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的民族地方经验:广西恭城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探析
2023-01-20刘训智
刘训智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恭城”)的婚姻家庭习惯法在婚姻家庭制度中极具特色,在当下推行法治、崇尚现代文明的时代,这些习惯法依然沿用,可见其活力以及独到之处,对于今日的婚姻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都还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为整个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以及乡村振兴提供有益经验。
一、广西恭城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亲属结构
在传统社会,宗法制度在汉族地区长久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是家长制和父权制,其鲜明结构特征是“家国同构”。而瑶族社会组织的结构特征则是“家族同构”,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便是这一结构的鲜明体现。恭城瑶族社会的习惯法遵循的是“家庭-亲房-宗族”这一建构模式,家、房、族合一便是瑶族的社会构成,在这种家族同构的亲属关系中,习惯法奉行“娘亲舅大”和“爷亲叔大”的规则,舅权与叔权在亲族关系中并驾齐驱。
(一)家庭-亲房-宗族
家庭是构建亲属关系的基本单位,在汉族的宗法制度里,“家法族规是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141。汉族宗法制度的结构是家国同构,而在恭城瑶族的亲属关系中,则是家房族同构组织规则。瑶族支系众多,但一般均保留了家-房-族型的家族宗族组织,这是一种血缘性和地域性相结合的、存在着父权、族权的宗法组织[2]379。家庭是习惯法规制的基础,而这一基础又是建立在婚姻制度之上的,按照瞿同祖先生的观点:婚姻的目的既以传宗接代为中心,“始终不离祖先与子孙的关系,我们不难明了婚姻对于家族关系重,而对于个人关系则极轻微,从婚姻的缔结到婚姻的解除无不表现此种征象”[3]108。祖先与子孙的关系便是家族,这是以家庭为中心来建立的,其中出现嫡系分支便以房来组织建构,一个祖先之下不同的家庭和亲房便构成了同宗的亲族,是为宗族。
恭城瑶族同一个祖宗的某一个姓的家族之下由于子孙增多,又分为若干个血缘小集团,前者称为“族”,后者称为“房”,合起来则叫“房族”[4]319。目前瑶族社会对房的划分是以直系血亲为基础的,三代以内为房,超出三代便是族。比如同胞兄弟,其儿女便是属于房上的兄弟姐妹(同一个祖父的兄弟姐妹)。同一个祖父母的兄弟,其儿女便是同一曾祖的兄弟姐妹,属于同一家族的亲属,再往下繁衍,亲属关系就不断分散。这些分支家庭、亲房合在一起便是同宗的家族,称为宗族。招郎入赘婚、留招、留娶都是构建家庭和亲缘关系的具体方式,不会存在歧视入赘的女婿、留招的女婿、留娶的媳妇的情况,所以,这样构架起来的家庭和亲族关系都很和睦。瑶族在祖先信仰与仪式、继嗣制度、家族公产等方面的权利与规则都有具体的习惯法规定,一些大家族或组织严密的家族都设族长或房长来管理族内各种事务[5]129。新中国成立后,已不存在形式上的族长和房长,但是家族中年纪最长、辈分最高的就是具有族长和房长地位的人,房族和家族中的重大事项都由其决定。
(二)血缘之外的亲属建构方法
另外,恭城瑶族的习惯法中还有三种构筑家庭关系的方式:一是生养死葬协议,即遗赠扶养协议;二是认老同;三是拜养娘。
1.生养死葬协议
瑶族社会的生养死葬协议是在自然人年老无子、女儿出嫁或者丧偶孤寡的情况下,首选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签订生前扶养、死后安葬的协议;如果无亲无故,便与亲缘关系之外的自然人签订生前扶养、死后安葬的协议,抚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便构建起了亲属关系,世代相传,在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将其纳入本家香火祭祀。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后,扶养人可以是集体组织。继承法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是非亲属间的扶养和财产继承问题,不涉及亲属关系的建构。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完善,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但是在恭城瑶族社会,生养死葬协议的扶养人都是自然人,村集体(村民委员会)只是作为中间人出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时由村集体加以确认。
2.认老同
瑶族的认老同也称为“打老庚”(又称“打同年”),不但与本民族人打老庚,而且和其他民族同辈人打老庚,拜认老庚后双方结下生死之谊,双方家庭也就成了庚亲至交,老同关系一般不传给后代,但子孙要按长辈结拜老同的关系来称呼[6]193。比如,同龄男子成为老同之后,他们的子女称呼对方为同龄爷,相互之间形成兄弟姐妹的关系。认老同这种方式依靠的不是血缘而是情谊,同龄之人可以互为兄弟或姐妹,认定老同之后,便亲如家人,相互走访,形成血缘之外的家族关系。瑶族习惯法中的认老同与汉族传统的结拜有类似的地方,但是在年龄上有要求,过去认老同需要同年同月同日出生方可,随着历史变迁,逐渐转变为同年出生也可以认老同。认了老同之后,便是一家人,双方均以家人相待,伯、叔、姑、婶、子侄的亲属关系得以建立,这是血缘之外的建构方式。
3.拜养娘
有学者在恭城三江乡黄坪村考察时将当地拜养娘的习俗称为“拜干亲”,一种是拜人为干亲,一种是拜自然物为干亲[7]280。这是相关学者进行田野调查时对认养娘的认识。这种习俗也称为拜寄,“拜寄有拜人、拜物,认为经过拜寄,可以从所拜人、物中获得新的生命。拜水则似水长流,拜木则似木长青,拜岩石则像岩石般坚硬,拜土则像土能生财。”[6]227认养娘是选择村寨中身体健康、勤劳能干、颇有威望并育有子女的中年妇女作为自己的养娘,认了养娘之后便是一家人,按照年纪、辈分构筑血缘之外的亲属关系。瑶族社会的认养娘原来具有迷信的因素,过去遇到小孩体弱多病或者经常无故啼哭,父母便认为这是鬼魅作祟或者命里有灾,需要一个与小孩生辰相合的养娘来镇住邪祟、消灾避邪,保证小孩健康成长。另外,部分父母也会请算命先生为小孩子算生辰八字,如果八字存在不足,比如五行有缺,就需要认养娘来弥补,以利于孩子成长。
(三)舅权和叔权
广西恭城瑶族社会素有“娘亲舅大,爷亲叔大”的习惯法。娘亲舅大是指在家庭或者家族中身为舅舅具有对外甥家庭诸多事项的处置权力或者权威,这是家族权力结构中母系一方很重要的内容。除了瑶族社会有娘亲舅大的规则,其他少数民族也有相同的民俗。比如,贵州许多苗族中也流传着“娘亲舅大”之说[8]。爷亲叔大是指身为家庭中的伯叔也具有处置子侄家庭重大事项的权力,这是家族权力结构中父系一方的重要内容。对于伯叔的相关权力,除了汉族宗族关系中有类似内容,其他少数民族则很少。
这些乐手中,樟树年最高。一千岁,对人来说,实在太长,要十几代人的接力才能活出它的模样。十几代前的祖先,对后人来说,只是一个概念,甚至连概念都是模糊的。一般情况下,人能够记住的不过四代,再往前,或许只是家谱上的一个符号罢。
1.舅权
在汉语中,舅舅是指母亲的哥哥或弟弟。所谓“舅权”就是指舅舅在外甥的婚丧喜庆等重大家庭事务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威。“天上雷公,地上舅公”“天上老鹰大,地上娘舅大”的俗语所反映的就是指舅父的这种地位和权威[9]。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舅权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时母系权利的一种转化,当母系社会瓦解时,父权制以及夫权制成为社会主导,却无法抹除母系社会的残留思想和观念,于是就产生了舅权,以平衡和制约夫权以及父权的扩张。舅权在西南各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这可从“姑舅婚”曾经的盛行窥见一斑。舅父作为母系亲属中唯一可以确认的男性,在父系社会中,充分享受着女方代表和父权原则的优势,交织着父权制的普遍原则和母权制遗留下来的历史惯性,在对父系家庭父权、夫权的约束与抗衡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忠实地执行着其姐妹和外甥监护人的职责,以减少其姊妹、外甥可能受到的伤害和损失,并对其姊妹、外甥的社会失范行为进行矫正,甚至给予处罚[10]215。其他少数民族的生活中关于舅权的习俗比比皆是。比如,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青年结婚时,都不会忘记给“舅父钱”,有些民族的“舅父钱”还必须超过给女方父母的彩礼[11]。舅舅的地位之高,由此可见一斑。
当今恭城的瑶族社会,舅权一直在延续,正是舅权的存在对瑶族人的亲属关系的维系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甚至如学者所说“稳定了整个民族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民族凝聚力”[12]。瑶族民众在婚姻家庭制度中通过舅权巩固两姓之间的亲属关系,消弭夫权和父权对女性一方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稳固。随着历史的变迁,现代文明逐步深入人心,对瑶族习惯法中的舅权规则形成一定冲击,但是“舅权是接力棒,起着承上启下的平衡和中介作用,即使舅权历史性地完成了接交使命,它尚且演变为一种风俗,隐隐约约地闪烁着过渡时期的亮点。”[13]恭城瑶族社会在家庭婚姻、丧葬等活动中都凸显了舅舅的权力,无论是仪式的举办还是彩礼的置办等都有舅舅的一席之地,而且是很重要的地位,足见恭城瑶族社会对舅权的重视。
2.叔权
除了娘亲舅大,爷亲叔大也是恭城瑶族习惯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汉语里,叔在兄弟辈分中是第三,所谓伯仲叔季,指兄弟排行的次序,伯是老大,仲是第二,叔是第三,季是最小的[14]103。在古汉语中,伯通把,即把持家政的意思,与其同义的“兄”字,从人从口,所代表的是在家里发号施令的人,所以伯是老大的意思。但是,在恭城瑶族的亲属关系中,没有伯仲叔季的划分,只有伯叔,在习惯法中,爷亲叔大中的爷代表父亲是毋庸置疑的,对于叔的界定,应当包括伯。根据笔者走访部分村寨老人会的资深会员得到的信息显示,叔并非只是指父亲的弟弟,而应该作广义的解释,既包括父亲作为老大时的弟弟,也包含父亲的兄长,也就是说伯父和叔父都是叔权的享有者。
叔权比之于舅权是来自两个不同家族的权力,舅权是瑶族社会平衡男女权力的安排,叔叔(伯父)作为父亲一族的血亲,在子侄的婚姻大事和日常生活中享有较高地位,则是对于亲房和家族关系的重视。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新人的叔叔享有较高地位。在女方送亲的队伍中,叔叔(伯父)是大客的首选,其次才是女方的兄弟。而在男方接亲的人员中,男方家的叔叔(伯父)则是迎接大客的首选。这样的习惯法正是对舅权的适当平衡,是血亲与姻亲衔接的重要内容,为日后亲属关系的建构提供了重要的仪式和生活基础。
(四)恭城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婚姻解除
新中国成立前,恭城瑶族家庭丧偶的,如果是入赘婚,可以留招和留娶;一般婚姻中,男子丧偶则可以随时再娶。对于离婚,由于受封建思想影响,基本持排斥态度,并设定一些条件限制离婚。新中国成立后,恭城瑶族社会的婚姻观念逐渐转变,对于婚姻的解除比较宽容,除了丧偶之后的留招和留娶,亦可以再娶或改嫁,对待离婚也秉持自由的观念。
由于恭城瑶族过去一直面临劳动力缺乏的问题,所以在丧偶之后,婚姻虽解除却不会直接解除家庭和亲缘关系,而是通过各种方式保证家庭结构的完整和劳动力的补充,以延续香火。在一般的家庭中,男子丧偶可以随时再娶,女子丧偶可以留招,即招夫养子。入赘婚的家庭,如果入赘的女婿丧偶则可以留娶,女子丧偶也可以再行招赘。恭城瑶族社会对于丧偶后的再婚比较宽容,主要是考虑劳动力丧失和赡养等层面的问题。
2.离婚
恭城瑶族在新中国成立前对于离婚是有限制条件的,尤其是入赘婚中,提出离婚的一方要请亲友吃饭,入赘的女婿要退回身价钱;在财产方面,不得带走女方的财产,并立下字据。进入现代社会,受现代文明的影响,恭城瑶族社会对于离婚秉持比较开放的态度,夫妻双方如果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可以协商好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之后解除婚姻关系,即协议离婚。在现代法治精神的浸润下,也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离婚问题的情况。
二、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宗祧关系
在瑶族社会,家族的建构是以家庭为单位实现的,宗祧关系主要是以血缘为基础,以宗族祠堂为祭祀场所,以家族宗谱为表征,通过香火传承形成稳定的宗族关系。
(一)宗族祠堂
在家族和宗族的祭祀上,恭城瑶族社会过去基本上是“各村都有祠堂,有的是同姓一个,也有的是两姓一个,前者是同一祖公,而后者则不定,一般是甲姓借用乙姓的祠堂来供奉祖宗而已”[4]320。供奉宗族先人的祠堂是人们缅怀祖先、追溯族源、开展宗族传承教育的重要场所。新中国成立以前,瑶族社会中比较富有的家庭和家族才有能力修建祠堂。比如,建于光绪六年(1880年)的恭城豸游村周氏宗祠,它是恭城最豪华、建筑艺术水平较高的祠堂,其方位坐西朝东,占地面积1 291平方米[2]316。目前恭城各乡镇村寨还保留不少宗族祠堂,比如,栗本镇上枧村潘氏宗祠、恭城镇庄埠村彭氏宗祠、观音乡狮塘村杨氏宗祠、西岭镇村董氏祠堂等。祠堂中,一般都会刻碑立于大堂或者镶于墙壁,碑文的内容反映族人修建、重建祠堂的过程,捐献钱资的族人名单等。如观音乡狮塘村杨氏宗祠就有一块“鼎建杨氏宗祠碑记”,记载了杨氏泰公的生平以及捐资建祠的族人姓名和具体钱款数额[15]205。这样的碑文记载可以长期保存,为本家族和宗族的源流考证以及家风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材料。
另外,恭城还有几种特别的“祠堂”:一是以庙宇为祠堂。比如,西岭镇新合村的瑶族,其庙堂就是祠堂,历代祖先神与其他神家的神像都摆在一个庙堂里,共享族人的奠祭。二是上文提及的几姓合祠。比如,三江乡的瑶族,有的两姓一祠,一般是甲姓借用乙姓的祠堂来供奉祖宗。西岭镇杨溪村也曾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杨姓和蒋姓联姻后共同修建祠堂,两个家族的祖先神被安放在一起,共同祭祀。“杨家女性嫁入蒋家为媳妇,为保证两姓间的团结而共同修建一个宗祠共同祭祀两家先祖。”[16]这样的做法不影响各家族的祭祀,相反它为共用一个祠堂的不同家族之间的团结提供了契机,也解决了某一家族因经济力量薄弱而不能单独建立祠堂供奉先人的困难。
(二)家庭祭祀
在恭城瑶族社会,没有祠堂的家族一般在长房家里设香火堂,当地称为堂屋(广东部分瑶族则称为“厅”)。堂屋里张贴香火纸,作为祭祀先人的场所。广西十万大山的瑶族分支山子瑶,在家族头(族长)家设立“正堂香火”,每月初一、十五由家族头负责进行祭祀,到了大节,每户来一男性代表集中祭祀[2]317。有堂号的家族会在香火纸的横匾上写祠堂的称谓,比如朱氏家族的堂号是“紫阳堂”,朱姓人家的香火堂就会张贴“紫阳堂”的横匾,莫氏是“钜禄堂”,刘氏则是“校书堂”。没有堂号的则以家中的香火堂作为祭祀的场所,香火堂上的香火纸只写“祖德流芳”的横匾,主位一般是“天地国亲师位”,供奉天地、国家、宗亲、师长。过去瑶族社会普遍奉行“瑶还瑶,朝还朝”的原则,没有君王,主位书写“天地宗亲师位”。受民族融合和文化交汇的影响,主位也会书写“天地君亲师位”[17]4-11,供奉的神祗是天地、君王、宗亲、师长。封建帝制被推翻之后的民国年间,香火纸上的主位便以国代君。目前,当地瑶族家庭的香火纸上还保留这三种不同的书写方法,只是祭祀天地和家国、先祖时,不再有封建阶级关系方面的考量。
(三)家族宗谱
在恭城瑶族社会,遵循“树大分枝,人多分家”[18]99的原则。一个瑶族家庭兄弟多了就会分家,兄弟分家后一般会另建房屋居住,此时的香火堂一般仍然设在老宅,逢年过节或遇重大事件便聚在老宅进行祭祀、议事等活动。家族和宗族的具体承载形式是家谱和族谱,这是见证瑶族社会家族和宗族发展的重要书面材料。恭城瑶族人数较多的姓氏都会编制族谱,家谱则是根据各家情况来决定是否置备。族谱是一个宗族集体记忆的重要载体,体现了族内成员的身份、关系和地位,一般记载先祖源流、发展历史、名人轶事、字辈排行、家训族规、亲缘结构、祠堂所在等内容。家谱是直系血亲的历史记载,内容没有族谱所记载的复杂,一般只是记载姓氏来历、字辈排行、名人仕宦、家训等内容。在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方洞村居住的瑶族则还保留着过去的《家先单》,将祖先之名登入《家先单》延续家屋[19]185。由此可以看出,恭城瑶族在经过长期的民族融合之后,将汉族文化中的族谱、家谱引入本民族的宗法文化,其实质是将过去的《家先单》进行了丰富和完善。恭城瑶族社会的家谱和族谱是瑶族家庭关系和亲缘结构的文字记载,寄托着家族成员的家庭和族际身份,是本族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重要依托。
三、瑶族乡村振兴的法治资源:恭城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经验与展望
瑶族习惯法随着瑶族群众的迁徙和瑶族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尤其是恭城瑶族社会,属于瑶族群众迁徙后形成,同时不断有其他民族迁入恭城居住。瑶族作为当地的主体民族之一,不断吸收新的文化元素,习惯法也形成了兼收并蓄和自我创新的机制。最为典型的就是瑶族村寨将生活中的习惯法通过村规民约这一自治形式加以巩固,这是对国家推行法治、民族自治、村民自治的良好回应。恭城瑶族的习惯法不断发展,以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表现出了巨大的活力,其内在的经验是宝贵的习惯法资源,对当今瑶族地区的乡村振兴和民族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恭城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积极意义
恭城瑶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变迁发展至今,塑造了当地的基本社会形态,为民族的传承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现代社会,恭城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仍然是型构当地婚姻家庭形态的重要力量,其中的平等思想、自由观念、契约精神和敬老传统既是当地的良好家风,也是社会治理的有益因素,有着积极意义,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1.尊尚平等思想
恭城瑶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男女平等的思想,女子出嫁、男方入赘都一视同仁,平等享有家庭各项权利,利于构筑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学者指出“瑶族的婚姻习俗,使男女地位平等,男方到女方家上门不受歧视,寡妇再嫁也不受禁止,同时也解决了双方家庭的后顾之忧”[20]57。这样的平等思想对瑶族家庭关系、社会结构起到了稳固作用。正是这种平等思想的浸润,建构了当地瑶族社会和谐的家庭、家族关系,为这一民族的团结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贯彻自由婚姻观念
恭城瑶族对于婚姻一直秉持自由结合的观念,男女婚恋自主,只要不违反习惯法,均不加干涉。这一自由观念有利于当地瑶族接受现代文明不断丰富发展习惯法,形成了兼收并蓄的特征。这也成为我们重塑地方社会文化秩序的重要思想来源。
3.注重契约精神
恭城瑶族一直以来都有运用契约来规范生活的传统,除了财产方面的契约,婚姻大事也有契约规范。上文提及的入赘婚就存在契约,在近现代称之为入赘合同书。过去结婚不用登记,多以口头形式的入赘契约来规范婚姻内容,后来采用书面形式。当下也还存在这种契约,只不过多采用口头形式,这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
4.培育敬老传统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恭城瑶族社会习惯法的重要内容。瑶族家庭对老人尊敬有加,孝顺老人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父母从小就会教育自己的孩子孝敬老人。如果有年轻人不尊重老人、不孝顺老人,会受到习惯法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是道德谴责,同时,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会疏远甚至排挤这样的人,使其无法融入当地的社会,最终无法在当地立足。这是传统熟人社会中常用的制裁手段,在现代社会里,这样的惩罚方式仍然具有威慑力,是当地传统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恭城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未来展望
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面临一个重要的客观事实就是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正经历高速发展,这对恭城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关注、研究恭城瑶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这样才能总结经验,使这种婚姻家庭习惯法在社会发展的大潮中焕发蓬勃生机。
1.恭城开展“三心三治一守”,开创乡村治理新模式
近几年,恭城依托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探索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把“治理有效”嵌入乡村振兴的实施过程,提出“忠孝心、敬畏心、互助心”“自治、德治、法治”“守规矩”(“三心三治一守”)的乡村治理模式,融入国家治理的现行理念,结合恭城良好的民间习惯法资源,通过运用法治宣讲、文化活动等方式推动“三心三治一守”活动的开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恭城淳朴的民风、和谐的家庭关系、稳定的社会秩序得以维系。这一社会治理模式是恭城结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利用当地婚姻家庭习惯法等本土资源进行的开创性探索,为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的乡村治理提供了有益经验。
2.恭城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未来发展
恭城瑶族习惯法构建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影响当地瑶族民众生存发展的生活框架之一,其中的许多内容有其合理性和时代价值,是重要的少数民族乡土文化资源,应当吸收习惯法中的优秀元素并引入现代文明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指出:“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家风。”[21]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22]。201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23]。2021年4月29日通过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国家层面的政策和立法为恭城瑶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即依托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掘自身的习惯法资源,不断开创乡村治理的新局面。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恭城瑶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是当地文化建设、法治发展的重要资源,通过对习惯法进行整理、挖掘和保护,可以赋予习惯法现代内涵,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当地瑶族社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