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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电出口东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2023-01-25田迎新章建设

商展经济 2022年23期
关键词:技术性强制性东盟国家

田迎新 章建设

(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广东湛江 524022)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不仅在地缘和文化上相近,在国际政治中也有着良好的互动和交流。2020年,面对全球范围内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中国率先从疫 情中恢复,在世界贸易萎缩、经济衰退、人员交往受到严重限制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贸易逆势增长,东盟已成为中国第一 大贸易伙伴。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贸易合作的日益紧密及RCEP协定的实施,中国与东盟各国货物贸易普遍降到“零关税”,各国将会采取隐蔽性更强、标准更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产业。家电出口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涉及安全、电磁兼容、能效、电子辐射等,及时做好东盟各国在家电产品方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能够有效提高企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能力,从而降低出口贸易中面临的风险。

1 我国家电出口东盟贸易情况分析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中国家电出口业绩增长强劲,行业累计出口额776.1亿美元,同比增长31.4%,其中出口东盟的数据尤为亮眼,中国家电出口东盟的出口额同比增长29.2%[1]。从出口东盟的家电类型来看,微波炉、电蒸炉、面包机、吸尘器等厨房和环境清洁小家电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青睐,增速较高[2]。东盟国家成为我国家电出口贸易中重要的增量市场,我国家电出口东南亚市场有着远大的前景。

2 出口东盟家电产品面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分析

2.1 强制性安全标准及认证要求

东盟国家中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和越南均建立了强制性安全标准及认证要求,老挝和柬埔寨则直接使用国际标准及证书,中国家电产品进入东盟市场需要满足各国的安全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关认证[3]。

2.1.1 印度尼西亚SNI认证

印度尼西亚于2007年9月开始实施国家标准认证制度——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SNI),在管制产品清单内的家电产品出口到印度尼西亚都必须有SNI标志。2021年10月27日,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局(BSN)发布2022年度国家技术监管计划(PNRT),使用锂系二次电池作为电源的便携式移动电源的安全要求被纳入计划管制产品清单中。

2.1.2 马来西亚的SIRIM认证

从1969年开始,马来西亚实行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认证制度,马来西亚工业标准研究院(SIRIM)是其唯一的认证管理机构。SIRIM认证的申请和管理是由SIRIM QAS国际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并签发SIRIM证书。SIRIM QAS认证的产品涵盖电器产品、防火设备、机械产品等,主要采用的认证模式为:产品测试、工厂检查和市场监督。SIRIM自2021年2月改变了SIRIM证书格式,新的格式中包括模块和其他信息在内的所有项目细节都将显示出来。

2.1.3 泰国的TISI认证

泰国TISI认证制度包括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家电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领域,由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负责相关产品标准的制定、认证和监督。近年来,泰国TISI发布多项涉及家电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主要包括LED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头、电熨斗等的强制性安全要求。2021年,泰国实施带有二维码的TIS标签政策,消费者可以在TISI网站上查询到相关产品的TIS证书。

2.1.4 新加坡的CPS计划

新加坡CPS计划全称《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注册计划》,该计划规定管制产品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授权机构进行注册,取得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申请注册并粘贴安全标志,产品才能在新加坡销售。2021年7月,新加坡消费品安全办公室更新了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条例中高危管控产品的安全标准要求,自2022年7月13日起强制生效。

2.1.5 菲律宾的PS认证和ICC认证

菲律宾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包括PS认证体系和ICC认证体系,其中PS认证体系主要针对国内产品,ICC认证体系主要针对进口商品。菲律宾标准局(BPS)负责制定、采用、实施和促进菲律宾国家标准,部分被BPS列入强制认证清单的产品须获得PS认证证书,进口商需取得ICC清关证书,并分别在产品上贴PS和ICC标识。2021年,菲律宾发布了关于电线电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技术规定。

2.1.6 越南的CR认证

越南电子电器认证的监管机构是越南科学与技术部(MOST)和越南标准质量局(STAMEQ)。越南认证中心和越南质量保证和测试中心是越南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两机构均隶属于STAMEQ。生产、进口和供应商应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评定证书,并在产品上加贴合格标志(CR标志)才能进入越南市场[4]。

2.1.7 印度的ISI认证

印度独立后,政府在新德里组建了印度标准协会(ISI),并开始实施产品认证制度(ISI标志),所有列入强制性目录清单内的产品,都必须通过ISI认证并加贴ISI标志,才能进入印度市场合法销售。

2.2 能效或资源消耗限量要求

东盟国家出台多项能效及资源消耗限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泰国的《促进能源节约法案》《能源开发与促进法案》,新加坡的《能源节约法案》等。东盟成员国中,文莱、老挝、缅甸及柬埔寨没有制定能效相关制度,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都制定并实施了强制性或自愿性的能效标签认证。

2.2.1 印度的BEE能效认证

印度BEE能效认证于2006年开始实施,印度能源效率局是印度BEE能效认证制度的实施者,主要负责印度能源标签计划的开发、制定及实施。印度出台了《能源节约法》及相关电器产品的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管制清单内产品的能效标签样式及标示方法。

2.2.2 新加坡NEA认证

2007年3 月,新加坡宣布家用空调和电冰箱引入强制性能源标签制度;2007年6月,新加坡发布了《环境保护与管理法》(EPMA),规定注册商品应加贴能源标签。有意在新加坡供应受管制货物的进口商和制造商,必须向国家环境局 (NEA) 申请成为注册供应商,注册供应商还必须在供应商品之前注册受监管的商品;2019年11月,新加坡国家能源局(NEA)实施了新的能效要求MEPS和MELS。

2.2.3 泰国能效制度

泰国的能效管理分几个层面:一是特定的产品需要满足最低能效性能标准(MEPS),如电冰箱和房间空调器;二是根据节能冰箱计划,覆盖范围内的冰箱和冰箱冷柜需要加贴强制性能效标签;三是自愿性的能效标签项目(“Number 5” labeling program)适用于日常家用耗能较大的电子电器产品,包括电风扇、电饭锅和部分灯具产品等。2021年,泰国工业部依据《工业产品标准法》发布了家用洗衣机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关于将家用洗衣机指定为符合工业标准规定的能效要求的工业产品的部级条例》。

2.3 电磁波限值或电磁兼容要求

菲律宾卫生部卫生设施和技术局于2002年对暴露于频率3kHz~300GHz的无线电频率辐射危险的控制进行了规范。2007年,菲律宾贸易工业部产品标准局通报了关于电磁兼容性的规则和法规,规定了关于易受电磁干扰或性能易受此类干扰影响的所有电气或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及需要防止电磁干扰的主要设备列表。

2004年7 月,泰国工业部泰国工业标准研究院(TISI)发布了强制标准《个人计算机及功能部件:无线电干扰限值》。该标准规定了个人计算机及功能部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并规定了9kHz~400GHz频率范围的限值要求;2011年9月,泰国国家广播电信委员会通报并修订了系列草案,包括电信终端设备电磁兼容性技术标准、电力线通信(PLC)技术标准、使用演进通用陆地无线接入(E-UTRA)技术的国际移动通信(IMT)设备技术标准。对通信等设备的电磁兼容和无线电频谱强制合格评定作出规定;2019年,泰国更新了电磁兼容性标准和电气安全标准。

2.4 有害物质限量或控制要求

2015年7 月,新加坡国家环境署(NEA)提出将6种电子电气设备(EEE)中的限制使用危险物质(RoHS)包括在环境保护与管理法案(EPMA)一览表Ⅱ中。新加坡限制使用危险物质(SG RoHS)来自欧盟关于限制使用危险物质(RoHS)的指令2011/65 EU。国家环境署(NEA)于2015年第4季度在新加坡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新加坡限制使用危险物质(SG RoHS)。

2015年7 月,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污染控制局(PCD)通报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及其他废弃产品法案草案B.E,其中包括产品管控、废弃产品管理、目标设定、收益管理和基金资助、监督和管制及违法处罚等规定。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快开展标准比对和中国——东盟技术标准差异研究

东盟国家技术贸易措施繁多且语言复杂。一方面,随着RCEP的生效实施,东盟国家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运用越来越重视。2021年,东盟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数量创历史新高,呈快速增长趋势,远超世界同期平均水平[5];另一方面,东盟采用多种官方语言,例如泰国语、越南语、缅甸语等7种语言,造成相关技术标准的翻译研究困难。针对以上问题,应积极开展针对东盟国家技术标准的翻译和比对工作,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效限量、标签标识等方面分别整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技术标准差异,并提出应对东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指南与策略。

3.2 政府部门积极健全东盟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快建立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商务、市场监管、经信多部门和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席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实施针对东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各省、市现有WTO/TBT通报预警信息平台的功能,建立东盟家电出口产品召回数据分析整理、通报预警、应对培训等全面应对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向相关企业发送召回信息、TBT通报信息。

二是积极利用RCEP等相关协议和原则,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帮助出口遇阻企业积极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建立健全企业、政府、社会团体和专业机构联合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在应对技术贸易壁垒中的不同作用,保证我国家电出口企业的利益,从而促进中国-东盟外贸持续健康发展。

3.3 出口企业主动创新,跨越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针对东盟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逐年增多和要求日趋严格的现状,家电出口企业只有依靠强大的技术力量和创新能力,才能帮助企业获得长久发展和跨越技术贸易壁垒。

一方面,我国家电出口企业应积极学习并掌握东盟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注重企业人才培养与产品创新,加大科研投入,进而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指标,将产品定位在国际先进水平,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另一方面,企业应重视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在家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东盟各国普遍效仿欧美国家做法,并采用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只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按照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才能减少产品出口过程中面临的各种认证和检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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