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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电厂中的合规风险与防范建议
——以安徽地区为例

2023-02-06牟松杰郑晨昱王丽萍徐文卿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市供电公司

现代企业文化 2023年25期
关键词:合规电厂供应商

牟松杰 郑晨昱 王丽萍 徐文卿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市供电公司

1997 年,Shimon Awerbuch 博士首次提出虚拟电厂的概念[1]。不同于传统合规中的金融类企业,虚拟电厂是近年来能源领域的新型商业模式,其优秀柔性调度能力及对可再生能源的友好兼容性,使其在绿色能源环保发电等等方面备受欢迎。而作为电力能源消耗大国,我国对虚拟电厂的发展也十分重视。虽然我国目前并未完全放开虚拟电厂的市场化运营,但国内已有数个虚拟电厂示范工程项目在运营[2]。各地也在加速出台关于虚拟电厂的落地政策,但因各地区的技术及扶持政策不同,各个项目的效果也各有优缺。此外,因对新型商业模式的陌生,市场中许多对此感兴趣的负荷供应商或售电公司也只能保持观望态度。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将合规风险定义为:“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在虚拟电厂市场尚未发展成熟的状态下,从合规的角度审视虚拟电厂发展过程中及未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经济声誉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不仅将有助于虚拟电厂企业后期的健康发展,更能帮助虚拟电厂的投资方、上下游企业更好地在保护自身的同时,把握商业发展的时机。

一、安徽地区虚拟电厂的发展与法治环境现状

安徽省内有两处虚拟电厂示范项目:2020 年2月,由合肥市供电公司建设的合肥电网虚拟电厂系统于正式上线,目前共接入光伏电站、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桩)、储能站、商业楼宇等多种负荷类型,总容量达22 万千瓦。2022 年7 月,由芜湖市虚拟电厂公司建设的虚拟电厂运行平台投入运行,目前已签订需求响应代理协议230户,高效聚合工商业企业、充电桩、储能等可调节负荷40 万千瓦。

而以上示范项目的开展离不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多项政策中对虚拟电厂发展的支持,例如《2023 年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允许虚拟电厂、能源聚合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准入参照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办理。目前安徽省虚拟电厂所代理的电力用户、5 兆瓦以上独立储能已参与市场化交易。而《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3]明确了虚拟电厂运营商可以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并根据调控时间设置相应的补偿系数,适当提高需求响应电价补偿标准,拓宽了虚拟电厂的收益渠道。

二、虚拟电厂发展中的合规风险

虽然,虚拟电厂在安徽省内的发展获得了政策的支持,但在现实中仍面临商业模式相对单一、市场参与率低、规模小,用户主动响应意愿不高等主要问题。在对虚拟电厂示范项目的实地考察中,笔者发现如下合规风险。

(一)市场发展初期,虚拟电厂所面临的竞争风险

按照目前的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电力资源的供应商在同一时期,只能在供电公司和虚拟电厂中选择一家进行合作。因此,虚拟电厂势必与现有的供电公司存在供应商的资源竞争关系。在此情况下,虚拟电厂需要重点审核的合规风险包括:

1.供应商与供电公司旧合同是否解约

当供应商选择与虚拟电厂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解除之前与供电公司的协议。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两种方式。如果供应商在此前的合同中未与供电公司约定过合同解除条款,则供应商应选择先与供电公司协商解除协议,若无法协商解除,则不能与虚拟电厂签订合作协议,否则供应商就要向供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2.供应商与虚拟电厂新合同签订中的过度让利

因虚拟电厂市场尚在发展初期,而现有电力市场中的供应商数量有限,如何让供应商放弃此前与供电局的合作而和虚拟电厂签订合同,已经成为虚拟电厂发展初期的一个难题。也因此,虚拟电厂方在与供应商沟通签订合同时,其话语权常处于弱势地位,这导致即使虚拟电厂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基本都缺少关于供应商违约责任的约定,除了常规的三次不响应就解约外,并未对供应商响应不到位或不影响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虚拟电厂的合同权利保障较弱。

3.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 年开始实施,并在2017 年及2019 年进行了两次重要修订,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市场中的不正当处罚力度也在逐年增加。虚拟电厂在向完全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过程中,必须警惕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将供电公司与虚拟电厂概念混同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为争取供应商或客户而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商业诋毁其他同行等不当行为均可构成行政处罚。

(二)数据安全风险

自《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最重要的数据合规指导性法律实施后,数据合规迎来了强监管时代,企业对数据的处理不当将面临民事、行政及刑事上的处罚。而以网络平台为主流商业模式的虚拟电厂同样面临着网络建设中的数据合规风险。

1.保密措施

电力行业本身属于《网络安全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能源重要行业,其数据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而涉及国家秘密的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进行分级保密。虽然国内已有部分地区在网络数据安全方面走到了技术前端,例如合肥地区已经采用5G+量子加密的方式保护网络数据安全,但对于其他地区,网络数据安全仍需要高度重视。

2.数据跨境合规

自2022 年9 月1 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施后,我国对数据出境有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虚拟电厂在运营过程中,如果涉及数据过境,则应按规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虚拟电厂的网络端口允许国外进行访问或调用,也属于数据出境的管理范围。

3.避免数据“杀熟”

虚拟电厂搭建网络化平台后,可以在线上对供应商进行邀约报价,但不应通过历史数据分析,设置系统自动化决策算法上的恶意差别化待遇,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而对价格不敏感的供应商进行“杀熟”,或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恶意压价等,利用数据操纵差别化待遇。

(三)供应商管理中的风险

1.供应商资质的审核

据业务部门反馈,虽然首次签约时,虚拟电厂方可能会去供应商现场实地考察,但一般签约后,供应商资质的审核就依托于安徽省电力交易中心对供应商资质的年审。考虑到目前签约内容较为简单,且虚拟电厂交易平台尚未完成搭建,无法通过历史数据来分析预判供应商的能力,因此供应商能力管理尚处于空缺,风险较高。

2.虚拟电厂邀约供应商响应的方式

目前,虚拟电厂邀约供应商响应主要还是通过电话邀请。在响应时间短、需求量小的情况下,电话邀约较为灵活方便。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邀约过程缺少文字记录及供应商书面反馈的缺点,倘若供应商拒绝承认答应邀约,虚拟电厂将难以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情经过。

3.供应商实际响应情况难以判断

据业务部门反馈,除非在省电力交易中心获得端口数据,否则虚拟电厂难以自行判断供应商实际的响应量。未来如何检测供应商实际响应量将直接影响虚拟电厂合同履约效果。

(四)虚拟电厂的准入与退出

以合肥地区为例,虚拟电厂作为聚合商以售电公司资质就可挂牌省电力交易中心,其退出机制参考供应商管理,发生三次未按要求响应则取消资格。但考虑到我国已有地区针对虚拟电厂出台了专门的管理规定,例如去年山西省出台的《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后期安徽地区也可能出台类似文件,是否会对虚拟电厂的准入和退出有进一步的要求,还需要继续关注未来政策。

(五)反商业贿赂风险

中共中央早在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中就开始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而2019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中的个人和单位。商业贿赂不仅触犯了行政法规,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电力行业作为能源重要行业,一直是反商业贿赂的关注重点,除了来自国内的法律规范,还需要警惕域外反商业贿赂的法规,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4]。我国虚拟电厂企业的发展初期也应当对此警惕。

三、关于合规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反不正当竞争

对外可以加强市场销售宣传的管理,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企业共同签署公平竞争承诺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对内可以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培养企业内部保护商业秘密的文化,对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二)数据安全防范

1.建立数据合规体系

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涉及关键信息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虚拟电厂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数据系统的安全保护负总责。对管理层及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保留培训的宣传和公开记录。设立网络安全预案,对高风险数据进行定期评估。

2.加强关键数据岗位人员的背调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要求,企业对数据合规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调查。电力行业数据涉及国计民生,是重要的关键行业信息,在企业任命相关负责人员时,不仅应当对该人员进行相应的背景调查,还应当对其配偶进行背景调查,以保护数据安全。

(三)反商业贿赂

首先,企业管理层应率先签订反腐败承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培训员工反腐文化,提供举报渠道,并保护“吹哨人”个人信息,奖励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员。其次,与企业有关联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应作为第三方纳入合规体系中。第三方应理解并接受企业制定的合规制度,并同时作出反商业贿赂承诺。

四、结语

在上述合规风险中,供应商响应量的统计以及虚拟电厂准入退出的详细规定,均有待政府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只有将利好性文件落实到地,才能更好地把握住虚拟电厂发展的机遇。值得一提的是,在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提议后,政府有关部门也给予了积极回应,例如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中也表示将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虚拟电厂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明确虚拟电厂建设、准入、运行规范,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5]。此外,《虚拟电厂管理规范》《虚拟电厂资源配置与评估技术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已获批立项。待上述规范正式实施,虚拟电厂市场将迎来新一波的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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