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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碳市场与外部性

2023-02-18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3年12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外部性双碳

蒋 丹

一、前言

2023 年,世界各地都在经历高温炙烤,呈现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极端情况突出的特征。高温天气已经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高温问题给人类敲响警钟。在科学界,专家们早已论证碳排放是导致高温天气的主要原因,如果碳排放持续增长,一个世纪后,全球气温将继续上升至少2℃。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世界各国一直在寻找节能减排的方法,1992 年诞生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4 年3 月21日正式生效,确立了解决气候合作的立法基石,是一个公信力、普及性、全方位的国际社会架构。2005 年2 月16 日,《京都议定书》开始实施,这也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用国际立法的方式约束温室气体排放,要求发达国家自2005 年履行降低碳排放量义务,发展中国家自2012 年开始履行减排义务。2015 年达成的《巴黎协定》是在2020 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架构下用来替代其的重要协定,其宗旨是使本世纪世界年均温度上涨的幅度限制在2℃。限定的2℃关乎人类的生死存亡,如果不能得以控制,世界将可能发生不可逆转的全球性气候灾害。

二、理论基础

(一)“双碳”目标、碳市场概念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国家之一。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一直积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挑战。2020 年9 月,在第75 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明确提出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2030年前到达历史最高峰值,争取在2060 年实现碳中和。2021 年“两会”期间,“碳达峰、碳中和”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碳交易市场的全称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目标的核心政策手段之一,碳市场以交易机制为核心,碳价由市场供需决定[1]。自2010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碳市场,经历了概念提出、试点运行等一系列过程并最终于2021 年7 月实现了全国市场的启动运行,重要时间节点包括:2010 年9 月我国首提碳市场建设;2013 年下半年及2014 年上半年7 个试点碳市场启动;2016 年末2 个非试点区域市场上线;2021年7 月全国碳市场以电力行业为基础正式启动。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范围虽只涵盖了电力行业,但据最新消息,环境部已向全国建材联盟发来了委托信,委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将建材行业纳入我国碳市场相关工作,我国碳交易市场扩容的原则是成熟一个行业,纳入一个行业,逐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

(二)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在提出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因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广受学者关注,取得颇有成效的研究成果。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的概念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本文使用了斯奈德与尼克尔森合编的《微观经济理论》一书中的概念,即:当经济当事人的行为以不反映在市场交易之中的某种方式影响其他另一个当事人行为的时候,就会出现外部性。

外部性自提出以来,经历了马歇尔、庇谷和科斯的三个重点时期。外部性观点开始于1890 年,是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学派(新古典学派)创始人马歇尔在其代表作《经济学原理》中提出“外部经济”,产业内其他厂商的技术进步与信息交流,有助于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和市场需求的扩增[2]。随后至1924 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到“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庇古认为,完全依托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其原因在于私人部门无须为其产生的负外部性向社会支付费用,也不会因其创造的正外部性,而获得社会回馈,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3]。因此,其指出外部性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对产生外部性的经济体征税,被称为“庇古税方案”,主张通过税收对正外部性予以补偿,税收或补偿可使个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向统一,从而推动资本最优化分配,实现帕累托最优。基于此,庇古指出,环境问题通常带有比较明显的外部性特征,税收是对污染排放行为所采用的纠正手段。1960 年,科斯于《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与“庇古税方案”截然不同的思想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在产权明晰与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市场交易机制可以自行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4]。科斯指出,经济环境问题主要来源于所有者产权不清晰和市场失灵,但如果确定了所有者的产权,并由市场经济行为主体通过价格交换便能有效处理外部性。将科斯定理简单地理解为“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明晰并且具备实施条件下,外部性原因不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在此场景下,市场主体将受这种市场经济的驱动,互惠互利的交易,使得外部性内在化。”科斯定理的核心,正是揭示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确定的联系,指出了交易费用对市场制度的重要作用,为我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出有关产权分配的合理选择提出了可行的途径。按照交易费用论的基本思想,市场机制的运转是有成本费用的,机制的使用更是有成本费用的,制度设计是有成本费用的,制度安排的变动更是有成本费用的,因此任何制度安排的形成和变动都离不开对交易费用的控制。

在研究外部特征理论时,我们也发现了批判声音,如中国新兴市场制度经济学家张五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杨小凯,多次提出了外部特征定义模糊不清、外部特性观念同义重复、外部性观念没有含义等现象。

三、碳市场内在逻辑及市场机制

(一)碳市场内在逻辑

市场经济中,产品可分为私有产品和公有产品。私有物品只能被消费一次,假如某个人消费了它,其他人也就无法再次使用它。公有商品拥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所以能够多次消费,某个人对它的消费也并不会阻碍其他人对它的使用。因此,我们很难说空气或水源属于什么东西,也就无法将其划分为你的、我的或他人的,因为自然资源的这种不可分割特性使得我们无须消费,便能获得干净的空气与水源。因而“经济人”的理性活动在其中就无法体现,因此他们也不尊重自然资源,这就造成经济人的无节制使用与肆意地污染,人们可以把垃圾丢弃到海洋中,把废水排泄到公共河道,把工业生产废品和居民垃圾堆放到公共的区域,林木被人类砍伐,后果就是生态遭到破坏、自然资源被破坏。

在经济学中,环境污染与资源问题一般都被定义为外部性问题,主要由于个人未能把对他人的影响进行考虑的潜在悲剧-公共资源滥用与过量消耗,从而形成了“公共物品悲剧”。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其他因污染排放等所形成的外部性形成了公共物品悲剧,如全球气候变暖、环境变化等,也正是由于社会公共物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使得市场机制在分配资源时往往存在着漏洞,当存在外部性时,纯粹靠市场机制往往无法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最佳分配和社会福利的最优化。

透过把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来处理,是经济学界取得的基本共识,但在实现路径上,出现了两个流派,即在外性理论篇幅中提到的以征税为主的“庇古税理论”和以产权清晰前提条件下经过自主谈判所达到损失责任的“科斯定律”。政府可以收取“庇古税”,即公司可自主选择排放量,但每排放一个污染单位,都必须依法缴纳税收。这样,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排污量,一旦企业的减排成本低于政府污染征收水平,则进行减排,反之则会污染,但这种做法的缺点是排污的成本是由政府制定的,无法精确体现排污权的稀缺程度。经济学家科斯利用产权理论提出,将排污权看作一项归属明确的权力,则能够通过在自由市场对这一权力进行交换而将社会的污染成本降到最低。排放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价企业,会将权力出卖给排放成本高出排污权市场价的企业,在保证排放能力稳定的前提下,排放生产成本高的公司就会多排放,而排放成本小的公司就会少排放。与常规途径需要全部行业均实现减排的行政命令比较,碳市场能够以全球较小的投入达到同样的温室气体减排总量。由于二氧化硫等物质存在明显不同,二氧化碳等温室物质存在高度一致性,世界任何区域排放的二氧化碳都能够向世界产生同样的温室效应,所以实现相同温室物质减排量等于达到了同样的气候变迁减缓效果。碳交易市场利用从交易市场上产生的价值信息,为控排企业实现低碳发展提供了指导。当控排企业在减排成本小于碳价时,就能够实现减排或在碳交易市场上通过购买碳配额来赚钱,而减排成本高于碳价时,则可选择从市场购买配额以履约。目前,已有大量学者论证了碳市场在碳排放方面的积极作用,总的来说,碳市场能够给企业的低碳发展、低碳融资等方面带来更加明确的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进而有助于实现碳中和这一长远战略目标。

(二)碳交易市场机制

碳交易市场是指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为目的,并以温室气体排放量配额以及政府温室气体减排信用为标的物,而开展的市场交易活动。和一般的物品交易市场不同,碳贸易看不见摸不着,是指经过政府立法界定人为构建出来的政策性交易市场,它所制定的政策目标是为在一定区域内合理配置减排资源,从而减少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碳贸易的最重要基础是外部性和科斯定理,贸易实质上是碳排放权交易,采用政府配额或排放量许可方式开展贸易。交易过程是在政府确定了排放量总目标的情况下,为确定排放量的稀缺性,采取无偿(政府配额)或有偿(市场拍卖)方式安排碳额度而形成的交易市场。利用开放、平等和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二级市场交易与环境资产商品化,从而实现以市场价格促进资源配置,节约减排成本,提升社会经济质量。

从产权交易看,初始权力的合理分配是碳交易的一级市场,不同的分配方式和规则将会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因此,分配的方式选择自身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其主要取决于政府是想让哪一种类型的企业从中受益,又让哪一种类型的企业受到限制,控制其发展规模。碳配额的初始分配,通常做法是采用历史总量法、历史强度法和基准线法三种。我国现采用的初始分配方式,是参考了欧美碳市场的经验,使用了历史强度法和基准线法。碳交易的二级市场则是产权界定问题,部分企业将自身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商品在碳交易市场出售。这就进一步引申出企业对初次分配的碳交易额剩余部分的所有权、处置权如何界定,这也是赋予其商品属性的关键。

2003 年,世界首个典型的自愿减排市场成立,与会成员签订并形成了《芝加哥协议》,协议中的自愿性体现在企业有权不做出减排承诺,但一旦签署减排协议,就必须遵守承诺。会员企业可通过内部减排、从其他公司购买许可或者购买特定的减排项目产生的信用额度等方式来履行承诺。在欧洲形成的排放交易,是全世界第一个典型的强制减排贸易体系。它是由政府设定了一个污染数量的上限,并强制规定任何受该体系管理的企业的污染数量都不得突破规定的限制。欧洲国家采用了无偿分配或拍卖的形式,把相当总量的欧洲排污权分配给了有需要的公司,而一旦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达到了规定额度时,就必须从市场上购入总量小于二者差额的欧洲排污许可额度,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5]。

科斯定理论证了市场经济机制在处理企业外部性的切实可行与优越,但同样也说明了要达成企业的合理贸易需要满足的前提。一是产权要足够清晰。产权清晰是确保交易进行的前提,能够在市场中买卖的东西一定是私人物品,其关键是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公有财物与共有资源,因为其无明确的产权,因此不具备市场交易的条件,就无从谈起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分配。二是交易费用成本必须足够小。交易的目的是获取一定收益,因此一定要确保交易产生的收益超过了交易价格,通过降低产权交易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也成为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地发挥前提条件之一。三是初始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在考虑交易绩效的情况下,权力的初始分配特别关键,如果最初权力配置不正确,而交易成本又高到阻碍有效率的交易产生的话,市场将不能够实现原本有机会实现的最佳状况[6]。

鉴于科斯定理实现的前提条件,搭建一个完善、高效的碳市场交易体系,就必须初始配额形成完善分配机制,产权划分原则清晰,较低的碳交易成本和较强的市场稳定性,充分认识到碳排放权的政策性质、产品特性和金融性质,并且三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碳交易市场的合理高效,一是要明确每年全球可承受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总量的多少,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而加以衡量。从概念上来看,对于碳排放的均衡点,可以采用经济学边际分析法加以计算,即每增加一个单位的生产量,边际收益便是由这些产量带来的消费者满足或者投资收益,而边际成本则是使用的稀缺资源,其中包含了被污染的资源。如果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社会的总体效益便是最大值,而此时的生产便是最优的生产,而由这些生产所造成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污染的总量,便是社会可承受的、适当的排放量。以目前情况来看,国际社会的部分议题仍停留在全社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计算,各种类型的经济发展体对此难以达成有效共识,仍需进一步商议及确定。二是政府制定的碳总量的初始分配规则。按照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提出的定理,权力应该赋予最重视它的人。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上,最重视碳排放权的人便是排放成本相对较大的国家或公司,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将碳排放权力分配给这些国家或者公司,但在经济实践中,这是一种各国家或者公司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尽管已有经济学家提出了此类问题的研究模型,但如何评估和实现仍需时间验证。三是探求出可以有效降低碳排放权交易成本的途径。科斯定理也表明既然需要交换,就需要对产权作出合理的初次配置,可以降低交换成本,增加经济性。在实践中,需要从系统设置、法律衔接等方面着手,减少各个体系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困难。目前,全球的碳交易有京都框架和非京都框架系统,两个系统之间的交易,正在试图实现衔接。

四、结语

用发展的眼光看,未来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引擎将集中在低碳经济。我国在“十四五”期内碳交易市场将会更加健全,碳贸易种类也会逐步增加,例如:石化行业、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等碳排放较高的领域,也将陆续进入碳交易市场。我国计划到“十四五”末,随着我国碳市场交易涉及的行业增加,碳交易量也会随之增长,中国将形成世界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之一。通过市场的手段有效调节碳排放,真正实现谁污染谁买单。同时,我国应在衡量成本上升的短期压力的同时,也综合考虑到潜在碳关税可能会引起的长期风险,充分利用好初始配额作为碳交易价格调控的工具,加快建立碳金融市场,并将其作为碳交易二级辅助交易市场,发行碳期货、碳期权、碳指数等衍生金融品,通过交易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发展,减少碳排放总量,更重要的是如果在一级市场初次分配出现不合理时,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优化资源优化配置。

总之,我国在碳市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地丰富碳交易的品种和碳交易方式,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提升碳市场主体的多样性,除了将高耗能行业纳入范围之内,也应降低非履约主体的参与门槛[7];完善碳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及持续优化碳市场的机制设计;增强碳交易参与能力,加强跨部门监管;促使企业投资开发绿色低碳技术,有利于产业升级和低碳转型[8];加快建立碳金融市场,并将其作为碳交易二级辅助交易市场,发行碳期货、碳期权、碳指数等衍生金融品,加强市场主体与国际碳市场的连接,探索多层次的碳投融资渠道。此外,我国应在衡量成本上升短期压力的同时综合考虑到潜在碳关税可能会引起的长期风险,充分利用好初始配额作为碳交易价格调控的工具,实现碳交易价格稳步良性上涨将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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