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官的角色定位与职业伦理构建
2023-02-07赵力
赵 力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标志着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初步确立。在我国,监察官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是监督“官”的“官”。但问题在于,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防止“灯下黑”,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1]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制度上的“硬约束”,是对监察官更高、更严的要求,而在制度上的“硬约束”之外,监察官的角色塑造还离不开一系列的“软约束”,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其所遵守的职业伦理。作为权力监督的专责人员,监察官的价值观念、职业操守、伦理道德等直接关乎其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和规范行使监察权。如果监察官的职业伦理低下,就有可能会导致监察权被滥用,进一步放任和滋生腐败,破坏政治生态和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源上侵蚀党的肌体健康。因此,构建完善的监察官职业伦理,强化对监察官的自我约束,便成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应有之义。
目前,一些研究成果对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制度渊源、具体要求等问题予以关注和探讨,并试图从伦理意识、伦理行为及伦理规则等层面,系统构建监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然而,由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监察官既是纪检干部,又是监察干部;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党的干部。这种角色定位不仅决定了对监察官有更高、更严的要求,还意味着监察官所遵守的职业伦理有别于对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因此,如何认识监察官在职业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的角色身份对监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要求是什么?监察官职业伦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这些问题实际上奠定了监察官职业伦理构建的基础,也是监察官职业形象塑造的关键所在,将有待于本文进一步思考与探索。
一、合署办公体制与监察官的“双重身份”
2018 年3 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2]。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这一制度安排改变了以往“三驾马车”“五龙治水”的反腐模式,“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的两个职能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攥成拳头”[3],旨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2],有力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尽管纪委与监委具有不同的机构性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组织序列,二者在权力、职能、标准、目标四方面存在明显差异[4],但在我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既内在一致又高度互补,“这种‘双重职责’的‘合署架构’,在现行党政体制下实际由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导’,经由‘合而再合’,出现了对‘国家监察机关’的实质性‘吸纳’”[5]。因此,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机关在本质上是党的政治机关,具有直接的政治属性。一方面,监察机关不设党组,不单独决定重大事项,通过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形式,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要求纪委监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不仅同级党委要定期听取、审议纪委监委的工作报告,而且对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中的重要事项,纪委监委要按程序向同级党委及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报告。
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合署办公的特殊体制决定了监察官必然具有“双重身份”。第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意味着纪委监委在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能上的高度融合。一方面,从人员构成上看,除了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的人员转隶之外,监委人员构成的主体仍是纪委的工作人员。同时,纪委的领导干部和监委的组成人员相互兼职,地方各级监委主任由同级党的纪委书记兼任,监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也是纪委常委会的委员。[6]另一方面,在合署办公的架构下,无论是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二者的职责目标一致,工作内容对应,实行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由此,这种融合要求监察官实际上承担起纪检、监察“双重职责”,既要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又要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作为政治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与监察权。“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党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对国家思想、组织和政治的领导,还体现在党内设置了一些具有一定管理监督行政的归口部门,以加强对党和国家某些领域的直接领导和管理。”[7]具体而言,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力监督序列。但是,“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员与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高度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内在一致又高度互补”[8]。通过合署办公的形式,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纪委将直接指导或间接主导监委的工作,使党的领导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全方面。[9]通过党政之间的分工、配合,重新配置监督权和监察权,进一步实现纪委监委职能的深度融合。因此,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与监委之间具有内在一致性,而这种内在一致性又构成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前提。相应地,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官理应属于党的干部,具有国家公职人员和党的干部“双重身份”。
总之,在角色定位上,监察官既是纪检干部,又是监察干部;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党的干部。作为多种角色的统一体或复合体,不同的角色承载着不同的社会期待,对角色的扮演者在素质、能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角色扮演者只有符合特定的要求或者满足社会对角色的期望,认真对待、了解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才能够更好地承担起角色赋予的职责与使命。对于监察官来说,这些角色具有不同的主体要求和职责定位,它们往往统合于建立在“党领导一切”的基础上的党政分工与党政一体化模式之下[10],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正确认识监察官的角色定位,关键就在于明确各个角色对监察官独特的要求,要进一步理解这种内在一致性。
二、角色身份对监察官职业形象的塑造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角色与人们的社会地位、身份相联系。“单个行为者在社会结构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角色在社会关系结构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必然形成一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1]当人们使与某种身份相一致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效用时,他就扮演了一个角色。在性质上,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是监督“官”的“官”。但是,一方面,“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时同样要受到严格约束和监督。另一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监察官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持之以恒加强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12]。作为监督者,这种角色定位不仅意味着监察官的权力大、责任重,还决定了对监察官的要求必然区别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那么,与后者相比,对监察官更高、更严的要求体现在何处?又应当如何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与约束?
此外,《监察官法》第2 条规定了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提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这一规定不仅从原则上确立了党对监察官的领导,还对监察官提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品质要求。这些要求具体体现在监察官的权责义务、任职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共同指向“党选拔和任用什么样的纪检监察干部”这一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与责任。所以,不能忽视监察官作为党的干部这一身份,只有通过考察各个角色身份对监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要求,才能更好地塑造监察官的职业形象,为进一步构建监察官职业伦理奠定基础。
(一)职责使命: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
对于权力与责任来说,权责一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有责必有权”,责任的承担伴随着权力的授予,没有足够的权力,责任主体就无法顺利履行责任。另一方面,“有权必有责”,权力的授予伴随着责任的规定,行使何种权力就应承担何种相应的责任。[13]由此,监察官作为行使监察权的主体,其履行的职责必然要围绕监察权的运作来构建。
第一,在权力定位上,监察权有别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门权力。这一权力定位来源于监察机关的专门性,后者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决定了其行使职权的专门性。在我国宪法体制下,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既要服从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也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14]。此外,监察权所约束的对象指向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其目的在于协助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于是,作为一种新型宪法权力,监察权在性质上就体现为主权性权力之监督权的具体化。[15]与之对应,监察官的基本职责、首要职责便在于监督,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①参见《监察官法》第9 条。,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之间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在权力成分上,监察权由监督、调查和处置三大权能构成。作为一种复合性权力,监察权的创制来源于改革之前各种不同属性的权力,包括原行政监察权、行政预防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预防权等。但监察权并不是这些权力的简单整合,而是经过科学系统地改造优化,使其成为独立的复合性权力。对于改革之前的各种权力,这种改造优化实质上是一种扬弃,既合理保留了调查、处置等各项权能,又实现了创新性转化和系统改造,如将监察对象扩展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赋予监察机关12 项调查措施等。[16]因此,基于监察权的复合性,监察官履行的职责主要就是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在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之外,还包括“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②同①。。
第三,在权力属性上,监察权是执政党权力和国家机关权力相混合的产物。[17]在党政一体化模式下,党并不直接行使监察权,而是通过把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合署办公、党管干部等形式来实现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一方面,通过创制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只有抓住“关键少数”,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用权、依法用权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才能有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在监督对象上高度一致,监察权与党的监督权、问责权存在交叉和重叠,通过实行合署办公,监察权融入了党的纪律检查权,成为党行使执政权的必然结果。由此,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监察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国家权力属性,又有党的权力属性。[18]这种特殊的权力属性决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具有双重性,既要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又要承担起党的纪律检查职责。这两种职责最终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有力保障。
(二)权利义务:义务先于权利
在权利义务配置上,监察官的义务先于权利,具有显著的优先性。可以说,履行义务构成了享有权利的前提,监察官只有履行特定的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这种义务的优先性取决于监察官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职责。因为义务本身代表着社会对角色行为的期待,要求角色扮演者按照一定的行为模式行事或做出某些应有的行为。一方面,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监察官依法履职、正确和规范行使监察权有赖于相关义务的保证。另一方面,作为党的干部,党的性质、宗旨和先锋队地位决定了监察官的义务先于权利。[19]
根据《监察官法》的规定,监察官至少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忠诚义务、模范守法义务、勤勉尽责义务、保密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的义务以及恪守道德的义务等。[20]其中,基于监察官的性质及其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忠诚义务要求监察官“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模范守法义务要求监察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职”;勤勉尽责义务要求监察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保密义务要求监察官“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自觉接受监督的义务要求监察官“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恪守道德的义务要求监察官“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①参见《监察官法》第4 条、第6 条、第7 条、第10 条。。这些特别义务不仅突出了对监察官政治、廉洁、道德等方面的要求,而且意味着监察官行使职权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但是,义务优先并不否认权利的地位,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面,与义务一样,监察官的权利也是依靠身份取得的,体现为从事监察工作的资格或自由。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扮演了这一角色,监察官才被赋予行使监察权的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法律赋予监察官权利从根本上是为了使其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比如,获得履职应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享有全面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等。另一方面,尽管要限制监察官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部分权利,但是权利让渡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利都可以被让渡,要严格保障其基本权利和公民主体地位,比如,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及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等必要的权利救济。这些权利既属于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也是从事监察官职业的基本需求和保障。
(三)能力素养: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
按照角色的设定,不同的角色承载着不同的社会期待,对角色的扮演者在素质、能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官具有国家公职人员和党的干部“双重身份”。这意味着监察官既要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又要满足党的干部的各项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党政一体化模式下,党员与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高度重合,两者之间具有内在一致性。并且,基于特定的语境,党的干部能够涵盖国家公职人员,指代所有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和国家公职人员。[21]因此,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监察官的选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好干部标准,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在我国,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作为党的干部,监察官的选任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②参见《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57 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③参见《监察官法》第14 条。。这就要求监察官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必须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这是对监察官“德”的要求,既要严私德,严格规范个人行为和职业操守,又要守公德,做到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而对监察官“才”的要求则体现在能力素养上,必须“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④参见《监察官法》第12 条。。特别是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官既是纪检干部,又是监察干部;既要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又要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因此,监察官必须“熟练把握党纪国法两把尺子,做到纪法双施双守、精准运用政策策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22]。
在德和才二者兼备的同时,选人用人要以德为先,突出德的优先地位。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品德。因为“政治标准是硬杠杠,如果这一条不过关,其他都不过关;如果政治不合格,能耐再大也不能用”[23]。作为党的干部,监察官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监察官所扮演的特定角色和承担的重要职责,决定了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其首要政治品质。对此,《监察官法》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作为监察官的基本条件,明确受过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进一步强化对政治素质的考核和培训。①参见《监察官法》第12 条、第13 条、第30 条、第37 条。同时,本领高强是基础,“以德为先,不是说只看德就够了,还得有过硬本领”[24]。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监察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特别是纪法适用、证据收集、审讯突破、文书及笔录制作等核心能力。并且,按照《监察官法》的要求,“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②参见《监察官法》第30 条。,有针对性地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其监督执纪执法水平。
(四)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25]即使是专责监督的监察权也不例外,所有公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因为权力本身意味着统治、支配、控制和以反对的方式影响他人的能力,从中衍生出扩张性、强制性、工具性等特征,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腐败和异化。[26]所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作为一种专责性权力,监察权本质上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权力,其创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27]。对监察权的制约和监督直接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只有确保监察权行使的有效性和正当性,才能推动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然而,制约与监督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权力逻辑,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核心是分权,侧重于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牵制、约束;权力的监督通常从权力运行的外部展开,强调对权力主体的监察、督促和管理。[28]于是,基于两者的差异,对监察权的制约体现为权力主体之间的双向关系,即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制约;对监察权的监督要求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同样,作为权力的行使主体,监察权行使的有效性还取决于监察官能否依法履职、正确和规范行使监察权。“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传统下,权力本身并无所谓‘善恶’问题,关键是看权力为谁拥有、由谁行使、如何运行。”[29]对于监察官的监督,《监察官法》确立了“组织监督—外部监督—监察监督”的多元监督格局。[30]首先,第一位的是组织监督,主要是指党组织的政治监督。“监察官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党的意识,时时事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31]其次,监察官应当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不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而且监察机关可以聘请特约监察员对监察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③参见《监察官法》第43 条、第45 条。再次,监察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流程规范和接受内部监督制约。为了避免监察官受人情、利益等因素的不当影响,按照《监察官法》的规定,一是严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二是严格实行工作回避;三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四是严格从业限制;五是严格规范监察官亲属从业。④参见《监察官法》第46 条、第47 条、第48 条、第49 条、第50 条、第51 条。同时,监察机关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定了层级监督、业务监督、纪律监督等机制,进一步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最后,监察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还要接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监督。
在此基础上,围绕监察官违纪违法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监察官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监察官监督实效的保障。比如,对检举、控告及移送的问题线索,要求受理机关、监察机关及时调查处理;规定违纪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等等。①参见《监察官法》第43 条、第44 条、第52 条、第54 条。这些规定均旨在强化对监察官的监督,确保监察官违纪违法“有案必查”“有责必究”。
三、基于“双重身份”构建监察官职业伦理
如前所述,监察官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律必然要对其施加更多的限制,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也意味着监察官应当遵守特别的职业伦理,不断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是因为“社会角色不仅是一个人身份和地位的标示,同时也是责任的载体和责任伦理的逻辑前提”[32]。角色扮演的成功与否,不仅有赖于扮演者对所要扮演角色的理解,还取决于其能否满足社会对角色的期待。于是,这种角色期待就成为一种强大的制约力量限制着扮演者的行为,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有形或无形的角色规范,要求扮演者按照这种角色规范行事,遵守与这种角色相对应的伦理原则。[11]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党的干部,监察官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承担着纪检、监察双重职责。这种“双重身份”承载着不同的角色期待,不仅体现为对监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还意味着对监察官更加严格的监督与约束。一方面,监察官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另一方面,监察官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对其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确保监察权运行受监督、有约束。
这种特别的职业伦理旨在通过对监察官行使职权行为予以特殊规制来保障监察官正确和规范行使监察权,是监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良好道德品质。一方面,它产生于监察职业活动之中,与监察官的职业角色和职业行为相联系,所规范的对象为监察官的各种职业和社会行为。另一方面,这种伦理的内容应当由公正、忠诚、廉洁、守法、勤勉等行为价值规范构成,并反映出监察官整体的职业信仰、职业精神、职业追求、职业文化和职业风貌。[33]作为权力监督的专责人员,监察官能否依法履职、正确和规范行使监察权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实现,并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这就意味着监察官所遵循的职业伦理应当符合其职业特性和行为要求,具有政治性、公共性、专业性和道德性等特征。
(一)忠诚坚定、敢于斗争
监察官职业伦理应当突出监察权的政治性,要求监察官忠诚坚定、敢于斗争。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权既具有法律性,又具有政治性。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权对国家监察权的“吸纳”,直接主导并形塑了后者的政治属性,使其得以服从于党的领导。[34]于是,作为监察权的行使者,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成为监察官恪尽职守、公正监察的先决条件。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面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监察官必须要保证对党忠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对人民忠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党纪国法忠诚,坚持秉公执法;对纪检监察事业忠诚,忠于职守、勇挑重担。[35]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有坚定的政治信仰,筑牢忠诚的政治品格,才能确保监察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质,就是同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人和事作斗争。”[36]作为党的纪律部队,监察官是党章党纪的执行者、党的路线方针的捍卫者,必须要发扬斗争精神、坚定斗争意志、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定不移推动正风肃纪反腐向纵深发展,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与责任。
(二)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监察官职业伦理应当体现监察权的公共性,要求监察官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来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37]。作为监察权的行使主体,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其设立的目的就在于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了监察机关专门的职权,并配置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果离开了这一目的,监察机关的职权及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因此,监察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合目的性,要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监察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监察权正确规范行使,更好地发挥自身在正风肃纪反腐、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同时,监察官作为监督执法者,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制度。这是对监察官执业的基本要求,也是监察官职业伦理的应有之义。只有对党纪国法常怀敬畏之心,不断增强纪法意识、规矩意识,才能保证监察官依法履职,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监察官职业伦理应当体现监察权的专业性,要求监察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在性质上,监察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而是独立的监察权——一种专责监督的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相比较,监察权的本质在于监督,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而行政权的本质在于执行,所管辖的对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和平性、终局性等特征,而监察权的行使则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要求积极主动履职,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因此,作为一种专责性权力,监察权的行使应当建立在专业知识和技术之上,并依赖于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这就要求监察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有从事监察业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监察官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秉承求实、严谨、公正的工作态度,在履职过程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监察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监察官职业伦理应当体现监察权的道德性,要求监察官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我国监察权的确立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包括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履行这些职责和使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在道德意义上,这些职责和使命既证立了监察权的正当性,又体现出监察权独特的价值。作为一种专责监督的权力,监察权旨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体现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行权逻辑。但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从而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其规范运行。这就要求监察官应当具备刚正不阿、敢于直言、不畏权势、铁面无私等品格,严格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一尘不染。另外,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些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构成了对监察官的多元监督格局。在这种格局下,“既要强化对权力运行之‘监督’,也要强化对权力运行之‘制约’,还要让‘人民’监督权力,最终将监察官之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30]。
如何监督监督者?如何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与约束?本文试图通过明确监察官的角色定位、塑造监察官的职业形象、强化监察官的自我约束来解决这一核心问题。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官既是纪检干部,又是监察干部;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党的干部。这种“双重身份”既塑造了监察官的职业形象,又决定了监察官的职业伦理。作为监督“官”的“官”,监察官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在职责使命、权利义务、能力素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均要高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而监察官所遵守的职业伦理应当符合其职业特性和行为要求,具有政治性、公共性、专业性和道德性等特征。因此,这就要求监察官必须忠诚坚定、敢于斗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接受监督,进一步保障监察官正确和规范行使监察权,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