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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语境下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原则

2023-02-01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100012

中国文化遗产 2023年4期
关键词:活态真实性遗产

刘 托(中国艺术研究院 北京 100012)

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关涉保护对象的属性和特质。如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关涉建筑遗址、文物建筑等物质性对象,进而扩展到物质遗产的环境,还包括保护技术等手段,由此派生出原真性、整体性、可逆性、保持文物现状、最小干预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围绕遗产本体展开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而言,主要是围绕传承人来开展保护工作,包括传承人、传承方式的保护,依托于传承人的技艺、展示、活动,进而扩展到文化空间和文化生态环境等,由此派生出原真性、整体性、活态性、传承性、伦理性、身体性、生活性等原则,其中真实性、整体性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的保护原则,其他原则则是非遗保护所特有或倚重的原则,这些原则的核心都离不开对人的保护。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原则。1964年《威尼斯宪章》明确规定了真实性的定义,并提出将古代遗迹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1]。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指出,建筑、建筑群以及遗址应满足在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几个方面的真实性评估[2],同时阐明了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保护的重要性。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肯定了真实性是定义、评估和保护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困素,指出原真性本身不是遗产的价值,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应该取决于有关信息来源是否真实有效。该文件拓展了传统的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四个方面的真实性的范围,囊括了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情等。此外,又引入了“信息来源”的概念,指出信息来源的定义是所有物质的、文字的、口述的与图像的来源,其使人可以了解文化遗产之本质、特殊性、意义与历史[3],这其中也包括了非遗的内容。

真实性原则同样适用于非遗保护领域。在非遗保护中,原真性是遴选、认定、传承、保护过程中需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但非遗的真实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不完全雷同,核心在于非遗强调的是历史不间断传承下来的活态性特征,如营造技艺是历代工匠口传心授延续至今的技艺,而不是当代创造或打造出来的技艺,也不是失传后被重新复活的技艺。因而对营造技艺的保护而言,首先是甄别其真实性,在保护过程中同样也要强调保护其真实的历史信息。纵向来看,任何技艺都存在演化的进程,远古出现的技艺不断被扬弃,一部分存续下来,融入当代生活成为非遗,如汉唐时期的营造技艺已然演绎为明清时期的技艺,我们今日保护的营造做法实际上就包含着过去历代营造技艺的基因。如今出现的仿唐仿宋建筑技术显然只是一种研究性的复原技术,而非真正意义上的非遗。国家级非遗项目“山西雁门古建筑营造技艺”是一项家族式的世代相传的古建筑修缮技艺,特别是积累了家族内长期修复宋元建筑的经验,这种经验是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而并非宋元建筑原始做法,因而它只是当代的“古法”。当下许多民间地方做法已经消失或濒临消失,如果将已经消失的营造技艺列为非遗并加以保护,显然有悖于真实性原则。故宫申报的国家级项目“清官式营造做法”,之所以没将明代做法列入保护对象中,实际上也是包含着对于真实性的考量,因为今日传承的官式古建筑做法是清代存续下来的,而清代营造技艺是明代营造技艺发展的结果,明代建筑的合理要素和精华已经融进清代营造技艺之中,因而保护对象限定为清官式更符合真实性保护原则。

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涉及了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等多个方面,其中设计、工艺与非遗的保护对象相互重叠交融,二者也都同样关注精神与文化层面的价值。相较而言,非遗保护更强调技艺的真实性,其中涉及技艺本身的流变性、活态性、传承性等重要特征,特别是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传承群体、传承谱系、传承活动、传承机制等的真实性,例如非遗传承人要求传承脉络清晰完整,一般应不少于三代传承等,应该说,对真实的传承载体的保真是非遗真实性保护的核心内容。

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实践中,保持原状(现状)、可逆性、可识别性、最小干预等原则,都是以保护真实性为核心的具体执行原则。此外,原材料、原结构、原形制、原工艺也是真实性原则在文物建筑修缮中的具体反映,目的就是要保护历史建筑的原貌,保护蕴含的历史、科学、艺术、文化等真实信息。营造技艺的保护侧重的是工艺方面,特别是工艺和工匠的互动,建筑的形制、结构、材料、工具等要素都被融入在工艺的内涵之中,以及工匠的知识体系和技艺的关联要素中,这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技艺本身的真实性。在传统营造技艺的认定和传承中,切忌打造和创新。

真实性虽然追求的是一种过去时态的“客观”的存在,但同时也避免不了“主观”性对真实性的价值评判。对非遗而言,真实性是一种基于现在时态的不断演进的动态过程。日本造替制度可作为介于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一种保护真实性的观念和方式,即其之所以将不断地重复建造视为一种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根本原因在于将建造技术本身视为真实性的核心要素,而不只是物质形态的神社。由此也可以看出,在真实性的理解与表达方面,东西方存在着文化上的差异,东方文化中更看重精神、道德、伦理上的真实,西方更重视物质实体和历史信息上的真实。基于非遗的活态特征,非遗专家刘魁立认为,只要非遗项目的基本功能、价值关系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事物没有蜕变成为他种事物,就理应被视为是原真的[4]。

二、活态性原则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于2009年在《活态遗产保护方法手册》(Living Heritage Approach Handbook)中首次阐述了活态遗产的定义:“由历史上不同的作者创造并仍在使用的遗址、传统以及实践,或者有核心社区位于其中或附近的遗产地”,它是“在特定的空间与时间中,对精神与物质需要的表现,这种表现持续影响着社区居民的生活”[5]。活态遗产反映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主要是强调与社会生活的联系,主张文化遗产所在的社区居民拥有遗产的使用权、决定权与管理权,同时强调活态遗产的关键是保持社区原初功能的连续性(continuity)。连续性意味着遗产的社会功能没有与当今社会脱节。

活态性是非遗的基本属性,也是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既然非遗是活态的,对它的保护也应遵照活态遗产的本质特征、发生及存续规律,其中包括了传承性原则(基因复制)、生命性原则(生物体存续)、变异原则(合理变异)、能量交换原则(与环境的能量交换)等内容,这些原则有时往往和真实性、整体性等原则交融在一起,相互支持和相互作用。

首先,活态遗产都是当下的遗产,具有当代性,即活态遗产延续至今仍处于传承之中,是活在当下的遗产,是现在时而非过去时。已经失传的古代技艺虽然也是非物质的,也是无形的,但它们都已经消失在历史长河中,被定格在某一时间刻度上,它们在时间上都归为过去时态,如汉代营造技艺,经过历史陶冶而融入唐宋营造技艺直至明清营造技艺中,原汁原味的汉代营造技艺如今已然不存在了,因此也就谈不上保护,这一点就涉及到非遗的真实性问题。因此,我们今天要保护的对象应该是当下活着的“活态遗产”,这是活态遗产保护的当代性原则。

其次,活态作为一种生命现象具有遗传性。人的寿命是有限的,但人类可以通过繁殖而保持种群的永续,人类的基因可以通过代代相替而传递下来。技艺也是如此,一代匠人的技艺寿命是有限的,人在艺存,人亡艺绝,但通过师徒间的不断传承,技艺又在新的生命体中接续,并不断积累和升华。非遗的活态并非是指物理意义上的活动或运动,而指的是生生不息的生命力和活力。因此,技艺的传承是一个漫长的生命传续过程,要保证非遗的传承就要保证传承的链条不断。每一种非遗都是富有生命活力的存在,是一种生命过程,它是活着的生命体,因而具有生物学特征,包括生成、新陈代谢、适应性、变异,以及与环境的互动等等,这也就是活态非遗的生命性原则,也是真实性原则的基础条件之一。活态性表明非遗在不断地活变和流变,而不存在简单的“原汁原味” “原封不动”。非遗像生命体一样在与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的作用中不断地生长、适应与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积淀了丰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信息,凝结了历代传承人的智慧和创造力。如,虽然唐宋时代的营造技艺到了明清时期已然发生了众多变化,但其核心思想一脉相承,并直到今日仍被我们所继承和发扬。我国的营造文化传到日本,经过与本国民间传统工艺、习俗、文化的融合演化为富有日本民族特色的和式建筑,这些都是文化传播与流变的现实案例。

活态遗产的特征还包括与环境的互动、进行能量的交换。作为生命体,要存活和繁衍必须要从环境中获取能量滋养肌体。对非遗而言,这种环境指的是生态环境,包括自然与人文生态环境。生态博物馆的保护方式是对活态遗产保护路径的一种探索,其基本理念是文化遗产应该被原状地保存和保护在其所属的社区及环境之中。生态博物馆不是一个建筑、一间房屋,而是一个社区,它所保护和传播的不仅仅是文化遗产,还包括自然遗产。由于生态博物馆的保护理念顺应了人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觉醒和高涨的潮流,也顺应了当代要求文化遗产权和文化遗产的解释权应回归原住地原住民的呼声,以及人类要求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愿望,因而在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传播开来,并传入中国,成为我国一种有效地保护文化生态的方式。1997年贵州建立了中国第一座梭戛生态博物馆,博物馆的范围包括梭戛乡12个村寨,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由文化主管部门的代表、12个苗寨的公认代表和具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等组成。另外,还设有专家组成的科学咨询小组,对特定区域的民族民间文化生态进行科学的整体保护,使民众对于本社区文化的重要性有了更高的认识,当地的经济、文化、教育、旅游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三、整体性原则

现实中没一项文化遗产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每项非遗自身的构成就如同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具有自身的结构和运行规律,都是由持有人、遗产本体(如技艺、表演等)、物质载体(如产品、艺术品等)、生态环境共同构成的,整体性保护意味着对相关要素的全面保护,否则就难以达成保护的初衷和成效,营造技艺保护在整体性方面可谓表现得尤为典型。

中国的非遗是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和专项保护的,但遗产项目在实际存续状态中往往涉及多种类型,如不强调整体性保护,很可能造成遗产被割裂分解,如表演艺术中的戏剧、曲艺,涉及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以及民俗等多个方面。以皮影为例,就涉及说唱、美术、制作技艺等。不仅如此,除去对遗产本体进行保护外,还要对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予以保护,这其中既包括文化生态,也包括自然生态。就营造技艺而言,整体保护主要意味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营造技艺本体保护,二是营造技艺的全要素保护。

1.营造技艺本体保护

整体性(完整性)概念的最初来源于对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全面保护,指保护文化遗产本体的同时,还要保护与其“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的关键因素”的整个“生态系统”[6],甚至包括“管理方案”与“长期的立法、监管或制度保护”。 文化地景、历史名镇或其他活态遗产中体现其显著特征的种种关系和能动机制也应予保存。

营造技艺本身是一个整体,内容包括了设计、建造、技术、工艺等方面。中国古代的设计与建造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像今天设计与施工已经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古代营造包含了营(设计)和造(建造),营造一词中的营包括了选址相地、规划布局、功能设置、体量与尺度权衡等等,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大木匠(掌墨、掌尺)身上。其实,任何一种手工技艺都含有设计的成分,有的占据技艺构成的重要部分,如青田石雕、寿山石雕等,只不过营造技艺中的“营”包含的设计内容更为丰富,更为复杂。营与造相互之间联系紧密,涉及选材与加工、制作与安装、工序与工时安排等等,反映了传统工艺中普遍存在的技与艺、道与器的统一关系。古代建筑设计与今天我们所说的建筑设计有所差异,主要在于它不是一种个体自由创作,而是一种群体性、制度性、规范性的安排,是一种集体意志的表达,同时也是一种技艺的呈现形式。在建筑技术方面,营造技艺不但可以理解为建造、修缮、维护等,也同时包含着防震、防火、防潮、防洪、防蚁、防寒等防灾减灾、趋利避害的知识、技术措施,是匠师和民众长期积累的宝贵经验。

2.营造技艺全要素保护

在营造技艺相关要素的整体性保护原则中,除去保护构成技艺的各个组分,比如木作、瓦作等工种,每个工种各自有自己的技术体系和操作规程,还要注意保护各组分之间的联系,如木工与瓦工的协同,以及相关匠作的协调有序,整个工程的程序安排和调度等等。此外,核心技艺的延展会涉及建筑选址、组合、布局,这方面又会涉及有关宇宙、自然、社会诸方面的认知,这一点在联合国非遗分类中被重点提示。如城市和社区广场、村寨水口、廊桥等空间场所及所举行的各种民俗、祭祀、礼仪活动(包括庙会),均构成了典型的文化空间,它们与有形的物质空间共同构成了复合空间。此外,营造技艺的外延还包括营造过程中的各种禁忌、祈福等信俗活动,这些内容实际上都与建筑空间及营造活动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整体。

对匠作技艺的全要素整体保护打破物质与非物质,动态与静态,有形与无形的界限,正确认识它们之间的联系性,保护一方同时不应忽略另一方,虽然本文讨论的是对非遗的保护,但随着对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入和保护的有效性,必然会走向整体保护的层面和高度,特别是针对营造技艺这类本身具有整体性特征的遗产对象。现在对古建筑物质形态的保护,在真实性保护原则上也同样强调使用原材料、原工具、原工艺进行修缮,随着非遗概念的引入和普及,传统工艺本身已然成为文化遗产真实性的必要条件和要素,成为保护的直接对象。

非物视角下的技艺保护,首先就是真实性要得到保护和传承,技艺的真实性就是所谓古法、法式,是原有的技艺、方法、技巧,他们作为保护对象不应被随意改变,如同文物建筑不得被随意破坏或改动一样。作为非物质的载体,物质性的作品、成品、半成品、工具等都是技艺呈现的要件,它们同时承载着识别技艺和展示技艺的功能,不应人为刻意掩盖或模糊技艺的真实呈现。所谓修饰一新、整旧如旧的做法严格意义上都不符合真实性原则。

整体性保护与活态性相关,即整体保护中涉及活态(动态)与静态保护的有机统一,这里的活态保护主要不是指对传承人的保护,而是强调一种积极的介入性保护手段,即将保护对象还原到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环境中进行全面保护。这方面需要打破禁锢,解放思想。过去我们曾拆除了大批古建筑,取而代之建造了一批古街区、古镇、古城等假古董,或者将古街区、古村镇的原住民易地搬迁,掏空了原有的功能和生活,使建筑遗产与它们赖以存在的自然、人文环境被割断,仅仅被作为没有内容和生命活力的标本,进行片面和过度的商业开发。如今我们的保护理念逐渐有了改变,很多地方已在尝试进行活化改造,即集中连片地整体保护传统街区、村落、古镇,同时保护街区、村落、城镇的自然与人文生态,包括原有的地域性生活样态,如绍兴水乡、北京南锣鼓巷街区、爨底下古村落等,都在力争保持或还原固有的风貌、风情、风俗,这是一种生态性的整体保护策略,是动与静、有与无、物质与非物质相互统一的整体保护理念的体现。

在全要素保护方面,我国在探索非遗整体性保护方面已取得的一些具有特色和成效的方法,如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古建筑、历史街区、村镇、传统民居和历史遗迹)和非遗(口头传说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相互依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密切关联,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在非遗保护实践和生态博物馆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正式批准设立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已达16个、实验区7个。与之同步,各省市纷纷建立了省市一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如2011年山东省文化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并制定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暂行办法》,2021年又印发了《山东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在全省规划了13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推行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其中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被文化部命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综上所述,遗产本体、传承人、自然与文化生态环境等连接为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文化圈内的文化遗产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关联性。同时,任何文化的表现形式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是与其他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共生的,如营造文化与生活习俗之间就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该重视与文化遗产紧密关联的文化生态的保护。就传统建筑及营造技艺保护来说,一个时期内出现的民居博物馆也是一种整体性保护方式,这里提到的民居博物馆不是一般意义上搬迁集合的古建筑群,如徽州潜口民居博物馆、西安关中民俗(民居)博物馆等,而是真正意义保持了包括传统民居在内的原生态的社群、村寨等,如现在古建筑集中连片的一些传统村落、古镇等。就建筑遗产保护而言,历史街区或传统村落是一种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不可移动的遗产,但它们本身和它赖以生存的环境、使用者及建筑空间中的生活都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传统建筑的保护在原则上要反对割裂和改变它的历史环境,反对抽空或随意编造它的活态内质。

四、伦理性原则

非遗的载体,换言之非遗的持有人、传承人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人及人群,人的社会属性必然投射在非遗属性中及非遗保护的视野中,包括社会性、民族性、群体性、地域性等特性,以及人的生存权利、文化权利等,这些问题在非遗的各类形态中或多或少地反映出来,其中心问题是非遗持有人和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主体,其中心地位、意愿、利益要得到应有的尊重,这种主体包括个人、群体、社区等,政府、社会等外部力量应作为辅助力量保障传承人和传承活动的存续和健康有序的发展,而避免过度的干预、篡改和滥用,政府应在立法、道德、商业利用等方面进行规范。有鉴于此,2015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和现有的保护人权和原住民权利国际标准文书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表达了对于非遗项目依存的社区、群体和相关个人权利的尊重。 原则包含12项要点[7]:

1.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遗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

2.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遗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

3.相互尊重以及对非遗的尊重和相互欣赏,应在缔约国之间,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蔚成风气。

4.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遗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视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

5.应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有权使用表现非遗所需而存在的器具、实物、手工艺品、文化和自然空间以及纪念地,包括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接触非遗的习惯做法应受到充分尊重,即使这些习惯做法可能会限制更广泛的公众接触。

6.每一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的非遗的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

7.创造非遗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从源于这类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其他人对其使用、研究、立档、宣传或改编。

8.非遗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遗的问题和障碍。

9.社区、群体及地方的、国家的和跨国的组织,还有个人,对可能影响到非遗的存续力或实践该遗产的社区的任何行动的直接和间接、短期和长期、潜在和明显的影响都应仔细评估。

10.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确定对其非遗的威胁,包括对非遗的去语境化、商品化及歪曲,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

11.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尊重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价值认定和文化规范的敏感性,对性别平等、年轻人参与给予特别关注,尊重民族认同,皆应涵括在保护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中。

12.保护非遗是人类的普遍利益,因而应通过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各方之间的合作而开展;然而,绝不应使社区、群体和个人疏离其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现有申报的营造技艺项目来看,大部分都来自民间,其营造技艺大多涉及民族性、地区性、民俗性、习惯性等问题,许多习惯做法和仪式礼俗和科学无关,是民间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也是民族及地域文化的结晶,是当地人民基于自然与社会生态的选择,我们不宜以今天的标准判定其科学与否、合理与否,继而排列高下和等级。应该尊重其选择的权利,正如尊重中国人选择木结构作为主要建筑结构形式一样。这也包括工匠材料选择、结构选型、构件加工等的地方做法及个人手法,其中往往包含了深厚的地方文化基因,对这些特殊做法的认可和包容,反映了对文化多样性、文化生态多元化的尊重和理解。例如藏族阿嘎土夯筑,在坚固、防渗漏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夯筑的方法和节奏也不一定高效,但它是融合藏族文化的一种特有技艺,至今仍被沿用并成为一种文化符号。在民间的建造活动中,伴随着一系列的习俗活动,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突出,成为营造技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不涉及封建迷信和社会良俗的前提下,都应予以尊重。

伦理性原则也存在于普查、记录、利用、宣传等工作环节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对非遗调查时“应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2015 年文化部启动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在其工作规范的附录中发布有针对记录者和传承人的伦理声明,明确提出传承人应“尽量避免涉及第三方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与情感的内容”,如果涉及到历史真实或必须涉及他人隐私时,应该主动说明并对公众保密。而对于调查记录者来说,首先应以“尊重传承人的经历、情感、思想、信仰和价值观,保护传承人的尊严、隐私与个人意愿为处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的首要原则。”“伦理声明”中也提出要准确告知传承人记录工作的“动机、目的、涉及内容、知情人员、保存方法与传播范围”,对采取的如摄影摄像、录音、笔记等形式的记录应事先征得传承人的同意。

传统营造技艺的传承人也是“普通人”,在采访或记录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尊重他们的常情常感。比如有的传承人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对绝活公开有所保留,这是一个普通人会有的思维逻辑,强制性要求其公开会适得其反。研究者的初衷是为了更全面真实地记录和保护营造技艺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对传承人主体性抑或互为主体性的选择和处理方式,很大程度决定了是否遵守了其中敏感的界限和研究者自身的伦理道德。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无论是传承主体还是保护主体,合理的角色定位才可以确保传统技艺项目的良性发展。

从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的内部结构看,传承人认定制度的背后是传承主体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政府认定制度下评选出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定程度上“重构了传承人与各种力量之间的结构与关系”。对于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传承人来说,营造活动的完成通常依靠团队作业,需要大量掌握技艺的传承人共同配合,而能够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则需要一系列条件促成,如此造成了原有传承人之间关系的改变。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非遗保护实践中常听到的一种声音,即认为对即将消亡或是已经不再有需要的传统营造技艺不应该耗费人力物力进行保护,笔者认为这其中也涉及保护伦理的问题。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过程,每一项传统营造技艺都是文化多样性的组成分子,对其保护的态度不应框定在是否“实用”或完全以“经济价值”进行判断。

五、身体性原则

伦理性反映了人的社会学特征,身体性则反映了人的生物学特征,一段时期内社会上曾热议的舌尖上的中国、指尖上的中国、足尖上的中国,实际上就表露了社会对非遗的身体性特征的捕捉。非遗是以人为载体的,但进一步观察会发现,以人为载体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以人的身体为载体,而且不同类型的非遗以身体的不同部位或组合部位为载体,如传统美术主要以手为载体,舞蹈、竞技、仪式等以肢体为载体,民歌和口头艺术以喉咙为载体,戏剧、民俗等则是复合型载体,人的穿戴、手工工具、乐器等也可视为人的身体或器官的延伸,载体也可以作为非遗分类的一种方式。

古典的形而上学将人生硬地分为肉体和灵魂,即物质和精神,认为人的行为完全受大脑的支配和控制,由此人的运动技能、技术动作也完全受意识的安排,知识可以取代训练,由是文本可以代替技能,人们只要按照知识要点就可以重现技能的光彩。但实际上,只看了动作指南的人到了水里还是不会游泳,只有经过不断的训练和教练的指点才能成为浪里健儿。非遗传承是身体的参与,而非只是知识的学习,因而身体性又称“具身性”(embodiment)。这一理念出现于1990年代现象学对于传统的身心、主客分离的二元批判性思考,认为知觉的主体是身体。西方哲学家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rty)在《知觉现象学》一书中阐述了他的身体既为知觉主体亦为知觉客体的思想,并向人们展示了他的人体图式:“身体是我们拥有一个世界的一般方式,有时,身体利用这些最初的行为,经过行为的本义到达行为的转义,并通过行为来表示新的意义的核心:这就是诸如舞蹈运动习惯的情况——当身体被一种新的意义渗透,当身体同化一个新意义的核心时,身体就能理解,习惯就能被获得”[8]。

就非遗传承而言,身体的在场是实现承传的基本要件,如技艺的传承主要在于身体的实践,其中包括身体内在的协调性、身心一体化、与环境的互动性等等,需要一定时间的训练、调适、体验,而非依靠文本意义上的知识灌输,古代匠人学艺之所以要经过三四年的学徒生涯,既是身体技术所要求的时间量度。身体性原则告诉我们,技艺的价值不在于创新性,而是经过长期检验被身体融化的经验性。

对人类身体与意识的关系的认知随着科学的发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人的身体并非像以往认为的那样完全是物质的,精神只是集中于大脑的一种生物化学反应。实际上人的身体既是物质的也同时是精神的,“人类认知的诸多特征都在诸多方面为人类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身体组织’所塑造,而不是某种与身体绝缘的笛卡尔式的精神实体的衍生物”[9]。人的身体的各个部位,包括细胞、神经、肌肉都是有感知、认知和记忆的,它们都可以产生意识、情绪、态度,经过长期不断的、合理的刺激、激励和“身心互动”,使得身体的运动、技巧性技能产生预期的反应和效果,这也可能就是技艺与表演的奥秘所在,否则非遗就不需要传承,我们只需把传统营造技艺详尽地记录下来,就能在将来任何时候都能准确无误地复制各个时代的传统建筑。

身体性原则使我们对作为非遗载体的身体在传承非遗过程中的特征和规律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身体性“决定和规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质上是具有活态性、在场性、当下性、即时性的遗产[10]。这为保护和传承非遗提供了微观视角,使我们可以选择更为合理、精准的传承方式、体验方式与展示方式。

六、结语

上述关于营造技艺保护原则是从非遗保护一般性原则中衍生而来的,具有普遍性,然而由于非遗类型繁多,普遍性在面对具体项目时候往往会因缺少针对性而需要制定相关分类保护规划来予以修正,这方面还有大量的技术工作要做。当下,营造技艺保护还未像文物建筑保护那样已有成熟的经验和公认的准则,对营造技艺的保护原则尚处于探索和思辨阶段,相关保护原则还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继而达成共识,最终付诸实施,这些工作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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