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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对贸易救济健全的意义探究

2023-02-22陈奕赫李晓芳

中国市场 2023年2期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救济国际贸易

陈奕赫,汪 慧,李晓芳

(1.武汉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2.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河北 廊坊 065099)

1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贸易救济的理论基调

1.1 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初步解读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RCEP协定(以下简称RCEP协定),于2012年由东盟发起。经过长达八年的磋商,包括中国、韩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和东盟十国共十五个成员国制定的自贸协定最终形成。2020年11月15日,各成员国正式签署协定,带来了地球上人口之最、经贸规模之最、发展潜力之最的新兴自由贸易区。

1.2 对传统贸易救济的界定与确认

贸易救济是指国际贸易领域中,为防止国内产业受到不公平进口或过量进口的冲击,各国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援助。当国内原有产业遭受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或者是超量进口的强烈冲击时,政府的援助和调整往往是较为有效的解决手段之一。如今,经济社会步入21世纪,“市场万能”的口号早已不再响亮,政府适当地调度经济的作用有目共睹。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逐步达成维护贸易公平的共识,在世界贸易组织既有规则的范围内,共同规范了贸易救济机制的触发条件和使用手段。贸易救济的具体措施主要表现在进出口领域当中,对于价格歧视、进口商品激增等有损贸易公平的行为,政府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等措施进行适当救济。

1.3 RCEP协定对贸易救济的具体规范

RCEP协定内容细致、结构清晰。RCEP协定对贸易救济的具体规范集中展现在协定中的第七章。在传统的“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税”两大内容的基础之上,协定的第七章对贸易救济的措施又做出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范与确认。

保障措施这一部分的要旨,是要求协定各成员国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协定》中确认的权利与义务为地基,充分利用过渡性的保障措施和其他相关联的制度来修筑框架结构,运用实施救济的具体程序为其添砖加瓦,为因履行协议义务并主动降税而带来损害的缔约各方构筑贸易救济的安全大厦。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内容中,同样强调了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协定》中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以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构成机身,以额外制定的“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附件为机翼,以“两机翼”和“一机身”,助力保障措施的顺利运行。同时,协定致力于保证救济调查的透明公开和实施程序的正当合法,为文书情报、磋商机制、公告裁定与说明等具体实践提供了严格标准,使其更为规范。

2 贸易救济现状和健全贸易救济的必要性

2.1 贸易保护主义的小范围肆虐

当今时代,贸易保护主义略显抬头,究其本质原因,在新一轮的贸易保护风潮中,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某些发达国家错误调整贸易开放政策风向、对国际规则的藐视与颠覆,病态地追求本国贸易利益的扩大,争夺决策者地位,给世界各经济体都施加着负面外向性。当前形势下,全球经济增长欠缺力量,发达国家经济结构失衡,国际贸易利益分歧需要和解。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贸易保护主义的风潮也会随之反复[1]。

当今,贸易保护的实施具有针对性,相当一部分的经济体都或多或少受到了数次贸易保护。实施手段与针对对象往往存在着“不对称性”,愈发成为普遍趋势的贸易保护,正威胁着贸易公平[1]。

视角回归探究的主题,在贸易救济方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其章程中具体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具体条件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的内容,大部分内容看似传统,但实则有许多推陈出新的细节。贸易救济作为专门章节,对于协定区域内贸易救济措施的规范化调整来讲,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促进着各成员国加强合作,合理规制贸易救济,开辟全新的问题解决机制。

2.2 贸易公平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龃龉——以滥用特别保障措施为例

“特别保障措施”一词最早出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其关键作用在于减少日本纺织产业对其他协定成员国的冲击。在早期的匈牙利、波兰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也出现了与其相对应的特别保障措施。

中国一直以来都在世界贸易体系中扮演着中流砥柱的角色。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过多方磋商,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出了利己的特别保障措施。如今,特别保障措施被滥用,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也频频发生,中国显然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受害者之一。检视上文了解到,特别保障措施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中国。

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特别保障措施作为防范贸易风险的手段之一,可以针对性地使用,但其管控也存在缺失。

视角回归中国,单纯地讨论特别保障措施究竟对中国有什么影响,答案则是利弊同在的。适时适当的特别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我国对出口导向型经济的过度依赖,反作用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与科技水平的上升。但是,特别保障措施作为维护贸易安全的“雅典娜圆盾”,稍有不慎,也有可能变成悬在各个贸易主体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特别保障措施的滥用,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老生常谈的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协议》中,特别保障措施的触发,相较于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等救济措施,成本更为低廉,条件也更为便捷,其启动的一大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认定市场扰乱行为的存在。但是,在多年以来的国际贸易实操中,关于市场扰乱行为的认定、救济措施的范围等相关规定较为空白。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带有任意化的色彩,极易滥用。世界贸易组织部分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的某些不合理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这个观点[2]。

面临全球经济之深刻变革,需要认知新理念、转变新思路、谋求新发展。中国应对全球贸易保护的策略,在于同国际社会达成共识,调整经济格局,重塑经贸规则。同时,这也是后疫情时代中国对外经济复苏的重要战略[3]。

RCEP协定的出现,正是在区域贸易合作的视角下,对一些贸易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一大突出表现就是上文提到的对特别保障措施的规定。赋予特别保障措施一定的规范性、程序性、书面性、有限性,可以促进其在协定范围内合理合法地维护贸易秩序,防止特别权力的滥用,为贸易救济提供更为规范公平的实施思路和实施环境。

3 贸易救济现存的问题和RCEP协定提供的经验

3.1 贸易救济失调的历史概况

在近年来的国际贸易中,特别保障措施的滥用频频出现,表现最明显的就是非关税壁垒的出现,此种特别保障以国家法规、行政命令为主要渊源,一旦使用,影响较大且难以辨别,但在客观的贸易效果上,确实起到了滥用保障措施的非法效果。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高精尖技术起步较早,挤压传统的手工业等非高端产业,落后产业未能及时退出市场,由于其体量较大,牵涉着国民经济。部分发达国家正是由于其失衡的国内经济结构,导致了这些夕阳产业在对外贸易中缺乏竞争力,遭受进口产品冲击。进口产品的冲击力之所以如此巨大,其原因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主要积聚在这些中低端产业。在一些欠发达经济体中,中低端产业起步较晚,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4]。

当发展中国家的中低端产品逐步流向发达国家,挤压发达国家中低端市场的时候,发达经济体往往会选择利用一些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条款,粗暴地对进出口市场进行干预,或者启动一些临时保障措施,如世界贸易组织在接纳中国的时候,部分国家针对中国后续添加的一些保障措施,都是为了给日后的贸易保护主义提供法理依据。由于保障措施的启动成本更为低廉,触发条件规定模糊,相较于反倾销、反补贴等需要大量审计工作的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更容易成为国家实施贸易救济时青睐的手段。

特别保障措施的滥用影响深重,中国也在积极寻找着相关应对措施。拓展解决问题的思维,当前,中国可以利用国际影响力,在外交渠道上同保障措施的实施国进行有效斡旋。中国由于近年来的经济增长,在某些发达国家的眼中被视为了严重威胁,外交途径等相对温和的处理手段,有利于培养双方互信,有效减少贸易摩擦。例如,2005年,在我国商务部的推进下,中国与欧盟之间的纺织品贸易争端得以和平解决,在积极斡旋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关于中欧纺织品贸易的备忘录[1]。

此外,面对滥用保障措施这一严重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方面也在积极采取相应的协调程序和仲裁程序。2022年1月,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案的胜诉,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仲裁程序的一大体现,最终,中国在货物贸易领域每年可以对美国实施6.45亿美元的贸易制裁。这一大关键案例,也表明了美国在对外贸易相关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美国对待贸易救济措施,也确实存在着滥用行为。结合中美贸易摩擦,纵观美国近年来所作所为,可以明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众多决策执行过程中,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并未起到与其经济地位相匹配的作用,也没有承担其应有的大国责任。

减少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现象,需要贸易自律、国家自律和产业自律三者的有效结合。这既是经济要求,也是道德要求。

3.2 RCEP协定中的贸易救济——“安得广厦”的贸易展望

第一,检视RCEP协定第七章内容完整,结构清晰,规定较为详细。首先,阐释贸易救济中的必需事项,开篇就机密信息、关税、国内产业、原产货物、严重损害等贸易救济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简单陈述,形成该协定有关贸易救济的总论。除此之外,该协定中还增加了临时保障措施和过渡性保障措施及期限等协定的专属事项。无论是对传统的总结与书面陈述,还是与时俱进添加更为细致的保障条款,都体现出一个态度,就是严谨规范。

第二,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样庞大的国际化协定不同,RCEP协定的规模较小、范围较小,但是,其中每一个经济体在区域乃至世界范围内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RCEP协定是区域的、多元的,在未来的发展中,也是可以惠及全球贸易的。在RCEP协定的众多成员中,既有日本等老牌发达经济体,也有中国、韩国和东盟十国等实力雄厚、充满活力的新兴经济体,协定成员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经济体的原料价格、劳动力价格较为低廉,出口生产型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因而极易成为滥用贸易救济的针对对象。传统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奠定了贸易救济的基调,但对于细节的把控仍存在不足,RCEP协定以区域贸易伙伴关系为展望,在细化贸易救济事项的同时,也使得贸易救济更为规范。同时配合协定区域内的贸易环境、经济体状态,走因地制宜、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贸易救济之路。

第三,贸易救济不单单是政府手段,也应当重视市场救济和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在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国对我国的关税壁垒逐渐打破,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趋稳向好,对外贸易渠道更为畅通,贸易信息交流更为频繁,随之而来的就是国际贸易合作的大量产生,这既是机遇,也是跨国贸易企业所面临的挑战。跨国贸易企业在国际贸易的行业自律中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对产业分析不到位,贸易企业的国际业务蜂拥至一个贸易增长点,冲击他国产业,给他国经济造成威胁,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贸易救济在求同存异、合理规制的同时,也需要企业等非政府主体的密切配合与磋商[4]。

除此以外,行业协会的调节作用,也是不得忽视的。当前经济形势下,国际贸易企业数量众多、种类繁杂,政府很难做到及时的贸易信息交流互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机构可以整合大部分企业的沟通渠道,发挥协调作用,帮助政府对进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业务进行有效的认识。同时,行业协会等组织便于制定行之有效的行业规则与行业自律,有效降低贸易风险,积极配合贸易救济,积极抵抗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4 RCEP协定为贸易救济健全提供有效途径

4.1 积极融入世界市场,维护多边主义、自由贸易、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RCEP协定的提出,为经济全球化中的贸易体系改革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和启示。

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贸易体系改革的基础是国家贸易政策的改革。回首历史,中国历经重重险阻,经过多轮磋商,最终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那段计划经济与世界市场的互动较为稀缺的“时光”,中国在国际舞台的谈判桌上经历着各种各样的“特别措施”。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大减少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上的诸多压力。

在国际贸易体系改革中,中国应始终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自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变革的时代潮流中,发展中国家要同呼吸、共命运,这是发展中国家提升贸易水准的关键点。再言之,随着各方面协定的顺利实施,贸易利益也在因时而变。各国的利益有时会略有不同,这一刻就需要参与国际贸易的每个经济体集思广益,采纳更为务实、灵活的方针策略,寻找利益平衡点,形成动态利益思维,积极倡导求合作、求发展、求共赢、求和平的新型贸易道路,构建人类贸易命运共同体。

区域经济的“容光焕发”,离不开国际贸易。贸易自由与多边主义,离不开各大经济体的认同与维护。RCEP协定展现着各成员国的信心与决心,表明多边主义下的贸易之路才是正道[5]。

4.2 RCEP协定下的贸易救济:力克贸易“寒士之苦”

纵观RCEP协定成员国的构成结构,发展中国家占到了绝大多数。长久以来,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这一部分经济体往往经受着较大的考验。由于话语权较小、经济体量不足、经济结构有待优化、贸易领域拓展不足等诸多发展困境,发展中国家极易成为贸易大国所针对的对象。发达国家的产业基础较为雄厚,经济结构升级较早,对于一些即将衰落的旧有国内产业,为防止其在外部贸易的冲击下逐步瓦解,发达国家往往会利用现有优越条件对其他欠发达经济体予以特殊对待。

对于“寒士之苦”,找到“天下大同”的处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在RCEP协定的指引下,寻找新思路,规范新共识,寻找发展中国家的新互动,可以为更规范的贸易救济体制奠定基础。

4.3 更好的救济,更通融的贸易,更优秀的全球治理思路

建立开放包容的世界贸易体系是各国之期待。建立更为通融普惠的国际贸易,重点就在于创新扮演引路人这一重要角色。创新,不仅仅在于科技创新,还应着眼于当下的制度创新。

由此可得,贸易发展之路的落脚点在于通融普惠。以通融普惠为最终目的和指导思想,更有利于实现对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的有效治理。

RCEP协定对贸易救济的进一步规范,提供的启示就在于需要在通融普惠的贸易中实现全球贸易治理的高效率与相对公平。开放可共赢,封闭必艰难,正确运用贸易救济,有利于建立更为严谨公正的贸易救济规则,促进各国进行贸易优势的互补、满足各国的贸易需要,使全球贸易资源得以趋向最优化配置[5]。

同时,也应重视在RCEP协定提供的环境下,寻找社会救济渠道,利用国内产业、国际合作中的行业自律,减少贸易摩擦,增强沟通与对话机制,进一步减少成本,营造增强贸易交流、贸易互信的友好氛围。

站在更长远的角度去思考,中国等一系列发展中国家在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的过程中贡献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宝贵智慧。RCEP协定的出现,也正是发展中国家努力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一大重要表现。RCEP协定尚未形成极大规模,其在贸易保护的规范方面尚有不足,但宝贵的思路与启示不容小觑,是值得各个贸易主体细细品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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