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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出土藏汉雇用契约文书比较研究

2023-01-31贡保扎西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雇工藏文文书

贡保扎西

(西南民族大学文学院 四川成都 610041)

敦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文献中,有着较为丰富的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既是了解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重要依据,也是研究吐蕃社会经济和语言文字的重要材料。根据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整理和研究,流散在世界各地的敦煌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文献中,有着大量的有关买卖、借贷和雇佣(等的)契约文书。日本学者武内绍人的《敦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收集了58个编号的古藏文契约文书。其中,确定类别的契约文书有41个编号,未能确定其类别的契约文书有17个编号。经确定的契约类别有:雇佣契约、租佃契约、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其中,买卖契约有10个编号,借贷契约有25个编号,雇佣契约有6个编号。这些古藏文契约文书根据收集者分类,巴黎的伯希和收集品有25个编号,伦敦的斯坦因收集品有28个编号,斯德哥尔摩的赫定收集品有3个编号,圣彼得堡的科茲洛夫收集品、圣彼得堡的彼得洛夫斯基收集品、柏林德国博物馆收藏品、京都大谷收藏品等各有1个编号。从收集的地方或文献的出处看,出自敦煌莫高窟的有38个编号,罗布泊地区的米兰遗址出土的有8个编号,和田地区北部的麻扎塔格遗址出土的有5个编号,和田地区东部的老达玛沟出土的有4个编号,吐鲁番盆地出土的有2个编号,卡达里克出土的有1个编号。因项目研究的需要,杨铭教授与我在整理、翻译和注解了这些契约文书的基础上,再搜集和整理了一些古藏文契约文书,形成《丝绸之路出土民族契约文献集成·吐蕃文卷》这样一本著作。文中我们收集了近101件古藏文契约文书及相关文献,其中,买卖契约20件,借贷契约56件,雇佣契约10件,伙耕契约(租赁契约)3件,其他契约6件,契约纠纷诉状6件。现根据这些古藏文契约文书,就其中的一件雇用契约及其内容和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这份雇用契约原件出自敦煌莫高窟,今藏法国国家图书馆,编号P.t.1098。本份手卷高22厘米,宽32厘米,除左上角被撕毁外几乎完整(见图1)。文本写在其中一面,存藏文13行,另一面是空白。由于纸张损毁,前四行的前端几个字母缺失。文本下面有10枚圆形朱砂印记,受雇方和一名担保人的个人印章分别两次具附,剩余6枚印章分属另一担保人和5名证人。这无疑是一份原件。

图1 雇用契约原件

对此国内外有不少相关研究与著录,如王尧、陈践(1983),[1]山口瑞凤(1985),[2]武内绍人(1995),[3]杨铭、杨公卫(2016)[4]等。

一、文献释读

拉丁转写:

1.[---]vi lovistonslavbring po tshesbcubdun la//ston res 1o thang skyelbavI pho nya//lI g.yu legs la bab

2.[na yang]/g.yu legs gzhi la ma mchisnas//stongsargyisde/vbuengtseglaste//gla thang nIdkar nag dang/rassu

3.[---]bcubzhi thang du bgyi bar bgyis//vphral du naskhallnga dang/khre①la在khre之后被删去。khalgcigstsaldpavI-nangna//nas

4.[---]gyivog du rasyug cig vtshal//glaslad ma naskhalphyed dang lnga dang/khrekhalphyed dang bzhiluspani/eng

5.tsedng[o]s sug las khor nasstsald par bgyis//1o thang skyel du mchIba la rjeblasgnyermyikhumssam lo thang gI

6.rnamschad pa zhig du gyurna//blavoggichad ci byungba/engtsedngosmchidkyisvtshal bar bgyis/brgyav la

7.engtsesrjeblasgnyermyikhumssammyivbyor ram/gzhi la ma mchissamphanphunzhig du gyurna//dam gong nas

8.[byung]babzhinvjalgnyavkhaslen/engtseviphub ovbulyangdze dang yivustagugnyismchidkyis

9.vtshal bar bgyis//gla thang lus pa engtserjeblasvkhornas//yivustagudang/zhi sum du mchisnasstsald

10.par bgyis/vdIltartham lags pavIvog du/sngar 1o bazhigmchIsna//naskhalbdunphabste//gang myi

11.lo ba la vphral du stsald par bgyispavIdpang la/wang stagu dang/ludze sheng dang/leng ho pevutshvon dang/yun an tse

12.[dang cang]itse dang/jevu②lha在jevu之后被删去。brtankong dang/** *la stsogspavIdpangrgya dang engtse dang khaslenrnams

13.gyisugrgyasbtab pav//[十枚圆形朱砂印记]

汉文译文:

1.……年,仲秋月(八月)十七日,李玉勒(li g.yu-legs)轮到运送秋季年贡的差役,

2.……,但因玉勒不在家,雇用悉董萨部落的武恩子(vbuaeng-tse);佣酬为大麦和粟米,以及布匹,

3.……,共计十四驮。立即支付大麦五驮、粟米一驮,

4.……,后交付棉布一匹。剩余佣酬,四驮半大麦和三驮半粟米,

5.待恩子返回后交付。在运送年贡中,若不服从官人管理,

6.或使年贡缺失,受到官府何等处罚,均由恩子自身承担。

7.如果恩子服从官人管理,或没有送达,或不在家,或找借口敷衍,如上所约,

8.其担保人,恩子之兄武梁子(vbulyang-dze)和玉塔固(yivustagu)两人承担。

9.剩余佣酬,待恩子完成官差后,由玉塔固和溪松杜(zhi-sum du)承诺支付。

10.如此约定后,若有人先悔约,处罚大麦七驮,

11.并立即交付给不悔约一方。作为见证,附王塔固(wang stagu)、卢子欣(ludze-sheng)、令孤保尊(leng-ho pevu-tshvon)、尹安子(yun an-tse)

12.张意子(cangi-tse)、赵丹光(jevubrtankong)等人证印,

13.以及恩子和保人等的私印。

内容提要:

这份雇用契是一份雇工运送秋季年贡的契约,由于右上角残缺,年份已无从考证,但月份和日期依然清晰可见,为仲秋月(八月)十七日,也就是说立定契约的时间是某年八月十七日。立契双方为雇主李玉勒和雇佣武恩子,文献中没有说明雇主李玉勒属于哪一部落,但写明了雇佣武恩子属于悉董萨部落。立契的原由是此年运送秋季年贡的差役轮到此雇工契中的雇主李玉勒,但因李玉勒不在家中,所以雇用悉董萨部落的武恩子运送。雇用的费用为十四驮大麦和粟米,以及一匹布,并预先支付五驮大麦和一驮粟米,剩余的四驮半大麦和三驮半粟米,以及一匹棉布等,待恩子返回后支付。在运送年贡期间,武恩子若因不服从官府管理,或使年贡缺失,从而受到官府的处罚,应由武恩子自身承担。假如恩子不服从官府管理,或没有送达,或不在家中,或找借口敷衍,如上约定,由担保人即恩子之兄武良子和游达固承担。剩余的佣酬,待恩子返回后,由游达固和习送都承诺支付。契约如此立定后,若有人悔约,罚大麦七驮,立即交付给不悔约之人。作为见证,加盖王达固、卢子欣、令狐保尊、尹安子、张阿子、赵丹光等的证印,以及恩子和担保人等的私印。

二、雇工契的格式及习惯用语

古藏文的雇用契约,不管长短都有个基本的格式;也就是通过这个基本格式,将契约的基本内容呈现出来,以证明相互约定的事项以及责任和义务。这些雇用契约必备的事项或内容一般包括:立定契约的时间、雇佣双方的姓名、雇用的劳务事件、雇用的时间、雇用的酬劳,雇用过程中约定并遵循的事项、违约的的处罚、担保人的姓名、证人的姓名、当事双方的姓名、以及所有必要的相关人员的印记(包括签字、画押)等。以这份较为完整的雇用契为例,其基本格式及其内容可分解如下:

1.立契时间:某年仲秋月(八月)十七日。

2.雇主姓名:李玉勒。

3.雇佣姓名:悉董萨部落的武恩子。

4.劳务事项:运送秋季年贡。

5.雇用酬劳:十四驮大麦和粟米,以及一匹布。

6.预支酬劳:大麦五驮、粟米一驮、一匹棉布。

7.剩余佣酬:四驮半大麦、三驮半粟米。

8.剩余佣酬交付时间;待恩子将年贡送达并返回后交付。

9.劳务中的责任和义务:不服从官人管理,或使年贡缺失,受到官府何等处罚,均由恩子自身承担。

10.担保人姓名:恩子之兄武梁子和玉塔固。

11.担保人的责任:恩子不服从管理,或没有送达,或不在家,或找借口敷衍,由两位担保人承担。

12.剩余佣酬交付方式:待恩子完成官差后,由玉塔固和溪松杜承诺支付。

13.违约处罚:若有人首先悔约,处罚大麦七驮,立即交付给不悔约的一方。

14.见证人姓名及印证:王塔固、卢子欣、令孤保尊、尹安子、张意子、赵丹光等人的正印。

15.当事人及保人的姓名及印证:恩子和保人等的私印。

这是一份篇幅较长且内容较为详细的雇用契约,因此,列举的事项较多,格式也比较繁杂。如果是较为简短的雇用契,以上部分内容或事项完全可以省略,因此,雇用契约的格式也可以随之简化。一些简短的雇工契就没有列举如此多的事项,因此,格式和内容也就相对简略,如:“鼠年秋闰八月十六日,扎嘎春帕(za-ga khrom-pa)雇佣质逻(jila)的百户长(brgya-sna)布诺春(bu-nyo-chung)所属百姓(pe[g]seng)李阿色(li ar-sel),雇佣期为一整年,雇用至牛年秋九月。牛年,李阿色(li ar-sel)应支的巡边和巡夜等军差,以及零星的差税和粮税,均由春帕足额支付。作为见证,加盖百户长苏(su)、艾如(iru)、香帕(shang-pa)等人的印章,以及布诺春和阿色的私章和签名。”①原件出自和田老达玛沟,今藏于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学院圣彼得堡分院,属于彼得洛夫斯基藏品⓪,编号:SI P/135。契约写在纸张其中的一面,高12.5厘米,宽30.5厘米,存藏文7行。这份简短的雇用契约只提到立约时间、雇佣双方的姓名、雇用的时间、雇用期间的义务、见证人和当事人的姓名及证印,甚至没有提及佣酬和担保等事项,因此,简短的雇用契约可以省略部分内容使其格式简化。纵观我们收集的所有雇用契约,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立约时间、雇佣双方姓名、雇用的事项或劳务、雇用时间、雇佣的责任和义务、违约的处罚,见证人姓名及证印等。其余省略而没有提到的内容,有部分可以从上文的描述中知晓,有部分可以从上下逻辑关系上推理,还有部分内容可能当时有一定的约定俗成的规矩,按普遍通行的规矩照办就是了,所以,在契约正文中没有明确书写出来。

任何应用文文本都有较为固定的格式,这是由其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也是思维逻辑的需要。同时,任何应用文文本也都有其约定俗成的习惯用语,这既是其内容和形式的需要,也是语言表达的需要。古藏文的雇用契约也有一系列习惯用语,这些习惯用语既是构成这些文书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解读这些契约文书的必由之路。在雇用契约中,“雇用”“佣酬”等这一系列词语是必不可少的,在古藏文中,“雇用”这一动词的未来时和现在时,一般写成“gla”,过去时写成“glas”,“雇佣”则表述为“glarblangste”或“bkol bar bgyis”。另外,“佣酬”这一词也用“gla”来表示,如:“佣酬为白的麦和青稞(glanidkargronas)”②出自南疆若羌米兰古堡遗址,今藏于英国国家图书馆,斯坦因编号:M.I.xiv.112,东方文献部编号Or.15000/429.,“gla”字的这种既作动词也作名词的情形,与现代藏语没有什么实质差别。“佣酬”一词写成“gla thang”或“glabavirin”,“剩余佣酬”写成“glaslad ma”,“作价”写成“thang du bgyiba”,“杂税”表述为“khalphrantshegs”,“支付”表述为(stsald pa)、“如数支付”表述为(gla yang thang bzhin du stsal)。在这些雇佣契约文书中,雇用的酬劳一般都以粮食(“nas”青稞,“khre”粟米)作价,以粮食的形式支付酬劳,没有发现以金银等方式支付酬劳的记录,这与敦煌出土的汉文雇佣契约基本一致。[5]我们收集的十件雇契中,大部分雇契都没有提及雇用的原由,只有两件提到雇工的原因,例如:编号为P.t.1162的雇工契中提到“不能做背夫或无空做背夫(thegmkhan du myIlom nav)”,编号为P.t.1098的雇工契中说雇主“不在家(gzhi la ma mchis)”。也许许多雇用可能是一次性的劳务,所以大部分雇用契约省略了雇用时间,但也有部分雇用契约写明了雇用时间,例如:编号为M.Tagh.0410(Or.8212/1918)雇工契写明雇用时间为“四十天(zhagbzhibchuklas)”,编号为SI P/135 的雇工契牛年秋写明雇用时间为“一整年直到牛年秋九月(glarblangste lo khyudkorglanggyi lo stonslathacungsgyi bar du bkol bar bgyis)”,编号p.t.1162为“三个冬月(thegmkhandgunslagsum)”。

在我们收集的十篇雇用契约中,也就是编号SI P/135、Hedin3、P.t.1162、P.t.1297/4、P.t.1098、P.T.1096、M.I.xiv.57(Or.15000/397)、M.I.xxiii.009(Or.15 000/467)、M.Tagh.0410(Or.8212/1918)、M.I.xiv.1129(Or.15000/429)等中,雇用的人畜的劳务有:“一年长工(lo gla)”“背夫(thegmkhan)”“运送年贡(lo thang skyelba)”“收割十块青稞地(naszhinglhubcubrngasba)”“种植(vtshugs pa)”“画师”(rimomkhan)”“匾”(pan)”“写匾(pan bris pa)”“人畜(myipyugs)”“马匹(rta pho ngangba)”及“官差(rjesblasgyisbskal)”等。在劳务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以及对雇佣的要求,有以下的种种表述:认真劳作(las legs ba)、服从管理(gnyerdgum par bgyis pa)、不服从管理(gnyer mi khums pa)、偷懒(le lo bgyias)、敷衍(gyagyubyasna/phan phuun du gyurna)、损失(chag bar gyurna)、死亡(bsad bar gyurna)、欠缺(cad par gyurdna)、所欠(chad ci byungba)、未到达(ma vbyorna)、死亡和丢失(gum stor du gyur)、损坏(skyonzhugste)、损害(gnod bar gyur)、未收割(ma brngaste)等。

另外,双方对契约的约定表述为“如上所约(dam goangnasbyungbabzhin/dam goangnassmrosbabzhin)”,对契约的“承诺”表述为(mchidkyisvtshalba)、“如此约定”表述为“vdiltartham lags pavivogtu)”“届时不按时交付”表述为“dus der ma phulna”。对违约的双倍处罚“翻倍赔付”表述为“gcig las gnyissubsgyurba”,对契约的反悔“悔约者”表述为“loba”,“不悔者”表述为“mi lo ba”。契约的相关方“见证或见人”表述为“dpang”,“保人”表述为“vjalgnyvkhaslen”。另外,“盖证印”表述为“dpangrgyasbtab”,“盖印”表述为“rgyasbtab”,“画押”表述为“sugrgyasbtab”,“签字”表述为“sugyigtshadkyisbtab”,“盖指印”表述为“mzdubtshadbtab”等。从这些雇用契约中虽看不到有关契约的格式名目和专用术语,但一系列具体的习惯用语清晰明了,这也为我们了解古藏文雇用契约的基本面貌,以及解读这些契约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必要的线索和路径。

三、与当时的汉文雇工契的比较研究

敦煌西域出土的契约文书中也有丰富的雇用契约,为了方便与同时代古藏文雇用契约文书的比较研究,我们不妨先引出一份比较完整的古汉文雇用契约文书,如题为《寅年(822)僧慈灯雇博士氾英振造佛堂契》的全文如下:

“寅年八月七日,僧慈灯于东河庄造佛堂一所,为无博士,遂共悉东萨部落百姓氾英振平章,造前佛堂,断作麦捌汉硕。其佛堂外面壹丈肆尺,一仰氾英振垒,并细泥一遍。其佛堂从八月十五日起首。其麦平章日付布壹疋,折麦肆硕贰豆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豆斗,余欠氾英振壹硕柒豆斗,毕功日分付。一定已后,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叁驮,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章,书纸为记。博士氾英振年卅二(朱印)见人僧海德。”[6]

从藏汉两种雇用契约的格式和内容看,立契时间、雇佣双方姓名、雇用事项、雇用的酬劳及形式、酬劳支付方式、对雇佣的要求、悔约的处罚、见证人、担保人及印章等内容基本一致,但也有部分内容不一致。以上述所引藏汉两份雇用契约为例,二者的格式和内容异同如下。(见表1)

表1 两份雇用契约的格式和内容之异同

从以上的列表及其相互比较来看,两者的格式和内容事项基本一致,稍有不同,也可能是因为两者具体的内容,即雇用所需的劳务不同,抑或是因为两种语言的表达习惯不同,从而出现细微的差别。因为,一者是运送年贡,一者是修造佛堂,两者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和情况,再加上用两种不同的语言文字去描述和记录两种不同的事务,因此,两者在格式和内容上有一定的差别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同时,汉藏两个民族在这一地区长期共同生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交往、交流和交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契约文化的借鉴也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藏汉两种文字的雇用契约有这样的一致性和契合度也就不难理解了。对此,有关敦煌西域出土的汉藏契约文书比较研究的论著都有一致的看法,也就是说学界一致认为古藏文的契约文书的内容和形式特点均受到汉文契约文化的影响。就这两份文书而言,藏文文书中的“先悔者,罚青稞七驮,立即付给不悔方”这种表述,与汉文文书中的“如先悔者,罚麦叁驮,入不悔人”高度契合,这不可能是偶然的巧合,而是相互借鉴和影响的有力见证。当然,这种借鉴也不是全盘的吸收,例如,汉文的“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章,书纸为记”等这种几乎每份契约都有的言辞,在古藏文契约中则找不到与之对应的表述。

同样,藏汉两种雇用契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就这两份文书的比较来看,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语言表达和习惯用语方面。众所周知,汉藏两种文字的纪年方式是有差别的,汉文用干支纪年法,而藏文用十二生肖纪年法,在这些雇用契约里面同样也是如此。以上面的这份汉文雇契为例,其立契时间是“寅年八月七日”,也就是公元822年8月7日;开工时间是八月十五日,也就是公元822年8月15日。与同时期的古藏文雇契相比较,两者除纪年方法有差别外,两者对月份的表述方法也有差别。汉文雇契一般以数字序号来表示月份,如上面的这份雇契;而藏文则将月份表述为春、夏、秋、冬四季,并将四季再分为孟月、仲月和季月等三个月份,如秋仲月、秋季月等。虽然古汉文也有这类表述方法,但至少在这些契约中没有普遍使用,而古藏文契约文书里面却较为普遍。但是,两者对日期的表述没有任何差别,都以数字序号来表示。

从这份古藏文雇工契开头有关雇佣双方的姓名等表述看,它是一份发生在于阗人李玉勒与吐蕃悉董萨部落的汉人武恩子之间的雇工契。从雇佣武恩子的部落归属看,这一契约无疑是吐蕃在此建立部落以后的文书;当然,在吐蕃统治时期,使用吐蕃文或古藏文书写契约也就顺理成章。不过,这也说明在于阗人和汉人之间,或是汉人之间(有这样的契约),也用吐蕃文或古藏文书写契约文书,并且较为普遍。同样,在吐蕃统治时期,也就是吐蕃在此建立部落以后,也有诸多部落所属的汉人之间用汉文书写的契约文书,[7]这说明当时各民族百姓之间用哪种文字书写契约可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语言文字和文化交往的环境相对宽松,这也促进了当时各民族及其文化的交往、交流和交融。也就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包括契约的格式和习惯用语,以及契约制度和精神等在内的各民族的契约文化,相互得到借鉴、吸收和影响。公元7世纪,自吐蕃在青藏高原逐渐发展壮大以后,与中原、河西、西域等地的各民族有了较多的接触,双方时战时和,交往不断,但同时相互借鉴和吸收也从未间断,并且相互吸收的方式也多种多样,甚至包括战争和掠夺等。

通过对两份汉、藏文雇工契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两者在行文格式和习惯用语等方面,既有很大的一致性和共同点,也有各自的风格和特点。这些共同点既是文书内容的需要,也是行文格式的需要,同样也是各民族人民相互交往、交流和交融,以及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和吸收的结果。但是,各民族思维方式、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的不同,以及语言文字和历史文化的不同,又使得各民族的契约文化有所差异,特别在对事物的表述方法和语言习惯等方面,始终保持着各自的风格和特点,这也造就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美美与共的历史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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