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与跨国绿色创新合作机会主义行为治理
——基于三方演化博弈的研究
2023-02-22毛翔宇
毛翔宇, 王 英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腾飞,但以资源浪费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如今却限制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并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国制造2025》中明确将“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定位为制造业未来发展的基本方针,但我国企业自主绿色创新现状堪忧。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通过外商投资,加强本土企业与外商企业间的合作以加快企业绿色创新进程,成为解决我国企业绿色创新能力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现有合作模式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会使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间的绿色创新合作陷入短期化的尴尬境地。以追逐短期利益为目的的外国资本在我国的兼并、收购会破坏了经济市场秩序[1],部分外商企业还会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市场,抑制我国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2]。我国对资源的依赖和快速发展的迫切需求,也会明显增加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部分本土企业在合作中产生背叛行为,在获取对方先进技术后违约,严重影响跨国绿色创新活动的绩效,更损害了我国的形象。因此,抑制跨国绿色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迫切而重要。
学术界针对企业合作创新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展开了深入研究。现有研究认为,企业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是合作的一方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3],在保护自身技术不泄露的同时学习对方技术,并在掌握后终止合作[4]。而关于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现有研究成果大致可归为“信任缺失”论[5]、“资源和信息不对等”论[6]和契约约束能力不足三种。在跨国绿色创新合作中,通过外商企业带来的技术溢出能够有效地提高东道国的能源利用效率[7],推动东道国的低碳技术进步[8],改善东道国环境质量[9]。但正因外商企业带来大量知识和技术流动,机会主义发生概率也大幅提升[10]。
针对如何抑制跨国绿色创新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广大学者提出了不同了观点。研究认为,高契合度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很好地抑制机会主义行为[11],高水平的信任是治理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选择[12],通过良好的契约关系签订规范的合同也能有效地抑制跨国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13]。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关系治理或者契约治理并不总是有效[14],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应分情况采用信任治理和合约治理的双重手段[15],政府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能抑制跨国企业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效果要根据国别、地区和行业确定[16]。
但现有研究在以下方面仍有探索空间。首先,现有研究多是实证研究,且多数研究的对象是跨国企业间的一般合作,缺乏对跨国绿色创新合作中机会主义行为治理的研究。其次,多数研究只将我国政府作为外生变量加入到研究模型,忽视了其在机会主义行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缺乏对我国政府、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三者在跨国绿色创新合作中的系统分析。最后,以往研究并未对我国政府参与合作的方式进行详细分析,忽略了现实中不同政策为合作企业带来的不同影响。
本文考虑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对跨国绿色创新合作的影响,构建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通过对模型的求解及仿真探究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在跨国绿色创新合作中策略选择的影响以及我国政府自身策略选择的变化,并依据研究结论提出遏制跨国绿色创新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促进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间合作的相关对策。
1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假设1设本土企业为A、外商企业为B、我国政府为G。本土企业策略集合为(互惠主义、机会主义);外商企业为(互惠主义、机会主义);我国政府为(积极规制、消极规制)。以x代表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概率,1-x为选择机会主义的概率;y为外商企业选择互惠主义的概率,1-y为选择机会主义的概率;z为政府积极规制的概率,1-z为消极规制的概率。
假设2互惠主义(本土企业与外商企业双方追求双赢)。机会主义(本土企业与外商企业中的一方在保护自己的关键技术不泄露的同时学习对方关键技术,并终止合作);积极规制(我国政府从正面引导市场行为,减少企业所得税给予补贴;消极规制(我国政府从反面约束外商企业和本土企业合作中不当行为,进行处罚)。
假设3设R为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协同合作总收益,α为本土企业的收益分配系数,β为外商企业的收益分配系数,满足0≤α,β≤1且α+β=1。
假设4当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同时选择互惠主义,双方会获得额外收益V1,V2。同时,受政府策略影响,在政府选择积极规制下合作双方获得的额外收益V1大于政府选择消极规制前提下合作双方获得的额外收益V2。
假设5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合作成本分别为C1和C2,当双方秉持互惠主义时,双方会因优势互补各自缩减成本c1和c2;当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外商企业选择机会主义时,外商企业因机会主义从本土企业学习到技术而缩减成本,成本缩减系数为ζ2(0<ζ2<1),反之亦然,则本土企业的成本缩减系数为ζ1(0<ζ1<1)。
假设6当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外商企业选择机会主义,本土企业会损失W1,相反外商企业会得到W1;当外商企业选择互惠主义,本土企业选择机会主义,外商企业会损失W2,本土企业会得到W2。因外商企业实力较强,故外商企业机会主义所得较大。
假设7在我国政府积极规制时,政府会对合作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设本土企业原应交企业所得税为S1,外商企业原应交企业所得税为S2,λ(0<λ<1)为我国政府积极规制下税收减免系数。设G1和G2为我国政府给予合作的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补贴;在我国政府消极规制时,政府会惩罚选择机会主义的企业,设F为惩罚总数,θ1,θ2(0≤θ1,θ2≤1)为惩罚系数。
假设8设H为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协同合作带来的社会效益。当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外商企业选择机会主义时,会减免社会效益,减免系数为γ1;当外商企业选择互惠主义,本土企业选择机会主义时,减免系数为γ2。又因为外商企业实力强于本土企业,其选择机会主义带来伤害更大。
假设9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外商企业选择机会主义,本土企业因收益减少而减少税收T1,外商企业会因收益增加而增加税收T2,反之亦然。
表1 我国政府积极规制前提下本土企业与外商企业创新合作的博弈支付矩阵(z)
表2 我国政府积极规制前提下本土企业与外商企业创新合作的博弈支付矩阵(1-z)
2 演化稳定策略的求解
(1)当(αV1+λS1+G1+c1+T1)-(1-ζ1)C1-W2<0,(βV2+λS2+G2+c2+T2)-(1-ζ2)C2-W1<0且(αV1+λS1+G1+c1+T1)<θ1F,(βV2+λS2+G2+c2+T2)<θ2F时,可发现E1(0,0,0)所对应的特征值都是负的,E1(0,0,0)为博弈模型的稳定点。
(2)当-(1-ζ1)C1-W2+θ1F>0,-(1-ζ2)C2-W1+θ2F>0时,可以发现E7(1,1,0)所对应的特征值都是负的,E7(1,1,0)为博弈模型的稳定点。
3 算例分析及参数仿真
本文依据相关文献对博弈模型参数进行仿真[10],并依据结果进行讨论,具体参数的初始赋值如下:令α=0.4,β=0.6,V1=18,V2=15,C1=10,C2=8,c1=3,c2=2,ζ1=0.4,ζ2=0.6,W1=5,W2=3,S1=5,S2=4,λ=0.4,G1=5,G2=4,F=5,θ1=0.4,θ2=0.6,T1=2,T2=1。
3.1 初始意愿对合作关系演化的影响
图1是在政府消极规制意愿较高,外商企业选择互惠主义的意愿处在平均水平时,本土企业互惠主义意愿变化影响的仿真。图2是在政府消极规制意愿较高,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的意愿处在平均水平时,外商企业互惠主义的意愿变化影响的仿真。仿真表明:在我国政府对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协同合作支持意愿较低,只从消极规制惩罚市场中的机会主义时,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之间合作意愿会相互影响。在一方合作意愿不变的前提下,随着另一方合作意愿的提高,双方都会合作。
图3(图4)是在政府积极规制意愿较高,外商(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的意愿处在平均水平时,本土(外商)企业互惠主义的意愿变化影响的仿真。仿真表明:在我国政府选择积极规制时,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同时选择协同合作对于双方初始参与意愿的要求小于政府选择消极规制时,这表明我国政府的政策选择能影响企业的合作意愿。同时,结合图1和图2可发现,无论本土企业与外商企业的选择如何,我国政府的最终选择都是消极规制。这表明我国政府只会在合作初期给予补贴和税收优惠,在合作的深入后,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最终会用罚金约束机会主义。
图5是在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选择互惠主义的意愿为0.5时,我国政府积极规制意愿的变化对演化结果影响的仿真。仿真表明:政府的积极规制对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协同合作具有促进作用,这与前文的论述一致。同时可以发现,外商企业对于我国政府政策的敏感程度明显大于本土企业。
3.2 我国政府选择消极规制时制定的惩罚总数的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图6是我国政府选择消极规制时制定的惩罚总数F的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仿真表明,我国政府选择消极规制时制定的惩罚总数F对企业间的协同合作具有正向影响,过小的惩罚并不能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只有足够的惩罚措施才能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更好地促进企业进行合作。
图1 政府消极规制意愿较高,y处在平均水平时,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意愿x变化的仿真
图2 政府消极规制意愿较高,x处在平均水平时,外商企业选择互惠主义意愿y变化的仿真
图3 政府积极规制意愿较高,y处在平均水平时,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意愿x变化的仿真
图4 政府积极规制意愿较高,x处在平均水平时,外商企业选择互惠主义意愿y变化的仿真
图5 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选择互惠主义的意愿为0.5时,z变化的仿真
图6 惩罚总数的变化的仿真
3.3 我国政府政策支持和补贴支持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图7是我国政府对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的政策补贴G1和G2的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仿真表明,我国政府的政策补贴对于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只具有初期的激励作用,到合作后期,政策补贴对于二者合作意愿的影响较小,应选取其他方式促进双方的协同合作。此外,外商企业对政府补贴敏感程度大于本土企业,政府补贴对外商企业有激励作用。
3.4 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创新合作成本的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图8是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创新合作成本C1和C2的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仿真表明,在创新合作成本的变化下,本土企业选择互惠主义的增长速度慢于外商企业,选择机会主义的增长速度快于外商企业。这因为本土企业体量较小,它对成本的敏感程度强于外商企业。这表明,我国政府若想通过减免创新成本促进本土企业与外商企业合作,应更关注本土企业。
1.3.1 hucMSCs培养及实验分组 hucMSCs用10%FBS DMEM/F-12培养基在37℃、5%CO2培养箱中常规培养。将处于对数生长期的hucMSCs细胞接种于孔板后,为对照组(Control)、PBS干预组(PBS)和外泌体干预组(Exo)(加入200μg/mL外泌体),每组设置5个复孔。
3.5 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因合作优势而缩减的成本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图9和图10是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因合作优势互补而缩减成本c1和c2的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仿真表明,c1的阈值大于c2,即本土企业对成本缩减数量敏感程度大于外商企业。
3.6 政府规制下企业协同合作获得的额外收益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图11和图12是在其余参数不变的情况下,政府规制下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合作获得的额外收益的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仿真表明,V1的阈值小于V2,这表明外商企业合作目的是为获取更多利润,对合作产生的收益要求高于本土企业。
图7 政策补贴变化的仿真
图8 创新合作成本变化的仿真
图9 因合作优势互补而缩减的成本变化的仿真
图10 因合作优势互补而缩减的成本变化的仿真
图11 因合作而获得的额外收益变化的仿真
图12 因合作而获得的额外收益变化的仿真
4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4.1 研究结论
虽然跨国绿色创新合作能产生巨大效益,但机会主义会使合作失败。因此,如何抑制机会主义非常重要。本文将我国政府作为主体加入模型,综合分析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在跨国绿色创新活动中策略选择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合作不同时期推行不同政策能够遏制机会主义。在合作初期,通过政策补贴以及税收优惠能够提升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合作的意愿。在中后期,通过罚金等一系列惩罚措施能够约束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间的合作,限制机会主义。本文还发现惩罚总数对企业的协同合作具有正向影响,过小的惩罚并不能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在跨国绿色创新合作不同时期实行不同政策以及在后期用惩罚措施来约束合作这两条结论也很有意义,可为我国政府参考。
此外,本文研究了我国政府的政策、协同绿色创新带来的额外收益以及合作成本对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合作策略的不同影响,并发现外商企业对我国政府政策和协同绿色创新所获取额外收益的敏感程度大于本土企业,本土企业对创新成本的敏感程度大于外商企业,这一发现弥补了现有研究没有区分相关因素对不同企业影响的不足。同时,对各因素的敏感性研究也为我国政府针对企业的不同特性实施不同政策提供参考,具有现实意义。
4.2 对策建议
(1)完善跨国创新合作的监管体系。出台明确法律准则,界定各种机会主义并制定相应惩罚标准。同时,加强监督,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在不同时期实施不同的政策。在合作初期,应通过诱人的税收优惠和完善的成果奖励体系吸引更多的本土企业和外商企业参与跨国绿色创新活动。在合作中后期,则应通过完备的惩罚措施抑制机会主义行为。
(3)适当降低本土企业的创新合作的成本。针对本土企业对跨国绿色创新合作成本敏感的特性,政府应采取更多的优惠措施降低其合作成本。
(4)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积极参与跨国绿色合作的外商企业,纳入“白名单”,给予其更多的优惠。对严重侵害我国本土企业的外商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