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影响要素分析
——基于40 个国家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
2024-01-15赵忠璐
赵忠璐,张 迪
(1.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2.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乾安县供电公司 纪委办公室,吉林 松原 131400)
舆论监督,是在大众传媒发展到印刷传播阶段、政治意识不断觉醒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殊政治行为和监督手段。我国的舆论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抑制腐败的重要利器。在变革与发展相互激荡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中,互联网以其强大的即时性与交互性创造了新的信息传播交流平台,促进了舆论监督要素拓展与重构,继而对舆论监督抑制腐败效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1]。面对反腐败斗争常态化趋势的舆论监督应用场域与内在要素的根本性变革,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互联网下舆论监督与抑制腐败之间的互动逻辑,解构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何以抑制腐败的密码,并为互联网下提升舆论监督效能提供借鉴。
一、文献评述
舆论监督即公众和媒体借助大众传媒,通过舆论的形成督促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责,从而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2]。西方相关文献中则没有舆论监督一词,与之相对应的是“public opinion”和“watch dog”,且这里的公众意见是多元化的、分散的,不能上升为孟德斯鸠所谓“公意”,只能用其“众意”概念看待[3]。另外,与我国媒介机构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极大的政治权威不同,西方传媒起到的是大众媒介与政治权力和社会生活的“看门狗”(watch dog)角色的守望监视(watch)作用,常常被比喻为政府的“第四权力”(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可以说舆论监督是我国的特有概念,是更合乎中国实际的用语。但用词和语义的差异不代表舆论监督缺乏跨文化间的可比性。从舆论监督性质看,国内外都承认作为一种“从下至上”的反向监督,舆论监督或“public opinion”“第四权力”是一种“权利”型的民主监督形式。特别是在抑制腐败上,国内外许多理论文献都公认,作为一种外部控制机制,舆论监督或媒体第四权力对腐败具有显著制约监督作用。
作为一个概念的提出,舆论监督最早可追溯到1950 年8 月30 日《人民日报》刊登的文章上。1987年,舆论监督首次出现在党的最高文件——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此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均有相关表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舆论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被提到了国家治理的高度,彰显了舆论监督在治国理政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舆论监督的学术研究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的舆论监督更多的是基础性研究,重视对舆论监督的概念、类型、特点等解读,强调我国舆论监督的人民性属性,认为“加强舆论监督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4]早期学界对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研究还较为边缘化,更多表现为报纸作为“党的喉舌”,公开批评揭露领导干部的“坏风气”[5],还未形成系统的研究课题。此后在政治学发展的大背景下,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相关研究也在缓慢进步,但仍处于一个较为外沿的有限研究阶段。步入21 世纪,互联网的发展对整个社会和政治体系的巨大冲击迫使学界以更加开放、发展的眼光看待舆论监督,特别是在十八大中央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大背景下,舆论监督作为抑制腐败的重要利器成为学界研究的新命题、新方向。在这双重背景下,许多学者敏锐地把握到舆论监督的变化,审时度势重新对舆论监督进行基础概念等梳理,大多学者将舆论监督具象化为网络舆论监督或网络监督,突出舆论监督在互联网影响下的新形态与新特点,学界也掀起了网络反腐的研究热点和研究高潮,对当下我国网络反腐的形势、困境和对策做出了解答,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舆论监督研究成果。
国外对public opinion 的相关研究更早,其研究多是作为政府、国家起源以及民主合法性的重要支撑。受“舆论监督”的语义差异和经验研究指向影响,国外对public opinion 和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对腐败的抑制作用多是以实证研究呈现。伴随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国外学者开始在互联网情境下重新思考public opinion 和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体和腐败之间的关系。研究多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肯定规则、程序、信息对称和法律的透明度等是反腐败战争中的重要武器,并在互联网场域下对public opinion 和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对腐败的抑制作用进行了经验性的延伸和探讨。如A Lambert-Mogiliansky 指出互联网下媒体的发展有效提升了社会问责从而更好地遏制腐败[6],Chandan Kumar Jha 以Facebook 为研究对象,得出Facebook 渗透与腐败之间的强大且具有统计意义的负面关系的结论[7]。有学者通过国家个案研究分析互联网时代下媒体的腐败抑制作用[8],引入深入探讨互联网时代下带来的更大新闻自由和透明度赋能媒体,进而对腐败具有重大抑制作用。[9]
对比发现,在舆论监督剧烈变化的互联网时代,政治学视角对舆论监督与腐败的主流研究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向性,且以“规范研究”为主,“实证研究”较为缺乏,大多数学者对提升舆论监督抑制腐败效能的见解没有突破传统舆论监督建设框架,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现象。学界的发展乏力导致了舆论监督建设无法应对互联网时代腐败的“变种”,这与我国全面从严治党与加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大环境相违背。归根结底,这种局面存在的原因就是理论层面对舆论监督抑制腐败内在逻辑的语焉不详,对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如何发挥抑制腐败作用,这个看似不言自明实则言之未明的关键问题没有得到充分研究。本文基于这一现实困境,使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fsQCA 以果溯因,在明确舆论监督与腐败抑制之间是一种多重并发因果关系基础上,着眼于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新变化,对比40 个国家案例,探究互联网时代下舆论监督更好抑制腐败的关键要素和组合路径,为新时代加强舆论监督提供适配路径。
二、理论分析框架
格伦·廷德(Glenn Tinder)指出“大部分政治观念,也许所有的政治观念,都是以某些特殊的人性概念为基础的。”[10]困扰世界的腐败难题也明晰地存在着这个总体逻辑。许多理论和经验文献都证实,腐败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从本质上看,个体内部动机是腐败发生与否的决定因素。经济人假设理论将腐败或廉洁看成一种选择性的理性行为,即在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传统假定下,每一个理性经济人都是潜在的腐败者(腐败动机),当存在适宜的客观环境和条件(腐败机会),采用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经济人,就会完成从“潜在腐败者”到“现实腐败分子”的转变。没有什么人天生与腐败无缘,抑制腐败就是要干预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增加理性经济人腐败抉择时的“清廉砝码”。
(一)舆论监督对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干预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外部控制机制,其强大的时效性、庞大的受众以及广阔的传播空间,决定了它在反腐败中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在增加“清廉砝码”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作用机理,主要是通过切断腐败发生链条以增加理性经济人的腐败成本。罗伯特·克利特加德(Robert Klitgaard)认为“腐败=垄断+自由裁量权-监督问责”[11]。这种采用多要素组合的公式定义方式,既明确了腐败发生的必要条件,也为舆论监督与腐败抑制之间搭建了联系。解释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外部控制机制,在应然的逻辑上,以提升透明度、降低自由裁量权、加大问责的方式对制度和个体进行约束。制度约束是指舆论监督整合社会力量,倒逼法律完善和司法进步,促进自由裁量权合理使用,降低权力脱轨可能性;个体约束则是舆论监督发挥自身媒介特性,通过提升透明度、缩小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差,加大问责、减少“腐败黑数”,约束个人和群体行为。基于经济人假设理论,舆论监督的“双重约束”增加了腐败成本,以强有力的外部控制干预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进而可以达到抑制腐败的目的。
(二)互联网赋能舆论监督加大“清廉砝码”
可以说,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实效取决于其提升透明度、降低自由裁量权、加大问责的实绩。但是受传统媒介限制,舆论监督的效能发挥始终具有滞后性和有限性,为增加舆论监督实效,必须从外界寻求突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为舆论监督注入了活力,在互联网加持下,舆论监督原有的特性被加强与延伸,即透明度提升、自由裁量权降低、问责加大,其对腐败的抑制作用也就更加突出(见图1)。本文探讨的是在互联网重构舆论监督要素的前提下,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单独或组合因素。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是作为一个中间影响变量(即一阶效应)出现的,腐败得到抑制是舆论监督效能增强所导致的最终结果(即高阶效应),在这个因果传导链条中,舆论监督加强是互联网发展的结果,也是腐败得以抑制的原因。
图1 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抑制腐败机理图解
三、研究方法、数据及测量
(一)研究方法与案例选择
相较于自然科学清晰的因果关系,人文社科研究的社会现象发生的原因条件间多是相互依赖而非独立的,因此解释社会现象发生的原因需要采取“整体的”、组合的方式,Ragin 首次提出的定性比较分析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简称QCA)[12],不同于聚焦分析单个变量的独特“净效应”传统研究分析范式,它采用整体视角聚焦于“组态效应”分析,分析前因条件组合与结果之间的集合关系而不是相关关系,整合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优势,为解释人文社会科学的复杂社会现象与多重因果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腐败问题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生的原因条件之间相互依赖的,而舆论监督对腐败的抑制也是通过多重条件组合共同发生作用,fsQCA 与本文的研究之间有着很强的适配性。
作为一种定性比较分析方法,fsQCA 案例样本选择的基本原则是案例总体的充分同质性和案例总体内的最大异质性,综合考虑数据可获得性和方法适用性,在案例国家选取上设置了门槛条件。研究选取了世界上40 个国家作为案例对象,具体国名为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日本、韩国、印度、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哈萨克斯坦、越南、巴基斯坦、伊朗、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爱沙尼亚、芬兰、挪威、西班牙、丹麦、荷兰、葡萄牙、瑞典、乌克兰、波兰、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这40 个国家地域上覆盖了世界的六大洲,涵盖了地理与人口意义上的大国、中等国家与小国,经济上包括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符合fsQCA 的案例标准。
(二)变量设计与数据来源
结果变量:腐败程度
腐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常规的“小费”“红包”到商人和公务员之间复杂的人情往来,再到严重的犯罪行为。显然,腐败的测量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目前,对腐败测量较为权威的指标包括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和世界银行提供的全球治理指标(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WGI)。在研究中,我们选择更专门化且认可度更高的CPI 作为腐败的操作化测度指标,条件变量如下:
1.透明度。权力运行透明是防治腐败最好的药方,Ellis 和Fender 在拉姆齐经济增长模型框架下分析了腐败和透明度,认为降低腐败就是要提高透明度。[13]在互联网时代,透明度提升依赖于作为互动和交流的新媒介的产生与刺激,更依赖于技术工具革新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求。电子政务是各国在互联网革命中对提高行政效率的回应,其通过改善信息披露质量、减少工作处理时间、降低行政负荷、减少服务成本、改善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率,改善公共服务和提高政府透明度。[14]Bhatnagar 也发现,互联网接入的增加和电子政务的普及提高了透明度。电子政务发展指数(EGDI)由政府在线服务成熟度,通信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本指数三个子指数构成,旨在衡量社会公众获取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意愿,以及政府提供高质量服务和有效沟通工具,满足公众需求的能力。基于透明度与电子政务之间的密切联系,我们把透明度程度可操作化为电子政务发展指数。
2.信息对称程度。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与获取更多信息的能力呈负相关。一个信息社会的力量是毋庸置疑的,独裁政权一开始就限制信息流动也是出于这个考虑。Cassandra E DiRienzo 等人在文章中研究调查获取信息是否会影响一个国家内部的腐败程度,其研究的主要经验性发现表明,获取更多信息可以显著降低各国的腐败程度。[15]在互联网时代,随着公众获得更多的互联网接入,新媒体(即互联网和移动)作为信息来源的趋势不断提升,人民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获取信息的途径,从而形成了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这种及时、庞大的信息传播挑战了政府的信息垄断,促使公众更加了解政府行为,由此降低腐败程度。在互联网时代测量信息对称程度,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互联网作为一种基础设施的普及程度,这决定了多大程度上公众被纳入到这种庞大的信息流之中;另一方面要考虑各国对信息传播的管控程度,即媒体拥有多大程度的新闻自由。因而我们采用世界互联网发展指数(Global Internet Development Index)①世界互联网发展指数(Global Internet Development Index)由每年的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世界互联网发展指数指标体系由6 个一级指标、17 个二级指标和33 个三级指标构成,涵盖基础设施、创新能力、产业发展、互联网应用、网络安全、网络治理六大关键要素。与全球新闻自由指数(Worldwide Press Freedom Index)②全球新闻自由指数(Worldwide Press Freedom Index)来源于“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年度报告,包含“法律与规制对媒体内容影响”“政治对媒体内容影响”“经济对媒体内容影响”和“压制行动”等方面。测量信息对称程度。
3.自由裁量权程度。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就是行政机关遵照法律规定,在具体行为过程中作为或不作为,具体如何作为的合理判断的过程。[16]在经典民主和法治框架中,政府权力来自人民,依据社会契约论中的“不可委代理论”,自由裁量空间本不应存在。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空隙及含糊的、概括的或模棱两可的制定法,法治国家仍需要自由裁量权。[17]自由裁量权的特性决定了其极易滋生腐败,因而必须对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法定权力,它的行使并非完全“自由”,法治与自由裁量权是互相对立的两面,良好制度与法治的存在,可以避免自由裁量权成为没有实际界限之统治的怪物。自由裁量权由法律授予,也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因而用法治程度作为衡量自由裁量权标准。法治指数(the Rule of Law Index)是衡量和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水平与程度的量化数据与指标,涵盖了法治的宪法化和制度化;公正、公开和稳定的立法体系、法治;在不偏不倚的司法过程中的公开、公平与高效性;独立自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群体四个部分。
4.监督问责程度。强大的社会监督问责是抑制腐败的重要手段。世界银行将社会问责定义为“投票之外的一系列行动和战略,社会行为者利用这些行动和战略来追究国家的责任”。舆论监督作为行使社会问责的手段之一,其抑制腐败效能发挥取决于监督主体客观监督问责能力和主观监督意愿。在互联网时代,过去存在的主体监督能力缺失(如教育水平不足)、监督渠道不畅等阻碍,已随着生产力提升而逐渐降低甚至消除。人民这一舆论监督主体的回归,更使得主观监督意愿成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能否抑制腐败的主要因素。Takyi Asiedu(1993)、Cohen 等人(1996)和Husted(1999)对吉尔特·霍夫斯泰德(Geert Hofstede)的权力距离③权力距离指某一社会中地位低的人对于权力在社会或组织中不平等分配的接受程度。研究发现,权力分配不平等的文化倾向于阻止质疑权威,因此,当面对腐败行为时,这些社会个体倾向于回避举报活动。即学者们发现,权力距离越大,该国的腐败程度就越高。于是我们引入荷兰心理学家吉尔特·霍夫斯泰德的文化维度框架,选取其中的权力距离(Power Distance)指标,作为监督问责程度的测量。
表1 条件变量及数据来源
(三)数据校准
所谓校准是指给案例赋予集合隶属分数的过程。[18]fsQCA 是基于集合论的分析逻辑,其数据的模糊值被称为隶属度,即某一集合(条件组合)隶属于另一集合(结果条件)的程度。在使用fsQCA 软件进行分析之前,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模糊集校准。校准应当遵循外部标准、合理性和透明性3 个原则。本文采取直接校准法对清廉指数、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世界互联网发展指数、全球新闻自由指数、法治指数、权力距离指数这2 类变量、6 组数据进行模糊集校准。锚点选取95%的分位数值作为完全隶属临界值,选取平均数作为交叉临界值,选取5%的分位数值作为完全不隶属临界值,数据校准的定性锚点如下表2,在确定定性锚点后用fsQCA3.0 提供的calibrate 校准程序进行模糊值校准。
表2 数据校准标准
四、结果分析
本文将腐败程度作为结果变量,以fsQCA3.1 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建构真值表、单个条件的必要性分析及条件组合分析,分析互联网时代下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关键要素及要素组合,在此基础上提出发挥舆论监督效能的路径。
(一)必要条件分析
所谓必要性分析是指探讨结果集合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条件集合的子集。“如果一个条件总在某个结果存在时出现,那么这个条件就是结果存在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没有该条件,该结果就无法产生。”[19]衡量必要条件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纳入分析的所有案例在多大程度上共享了导致结果发生的某个给定的条件或条件组合,通常认为,认定必要条件的一致性分数最低值为0.9。而覆盖度是用于测量多个条件变量所构成的条件组合对结果解释力的大小。[20]一致性与覆盖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从表3 中我们可以发现,腐败程度作为结果变量时,在高腐败程度与低腐败程度中都包含一致性超过0.9 的条件变量,即都存在必要条件。其中,高电子政务发展指数和高法治指数是低腐败结果出现的必要条件,低法治指数是高腐败程度出现的必要条件。因而,我们可以判定,腐败程度较低的国家具有很强相似性,大多数是高电子政务发展水平以及高法治水平的“双高”国家。其中,法治程度作为高腐败程度与低腐败程度的共同必要条件,体现出法治程度与腐败程度这两个变量之间极强的负相关性,也充分证明了一个国家法治程度在抑制腐败上的重要性。
表3 单一条件变量的必要条件分析结果
(二)条件组态分析
组态分析是对多个条件变量组合并发导致决策问责结果发生不同组合路径的揭示,其原理是运用布尔运算来推测多个条件变量的组态集合是否构成结果发生的子集[22],本文设置案例频数为1,原始一致性阈值设置为0.8,PRI 一致性的最低阈值设置为0.7,最终得到的条件组态分析结果如下。(见表4)
表4 条件组态分析结果
在对40 个国家进行fsQCA 分析发现:低腐败程度的条件组态有3 个,总覆盖度为0.782,总一致性为0.974,说明这3 个条件组态对40 个案例中的31 个案例具有97.7%的解释力。同样,高腐败程度的条件组态是2 个,总覆盖度与总一致性分别为0.713 和0.942,代表其对约28 个案例具有94.2%的解释力。在低腐败程度的条件组态中,条件组态1 作为舆论监督要素组合对抑制腐败的充分性解释最高,一致性和覆盖率分别为0.732 和0.977,解释了约28 个案例,且解释力高达97.7%。而高腐败程度的2 组条件组态中,高腐败存在的最高充分性要素组合是条件组态B,对约24 个案例具有96.6%的解释力。
进一步分析发现,在3 个条件组态中,高互联网发展程度与高法治水平作为低腐败程度的核心条件出现在每一种组合中,再次印证了高互联网发展程度与高法治水平作为舆论监督要素在抑制腐败中的重要地位。与高法治水平出现在每一种低腐败程度条件组态中一样,低法治水平作为核心条件出现在每一种高腐败程度组合中,双重证明法治程度对抑制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另外,横向对比也可发现,互联网发展程度、新闻自由程度与电子政务发展程度在低腐败程度与高腐败程度条件组态中,也是互为非集存在,如高电子政务发展程度存在于低腐败程度条件组态1、2、3 中,低电子政务发展程度存在于高腐败程度条件组态A、B 中,体现出高互联网发展水平、高新闻自由和高电子政务发展水平作为舆论监督要素对抑制腐败起着关键作用。最后,较为意外的是,高权力距离出现在低腐败条件组态A、B 中,这与先前理论相斥,对此文章将做进一步讨论。
(三)稳健性检验
在fsQCA 研究中,稳健性检验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常见的稳健性检验方式主要有:更换校准数据的定性锚点、调整案例的频数以及提高一致性阈值等。[23]本文通过把案例频数调整为2 和一致性阈值调整为0.81 进行稳健性检验。在重新进行标准程序分析后发现稳健性检验前后的拟合参数差异不大,未出现一致性与覆盖率差异过大导致实质性解释出现变化,因而可以认定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
五、结果讨论与延伸
(一)对权力距离与腐败关系的再探讨
在前文对fsQCA 进行结果分析时我们发现,权力距离指数作为一个条件变量,其在条件组态中的出现与先前理论之间存在出入。即在一些国家中,权力距离是作为与腐败负相关的条件变量存在于条件组态中的,这种异常现象促使我们要重视与重新思考互联网下权力距离与腐败的关系。回归现实,我们选取权力距离与腐败之间是负相关、且一致性超过0.5 的典型案例国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法国、比利时、新加坡①法国(清廉指数69;权力距离指数68)、比利时(清廉指数76;权力距离指数65)、新加坡(清廉指数85;权力距离指数74)。都存在低腐败程度高权力距离指数的异常现象。进一步进行数值对比发现,这几个国家伴随高权力指数的同时,还具有很高的互联网发展指数、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与法治指数。②互联网发展指数(法国51.73;比利时48.33;新加坡52.22)、电子政务发展指数(法国0.8718;比利时0.8047;新加坡0.915)与法治指数(法国0.73;比利时0.79;新加坡0.79)。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一个国家的权力距离指数在舆论监督客观因素良好的情况下,与腐败之间的关系似乎会减弱,甚至不会占据主导地位(组态2 和组态3),而在舆论监督客观条件较差时,权力距离与腐败之间的正相关就显现出来了(组态B)。这表明在互联网时代,相较于舆论监督主体的监督意愿,客观因素对舆论监督效能发挥影响更大。从理论上看,与其他条件变量相比,权力指数也有其特殊性。在互联网时代,新的空间被塑造,新的空间观念也由此产生。在新的空间观念中,传统的地理距离与权力距离变得形同虚设,互联网不仅拉近了个体之间的空间距离,也拉近了人民、社会与国家机器之间的心理距离。一个更加平等开放匿名的舆论监督场域形成了,这体现了新时代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的新的重要特性。可以说,互联网时代权力距离指数对人民问责监督的抑制影响正在下降,特别是互联网的虚拟特性对个体的内在心理保护,也使得主观上质疑权威变得不那么困难。
(二)舆论监督要素组合的类型分类
根据表4 的组态分析,我们把六组条件组合进行重新归类,分为“发达—落后”“强权威—弱权威”两组相对的变量,通过把40 个案例国家按照发达型、强权威+次发达型、弱权威+落后型、强权威+落后型四种类型、两类结果进行划分(见图2),对这四种类型舆论监督条件组合的进一步解释分析,使理论与实际具有更强的适配性和解释力。
图2 类型分类
1.发达型:条件组态1
发达型是解释力最强的低腐败程度舆论监督要素组合,由低腐败程度的组态1(高互联网发展指数*高新闻自由指数*高电子政务发展指数*高法治指数)发展而来。发达型的覆盖面最广,对28 个低腐败程度案例国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其中包括了国际上公认的清廉国家如瑞典、荷兰、丹麦、澳大利亚等,而瑞典和荷兰作为发达型典型案例国家,在发达型中的一致性与覆盖率均超过了0.9(见图3.1)。发达型的主导变量是高互联网发展指数、高电子政务指数和高法治指数,顾名思义,发达型在正向抑制腐败的几个舆论监督要素发展上良好,对腐败程度低的案例国家具有很强的充分性解释。
图3.1 发达型典型案例
2.强权威+次发达型:条件组态2、3
强权威+次发达型是解释力较强的低腐败程度舆论监督要素组合,由低腐败程度的组态2(高互联网发展指数*高新闻自由指数*高权力距离指数*高法治指数)与组态3(高互联网发展指数*高电子政务发展指数*高权力距离指数*高法治指数)共同作用形成,典型案例国家为法国、比利时、新加坡(见图3.2)。与发达型相比,强权威+次发达型要素组合中存在一个不利于抑制腐败的要素条件即高权力指数,与此同时又包含其他三种抑制腐败的要素条件。基于作用场域的变化,我们对互联网下权力指数与腐败之间关系进行了再解释,认为强权威+次发达型是互联网时代的特殊产物,其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效能发挥更加依赖于客观因素,并且良好的客观条件与发达的互联网也弥补了强权威带来的监督主观性积极不足的消极影响,因而也可以作为一种舆论监督要素组合形式抑制腐败。
图3.2 强权威+次发达型典型案例
3.弱权威+落后型:条件组态A
弱权威+落后型包括组态A,即低互联网发展指数*低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低权力距离指数,是解释力较强的高腐败程度舆论监督要素组合。这种类型对16 个案例国家具有解释力,其中南非、巴基斯坦、伊朗是典型案例国家(见图3.3)。弱权威+落后型缺少互联网下舆论监督发挥抑制腐败效能的基础性要素条件,没有发达的互联网,因而不能连接更多的舆论主体、扩大舆论监督主体力量。同时弱权威+落后型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与法治水平较低,客观上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的问题,也导致了监督问责力度不高,在这种基础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即使权力距离较低,舆论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也会受到阻碍,导致无法发挥抑制腐败效能。
图3.3 弱权威+落后型典型案例
4.强权威+落后型:条件组态B
弱权威+落后型是高腐败程度的条件组态B(低互联网发展指数*低新闻自由指数*高权力距离指数),组态B 是解释力最强的条件组态,涵盖哈萨克斯坦、墨西哥、越南、埃及、尼日利亚等24 个案例国家(见图3.4)。强权威+落后型对大多数高腐败程度国家都有很强解释力,这些国家普遍权力距离较高,监督主体的监督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压制,同时缺少使舆论监督发挥的条件环境,舆论监督抑制腐败作用几乎难以体现。
图3.4 强权威+落后型典型案例
(三)互联网时代加强舆论监督的适配路径
基于fsQCA 的研究结果,明晰影响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关键要素与最佳排列组合,可以为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舆论监督提供指引。结合本文的研究结果与相关理论,互联网时代加强舆论监督的路径如下:
1.加强互联网基础建设,助力“弱者的武器”升级。互联网是舆论监督更好发挥抑制腐败作用的重要作用场域与功能载体,也是扩大舆论监督主体、整合群众监督与监舆论督的重要平台。长久以来,舆论监督作为“弱者的武器”不断发挥其自身力量,维护人民主权、监督与制约权力。在互联网时代下,这一“弱者的武器”的能力发挥与互联网基础建设紧密相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互联网时代下为更好发挥舆论监督抑制腐败作用,必须加强互联网基础建设,助力“弱者的武器”升级。
2.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打造“全景式”舆论监督场域。在政治实践中,受议程设置与官僚制影响,大多数政治决策与政治行为公开性都较低,在信息天平上人民处于实际弱势的一端,信息的不对称变成了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为控制这种委托代理失灵,减低腐败的发生,必须最大程度弥补委托方的信息不对称,缩小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差,纠正不平等的信息权力关系。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为扭转信息不对称、重构新的委托代理提供了可能。在互联网时代,人民可以对政府行为进行全程及远程监督,这是以往任何时代、任何监督形式都无法比拟的。而这种监督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信息通信技术的引入和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扩大了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互联网催生了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将管理和服务加以集成,打破了传统的政府的社会职能的局限,充分地进行了政府与公共之间的互动,构建了一个透明开放的政府,这种透明度的提升在舆论监督抑制腐败中成效尤为显著。因而为更好发挥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效能,需要促进电子政务发展,使权力运行透明化,提升行政效率的同时,加强对权力的监控。
3.缩减权力的“非法空间”,为舆论监督护航。舆论监督作为外部控制机制,对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具有限制作用,但这种监督作用只有落实到法律才会真正得到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漏洞根本上也主要依靠法律的完善来填补。在fsQCA 结果分析中我们发现法治因素在舆论监督抑制腐败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缩减权力的“非法空间”、提高法治水平是加强舆论监督抑制腐败效能的关键路径。具体来看,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高立法质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空间,最大程度上降低权力异化的可能;加强行政流程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灰色地带;从根本上为公民监督权与知情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社会监督与问责创造条件。
4.激发舆论监督活力,扩大舆论监督主体。舆论监督作为一项人民的保留权利,其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论,本质是以人民权利制约权力的社会控制方式。马克思很早就重视媒体对权力的监督作用,他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24]。舆论监督在抑制腐败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互联网时代,人民更是开始真正掌握并使用媒体资源,在舆论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得以回归。然而,囿于客观限制与舆论监督自身缺陷,舆论监督活力还未完全发掘,人民作为舆论监督真正主体的地位还没有完全回归。对此需要在制度层面明晰舆论监督职能作用,为舆论监督发展提供指引与便利。同时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前提下,在法律框架内赋予舆论监督主体权利,扩大舆论监督依法监督的自主权。
(四)中国加强舆论监督的方向与启示
抑制腐败,监督是重中之重。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之一,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效能发挥直接关系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效,也影响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舆论监督抑制腐败的实效取决于其提升透明度、降低自由裁量权、加大问责的实绩。在新时代反腐败征程上,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建设,更好发挥舆论监督抑制腐败效能。
首先,加强互联网基础建设。政府应加强互联网建设的力度,扩大农村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资规模,搭建和扩大覆盖城乡的网络化信息平台,加快互联网在贫困地区的普及,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到更多人群,缩小区域间和阶层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数字公平”,拓宽舆论监督渠道。其次,推动电子政务发展,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条件。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必须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互联网时代使权力运行透明化、权力及权力行使主体行为更加可控,就需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推进“数字中国”,扭转委托方的信息不对称,提升舆论监督效能发挥的客观条件。再次,加强法治建设,编好制度笼子。发挥包括互联网监督在内的舆论监督作用,一个重要导向就在于建好笼子,为舆论监督加强规范性保障。加强舆论监督立法保障,为人民参与到行政、司法中提供条件,强化舆论监督的影响和效力。最后,加强党的领导,保障人民的舆论监督主体地位。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以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舆论监督不偏离初心。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媒体把关制度”被打破,人民真正成为舆论监督主体,对此,更需要保障人民的监督权,确保人民作为舆论监督主体,促进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同频共振与协同发力,提升人民作为主体的舆论监督积极性,促进舆论监督更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