口近一亿人,人民军队发展到一百二十余万人,民兵发展到二百二十万人”[2]210。在规模如此大的党组织中,有些党员虽然“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甚至完全没有入党”[3]875。为此,发展和巩固党组织的必然要求就是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加强党性锻炼和在党内开展正确的思想斗争,以确保党内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
2.“三三制”政权建设,党内监督会同政府监督一体推进。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实际控制陕甘宁政权,并且在根据地建设中普遍采用了“三三制”,即在根据地政府人员的构成上实行共产党员、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制度。由此,党内监督及党的建设,便于政府监督与根据地建设密切结合在一起。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之初,毛泽东便在《目前抗战形势与党的任务报告提纲》中指出:“共产党员在各级政府中应该成为坚决勇敢、刻苦耐劳、急公好义、礼义廉耻的模范,并受中央与地方党的严厉监督。”[4]54在政府构成人员中占有三分之一人数的共产党员,为了完成对政府的领导与控制,必然要强化自身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毫无疑问,党的正确主张要通过政权得到贯彻落实,“三三制”政权中党员必须接受党的指令、推进党的政策,但“党委不能强迫各级民意机构服从自己,党员党团不能用非民主手段,使政权中非党干部服从自己”[5]350。所以,更多的只能寄希望于提高党的质量来争取指导和监督政权,使“三三制”政权中各个抗日阶级和党派能够摒弃利益诉求与政治立场方面的不同而达成广泛一致,形成凝聚力量。同时,自陕甘宁政权建制以来,政府局部执政中也出现了贪污现象,为保持党的纯洁性与政府的廉洁性,边区政权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央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文化技术干部待遇条例》《陕甘宁边区退伍退职人员处理办法》等法规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建立预决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探索规避贪污的具体做法,另一方面通过探索党员干部基本物质保障制度,为队伍廉洁自律创造条件。
3.国共第二次合作中抵制投降主义和巩固党的组织的需要。全面抗战首先是指国民党与共产党两个政党及其军队参与的抗战,但在实际抗战过程中,国民党还是时不时地在抗战与否方面摇摆,甚至一部分彻底走到民族的对立面去了。在全面抗战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国民党内部的分化比较明显,投降主义与反共斗争都凸显出来,反对国民党投降主义与敌视行为成为中共中央的重要任务。1939年毛泽东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便作了反投降主义的报告,尤其强调在思想上、组织上准备自己,使组织更加精干、更加严密,同时消除破坏分子,通过加强阶级教育和严格执行秘密训令等举措进一步巩固党组织。同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巩固党的决定》,既肯定了大量发展党员以来的成绩,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且明确了对日投降与国内分裂的两种危险。为此,将整理紧缩和巩固党的组织工作作为今后一定时期内的中心任务,一方面要求加强党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阶级教育与党的教育,建立新老干部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另一方面要求提高党的纪律和加强党的团结,保证党内思想上的一致和行动上的一致,把党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
二、全面抗战时期党内监督制度的运行状况及特点
为担负起扩大与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彻底战胜日本帝国主义重任,壮大党组织是必然选择。为此,1938年中共中央决定“打破党内在发展党员中关门主义的倾向,反对把党的注意力局限在恢复与审查旧关系和旧线索的狭窄圈子内”[6]186,大量吸收新党员,鉴于党内主要成分是农民及大量新党员的涌入,“对新党员应注意给以初步的马列主义与党的建设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共产主义的基本理论”[6]187。为此,任弼时指出保证党在思想上的一致十分重要,为此要“加紧党内马克思列宁主义及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本教育,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6]337;刘少奇也曾针对中共晋冀豫省委存在的问题专门论及党内教育,并结合思想斗争、各种主义明确提出“一般在党内是要提供学习与教育的口号,提倡自我批评,思想斗争的口号不要提”[6]544。同时,针对此时期“三三制”政权建设,党的建设、政府建设和人民参与的密切关联性,“我党实行的是行政监察、党内监察以及人民群众监察相结合的一种监督机制”[7]。所以,推进党内监督制度既需要“把党内民主的发扬要看成今天组织工作中最中心的一环,要从教育的基础上来开展反不正确倾向,克服一切不良现象”[8]521,也需要通过党外人士监督,“还要经过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来清除这些毛病”[9]184。另外,发展党员和党组织建设不可或缺的是组织力量和纪律规约,比如发展党员“不是采用不经审查的拉伕式的办法”,“必须经过支部一定党员的介绍与一定党部的审查”[6]187等。概括地讲,此时期党内监督制度运行状况及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1.党内监督与党的思想建设同步推进。党内监督是为了党员与党组织力量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看,党内监督与党的思想建设目标指向是一致的。同时,在党的思想建设中,加强干部的思想理论教育本身也有利于推进党内监督。在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面临不断扩大党员数量与壮大党组织力量的任务,而伴随着党员数量增加和党组织规模扩大,党内监督与党的思想建设任务也逐渐提上新日程。此时期,党内监督与党的思想建设同步,主要是通过加强干部教育实现的:一是提高了对干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和要求。在抗战相持阶段,军队政治部就强调,“华北战局转入新阶段,巩固与壮大自己……创造大量新干部,加强干部教育应是政治工作人员中心任务之一”[10]115。延安时期的整风运动,实际上也是基于干部教育重要性认识开展起来的。在整风中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针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加强党内教育来清除这些毛病”[3]810。二是明确干部教育的层级、内容与方式。一方面,将党委与普通党员士兵受教情况区别开:“县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应经常开办各种干部训练班,应以马列主义的基本知识、党的建设与游击战争作为教育计划的中心内容”[10]306,“连、排干部以营为单位集中上课,增加上课的次数至每周三次,并进行讨论”,“增加干部学习科目,包括基本理论、中国问题、马列主义、日本研究、党与政治工作、数学与自然科学”[10]115。另一方面,针对在职干部教育弱点在于策略教育不够,强调加强策略教育,并提出“以后关于延安在职干部教育的检查,应该着重于教学质量与研究方法的方面,其他方面的检查均应服从于这主要目的”[11]606。三是明确了干部教育中机关部门的职责。如“各级宣传部有准备教员教材的主要责任”[10]306,针对四类干部分设四类课程,明确“学习的组织责任,属于支部,支部应设学习干部。学习的领导属于各级宣传部”[11]223。“延安在职干部学习的直接组织、检查、督促与领导之责,属总政宣传部、西北局宣传部及中央直属党委宣传科。中央宣传部应经过它们实现统一的领导。”[12]719“为了巩固与发展党,各地党的领导机关均应办理党校以加强对党的干部的马列主义教育。”“各地党的领导机关可依自己的环境和能力办理以下几种党校和训练班”,并对训练期间、课程安排、基本任务教授人才、领导组织作了规定,提出“为了培养更高级的干部,各地党的领导机关须有计划的尽可能的派送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干部送中央党校及马列学院学习”[11]139-141。
2.党内监督中加强党的组织审查工作。党内监督对象是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内容则是事务。在全面抗战时期,党内监督与党组织审查结合,也是针对党员干部与工作实务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强调干部审查,认为“干部的政治品质是否纯洁,和干部的工作是否分配恰当,这对于保障党的路线之执行,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对于干部的审查、考察与教育,成为巩固我党的一个极关重要的工作”[11]433。为此强调对党员干部的审查监督力度,监察委员会“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反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6]775,将考查并根据干部品质布置配备干部,提拔干部作为各级干部科经常的任务,要求“应具体研究各个党员社会关系,不应该以党员社会关系的复杂来决定党员的是否纯洁”,审查干部“除注意研究每个干部的长处外,特别要考查每个干部在政治上对党对革命忠实的程度”[11]433-434。针对干部审查中的问题,陈云提出审查干部要求:“必须区别好坏”,“必须实事求是”,“必须对干部有高度的责任心”,“必须采取正当的方法,切忌耍手腕”,“必须做出符合实际的书面结论”;“反对家长式的对待干部,同时反对放任干部的错误”,“反对私人拉拢,搞个人系统”,“反对当面客气,背后指摘,甚至打击报复”,“反对默祷干部政治生命、随便摆布干部的倾向”,“反对滥用纪律惩办干部”[11]662-670。但延安整风时期,由于康生等人误判和搞“抢救失足者运动”,使干部审查也出现较大的失误,后来毛泽东提出防奸工作的正确路线并制定审查干部的七条方针,在干部审查方面的错误发展才得以停止。另一方面强调事务审查,强化党员行为监督,要求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审查党的种种机关之账目”,“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6]775,以及“三三制”选举运动中“实行边区全党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检查工作(包括检查政府工作)……深入工作的检查,并将各个党部检查结果,作为总结报告边局”[12]66-67。
3.党内监督密切结合了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抗战时期特别强调党的纪律建设,要求党员个人服从组织,以确保组织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尤其是强调了对于违背党纪法规的惩治力度。明确党纪法规的普适性和执行力:不管什么人,只要违犯了党纪法规,就要坚决予以制裁,“该罚的罚,该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的说情不理”[13]。1939年陈云便从纪律方面说明了开除刘力功的原由是其“要求党接受他的意见,实际上是要‘组织服从个人’”[10]326,明确指出“纪律虽然带着强制性,但必须自觉遵守”。“在无产阶级有组织的队伍内,也决不允许那些明知故犯的不能自觉遵守纪律的分子存在。”[10]330为了巩固党组织,当年中央政治局决定的七项工作中,就有“提高党的纪律和加强党的团结”[10]580-581。但纪律不是惩办主义,王稼祥指出,“对于党纪的惩办主义是错误的,但对于党纪的放任态度同样是不正确的,有害的”[10]667。此时期陈云、刘少奇、邓小平都对党的纪律认识提出过自己的观点,有效地推进了党的纪律建设。陈云指出,“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必须无条件遵守”,“纪律是自觉的,又是强制的”,“强调纪律并不妨碍党员、党组织应有的权利”[11]220-221。邓小平结合党团建设,指出党团内部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对同级党委负完全责任,并接受党委的严格监督”“党团内部要有民主的讨论”“支部定期向上级党部做报告,并接受其指示”[12]213-215。刘少奇结合党内斗争,明确党员同志“决不可以因为在原则上坚持己见,就在组织上同党对立,就不服从多数或上级,就去自由行动。这是违反党的基本纪律的”[12]447。
三、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价值评判
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立足解决民族矛盾和推进国共合作,所以在自我监督制度建构和执行过程中,在充分考虑和体现阶级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民族利益,在关注自体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民监督,并且强调党际之间的关系。当前,中国共产党地位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完全不同于全面抗战时期,但作为工人阶级国家的执政党,维系国家民族利益和奉行人民至上的价值观没有变,全面抗战时期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如何体现这种价值对今天仍有积极意义。
1.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既要考虑阶级利益,更要考虑民族利益。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任何国家都存在不同阶级的矛盾与冲突,但这些矛盾与冲突属于国家内部,一旦有外来势力入侵,民族矛盾就会成为高于国内阶级矛盾的更大的矛盾,争取民族解放便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看,致力于人的解放的工人阶级理论,强调工人阶级不分国家的联合,强调世界工人阶级大联合的同时,从来没有放弃过国家内部工人阶级争取民族解放斗争的重要性,而是将长期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将革命理想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强调革命力量与革命成果的量的积累与质的飞跃的关系,将战略目标与战术决策有机结合起来。而在全面抗战时期,我们党不仅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议题,而且切实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大发展,并注重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与中国实践。为此,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以来,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政策,倡导和推进全民族抗战,促成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第二次合作。正是基于这种理念,中国共产党在自身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建设方面,也始终坚持以民族利益而非一党一派利益为重,积极推进全民族共同抗战这第一要务。正如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中指出的:“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3]1004当前,我们党在自我监督方面不仅建立健全了制度体系,也强化了制度的执行力,推动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人民监督的联动,并且吸纳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和国外政党政治的经验教训,明确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同时积极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为世界人民谋大同。这说明,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新时代推进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同样既要考虑党派利益,也要考虑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甚至整个人类的长远利益。
2.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既要考虑内部监督,也要考虑人民监督。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明确了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与特点,“共产党人并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一个特殊政党。他们并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14]285。既然从性质与特点方面看,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整体利益的,就需要来自人民的监督,也不怕来自人民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在七大党章总纲中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15]276。代表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利益,自然也接受来自民族和人民的监督。全面抗战时期,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的问题时,给予中国共产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是人民监督政府,实际上也含有人民监督中国共产党的意味。毫无疑问,毛泽东口中的政府就是中国共产党组建的政府,也是中国共产党主导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监督政府就是监督中国共产党。基于此,在七大党章中,我们党明确了自己的阶级立场和根本宗旨,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员履行的四项义务之一,也从党的根本大法的高度创制了人民监督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依据和打开了人民监督党的合法性渠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将党内监督作为自身建设最首要、最重要的监督形式,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力度、创新党内监督形式、提升党内监督成效,同时,也提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新命题,加强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人民监督的对接,为人民监督执政党开辟了道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不断提升自身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从党的性质定位出发,将人民监督嵌入到党的自身监督之中,以进一步体现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身特殊利益。
3.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既要考虑政党内部因素,也要考虑党际因素。在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是两大合作政党,为了一致对外完成民族解放任务走到一起,自然在各自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合作因素即考虑党际关系。此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党际关系处理方面一直强调团结与合作,虽然也为国民党的反革命性质做了两手准备。中华民族全民族抗战之所以最后取得胜利,自然离不开从团结合作出发的整体利益考量原则,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过程中对于党际关系的关照。今天,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国内地位是全民族抗战时期无法企及的,但是中国国内仍然有诸多的民主党派,而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五一口号”之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就日渐形成了合作关系,从20世纪50年代的“八字方针”到80年代的“十六字方针”,再到新时代形成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已经形成牢固的党际支持关系。新型政党关系之新,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基于共同的奋斗目标相互支持,而不是像西方政党间的相互攻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执好政和长期执政,确实需要各民主党派的有力支持,以有效整合国内不同阶层的利益形成和巩固中华民族的团结,也需要各民主党派从整体利益出发监督中国共产党,在相互监督中强化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主体作用,将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与民主党派的党际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虽然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整体利益一致,各民主党派在自己的纲领中也明确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不同的政党组织代表和反映的阶层确实存在不同,并且作为政治组织,两者在组织体系方面有很大区别,来自中国共产党自身内部的监督还无法替代来自党派的监督,后者更带有异体监督的味道。为此,中国共产党要不断增强接受党派监督的意识,不断创造条件和开辟渠道推进党派监督以形成和提升党内监督的巨大互补优势。
全面抗战时期是我们党发展壮大的重要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倡导推进民族抗战取得胜利并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过程中,也壮大了自己。回顾此时期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一个基本结论是,长远来看,任何一个政党发展壮大既要立足自身阶级利益,更要面向民族利益和人类社会利益。虽然当下我们国家没有受异族入侵的困扰,但是如何在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同时,代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如何在推进自身建设的同时推进国家建设,如何在推进自己国家建设的同时倡导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仍然是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必须考虑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