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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及对策建议

2023-02-15陈燕燕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商业会计 2023年2期
关键词:双碳金融机构金融

陈燕燕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一、引言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达到峰值,2060年实现碳中和。2021年1月央行工作会议指出,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引下,绿色金融应发挥货币政策精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减少高碳高污染行业的资金投入,增加绿色领域的资源流入,推动经济绿色转型,通过识别、量化、规避各类与环境相关的金融风险,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确保金融系统运行稳健。

为有效实现“双碳”目标,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就要减少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防止金融机构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市场合理预期,实现金融体系有序转型。金融机构不仅要披露自身环保减排信息的情况,同时还要通过金融体系识别服务绿色产业,辐射到各个领域,并支持各个领域降污减排。在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更关心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碳足迹测算。金融机构应以环境信息披露为抓手,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披露与环境相关的战略、政策、风险管理、污染物排放量、风险分析等,完善业务流程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作用。

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机构自身环境风险识别和管理的需要

金融机构通过在绿色金融战略、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环境效益测算等方面的环境信息披露,可以重新审视自身在绿色金融发展和环境绩效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漏洞。一方面,有助于金融机构减少对高污染、高碳项目的投资,优化投资决策,并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源流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提升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环境信息披露的倒逼机制,可以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流程,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环境管理机制,从而提升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及抵御环境风险的能力。

(二)环境信息披露是规范市场绿色生产消费活动的有效手段

投资者、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ESG、碳减排等相关信息关注度日益提高。碳排放的统计和测算、减排范围和方法的明确,有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金融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相关战略理念及风险管理、政策、措施、成效情况等,减少绿色投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绿色金融发展透明度,优化资金配置,促进金融机构执行更高的绿色低碳标准,发挥绿色金融工具对碳市场、碳定价、碳税直接的互动协调作用。金融机构是资金和信息联系的枢纽,借助金融活动,可以将环境信息披露中所展现的环保态度和政策制度传递到其他行业,从而规范市场的绿色生产消费活动。同时,环境信息披露的背后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对整个内部环境质量的框架与结构体系进行转型升级,而不是停留于表面的披露,从而在根本上转变对环境保护的态度,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转变经营过程中不合规的做法。

三、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风险及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的特点

金融风险按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物理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与气候相关的自然灾害和事件、环境污染等给金融机构带来的财务状况的恶化,进而影响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风险。转型风险一般与政府政策和技术等因素相关,如为推动经济低碳转型国家推出的一系列碳排放收紧政策、支持清洁能源政策和技术变革引发的高碳资产重新定价和财务损失的风险。从是否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来看,金融机构风险又可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直接暴露于某些气候与环境相关的风险中,二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客户或者投资标的的间接传导而来,投融资客户出现的环境风险会传导给金融机构,进而引发信用风险和连带责任风险等。环境风险与传统的金融风险相比,具有风险存在和影响期限长、不确定性、变化非线性、不可逆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传统的基于历史数据推断的风险管理手段不能很好地用来预测和防范环境风险。所以需要根据环境风险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风险传导与评估模型,开展前瞻性的风险压力测试等。

(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于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风险的特殊性,金融机构作为绿色金融主要实施主体,应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绿色产业等的社会责任,主要披露自身经营活动情况、投融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即金融机构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等情况的披露)以及环境因素对其机遇和风险的影响。但由于目前企业的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和数据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导致金融机构在披露过程中数据和信息难以收集。具体包括:

1.定性披露为主,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我国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缺少行业统一的规范和监督。目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对环境信息披露仍处于探索阶段,披露内容基本按照TCFD框架,具体包括总体概况、战略目标、治理框架、政策制度、环境风险等。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是定性指标,相关定量信息披露总体偏少。又因为环境信息披露缺乏行业统一标准和规范,虽然有些金融机构,如工商银行披露了压力测试结果、环境风险防范和工具等,但是披露的定量指标可比性不强。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披露标准不统一,在测算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时,存在能耗参考未披露和披露口径不一致的情况。环境风险信息披露主要采用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法,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披露方法和成果展示上未统一标准。因为环境量化分析方法和成果披露不统一,披露缺乏可操作的系统性指标、方法及工具,所以披露结果的可比性不强。

2.缺乏第三方认证,信息真实性不足。目前,我国还未明确要求环境信息披露必须经过第三方认证,披露机构考虑到成本及保护自身利益等因素,通常不开展第三方的认证,导致披露的信息真实性不足。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主要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使用等进行评估,对环境信息的评估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发现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问题。

3.披露平台分散,信息及时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我国缺乏规范的环境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标准不统一,信息分散且查询不便,增加了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因为对披露的时间没有强制要求,很多机构一年披露一次,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时,披露载体主要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的形式,未形成单独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的信息量不足,所占的篇幅较少,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待提高。

四、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全面披露的可行性

(一)有政策支持和披露指引

自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应对气候和环境变化。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20年9月央行绿色金融网络(NGFS)发布《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综述》《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案例集》,积极强化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和监管要求。2020年9月,中国提出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长期目标,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度。与此同时,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也逐步完善。2021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标准指引。2017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发布《实施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试点工作组提出《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目标框架(中方)》。2020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到2025年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方面,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系统地阐述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原则、形式与内容要求等。根据《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绿色金融战略、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经营活动及贷款的碳足迹、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绿色金融创新等方面。同时,应该运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信息披露。

(二)有试点机构披露基础和示范

在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伦敦金融城指导下,中英环境信息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工商银行作为“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的中方牵头机构,选择电力、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开展环境影响、环境风险分析及评估,组织推动试点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与成效,并已连续两年编制《绿色金融专题报告》。2021年7月14日,兴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发布了《2020年环境信息披露报告》,该报告通过总资产法、EVIC法量化客户贷款碳足迹,是商业银行首个对外披露自身投融资活动碳足迹试算方法及结果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浙江湖州是全国率先实现全域银行业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地区,有规划性地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21年6月全市有36家银行完成环境信息披露简报制定,通过对数字化工具的探索,破除了环境效益计算、金融机构碳核算等难点,提高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效率。湖州的试点银行通过前期实施的环境压力测试以及根据银行资产规模的情况,分层分类,将银行分成五大类,分别采用“全口径披露版”“无压力测试版”“无投融资版”“无碳足迹版”“定性披露版”五种方法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同时,因行施策,根据银行自身的特点,通过试点机构的改革创新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路径探究

(一)完善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有效市场机制

1.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和披露框架。披露要求不仅包括产品层面,同时应强调金融机构环境管理的责任制,在治理结构中对环境相关责任进行明确分配,如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绿色金融委员会等,从组织框架层面进行改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同时,需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构建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实施,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监管激励、约束机制与考评体系,从而建立环境信息披露长效机制。

2.利用有效市场,构建气候指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过去,我国的污染防治主要依赖于行政手段,忽略了市场和金融机制的作用。本文认为,应充分利用有效的市场工具,参照标准指数,探索和构建一套气候指数投资标的,衡量和反映气候变化,并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和跟踪标的,为投资者决策做参考。在指数的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与气候的影响,通过指数调整成分股权重,向低碳及碳排放数据披露充分的公司倾斜,从而减少高碳股票的敞口,有效提升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通过指数投资,实现减碳目标,鼓励市场向低碳转型。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可建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和平台,企业在平台集中公布自身环境信息,打通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公众和各个部门可以免费使用和查阅,随时调用和获取,增强信息透明度,减少获取信息和环境监管的成本。

(二)建立完善的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1.披露的信息应可量化、可比较。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环境风险的长期性、变化非线性、不可逆性等区别于传统金融风险的特点,对环境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可采用具有前瞻性的工具,设计符合我国国情和金融机构自身情况的环境压力测试方法,如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参照试点银行如兴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做法,可通过测算环境因子与客户违约率相关系数,定量研究客户信用风险变化,进而量化评估极端和重大突发事件。

2.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和评价指标体系。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的典型实践是“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中英双方联合发布了《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组行动方案》,其中,英方试点金融机构制定了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的多年行动实施方案,而中方制定了中国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行动计划。中方试点机构在借鉴TCFD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了目标框架,并根据该目标框架,制定了一系列的定性和定量指标。根据中国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机构行动计划,同时参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基于兴业银行、湖州银行等试点银行的披露经验,本文优化完善了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将披露框架内容细分为年度环境概况、环境相关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产品与服务创新等十个方面(见上页表1)。

表1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框架

根据以上披露框架内容,进一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形成一套可实施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中设定4个一级指标,在各一级指标下设立二级指标(共13个),在二级指标下设立三级指标(共29个),以此构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及评价方式(见表2),该指标体系将定性和定量指标结合在一起进行评价,并且考虑了目前绿色金融标准中重点考虑的环境影响指标,将气候变化的因素即碳排放因素也纳入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范畴,增加碳排放信息量,并将指标进行量化。

表2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及评价方式

从便于金融机构自评和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评价的角度出发,可通过指标体系计算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综合得分(最高分:29分)。相关监管部门可根据金融机构披露质量实际评价结果,将金融机构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按半年度、年度等定期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评估并公示结果。相关部门可以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纳入地方金融考核机制与社会责任绩效。建立违规建档与处罚机制,对于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责令其在有限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进行再评估,还可通过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根据环境信息披露量化指标的计算,可实现披露标准的统一,同时,真正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从而保证环境披露政策的实施和工作的开展,鼓励金融机构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增强金融机构风险防御能力的同时,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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