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中俄低碳能源合作的法律路径
2023-02-24吴晓敏
吴晓敏,靳 培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引言
能源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其重要性无可替代,能源燃烧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对气候的作用是最为显著的。作为影响全球发展的自然因素,气候的变化是和能源的使用相互关联的,即人类对一些化石能源的开采和使用会使碳排放加剧,从而导致气候变暖。而在气候的不断变化中,人类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质量又会加大对能源的使用,如此循环下去,就会不断加深环境的负担,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安全。今天,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世界进程中,化石燃料的使用量与日俱增,这导致全球面临着多种环境问题,如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物种灭绝等。为了实现绿色发展,建设“两型”社会,各国应大力发展低碳能源,减少碳排放,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
我国提出“双碳”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对引导国际能源合作结构积极调整、加强对绿色能源领域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大意义[1]。中俄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进口国和出口国,能源合作是两国实务合作中最突出的部分,但两国都面临着经济发展和降低碳排放的双重压力,2060 年实现碳中和是两国的共同目标[2]。尤其是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两国的低碳能源合作仍具有不稳定性,合作依据也主要是一些法律性较弱的政治文件[3]。这就导致中俄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在“双碳”背景下去研究两国低碳能源合作的法律路径,构建低碳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为两国能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是很有必要的。
1 中俄低碳能源合作的现状
1.1 俄罗斯低碳能源政策和法律制度现状
俄罗斯作为传统能源大国,其能源收入占据了国家收入的绝大部分,所以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一直没有提出具体的行动目标,近年来在全球碳减排趋势的推动下才开始有所行动,能源发展战略开始转变。在国家层面,俄罗斯政府陆续实施了许多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财税政策、市场机制改革、科技创新等,为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俄罗斯从2009 年开始发展可再生能源,政府在同年11 月批准的《2030 年前俄罗斯联邦能源战略》中构想了能源转型的“三段论”历程,期望有效利用自身能源资源潜力,强化俄罗斯在世界能源市场中的地位[4]。2020 年,政府通过的《2035 年前俄联邦能源战略草案》,明确了8 个国家能源政策优先事项和能源战略的5 个关键目标,指出在保障国家竞争力的同时向绿色能源过渡,促进俄罗斯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年10 月的《2020-2024年俄罗斯氢能发展路线图》规划了在制造领域、应用环节、运输环节、科研等方面的氢能全产业链。2021 年3 月,俄罗斯总理签署了俄罗斯电力法修订案,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接入条件、建设和运营激励措施以及电力购买保障服务,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在电力领域的使用和发展;同年8 月,政府批准了俄罗斯氢能发展构想,评估了国家氢能的发展条件及前景,肯定了氢能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方面的重要地位,指明了俄罗斯氢能发展中期(2024 年前)与长期(2035 年前)阶段的目标、任务、战略举措以及远期(2050 年前)的发展方向;12 月,俄罗斯启动了第三轮清洁能源招标计划[5]。
值得指出的是,2021 年10 月俄罗斯宣布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同年11 月公布了《2050 年前俄罗斯联邦低水平温室气体排放长期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正式开启了俄罗斯新的低碳发展道路[6]。《战略》明确指出,俄罗斯的低碳发展目标是在全球能源转型的背景下保证自身的竞争力,同时稳步进行“脱碳”发展。为了达成这些目标,需要以增强森林的固碳能力、实现能源转型为基础,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多种手段促进碳减排。俄罗斯的《战略》指出,俄罗斯将通过大力发展温室气体回收技术来减少碳排放,同时通过调整税收、关税和预算政策来支持低碳技术的引进,以促进能源回收利用,保护森林等生态系统的碳隔离能力。
二是企业强制实行碳报告制。截至2021 年底,俄罗斯制定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标准体系的工作已经完成。到2022 年第一季度,俄罗斯依照国际公认标准制定适用于所有气候项目的标准,并计划在2023年逐步推出企业义务碳报告制度[7]。
三是逐步实现碳税征收,致力于碳排放交替、碳配额机制。碳税的实施将有效刺激相关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产品的碳密集度,认真对待环境问题。2021 年5 月,俄罗斯指出,将在第一份《气候法草案》中引入相关碳排放情况公开和污染者问责机制,为促进绿色投资,减少产品的碳足迹提供法律依据[8]。
在“脱碳”的大背景下,俄罗斯虽在转型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作为传统能源大国,其低碳能源发展仍然面临着价格太高而遭遇社会抵制、传统大型化石能源企业立场难以转变、高投资低收入难以实现商业化发展等严重阻碍。因此,俄罗斯拟从多维度实现其目标。一方面,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为了促进俄罗斯的能源行业重组,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支撑。在重大转型清单中,对工业领域的改革应当是排在首位的,应当在立法上给予更多的关注。同时,引导其他部门重塑的政策和法律中应当涉及到税收、预算、收益、对外合作的经济策略等诸多方面,从而为当前还不成熟但未来很重要的低碳能源行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另一方面,有组织地建立推进碳中和的法律制度。在为气候立法之前,俄罗斯政府已经完成了一系列国家长期减排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发布。政府优先确立各行各业低碳发展的共识,之后再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气候立法草案》《氢能发展构想》等)加强约束力。这些措施奠定了俄罗斯初步的“脱碳”框架,包括设置事先标准和行动细则、事后责任和处置措施[8],督促每个部门将具体行动计划落到实处。但是,俄罗斯作为一个依靠出口传统化石能源获得经济发展动力的国家,其能源结构转型道阻且长,其“碳中和”之路任重而道远[9]。
1.2 中国低碳能源政策和法律制度现状
2021 年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政策文件明确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降碳减排要求,随后的《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更是列举了贯穿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碳达峰十大行动”[10]。对中国的未来发展而言,“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对低碳能源产生了法律上的创新需求,目前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制定和实施低碳能源政策框架。在低碳经济政策方面,中国自2007 年起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意见,旨在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从2009年初开始,中国开始实施针对国内十大产业的能源节约与减排计划。2010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推动低碳试点城市和省区的发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中国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并发布了行动白皮书。此外,国家林业局也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文件,用于规范国内碳汇交易和管理[11]。这些政策和举措标志着中国政府在低碳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所做的初步努力。
二是努力改进和完善低碳能源法律框架。在低碳能源法律制度方面,2006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使得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蓬勃发展,而后陆续出台的12 个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要求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的清洁、低碳化和可持续发展,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2 年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旨在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生产工序的低碳化和清洁化,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和碳排放。2007 出台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通过降低能源消费率和减少碳排放量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008 年,我国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产业政策,积极推进资源开发利用高效化与减量化。2009 年,全国人大出台《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明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张和决心,提出了对国内十大产业进行节能减排的规划,重点是强化工业和能源领域的减排工作。2011 年,全国人大在“十二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降碳减排的目标。2020 年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参考了“双碳”目标,对低碳能源的规定部分意义重大。至此,我国低碳能源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是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方面,低碳能源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能源领域的“小宪法”—《能源法》未能出台,导致低碳经济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低碳能源法律法规的制定也缺乏理论依据,现有的能源法律和政策也缺乏统领和协调。同时,低碳能源法的子体系也不完整,天然气、核能、风能、太阳能等领域的单行立法缺位。当前,世界逆全球化趋势抬头,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能源供应保障形势复杂,可再生能源成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主要力量。因此,急需完整的低碳能源法律体系设计出更加合理的机制,从而引导能源产业向更清洁、低碳方向转型,以便对能源活动中的生态环境成本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和管控,实现能源市场的健康运行。
另一方面,现行的低碳能源立法配套性较差。这主要表现在法群内部缺乏协调性,法律效力易冲突。尤其是立法层级较低的规章一级立法,因应急性强,故缺乏对整个能源法律体系架构的总体规划与设计,导致法律、法规章之间相互冲突和抵触。同时,能源法律体系与外部相关法也缺乏协调与衔接[12],导致各部门与各地方各自为政,缺乏一部公信力更高的法律典范来将繁杂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此外,伴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低碳理念已经从能源延伸到建筑、交通等领域,但我国的低碳能源立法覆盖范围太窄,对很多关键部门都未能施加严格的引导。另外,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或者与现实差距太大无法具体实行,导致在执法方面也比较困难。总之,没有完整可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支撑,给低碳能源国际合作的深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13]。
1.3 中俄低碳能源合作存在的问题
1.3.1 能源基础设施的管辖权问题
中俄电力、天然气等能源需要通过相关的跨国基础设施来进行输送,由于对相关基础设施管辖责任的归属缺乏具体的协议,所以一旦在生产国、中转国和消费国之间产生争议,就很难认定管辖权的归属。同时,途经国的法律多受本国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影响,有自身独立的法律体系,对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这就可能导致管辖不及时或管辖冲突的情况出现,从而影响能源合作效率。
1.3.2 能源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
2022 年,北溪1 和北溪2 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泄漏了大约8 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其对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相当于500 万吨二氧化碳,专家估计此次天然气泄漏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温室气体环境污染事件[14]。由此可以看到,在复杂的国际冲突背景下,能源基础设施很有可能成为攻击目标。
能源基础设施是连接两国能源合作的枢纽,一旦遭受破坏,将会威胁到沿线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跨国能源基础设施作为各国能源之间的联系纽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跨国能源基础设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和挑战。首先,国际恐怖主义威胁是当前跨国能源基础设施面临的严重安全问题之一。随着中俄在低碳能源合作方面的加深,双方修建的能源基础设施也日渐增加,恐怖主义分子自然会将其作为攻击的目标。因为破坏一旦成功,不仅会对国际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打击国际间能源合作的积极性,而且会对合作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次,在动荡的国际环境下,相关各国冲突不断,大国的博弈手段愈发丰富,跨国能源设施牵扯多方利益,其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历史上,就曾多次出现过由于政治、宗教等原因引发的国际冲突导致能源供应中断的情况。再次,设施自身的事故和地质灾害也是跨国能源基础设施面临的风险。尤其是随着企业投资基础设施的加速,设施自身事故的化学、物理等风险也随之增加。最后,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海啸等)也会带来潜在风险,尤其是一些处于地缘位置比较复杂地区的能源工程。此外,极寒温度也是一种考验,因此导致的爆管、裂纹等管道事故,也会影响能源的正常运输。
1.3.3 低碳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不足
一方面,中俄双边低碳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完整的能源合作法律体系应由涉及能源合作各方面(包括能源贸易、能源技术合作、能源投资、能源运输、争端解决等)的法律准则组成[15]。中俄签订的一系列文件是中俄能源合作的基础,但是这些文件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只涉及低碳能源领域的某一方面,对内容的具体实施、双方的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双方在合作中都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多边低碳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首先是缺乏世界范围的多边能源合作法律框架。低碳能源的大部分都是新开发的能源种类,在制造、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新问题。由于中俄在此方面的合作时间较短,对很多新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应对方法。全球多边能源合作是国际能源合作的有效途径之一,特别是《能源宪章条约》是第一个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定,投资安全、能源贸易和运输保护、能源效率及争端解决构成了该条约的整体。中国早已成为该条约的观察国,但俄罗斯曾明确表示拒绝加入,这就导致中俄低碳能源合作的问题少了很多的解决路径。此外区域多边能源合作法律框架也缺乏。中俄作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二者在框架内的能源合作逐渐成熟,两国为解决能源合作中的问题共同构建了副总理级别的协调机制。但是,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在有关两国经济合作的双边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该组织内也未签订区域能源合作协议,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和运营程序,导致新合作项目的开发被推迟。
1.3.4 低碳能源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能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运输方式具有独特性。天然气需要专门的管道设施进行运输,核能、电力等也具有完全不同于一般贸易货物的运输规则,在运输的过程中也很容易产生泄漏和环境污染的问题,这些都是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应对的。一般而言,传统方式在解决问题的途径上较为单一,主要参照双方在投资贸易领域的普适性约定,即政府谈判和国际性多边合作组织。但是,基于中俄两国的政治互信和低碳能源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出于维护两国关系的考虑,中俄双方在处理能源合作争端上基本上是采用谈判的方式解决,其他解决方式只是理论上存在,使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 中俄低碳能源合作的法律原则
低碳能源合作作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合作模式,是人类社会合作发展的一大进步。在当今全球迫切需要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的背景下,低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了实现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08 年世界环境日中将主题定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旨在引导全球各国制定低碳发展战略,加强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低碳能源合作的真正价值在于高效利用能源、合作开发清洁能源,追求绿色GDP。中国参与国际低碳能源合作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低碳能源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涉及低碳能源的国际合作都必须建立在解决实际问题和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之上。二是低碳能源合作的法律原则在实践中是得到了普遍认可的,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有助于在国际低碳能源合作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以此为基础,本文拟就中俄低碳能源合作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期为未来的低碳能源合作提供更加完整的理论指导。
2.1 低碳能源主权原则
低碳能源主权原则对于国家来说意味着两个方面:一方面,有权在本国领土上永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低碳能源资源;另一方面,一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国意志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能源勘探、开发、运输、储备的手段和国际能源合作与否、合作的对象和方法等,其他国家无权干涉[16]。当前,中俄低碳能源国际合作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中俄两国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低碳能源主权和最大限度参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2.1.1 独立自主地制定国内和涉外低碳能源政策和法律
中国和俄罗斯作为全球两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在低碳能源领域的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低碳能源主权仍然面临挑战。因此,两国应加强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国际低碳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以确保低碳能源主权的安全和实现。在加强法律建设的同时,中俄还应积极参与现有的国际低碳能源合作进程,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战略来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和模式,推动国际能源合作转型。当前,中俄两国只有通过参与制定国际低碳能源合作的法律规则和规定,才能更好地表达大国意志,打破少数发达国家在国际能源行业的垄断局面,不再被动地遵守不符合本国实际需要的能源合作框架,从而维护国家的低碳能源主权和安全。
2.1.2 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家低碳能源主权
在中俄低碳能源合作中,要坚持国家低碳能源主权需要发展的观点。换言之,在对能源主权的理解上,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抽象的“权利”,而应当将其认定是各种具体的低碳能源“权利”。国家能源主权权利大致可以分为核心能源主权权利和可让与能源主权权利。核心能源主权权利是指国家通过自己的技术、设备、资源等来获取能源的核心能力和权利。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必须坚守好这方面的权利。可让与能源主权权利是指国家有意在一定程度上开放自己的能源采购、产权等能源权益,以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可让与权利。可让与能源主权权利是在核心能源主权权利基础上,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适度开放的一种权利。
2.1.3 依靠完善的国内能源法律制度维护能源主权
中俄两国在进行低碳能源合作时,除了需要有成熟的双边能源合作制度,国家内部也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同时,还需加强能源科技创新的力度和能源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在少数战略性关键技术领域掌握主动权,增强中俄两国在国际低碳能源合作中的影响[17]。
2.2 低碳能源安全原则
能源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基石。中俄在低碳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应当努力践行该原则:一是尽量避免国际低碳能源供应发生中断;二是预防、减少和处理能源意外事故;三是减少低碳能源国际合作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四是依托国际合作平台扩大国际间环保技术的交流与共享[18]。因此,在与俄罗斯的低碳能源合作中,应建立良好的双边能源关系,同时推动多边能源合作法律规则的制定,在这个多边合作框架内建立磋商、协调与合作机制,在必要时对能源市场采取一致、有效的反应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
2.3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在现有的资源与能源体系基础上,通过改变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等手段,逐步实现更为平衡、更有利于人类福祉和环境友好的发展目标。当前,虽然高碳化石燃料燃烧对人类健康与环境具有长期的危害后果,但是煤、石油等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继续成为国际能源合作的主要选择。中俄进行低碳能源合作,就是要实现向绿色能源结构的转变,明确环境治理的责任,以国家行动来保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除上所述,中俄低碳能源国际合作还应当坚持各国能源互不侵犯、和平解决能源争端、和平共处[19]、谋求共同发展等原则。总之,中俄应用较为完整的原则性框架来指导低碳能源合作的具体实践,构架解决低碳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有效路径,满足低碳能源国际合作的现实需要。
3 中俄低碳能源合作法律的完善举措
3.1 完善低碳能源合作法律体系
俄罗斯为了促进碳中和,正在通过立法手段来重塑经济行业,并通过相关政策机制来促进低碳能源的国际合作。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能源法》,将“能源安全”“能源可持续发展”等作为立法原则,以此来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依据。其次,建立健全与实现“双碳”目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立法工作,这是引领多项相关法律制定的关键起点,有助于国内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积极力量。建立长效节能减排的法律机制,同时加强碳排放违法行为的监管,健全问责机制。《可再生资源法》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完善,重点加强潮汐能、太阳能等新兴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合作等方面的完善性立法,提高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效率和质量。最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来引导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合理运行,减少对政府机关扶持和补贴的过度依赖。在可再生资源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需要加强规划和监管,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0]。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碳激励制度,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鉴于风能和太阳能对环境友好的特点,可在条件成熟时出台专门的《风能法》《太阳能法》。
3.2 明确对能源基础设施的司法管辖
跨国能源运输管道对中俄能源合作极其重要,对于跨国能源基础设施的管辖分为属地管辖和协定管辖。笔者认为,在发生相关纠纷时,可以先进行属地管辖,根据设施所处的国家地界来确定管辖义务;当属地管辖无法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时,可以根据合作方预先制定的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对于能源基础设施的管辖权问题,以属地管辖为主、协定管辖为补充的折中管辖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管辖效率。
3.3 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能源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能源基础设施所面临的问题,大多是无法从根本上去解决的,并且低碳能源领域发展较晚,更是面临着许多无法预知的风险。因此,在进行低碳能源合作时,可以根据相关的合作协议先行建立一个法律性的管理机构(例如天然气管道监管机构)。该机构应当有完整的人员配置,技术人员定时对基础设施进行检查和处理突发事件,法律人员对合作项目资料进行分析,对可能引起两国间诉讼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此外,可以由该机构专门负责中俄两国关于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则的制定及解释。同时,中俄双方对于基础设施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损失时双方的风险分担,都应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定。总之,中俄低碳能源合作是在不断加深的,合作的方式和细则会随之变动,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也会随之变化,不同设施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在不同环境中是不一样的,因此对能源基础设施需要因时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手段[21]。
3.4 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低碳能源组织
多边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在提升能源合作组织水平的同时,能为中俄低碳能源合作提供更广阔的舞台。中俄作为上合组织的成员,可以考虑在该框架内建立“低碳能源俱乐部”。虽然各国目前的能源合作还是传统化石能源占主导地位,但是世界范围内的能源转型是必然趋势,提早筹备“低碳能源俱乐部”是有必要的。在这个框架内形成一个低碳能源共同体,可以用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框架来维护低碳能源合作的成就,双方也能得到更多技术、资金的支持[22]。即是说,多边低碳能源合作法律机制能很好地确保组织内低碳能源安全。在多边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所有成员国共同致力于区域内低碳能源的开发、运输等。同时,修建区域内连接成员国的能源基础设施能够节省各项成本,提高区域内低碳能源合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总之,中俄在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国际能源组织的情况下构建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多边低碳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对提高两国应对特殊情况的能力和在低碳能源国际社会中的综合实力水平是很有必要的。
3.5 完善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
当前,中俄双方可以依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关于低碳能源合作纠纷的条款,结合低碳能源领域的特殊情况,专门就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争端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解决机制并以专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下来。但是,建立一种成熟的模式需要借鉴大量的实践和经验。在此期间,如果所有的问题都需要讨论解决,必然会影响组织成员的合作效率,所以,在相关制度出来之前,可以按照如下流程来解决争端。可以先通过谈判来进行协商,由政府发挥关键作用。如果争议双方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达成一致,再在上合的框架内由各成员国提名组成专家组,其成员不代表任何国家,只对当下的问题做出裁定,任务完成时即解散,且裁定结果对争端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双方对裁定结果依然不满意,最后就只能通过仲裁方式来保全自身利益,以双方都承认的法律规则为基础来进行裁判。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会受到各种繁琐规则的约束,缺乏灵活性且所需时间较长,也可能削弱国家的主权[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俄罗斯于2011 年底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对中俄双方低碳能源合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世界贸易组织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维护成员国贸易利益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也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制度性保障。在低碳能源合作中,中俄双方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能源合作争议,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分歧。
4 结语
从1996 年中俄两国政府签订《中俄联合声明》和《中俄关于共同开展能源领域合作的协定》拉开中俄能源合作的序幕开始,历经20 余年,中俄能源合作步伐日益加快、合作领域逐渐拓展、合作成果日益显现[23],两国不仅在传统化石能源合作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面对当前新的国际局势也开拓了新的能源合作道路。现阶段,我国经济正处于大踏步发展阶段,面临着更大的环境压力。而在俄乌冲突的背景下,美国加大了对俄罗斯的能源制裁力度,为保证自身能源贸易的正常运转,俄罗斯加深了和我国的能源贸易往来,两国有望在低碳能源合作方面更进一步。在战略层面,中国已经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清洁能源体系,拥有完整的光伏及风能设备生产技术链,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在全球领先。俄罗斯方面则将出口导向型氢能生产作为行业战略重点,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和先进的技术让其成为全球利用天然气甲烷蒸汽重整技术来实现低成本制氢的国家[24]。在项目层面,风力、太阳能、电力等方面的合作初见成效,中国国家电网与俄罗斯东方能源公司投入中俄直流联网500 千伏输变电工程已投入运行,中国多家大型光伏储能企业为俄罗斯多地大型光伏项目提供设备。特别是在核能合作方面,田湾核电站7、8 号机组和徐大堡核电站3、4 号机组的开工成为中俄迄今最大的核能合作项目。所以,在面对俄罗斯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开发和中国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的双重挑战下,两国可以利用得天独厚的能源互补关系和相邻地理条件,坚持低碳能源国际合作的原则,完善低碳能源合作的法律体系,用法律途径解决未来两国能源合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