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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研究

2023-02-02胡元聪吴函聪

湖北社会科学 2023年12期
关键词:区块农产品监管

胡元聪,吴函聪

一、问题的提出

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国家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何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已是当前农业发展建设的重中之重。尽快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产品溯源系统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对此国家出台多项文件力促农产品溯源系统的建设。2018 年出台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要求,推动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同年《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要求,从2020 年1 月1日起,没有纳入国家追溯平台管理的认证农产品一律取消认证。然而实践情况却不理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后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农产品溯源信息失真且无法串联等。

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在系列“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农产品溯源。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扩大农业物联网示范作用。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加强国家数字农业农村系统建设。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指出,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智慧气象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智慧农业发展,促进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应用。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在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引导下,区块链技术与农业的结合日渐紧密,其中农产品溯源是区块链应用最广泛、技术最成熟的领域之一。[1](p159)将农产品予以“上链”分布式存储记录以保证各环节农产品信息的可追溯性,从而形成透明公开、不可篡改的农产品追溯信息,使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加工、仓储物流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都能被如实记录。

尽管区块链技术在对农产品进行溯源和追踪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依旧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亟待防范和化解。鉴于此,本文拟探讨以下问题:一是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具有哪些契合性?二是农产品溯源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三是如何防范化解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

二、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契合性与实践

(一)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契合性

农产品溯源,是对农产品从生产开始到消费结束全过程记录的追溯。现有的农产品溯源系统无法满足多方需求,如何构建一套高效可信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成为农产品安全保证的重要内容。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共享数据库,其特性与农产品供应链在较大程度上具有契合性,可以较好解决目前的困境。

一是去中心化且信任背书能力较强。区块链能够提供自由灵活、去中心化的数据传输服务,[2](p119)其原理是通过密码学和共识算法建立信任机制,并不存在信任关系的系统参与者可以达成互信,从而代替中心化的管理机构。区块链中的任意节点都可以记账,每个节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3](p151)独立节点共同协作以维护系统数据。基于分布式存储数据的特点使得每个节点都可自发监管,实现去中心化。[4](p130)只要农产品溯源信息录入区块链就会被永久储存,任意单个节点的修改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记录,由此增强了溯源信息的信任背书能力,能够有效应对传统农产品供应模式存在的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缺乏信任的问题。运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特征的核心在于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信任机制,系统的各参与方形成互信,从而将链上溯源信息汇集成大数据,产生数据价值。

二是可追溯性且区块时间保存完整。可追溯性的原理是时间戳技术能够储存网络中执行过的所有交易历史,并为每一笔数据提供检索和查找功能。[5](p259)可追溯性特征能够将数据区块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以链条的形式连接起来。在区块链中,一个区块与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相连,由此可一直追溯到第一个区块。区块链本身是一个分布式的数据库,应用于农产品溯源后可记录每项农产品数据的输入与输出值,各区块按照加密后的时间戳形成一条完整的数据链条。同时,各区块信息按照时间戳排序所形成的是一种环环相扣的链式结构,数据只增不减,保存完整,易于追溯且难以删改。实践中,农业研发部门将农业物联网、智能监控技术、区块链技术和智能防伪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区块链在溯源领域的技术特征,买卖双方都能查验农产品信息。

三是透明度高且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区块链的安全透明机制融合了哈希函数、非对称加密等技术,因为哈希函数可以将任意长度的输入值映射成固定长度的输出值,具有单向性、鲁棒性、抗扰性,能够确保农产品溯源数据一旦上链不可篡改,使得数据真实可靠。[6](p82)区块链数据安全的核心要点是,其利用“时间的一维性”和“数据的唯一性”确保了数据生成的安全。[7](p142)非对称加密是利用一对公钥和私钥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公钥全网公开,私钥保护隐私,既保证了透明性又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信息安全,这就能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8](p109)易言之,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开放,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这就保证了农产品数据从录入、修改到最终确定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且都会被自动记录。

(二)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实践

当前,农产品溯源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已展开了丰富的实践。如2014 年美国农业科技公司Indigo Agriculture 要求农民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谷物可追溯数据;2017 年英国Provenance 公司开始使用区块链和智能标签技术,用来追踪印度尼西亚地区渔民捕获的鱼类。我国近年来也开始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农产品溯源中(表1)。①表1 所列的21 个案例主要采用的是联盟链技术。联盟链是介于公有链与私有链之间的技术,兼具两者的特点,链上访问与编写的权限仅对加入组织联盟的节点开放。由于联盟链的参与节点间连接状态较好、验证效率较高,只需较低的成本即可维持运行,能够在提供高速交易处理的同时降低交易费用且扩展性强,因而多应用于农产品溯源的实践中。参见长铗,韩锋,杨涛:《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53页。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范围广泛:在种植业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可对谷物、大米、茶叶、中药材、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溯源,如案例1、3、6、7、8、9、10、12、13、14、15、16、17、18、19、20、21;在畜牧业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可对猪、鸡、羊等农产品进行溯源,如案例2、4、11;在渔业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可对蟹类农产品进行溯源,如案例5。

表1 国内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部分实践案例

三、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检视

(一)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安全风险防范制度检视

1.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防护安全制度不足

区块链的核心在于数据,而农产品存储数据则具有数据量大、种类多样、来源广泛等特点。

(1)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防护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网络安全法》对大数据发展涉及的相关安全问题予以了法律规范和引导。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在国家大数据安全、大数据应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尚付阙如,这也使得农产品溯源数据缺少法律防护的基础。《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安全作出了相关规制,但农产品溯源数据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农产品溯源信息中可对外公开的数据范围、是否可共享等问题无据可依。《数据安全法》第38 条规定了依法予以保密的数据种类,区块链农产品溯源数据是否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如果属于,是否与区块链的公开透明性相抵牾等问题需要《数据安全法》予以回应。市场秩序方面,若相关农产品溯源数据仅被巨头企业所掌握,则可能会出现数据垄断的情况,而现有竞争法尚不足以规制这类行为。

(2)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防护自律规范不够完善

目前国内外区块链农产品溯源案例基本以联盟链为底层技术,虽避免了“51%攻击”问题,[9](p118)但也衍生出了新的数据安全风险。一方面,联盟链的节点有限,如果节点相互勾结就能篡改区块数据,黑客想要篡改区块数据的成本也较低。[10](p43)另一方面,联盟链虽然避免了农产品数据被集体攻击泄露的危险,但也将风险均摊到了每个节点上,此时防护较为薄弱的区块链节点成为“不定时炸弹”。[11](p165)《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4条旨在鼓励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但对于区块链信息安全自律规范的建设、安全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等问题尚无定论。而且,行业协会出台的自律规范只提倡各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并未涉及数据防护安全出现问题时,对于涉事企业该如何追责等细节。

2.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处理安全制度不足

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在数据录入、处理、统计或打印的阶段,有效防止由于硬件故障或人为误操作等造成数据库损坏或数据丢失的现象发生。

(1)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处理缺乏事先法律保护

区块链技术存在单点故障这一弱点,目前尚无可有效化解的技术规范。联盟链虽通过控制成员资格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控性,但也容易产生单点故障,即不能确保各方都不会篡改基础协议而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利益。如果只有少数参与者能确认区块记录,则受技术故障、腐败或黑客攻击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12](p24)农产品数据上链前需由农户发起函数调用,系统则构建智能合约交易,与交易相关的数据会对所有节点开放,这意味着在处理农产品敏感信息时容易出现数据处理泄露问题。对此,需要法律事先构建预防制度,从源头避免农产品数据处理中的泄露。

(2)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处理缺乏事后法律保障

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要素数据,农作物生长的地理位置、气候因素、土壤条件等生存环境数据以及播种、灌溉、施肥等农业培育数据都属于农产品数据处理的范畴。如果这些数据处理时被泄露,或者为竞争对手所利用,将会给相关农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现代型规模化农场建设带来沉重打击。更严重的是,如果国家主要耕种地区的农业数据被发送给域外国家,将对我国农业建设和粮食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因此,上链后的农产品数据处理风险亟须事后法律加以化解。基于区块链系统的公开透明性,链上的各项数据均以高度透明的形式呈现给大众,易造成农产品的数据泄露。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农业的优势恰恰在于其透明性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整条农产品产业链的信息透明度。如何在区块链的透明特质与农产品数据处理之间寻求平衡,需由相关风险防范制度作出回应。

(二)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信息披露风险防范制度检视

尽管持续性地披露部分农产品信息能够助力生产经营者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增加农产品的销量,但披露信息的成本无法在短时间内回收。于经营者而言,短期盈利目标难以实现,进而责任方缺乏主动披露农产品信息的动力。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经营者甚至会采用“搭便车”的方式来掩盖真实农产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农产品信息。

1.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信息采集环节披露内容标准不明

区块链农产品溯源信息采集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采集环节需要比传统溯源系统更为全面的法律标准。信息采集内容的复杂性体现在:一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农产品信息来源广泛。农产品从生产、运输再到消费整个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区块链链条上任何一个生产、加工环节都会产生数据。[13](p87)二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农产品安全标准繁多。农产品各项采集数据在录入至区块链系统时会涉及大量安全标准,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了564 种农药在376 种(类)食品中10092 项最大残留限量,基本覆盖了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对农药等添加剂的使用作出了相应规定,增加了实际采集工作的困难度。[14](p66)农产品安全标准的繁多并不意味着区块链农产品信息采集环节披露内容标准足以适用。对于新兴问题如农产品信息上链时的等级划分、供应链全程的农产品信息变动是否需要记录、链上不同环节对农产品信息采集的不同要求等披露内容标准尚不明晰,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予以回应。

2.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信息录入环节披露要素不足

一是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信息录入环节披露参与主体范围较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信息录入的责任主体设定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相比我国数量庞大的个体农户,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类有规模的群体数量较少,无法完全承担信息录入的主要责任。在农业农村部推出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中,只对县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体作出了注册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也未强制农户参与农产品信息录入,尚需激励广大分散农户成为信息录入主体以进一步推广农产品溯源。

二是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信息录入环节披露溯源客体范围不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的记录种类,而是否将饲料这类投入品记录上链也存在争议,各主体做法也各异。且农业投入品种类较多,在条文未对投入品的内容和上链格式作出指引的情况下,各地记录的农产品信息差异巨大,即便有区块链技术加持,农产品溯源信息也无法直接上链互通。在有关农产品溯源客体的信息录入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对信息技术手段作出规定,[15](p85)仅在第41 条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农产品信息。但这仅为原则性的提倡建议,不具有强制性。

(三)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监管风险防范制度检视

1.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准入监管制度不完善

(1)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准入监管标准模糊

大多数农民在使用化肥、农药等生产工具时只考虑成本低、使用方便、见效快的品种,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是否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则不在其考虑范围内。目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但缺少可适用推行至全国范围的市场准入规定,也未建立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我国农产品的生产主体以小农小户的家庭生产为主,农民并没有较强的溯源意识和质量安全观念,这就导致如果没有明确的区块链农产品溯源准入监管标准作为基础,区块链农产品溯源制度将难以推行。

(2)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准入监管程序不足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均未明确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内涵,且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农产品市场准入经营的法律可行性和强制性力度不足。在区块链农产品溯源应用系统准入监管程序中,多项问题缺乏风险防范制度,如不合格的农产品该如何处理,能进行处理的执法主体是谁,处理依据是什么等。此外,在区块链农产品溯源的实际操作中,诸如检测人员未到位、检测员不熟悉链上数据传输、准入监管各流程不明等程序性问题也亟待解决。

2.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运行监管制度不明确

虽然上链后的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性,但无法避免线下数据造假的发生,由此产生了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运行方面的监管风险。

(1)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运行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混乱

以农业部门为例,其不仅要服务于农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还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同时兼顾两种存在冲突的职责势必会影响监管效果,且多个部门如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门等均对农产品溯源进行管理。总体上,农产品溯源监管方面存在着“政府主导”“各自为政”“轻视运维”的现象。囿于各监管主体间职责边界不清以及协调统筹不足,具体由哪个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也尚未确定。因此,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背景下,风险防范制度也需进一步考量如何设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

(2)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运行监管模式交叉

实践中,农产品的生产种植和养殖的监督管理一般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后的监管则由质检、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分段式”监管模式看似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部门间职责模糊的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机构监管农产品溯源的职责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权责交叉反复情况,诱发法律实施不统一的风险。但倘若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管一段”,势必造成“没人管”和“谁都管,谁都管不好”的问题,进而导致区块链农产品溯源信息链断裂。[16](p53)

四、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

(一)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数据安全风险防范的制度完善

1.完善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防护安全制度

离开制度的屏障和法律的底线,技术自身是很难杜绝恶意滥用的。[17](p52)对于农产品溯源信息中区块链技术应用数据安全的法律风险,可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1)加快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防护立法修订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为应对区块链3.0 时代发展的需要,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法》多为原则性条款且侧重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18](p40)故可出台有关保护国家大数据安全、大数据应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应进一步细化,出台防护数据安全的具体规定,以明确区块链农产品溯源参与主体的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如禁止农产品数据二次传播,防止各流程信息方泄露溯源信息,保证农产品数据不被滥用等。[19](p136)同时,完善《数据安全法》中区块链农产品溯源信息的防护条款,明确保密范围与种类,如果农产品信息保密与区块链的公开透明性相抵牾,可设置先上链后加密的规定予以克服。[20](p87)鉴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强大的存证能力,企业的机密信息一旦上链将很难修改,因此上述法律法规可增加规定数据防护的加密等级,以确保企业机密数据的安全。为防止区块链农产品溯源信息出现数据垄断的情形,可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相关条款。针对部分地区开展的“区块链+农产品溯源”项目,可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在不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下,根据地方特色与区块链特质出台区块链中农产品溯源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并及时总结地方经验,为国家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实践支撑。[21](p91)

(2)健全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防护自律规范

一方面,国家需指引区块链行业组织遵纪守法,切实贯彻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要求,鼓励每个参与主体履行行业责任。针对联盟链内部参与者可能达成合谋进而篡改数据的安全隐患,可在自律规范中明确管理人员和节点的信义义务。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行业组织制定有关行业公约、区块链信息安全标准、信用评价标准等规范,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用体系,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能力。建立区块链技术标准体系制度,为农产品溯源信息保护中的区块链应用提供技术标准参照,防止溯源数据因相关节点间的技术合谋被篡改。实践中可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核心,以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作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体系制度。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6条、《标准化法》第10条、《数据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目前我国缺乏有关区块链农产品溯源信息保护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鉴于实践发展需要,区块链行业协会可共同探讨,充分听取和吸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建议,先制定诸如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推荐性标准以解燃眉之急。[22](p84)同时尽快建立有关区块链数据信息的强制性标准,从而保证农产品溯源的区块链应用开发和管理等技术活动能在法律体系下展开。在确定区块链数据信息的强制标准后,要尽快在行业内推广,发挥强制性标准与区块链技术的检测、认证作用,达到“去伪存真”的效果,这样便可以打击市面上层出不穷的“假区块链”和“伪区块链”以净化区块链市场,减少农产品数据存储的安全隐患。[23](p119)

2.完善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处理安全制度

(1)加强对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处理的事先保护

在农产品溯源数据上链前,于链外设置私有链以防范数据处理泄露风险。对此需要区块链技术部门设置农产品数据传输与使用的前置条款,在具体应用前需经过私有链所属机构和农产品信息主体的双同意。可通过立法明确农产品溯源信息处理主体对农产品数据的搜集、使用须坚持正当、必要的必要性原则,防止农产品数据遭到泄露和篡改。可打造符合农村现实需要的数据应用法律体系,为智能合约的应用与区块链农产品溯源数据处理保护构建预防机制。还可借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2 条、第55 条、第56 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对农产品溯源信息的处理主体规定法律义务,[24](p173)要求其提醒信息主体将农产品数据放置于私有链模块中。通过事先立法明确数据的所有者,明确农产品数据处理的授权应用、使用和管理的各个主体的责任及义务,从源头预防农产品数据处理泄露。同时,建立数据分离制度也是加强区块链农产品溯源数据处理事先保护的对策之一。[25](p213)如播种日期这种一般农产品信息可为公众所知,但农业投入要素数据、农作物的生存环境数据和培育数据具有敏感性与隐私性,不可在上链时放入原始数据,而应录入能证明数据存在的信息。这一方面可以保证区块链节点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对原始数据处理的事先保护。

(2)加强对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据处理的事后保障

密码学是区块链算法的核心,在农产品溯源数据上链后尤应注重对《密码法》的遵循。作为区块链安全测评行业的法律基础,实践中可援引《密码法》第22条提出的信息保护条款,[26](p43)课以区块链技术的农产品溯源信息处理主体对数据处理的事后保护义务。可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中增设农产品数据处理的相关内容,在保护农产品数据处理不被泄露的同时厘清农民、消费者和区块链技术人员知晓信息的范围,从立法上进一步明晰和界定公众隐私权及知情权。为防范上链后的农产品数据处理泄露,还可建立节点权限区分制度。[27](p127)区块链上的各个节点均享有相应的权限,如发布、审查、验证、投票、记录和查看农产品数据的权利。故可针对不同节点设计不同的权限以加强区块链数据处理的事后保障,如农产品供应链的企业或个人可发布数据,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审核农产品数据信息,业务节点对农产品数据予以验证、投票和记录,监管部门以及公众代表可以记录农产品数据但不享有验证和投票权限等。农产品溯源中的监管机构可以存储和访问区块链数据库的所有副本,而交易节点只能存储与自身交易相关的信息副本。整个农产品流转信息的节点访问权限由主管机关负责审批。除增设溯源流程各环节的详实条款外,立法部门也要增设条款以划定区块链技术的使用界限,[28](p21)并明确农产品数据处理泄露后的责任主体与担责方式。

(二)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信息披露风险防范的制度完善

1.明确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信息采集环节的披露内容标准

区块链应用信息采集环节的农产品溯源内容不宜全公开或全保密,而应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上区分处理。第一,于区块链技术成本而言,应当明确农产品溯源信息的披露内容标准。区块链技术虽能提高数据安全性,但其成本随区块链链条的增长而递增,边际成本远高于中心化系统。因此农产品采集信息全部上链并不可取也无必要,应对农产品数据分类分级,将核心涉密数据采集上链储存。[29](p12)第二,于农产品监管机构而言,其无须掌握全部溯源信息。监管部门可依照商业秘密的信息等级区分不同级别的农产品溯源信息,不同层次的信息对应不同层次的知情权。由此不仅可以保护核心涉密数据,监管部门又能对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披露信息进行精准把控。第三,于消费者而言,不完全披露农产品溯源信息并不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获取农产品溯源信息主要是为了得知所购买的农产品生长周期、真实产地、物流运送等基本信息,对于信息获取的等级要求较低。因此,披露部分涉密等级较低的农产品信息既能降低科技成本,又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基本知情需求。

在配套法律法规支撑方面,需要完善《数据安全法》第21 条。应全面分析区块链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信息采集的不同要求,设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以目前我国适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基础进行细化、予以明确,并根据现代农业的发展拓宽覆盖层级。在农产品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增设农产品信息等级划定条款,根据不同等级的农产品信息划定不同的涉密等级。这里的农产品溯源信息不应局限于一般的种植(养殖)信息,整条溯源链上的农产品只要发生地点变动、时间变动和权属变动,均要接受安全和质量的检验和检测,并将主要结果记录到区块链系统上,以完善区块链中农产品溯源信息采集的法律标准。

2.完善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信息录入环节的披露要素

信息录入是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关键,完善溯源信息录入的披露要素可有效化解信息披露风险。

(1)扩大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信息录入环节的披露主体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 条暴露的相关问题,可将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分散农户增添为农产品信息责任主体。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对录入主体进行明确授权,再从区块链系统中区分用户的角色,设置增删改权限,记录并验证输入主体的身份。利用数字签名技术为所有信息录入主体赋予数字证书并充当溯源系统的身份识别。当录入者输入标准值时,便与录入人的数字证书相绑定,以便在日后核查录入数据的来源时可查询到数字证书的身份信息,并追溯到录入数据的责任人。此外,还可运用法律激励制度拓宽信息录入中的披露主体范围。目前,我国法律激励的类型中除了宏观的倡导性激励以外,还有权利、义务、责任分配方面的激励,成本、收益配置方面的激励以及资格、待遇、荣誉方面的激励。[30](p204)即国家可以给予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农产品溯源的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对建立和运行区块链追溯系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对于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录入农产品溯源信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可给予其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2)明确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信息录入环节的披露客体

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完备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一是明确信息录入中农业投入品的具体内容,如将饲料和包装材料纳入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信息录入范围,明确信息录入中投入品的内容、记录格式。二是需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对于农田和养殖基地的投入品也要进行检测和监督,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并考虑设置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检测体系。三是严格限制和合理使用部分农业投入品。如化肥作为农业投入品的主要构成部分,须得到重点管控。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依靠科技进步以优化化肥使用结构、提高肥料利用率,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技术指导等。另一方面,明确要求信息录入时采用区块链这类信息化手段。为确保信息化录入的顺利实现,可发挥法律的强制性功能,规定拥有农业信息化基础的生产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农产品信息。同时,给予积极学习操作流程、自觉推广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农民以荣誉激励,可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与激励制度的推动力促使信息录入中区块链技术得以推广使用。

(三)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法律监管风险防范的制度完善

1.完善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系统准入监管制度

(1)统一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准入监管标准

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流通、销售等各环节,需要跨企业、跨地区运作,因此可参考国际标准来制定我国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的系统准入统一监管标准。其中,监管标准的内容应囊括农业术语和基础概念、区块链农产品溯源的操作要求和使用原则等方面,涉及技术标准如区块链农产品溯源专用的编码规则、区块链底层数据采集技术和公共数据交换技术要求等内容。同时,农产品的准入衡量标准不应局限于生产标准和安全标准,质量标准也应作为参照因素之一。因此,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作出强制性规定,从立法和技术上对农产品标准化全覆盖进行补白。在完善系统准入监管标准的过程中,首先应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实施对象,然后贯彻循序渐进的建设理念将中小城市纳入其中。区块链农产品溯源的准入场所应从基本的农产品交易市场着手,主要在一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随后再推广至加工企业、生鲜超市和餐饮行业。

(2)优化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准入监管程序

针对实践中准入监管程序暴露的问题,需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可体现为,强化对农产品生产主体资格、农产品生产许可、生产投入品准用制度、农产品产品标准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凭证等的法律要求,同时结合区块链技术从体系上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框架。在强化准入监管程序的市场准入之概念和内涵方面,也可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例如规定农产品溯源的准入规则应包括区块链技术产地验证规则、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检验检测规则、信息公布规则等。确定好市场准入的实施主体、参与交易的经营者责任、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管理流程,以立法形式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在区块链技术与农产品溯源准入制度的监管程序衔接中,还应推广快速检测方法和设备,强化农产品溯源检测技术支撑,以此优化区块链农产品溯源的准入监管程序。

2.完善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系统运行监管制度

(1)明晰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的运行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

立法机关除了制定更加完善的关于农产品溯源、区块链应用监管的法律法规以明确主要监管主体外,农业农村部等相关机构也需实时推出区块链技术应用中的详细指导政策、白皮书等文件。通过加强政府引导,给予监管机构及时权威的指引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厘清各主体的实际权责。尽管分布式记账本增强了对数据的防护,但在行业发展初期,仍需要对区块链系统开发人员进行备案登记。为避免监管主体的仓促调整转换影响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正常进程,可开展预见性指导安排,建立区块链技术和农产品溯源协同发展监管体系,着力提升“区块链+农业”的监管沙箱。[31](p85)监管沙箱是指在一个“安全空间”内,企业可以试验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而不会立即产生正常情况下从事相关活动的所有监管后果。[32](p137)通过监管沙箱可做出明晰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的理性选择,在防范区块链农产品溯源应用风险的同时,还能激励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创新。[33](p62)

(2)丰富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系统的运行监管模式

一是继续推行监管机构“链”上治理。由于目前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类型多为联盟链,在该模式下多个核心节点共同对交易事件进行投票。管理者欲管理系统中的数据,须成为区块链系统中的可信节点,与其他用户一样对新成员验证和系统交易达成共识,即履行“对价”义务,以此增强监管实施的效果。[34](p127)二是国家应积极推进各个监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好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打造密切协作的监管联动机制。通过打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栏和企业间的溯源平台,使区块链农产品溯源信息能够完整广泛传输,以建立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监督合力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三是政府部门应出台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的区块链农产品溯源管理办法,确保监管环节中各部门间的合作协同高效。与此同时,还可建立区块链农产品溯源的多元共治监管模式,将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设定为监管主体,赋予农业合作社等“自律组织”一定的监管权限,在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发挥农业合作社和第三方平台的监督作用。[35](p136)

五、结语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的健康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囿于传统溯源系统的局限性,农产品溯源系统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痛点和难题。凭借去中心化、可追溯性、透明度高等独有特征,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农产品溯源具有天然契合性。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农产品溯源体系,能够涵盖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等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测、追踪与追溯。然而,技术的应用离不开法律规制,无法律规制的技术犹如悬在人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每个人都将面临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对此,可加大对区块链技术的农产品溯源系统研究力度,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应法律条文应对法律风险。总之,要在农产品溯源中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基础上,明确当前暴露的相应风险难题,结合市场使用需求与农产品特性完善追溯体系,实现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有效结合,确保我国人民群众的“菜篮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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