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与视角下的平台零工权益保障策略研究
——以合作用工模式为例
2023-02-22徐益斌陈志斌刘建月
徐益斌, 陈志斌, 刘建月
(1.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2.江苏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0 引言
网络平台是一种居于传统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具有网络效应的新型经济主体[1]。以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平台商业模式,催生了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代驾员等平台零工的大量涌现。脱离传统“雇主+雇员”的用工模式导致其劳动权益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早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保护平台零工合法权益。考虑到不恰当的政府监管方式有可能造成责任主体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抑制平台发展[2,3],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平台治理目标。鉴于此,“包容审慎”成为中国特色背景下政府参与治理平台的创新举措。然而,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面临难以分配“包容”和“审慎”比重的窘境[4]。探究地方政府不同参与方式在平台治理过程中的适用性、有效性,有助于构建适应平台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已有治理情境下政府参与的研究主要围绕传统经济中的社会问题,如食品安全[5]、环境治理[6]等,主要分析了政府规制逻辑、规制俘获和监管框架等。部分研究开始关注平台治理情境下政府参与问题,主要聚焦于平台经济的产品市场[7,8],鲜有研究涉及平台劳动力市场。零星研究大多停留在平台零工的劳动控制揭露和劳动关系认定[9,10],而劳动保护视角下政府如何参与规范平台经济的研究相对缺乏。为此,本文尝试以外卖骑手的合作用工模式为例,就政府如何有效参与治理平台零工权益问题展开研究。
骑手是一类职业暴露性较强的平台零工,其劳动保障权益问题已经受到媒体、学者和政府的关注[11-14]。合作用工模式是组织骑手的主流用工模式[15]。在该模式下,一定区域内骑手的管理工作被外包给合作企业(以下称“合作商”),形成“平台—合作商—骑手”的三角合作用工模式,如图1。该模式下政府参与治理骑手权益保障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是政府包容式平台自治,即依靠平台自我治理的“信赖式”监管;其二是政府审慎式直接治理,即政府直接参与治理;其三是政府合作式协同治理,即与平台企业形成二元治理格局。
三种政府参与方式构成合作用工模式下网络零工权益问题的新治理格局,然而却存在着明显的协调失灵:一是地方政府不同参与方式的治理效果难以评价。二是在地方政府不同参与方式中,平台在监督合作商时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合作商在履行零工权益责任时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博弈论是协调各利益相关者并形成多方共赢的重要理论工具,因此本文借助博弈模型,探究地方政府不同参与方式对平台零工权益问题的治理成效。研究结果表明:平台自治中存在监管动力不足问题,因而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政府制定的平台零工权益责任标准存在一个最高阈值,此值与零工市场劳动供给、网络订单收益率、平台规模等参数有关。在阈值范围内,政府可以通过连带问责机制的引入来充分调动平台自治动力,此时政府参与式协同治理模式可以最有效地增强平台及合作商保障零工权益程度。
本文的创新和贡献主要体现在:首先,聚焦平台经济中网络零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治理问题,剖析了地方政府不同参与方式的选择动机及治理成效,以此来分析政府“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在当下平台发展阶段的适用性,并尝试打开政府参与方式“转型争议”的黑箱。其次,本研究着眼于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力市场,探讨外卖骑手这一典型零工群体的劳动权益治理问题。最后,本研究聚焦于探究合作用工模式下平台及合作商保障专送骑手劳动权益行为缺失的政府治理问题,有助于为监管部门“分类监管”的治理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图1 平台合作用工模式及监管格局
1 问题描述与模型设定
1.1 问题基本描述
平台合作用工模式下,零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博弈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网络平台和用工合作商。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平台自治(包容式平台自治模式),也可以直接规制合作商(审慎式直接治理模式),还可以敦促平台令其监督合作商(合作式协同治理模式);平台将零工的管理工作委托给合作商后,对其用工规范可能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行为,同时平台也可能努力监督合作商;合作商基于经济效益的追求,可能会存在履行零工权益责任动力不足甚至逃避责任的可能,也有可能迫于政府和平台的双重监管压力,积极保障平台零工权益。政府参与治理模式的具体内容如图2。
图2 政府参与治理模式
1.2 模型设定
假设1合作商的零工权益责任履行程度为m,参考王勇等[7]构建合作商的成本函数φ(m)=m2/2。
假设2政府规定合作商保障骑手劳动权益的责任标准,我们将这一外生给定的责任标准记为M,假设M∈(0,1)。如果合作商选择的履责程度m≥M,则不会受到监管主体处罚,如果合作商选择的履责程度m
Ri(m)=ri·max(M-m,0)
(1)
假设4在理性假设条件下,劳动力根据合作商履行的平台零工权益责任m选择是否为其服务。假设潜在的零工总量为连续统一单位变量L,且对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最低要求为η,即只有当潜在零工预期合作商提供的劳动保障权益mE≥η时,才会愿意提供劳动。假设η在区间[0,M]上服从均匀分布[7],根据大数定理,选择成为该合作商旗下零工的比例为mE/M,则平台中提供服务的零工数量为L·mE/M,用来代表合作用工模式下的平台规模。
假设5合作用工模式下,平台的规模收入取决于零工群体所完成网络订单的总量,参考邹干等[8],平台的规模收入函数表示为:
(2)
其中ω为平台零工人均完成订单量,e为平台网络订单的单位收益。
假设6地方政府的收益来源于平台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平台零工劳动权益得到保障产生的社会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等于平台的规模收益T(m);社会效益取决于合作商履行平台零工权益责任的履行程度m,可以表示为u(m)=m·k,其中k为权益系数,表示合作商履责程度和平台零工所获权益之间的数量关系。因此,政府的收益可以表示为:
(3)
假设7地方政府的参与方式是理性行为的产物。为更好分析二元理性视角下(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地方政府参与方式的选择动因,假设地方政府社会理性倾向权重系数为σ,则地方政府经济理性倾向的权重系数为1-σ,并假设σ∈[0,1]。
2 模型构建与求解分析
2.1 地方政府包容式平台自治
包容倾向式治理主要考虑的是平台与合作商之间的策略互动。具体而言,平台首先决定其监督合作商力度,合作商在观察平台策略后选择其零工权益责任的履行程度。
平台与合作商基于经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基于逆向归纳法,首先考虑合作商收益最大化,即成本最小化问题,其成本包括被平台处罚的金额和履行平台零工权益责任的成本,得到合作商的目标函数:
(4)
通过对m取导数,可以得到合作商履责程度的反应函数为:m(θP)=θP·rP。
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平台规模收入、惩罚合作商带来的罚金收入以及监管成本,因而平台企业的目标函数为:
(5)
此时对θP求导,同时令mE=m,得到在此情形下,平台监管合作商的最优努力程度θP,以及合作商履责均衡程度m。得命题1。
命题1地方政府包容式平台自治模式下,模型的均衡结果如下:
(1)平台监管的最优解:
(6)
(2)合作商履责的最优解:
(7)
基于命题1,地方政府包容式平台自治模式下,当零工给平台创造的收益L≤M2/(e·ω)时,平台的监管力度θP与合作商履责程度m,随着政府规定的权益底线标准M的提高而提高;当零工给平台创造的收益L>M2(e·ω)时,平台的监管力度θP和合作商责程度m,随着政府规定的平台零工权益底线标准M的提高而降低。参考王勇等[7]和邹干等[8],同时考虑专家学者的建议和参数使用范围,本文将模型参数设置为M=0.8,rG=2,rP=0.25,ω=1,e=1.5,k=8,L=1,μ=7,σ=0.5,下文中的模型参数设定若无特别说明均同此设置。不同责任标准下,平台和合作商的决策变化情况如图3和图4所示。
图3 责任标准对平台监督的影响
图4 责任标准对合作商履责的影响
2.2 地方政府审慎式直接治理
地方政府审慎式直接治理模式中的博弈顺序为:地方政府首先选择监管强度,合作商在观察到政府的监管力度后,决定其履责程度。
同样按照子博弈纳什均衡的思路,遵循逆向归纳的逻辑。首先考虑合作商的最大化收益问题,即成本最小化问题,合作商的目标函数为:
(8)
通过对m求导,求得合作商最优履责程度:
m=θG·rG
(9)
其次考虑地方政府的收益最大化问题,其收益取决于:网络平台运营产生经济效应、合作商履责带来的社会效应、地方政府对合作商的罚金和政府的监督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10)
依据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通过对θG求偏导,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监管力度的最优解,同时得到该情形下,合作商履责的最优解,得命题2。
命题2地方政府审慎式直接治理模式中的均衡结果如下:
(1)地方政府监管的最优解:
(11)
(2)合作商履责的最优解:
(12)
图5 责任标准对地方政府监管力度的影响
2.3 地方政府合作式协同治理
地方政府合作式协同治理模式需同时考虑地方政府、平台与合作商之间的三方博弈。在此情形下,如果合作商履责不足,地方政府会予以惩罚,同时也会问责平台的监管不力行为,以此建立平台与合作商之间的连带关系,假设地方政府对平台的罚金QG(m)与对合作商的罚金成正比,即
QG(m)=μ·P(θG)·RG(m)
(13)
其中μ为连带惩罚系数,且μ≥1。
首先考虑合作商的收益最大化问题,即成本最小化问题。合作商的成本来自于政府罚金、平台罚金和履责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14)
此时合作商履行零工权益责任程度的均衡解为:
m=rGθG+rPθP
(15)
其次考虑平台收益最大化问题,其收益取决于规模收益、惩罚合作商金额、政府的连带罚金和监管合作商的成本,目标函数为:
(16)
通过对θP求导后得到平台监督合作商的最优力度:
(17)
最后考虑地方政府效益最大化问题,其效益来自于平台运营的经济效益、平台零工权益得到保障产生的社会效益、对平台及用工合作商的罚金以及监管付出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18)
通过对θG求导得到地方政府监管力度的最优均衡解,同时可以算出平台监督合作商的最优力度θP以及合作商最优履责程度m。得到命题3。
命题3地方政府审慎式协同治理模式,模型的均衡结果如下:
(1)地方政府监管的最优解:
(19)
(2)平台监督的最优解:
(20)
(3)合作商履责的最优解:
(21)
基于命题3:首先,地方政府监管力度θG随着平台处罚强度rP的上升而下降;随着平台连带责任系数μ的提高而不断上升。这说明协同治理模式下,政府监管合作商与平台监管合作商之间互为补充。其次,平台监管力度θP随着地方政府处罚强度rG的提高而上升,到达一定程度后趋于稳定;随着平台处罚强度rP的提高而单调上升;随着平台规模L的扩张而不断增强;随着连带责任系数μ的提高而不断增强,并在到达一定程度后趋于稳定。这说明,平台监管合作商的动力来源于政府监管强度与连带责任的双重强化。不同连带责任系数下,地方政府、平台和合作商的决策变化规律,如图6所示。
图6 连带责任系数对地方政府、平台和合作商决策的影响
3 比较分析与讨论
本节通过比较不同模式下政府监管和平台监管的差异,探究政府监管和平台监管在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关系。同时为分析方便,假设政府和平台选择相同的惩罚强度,即rG=rP=r。
其次,为对比政府不同参与方式的治理成效,比较三种模式下合作商履责差异:m*协同>m*包容(m*审慎),说明合作式协同治理模式在保障零工权益保障方面最为有效。
4 结语
本文基于平台合作用工模式,构建地方政府不同参与模式下平台零工权益保障决策模型。研究发现:①对于政府制定的平台零工权益保障责任标准,存在一个最高阈值,在阈值范围内,可以通过机制设计来激发平台自治动力。但如果责任标准过大,平台运行成本的压力会诱发平台及合作商的机会主义行为。②连带问责机制的引入,可以使地方政府与平台合作的协同治理模式发挥出最好治理效果。
结论具有一定的启示:①最经济、最高效的治理方式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只需制定合理的外部监管政策,通过连带处罚机制来激发平台自治动力。②制定平台零工权益保障责任标准时需要考虑平台经济的持续发展,防止出现过高标准引发平台经济持续性衰落。③在平台不同发展阶段,地方政府治理平台的理念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研究:首先,不同平台中的零工群体之间其劳动权益的内容维度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后续研究可以针对不同零工权益诉求下各主体的治理策略进行研究。其次,未来可以考虑将消费者决策纳入到模型中,分析完整平台链情境下零工权益保障的治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