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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消费治理“解题之钥”

2023-02-09孙宇昊

检察风云 2023年22期
关键词:票务购票消费

孙宇昊

让票务监管更加有效

公众对线下文化活动的需求日益增大,但官方购票平台一票难求、“黄牛”加价倒票的现象,让一些观众心灰意冷。部分演出活动一票难求的局面,也导致“演唱会门票”相关话题频频冲上热搜。混乱的购票秩序、远高于定价的“黄牛票”,严重影响了观众的消费体验,扰乱了演出市场。

不少票务“黄牛”大量雇人“代拍”,在微信群发布购票者的身份信息,部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面临被泄露的风险。另外,不排除部分恶意“代拍”者可能会将消费者信息非法提供、出售给第三方,或者直接非法利用这些信息。

对于这些乱象,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大规制力度,采取了包括“人证照合一”、限时退票、票务电子化、“强实名制”等举措,但由于“黄牛”的购票手段趋于隐蔽,难以及时预防和阻止,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就市场监管而言,规范文化演出市场不仅要优化监管机制,保持加大监管力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行的状态,也要找对监管方法和角度。

例如,在推进“强实名制”“人证照合一”购票模式的同时,须一并完善售后机制,分时间、分活动为正常的代买、转赠和退改需求留有救济和回旋的余地和途径,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要防止“黄牛”利用回旋和救济的空间和途径。

监管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协调各大售票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升级监管系统、增加交流合作,在购票、退票、检票等各个环节设置应急管理规则,提前公示负面行为清单。针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退改票情形,设置专门的问询窗口和专线,及时高效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此外,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举措也是必不可少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票时要遵循正常秩序和购票流程,不要开发、使用、传播所谓抢票神器、外挂等第三方软件。要与市场监管部门、票务平台等各方主体共同维护线上售票的公平性,同时妥善保存个人信息和数据,谨防个人信息被泄露和盗用的风险。为了有效肃清“黄牛”倒票现象,需要行政监管机构、票务平台、行业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多方合力,以共同规范票务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交易体系。

保障“潮玩”健康发展

除了线下文化演出活动火爆,“潮玩”也成为消费者的“悦己”新宠。据调查,超六成的“90后”“00后”青年以取悦自我、提升幸福感为消费核心,驱使其购买兴趣消费类产品。作为具备高情感价值的“社交货币”型品类,“潮玩”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追捧,也引来众多品牌营销商。

“潮玩”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形象,二是内容。从本质来看,潮流是文化属性,玩具是呈现载体,能兼具二者的“潮玩”类产品才能从众多竞争品牌中脱颖而出,例如爆火的“星际熊”及其周边产品。

潮流玩具有玩具的通性,也有一定的特性,相关知识产权主要集中为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随着潮流玩具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作为典型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轻资产行业,其饱受抢注、盗版、剽窃、二次销售、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困扰。

建立潮流玩具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显得尤为急迫和重要。然而,在潮流玩具漫长的创作周期中,从最初的手稿、建模、涂装到作品完成,需要经历许多环节,辗转多人之手,每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风险。以其版权保护为例,出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考量,权利人为创作过程中的每一份手稿和每一个阶段成果都申請版权登记显然不太现实。相关权利人或许可以考虑借助一站式存证平台,对每个节点的创作成果都即时进行存证,进而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有效证据链。

同时,潮流玩具产品的知识产权布局和侵权预防,既要考虑权利保护基础的问题,也要化解权利保护滞后性和创造推广、市场开拓优先性的矛盾。

权利人可以通过布局外观设计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基础,构建合理且适用的保护体系,以便在后续市场化过程中,能够有充足的手段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也能在品牌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以授权的方式挖掘更多的业务合作模式和可能性。

关注未成年人“触网”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推动文化消费呈现出数字化、融合化、体验式、互动式等新特征,拓展了数字文化消费场景,为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提供了更多选择,正在全面赋能文化产业。特别是数字文化产业与网络在线形式结合,充分激发了数字文化消费的潜力和活力。

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尚未成熟,容易沉迷网络游戏等,进行非理性消费。有些孩子在玩网络游戏时,甚至会一掷千金。进一步说,大额充值可能对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金钱观带来恶性冲击,使未成年人心甘情愿地变为娱乐的附庸。

数字文化领域的消费乱象亟待规范和整治,而对未成年人数字文化消费的治理仍面临一定的阻力。尽管相关规定严格限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充值消费,但由于一些网游平台监控力度不足,加上有些未成年人家庭监管缺失,导致存在未成年人不当消费的乱象。

新兴数字文化消费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法律层面看,在未成年人数字文化消费纠纷方面,通常涉及两类问题。

一是未成年人关于返还消费金额的请求是否合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是如何认定消费主体系未成年人。在一些案件中,认定消费主体系未成年人的证据是重中之重。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监护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亲自实施消费行为,再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消费主体是未成年人,从而令其诉求得到支持。若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消费主体系未成年人,那么举证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法院会审核账户的实名情况、使用情况和资金流水情况等因素。

有效保护文化消费者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的发展给日常交易中对合同相对人资格的判定造成一定的障碍。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年龄有所减小,以及其对网络的应用熟练程度提高,使得互联网交易风险有所增加。应当明确相关法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为合同交易方提供清晰的解决路径。未成年人与平台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与文化消费产品提供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受到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的影响,从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解决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问题,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管控,也需要平台建立有效的预防和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平台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就平台放任未成年人消费行为建立处罚机制,力求平台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预防未成年不当消费的预警制度。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征和情况,综合完善预防未成年人不当消费机制。在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和信息的基础上,在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利用技术手段提高识别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的能力。合理设置未成年人模式,采取面容解锁付费、诱导语言监测、大额消费触发提示等措施,尽量减少未成年人不当消费的可操作性,对未成年人的非理性行为及时提示和制止。对于部分不合理、持续性、有特定金额的消费,平台可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会同金融机构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持卡人推送消费提醒和电话通知,最大程度避免消费行为和金额的累积。

当然,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管护和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家长应当增加家庭陪伴,正确引导孩子健康上网,避免孩子陷入网络消费陷阱无法自拔。妥善保管手机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定期查看银行卡余额和消费短信提醒。一定要保存好孩子与平台的交易、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锁定账户。

只有在监管机构、平台、家庭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有望消除未成年人数字文化消费领域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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