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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2023-02-02李向华周莉朱李红

中国标准化 2023年17期
关键词:标准

李向华 周莉 朱李红

摘 要: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长效机制,是我国“十四五”期间“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和共享是实现信用监管的基础和核心,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将为其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本文在充分调研各地信息融合现状的基础上,给出了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关键技术标准及其重点技术内容,并为标准的实施提出了参考方案。

关键词:信用监管,融合技术,标准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7.006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技术保障专项项目“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技术标准研究及在西藏的试点应用”(项目编号:2022YJ20)资助。

Research on Key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Credit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of Business Entities

Li Xiang-hua1 Zhou Li1 Zhu Li-hong2

(1. 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2.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Abstract: Establishing the new long-term supervision mechanism based on credit is a important method to “establish modern market regulation system and comprehensively improve the effi ciency of market integrated regulation” during the 14th Five-Year Plan period in our country. Integrating and sharing the credit regulation information of business entities is the foundation and core to conduct credit regul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key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credit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of business entities will provide important technical support. Based on the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formation integration in various regions, this paper provides the key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key technical contents of the integration of credit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of business entities, and puts forward a referenc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ards.

Keywords: credit supervision, integration technology, standard

0 引 言

隨着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经营主体数量急剧增长、市场业态多样复杂,监管任务愈加繁重,同时由于部门间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结构各异、跨部门信用信息难以有效融合、信用监管标准规范不全等问题制约了市场监管效能提升。为此,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提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要求加强信用信息实时共享和风险预警,提升智慧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信用和智慧监管能力建设是国家各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其中,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信用监管信息的融合和共享是这项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因此,急需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融合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赋能各监管部门提升基于信用的市场监管效能。

1 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技术标准研制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经营主体数量逐年增多,信用监管成为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有效抓手。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提升信用监管的信息化基础,对于跨部门信用信息融合面临强烈的现实需求。

首先,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技术标准是推动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

市场监管职能整合后,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不管信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同性质、不同特点、不同领域的监管任务,以及所有综合性专项整治任务都往信用监管部门这个“大筐”里装,各业务管理部门监管流程标准、信用监管规则、数据标准建设发展不平衡。因此,优化各业务条线的监管流程,兼顾监管规则个性和共性特点,固化监管业务标准,是实现监管从粗放向精细智慧监管,典型案例信用监管化、协同化、高效化转变的重要基础,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化是实现各业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

其次,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技术是解决市场监管信用信息有效归集、共享和应用的基础和前提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形式。当前,因层级差异和各业务条线监管要求差异,业务信息化系统整合建设缺乏从上至下的统一规划,各相关业务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标准不统一,准入许可、执法检查、抽查检测等信息散布在不同层级、不同业务条线的管理平台之中,各业务条线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突出,没有实现统一归集共享,基层获取监管对象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难以得到保障。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技术是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建立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

第三,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技术标准是提升信用监管工作效率的重要支撑

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权责清单,梳理业务管理标准规范,明确各业务监管内容、规则和要求,研制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技术标准,推动将监管业务标准向监管数据标准转变,夯实市场监管数字化建设基础,压实各业务部门信用建设责任,确保监管行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在兼顾各业务条线个性化监管规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业务数据标准、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各业务条线的数据交互规则与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纽带作用,实现全流程监管。提升经营主体监管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高效性,是提升信用监管工作效率的重要支撑[6]。

2 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的监管机制。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形式,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是建立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信息共享,特别是失信信息的充分共享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

在各部门、各地方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缺少统一信用信息目录、格式、方式、路径的指引,一些部门不知道哪些信息属于信用监管信息以及如何共享信用信息,导致跨平台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的难度大幅度增加,势必影响信用信息整合效率和效益,也不利于推广使用。这些亟需加强标准规范的顶层设计,否则将进一步加剧“信息孤岛”现象。目前,解决信息收集和共享最关键的技术要求是对“不同部门所涉及的信用信息数据项及其格式”和“不同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所需的交换方式以及接口”进行规范和统一,这两项标准的制定将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2.1 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项及其格式标准研究

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项规范主要用于规范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项及其描述,适用于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整理和共享交换。相关部门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资源的梳理和目录编制时,可根据自身业务领域特点合理设置或细化扩展数据项。

2.1.1 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项描述

根据各部门所涉及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项,对其进行规范描述的内容主要包括:(1)数据项名称:简短且含义确切的数据项名称;(2)数据项字段名:用数据项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来表示;(3)数据项类型:数据项的数据类型;(4)数据项长度:对应数据项的字符长度;(5)数据项值域:数据项的取值范围;(6)说明及要求:与数据项的名称、类型、取值及使用相关的说明及要求[2]。

3.1.2 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类及内容

基础数据项按信息类别包括基础登记类信息、公共信用类信息、社会评价类信息和其他类信息[1]。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3.2 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标准研究

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将对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交换总体框架、交换方式及接口等技术及管理要求进行规范,适用于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2.2.1 信用信息交换的总体框架

依据GB/T 21062.1-2007,需要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公共数据交换平台框架下确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交换的总体框架。框架内容主要包括:交换结点、交换域和交换模型。其中交换结点是指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不同的业务系统中实现信息资源传送和处理的系统单元,分为端交换结点和中心交换结点(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交换结点)两类;交换域是由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等共同组成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交换环境;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交换模型由交换信息、交换关系、交换服务、共享信息库组成。可通过共享信息库进行信息交换,也可通过中心交换结点进行信息交换。

2.2.2 交换方式及接口要求

信用信息的交换是实现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其关键技术即交换方式及接口的标准化是部门间信息有效共享的重要技术保障。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要求主要包括:交换方式要求、交换数据要求、交换接口分类、数据交换机制、交换方式接口要求、数据库对接接口要求、服务方式交换接口要求等内容。各项要求均应在实地调研目前各部门现行方案的基础上,融合各方技术方案,形成科学、合理、适用性强的标准规范。

3 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技术标准实施建议

3.1 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现状

为充分了解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内有效交互、规范融合的现实需求,我们选取了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国家稅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西藏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汇集融合的现状和相关信用信息产生部门的数据格式、交互机制和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和交流,对西藏自治区目前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式、数据项格式、系统接口规则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状态进行了详细了解。

3.1.1 各部门已完成本系统内部及上下级间的数据及其传输规范

目前,在各个部门系统内部,对涉及到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已形成规范的数据项字典,并对其格式进行了系统内部的规范要求。在信息共享和传输方面,地方实时获取的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信息已经达到能在规定时间内实时上报并上传至国家级相关部委,与此同时,国家及部委对部分信息也基本上能做到实时对外公示和查询。

3.1.2 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实现部分共享

国务院于2014年6月14日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逐步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3]。”2014年8月23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必要法律依据[4]。为了更好地推进两项制度的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建设了“信用中国”网站,作为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窗口,主要承担信用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我国法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誉为“全国一张网”,具有建设层次高、覆盖面广、信息类型全、信息量大、时效性强、关联度高等先进性。两个系统的建立,不仅实现了不同部门间部分信息的共享,还为经营主体的综合性信用信息查询提供了重要的官方渠道。

3.1.3 部分地方建立了集合各部门信息的数据中心

为了对标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多地政府已经牵头组建了用于收集与整合本地各监管部门经营主体数据的大数据中心。大数据中心将充分发挥信息聚合、数据整合、共享研判等优势,强化技术支撑、整合云网资源,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增强数据赋能本领,形成多级联动、部门协同的大数据应用管理体系,推动数字技术全链条、全周期嵌入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

3.1.4 各部门亟待信用信息共享及其有效应用

由于信用信息管理的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等问题长期存在,客观导致了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不足,造成一些失信行为主体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和监管,给失信分子以可乘之机,甚至存在一些行为主体在很多领域存在失信行为,但在其他领域、其他地区却被列为奖励对象的现象。若能通过关信用监管信息关键技术标准的规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部门间有效沟通,对失信企业从源头上进行监管控制,将有助于减少更多失信情况的发生,促进失信企业履行义务。这是全体监督管理部门都亟待实现的监管方式和目标。

3.2 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技术标准实施建议

首先,为更好地检验和应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交互融合技术标准成果,基于上述研制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项规范、交换接口等方面关键技术标准,选取部分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交互融合标准化应用试点,检验和应用上述形成的标准成果,结合试点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各部门现行数据项和接口问题进行调整和完善。

其次,通过对标准内容解读、部门协调、实施应用和机制建设等多措并举,推广市场监管信用标准化工作做法和经验,推动标准化成果的落地实施,建立标准化合作应用模式,推动标准化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实施[5]。

4 结 语

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融合技术标准的研制,关键在于分析不同部门、领域和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特点,围绕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归集、交互和共享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经营主体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交互接口问题,推动各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领域、行业)之间市场监管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有效交换与应用。

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融合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规范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实现信用监管信息的共享,推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应用,提高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有着重要的社会应用效益和基础作用。

参考文献

[1]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GB/T 41195-2021[S].

[2]企业信用监管档案数据项规范:GB/T 40478-2021[S].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Z]. 国发〔2014〕21号.

[4]企业信息公示暫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Z].

[5]周莉,崔迎琪,赵燕,等. 深化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探讨[J].征信, 2022(8): 49-54.

[6]王博涵,曹佳.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现状及对策[J]. 电子政务,2016(10):97-103.

作者简介

李向华,数量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共信用标准化。

周莉,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信用标准化。

朱李红,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信用评价。

(责任编辑:张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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