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所见秦代“冗爵”制度考论
2023-01-13罗昭善
罗昭善
提 要:《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中出现的“冗爵”是指秦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冗日期满后授予的爵位。“冗爵”制度较早创设于统一战争中的秦王政时期,秦朝建立后一直沿用。秦代的“冗爵”与军功爵存在同样的效力,除授予方式不同外,其与军功爵并无差别,“冗爵”与军功爵的授予与管理,应属同一系统。秦代“冗爵”的授予以冗日期满为限,冗者若在冗日期限内犯罪,应视犯罪轻重程度,以及冗者身份是否转变成为刑徒来确定期满后是否授爵。岳麓秦简所见“冗爵”制度应是秦为新地或它郡募集人手而出台的特殊举措,其与传世文献中秦募民、迁民或入粟拜爵等特殊授爵政策的出台或具相似性。
秦代爵位的高低与政治、社会地位休戚相关,君主在授予爵位时注重赏罚得当。《商君书·错法》说:“明主之所贵,惟爵其实,爵其实而荣显之。”1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3,《错法》,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5页。即指出君主对于百姓爵位的授予需要有其适当性。关于秦代的爵制,西嶋定生与朱绍侯先生对爵制的产生、演变、授予、管理,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以及爵制与社会秩序等作了系统考察。2[日]西嶋定生著,武尚清译:《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但在新刊《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中,发现了以往未曾出现的“冗爵”,这对于进一步探讨秦代爵位制度提供了新材料。故此,本文试先梳理岳麓秦简“冗爵”相关简文,用以考察秦代“冗爵”的内涵,同时对秦代“冗爵”制度的适用时间,“冗爵”与军功爵关系及“冗爵”的授予做一考察。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一、岳麓秦简“冗爵”相关释文考释
“冗爵”之称不见于传世文献,已刊秦简中,仅《岳麓书院藏秦简》(后文简称《岳麓秦简》)第七卷出现3次,为考察之便,先将关于“冗爵”的材料移录于下:
(1)116/0580:缭(撩)前冗日,冗日备,解冗爵一级以除戍,许之,便,有等比。 ·四□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2年,第99页。
(2)117/0598:□冗爵及日,日备而欲复书冗者,许之。它如律令。 ·十一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第100页。
105/0733:发冗募、冗佐,及为新地发吏拜爵者,约毋过先拜二级,已前拜过二级者,以此令
107/0501:县官盈六岁以上,其冗佐史约,佐居署半其约,谒弃冗日归冗爵【佐】史者,(又)许之。 ·廿ー3上引简文已据笔者文中考察进行部分调整,与整理者释文略异,特此说明。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第95—96页。
上引3组简文多有残缺,篇目归属无法确定,但3组简文尾端皆有编号,且文末以“许之”结尾,性质上应属秦令。为考察之便,先对简文进行一番梳理。
上引3组简文多有残缺,篇目归属无法确定,但3组简文尾端皆有编号,且文末以“许之”结尾,性质上应属秦令。为考察之便,先对简文进行一番梳理。
材料(1)中有“缭前冗日,冗日备”之语。“缭”,《说文》曰:“缭,缠也。”4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47页。释“缭”为缠绕无法使得文意通达,故笔者窃以为“缭”应假借为“撩”。《说文》:“撩,理之也。”段注:“撩捋整理也,《通俗文》曰,‘理乱谓之撩理。’”5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599页。《庄子·盗跖篇》:“缭意体而争此,不众惑乎!”唐陆德明《经典释文》:“缭,理也。”6郭庆藩撰,王孝鱼点校:《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015页。可见“缭”“撩”皆以尞为声符,声韵相同,可通。故“缭(撩)前冗日”即是梳理此前冗作的日数,“冗日备”则是“缭(撩)前冗日”的结果。《岳麓秦简(陆)》253/1810记载:“·臣请:令泰史遣以为潦〈辽〉东县官佐四岁,日备免之。”7潦东,即辽东。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年,第180页。吏民在官府从事一定期限的职役,任职期满即是日备。故材料(1)所载令文大致用以说明秦代“冗爵”的效力,即吏民因约期获得的“冗爵”需在冗日期满后才能生效。
材料(2)前文残缺,关于“复书”,应即回信,亦可引申为回复之意。如《左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276—1277页。冗者在与官府制定的冗日期满后,可以提出与官府重新约定日期再次冗作。因此,冗者是否冗作并非由官府强迫进行,秦简所见冗以及冗募应是征召性质。
材料(3)有4支简,简文内容虽存在关联,但因简牍之间残断严重无法直接编连,故分述之:
其一,简0401是官府对所冗不同群体以及群戍卒在新地与它郡“贷食署所”的规定,其中涉及四类情况:1.冗不署新地;2.冗不署它郡;3.群戍卒署新地;4.群戍卒署它郡。“贷食署所”是指由官府提供饮食并按日计算钱数,其间通过供役来抵偿债务。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简133:“有辠(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公食者,日居六钱。”9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1页。里耶秦简9-630+9-815:“司空色爰书:吏以卒戍上造涪陵高桥难有赀钱千三百卌四,贫不能入,以约居,积二百廿四日,食县官,日除六钱。”《校注》认为“以约居”即约定以居的方式偿还赀钱,即居赀。1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66—167页。可从。“赀戍”与“冗戍”在戍役征发方式上虽有差别,但在“贷食署所”的方式上一致。简0401的大意是说:冗不署新地、冗不署它郡的群体以及群戍卒署秦新地和它郡的,需由所在的官署提供饮食,并以居作的方式来抵除债务,超过千钱以上……(后文缺简)。
其二,简0733首部残缺,内容上为征发冗募、冗佐,以及为新地发吏并约定授爵的相关规定。在授爵规定中,“毋过先拜二级”当与后文“前拜过二级者”形成对照,新的规定下,秦代征发冗佐、冗募等约定拜爵不能超过二级,以前拜爵若超过二级的,现在应根据新规重新调整。可见秦代征发冗者约定授爵存在等级限制。简0733大意是说:征发冗募、冗佐或是为秦新地征发官吏,当授爵者应进行约定,爵位授予不能超过二级,此前授爵已超过二级的,现在以此令……(后文缺)。另外,简C10.3-2-3仅有“佐史”“冗募”可辨,不赘言。
其三,简0501起首“县官盈六岁以上”所指不明,或是指秦新地设立的官府超过6年。1《岳麓秦简(伍)》030/1018+031/1014:“廿六年正月丙申以来,新地为官未盈六岁节(即)有反盗,若有敬(警),其吏自佐史以上去……皆以彼(被)陈(阵)去敌律论之。吏遣许者,与同辠。”“新地为官未盈六岁”指的是官府设立未超过六年。据此可见秦人社会治理中“数以六为纪”的观念流行广泛,于此问题的探讨可参见安子毓:《秦“数以六为纪”渊源考》,《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4期;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48—49页。后文“其冗佐史约,佐居署半其约”颇费解。所谓“居署”是指所居作的官署。里耶秦简8-60有“谒令亭居署所”。2“亭”,人名。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3页。西北汉简亦有“居署”,日人冨谷至认为“居署”是指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3[日]冨谷至编,张西艳译:《汉简语汇考证》,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第108页。大致可从。简文中的“约”与“半其约”,应与它处秦简所见约日有关。里耶秦简8-1563“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窃敢【言】之: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仓貣食。移尉以展约日。敢言之。”4依句式,应漏一“言”字。《校注》认为:展,记录,校录。“约日”,疑指署迁陵的日期。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61页。亦可参见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七)》,“简帛网”:http://www.bsm.org.cn/?qinjian/5898.html.2012年6月15日。伊强、齐继伟先生认为“展”是延缓、延长之意。6伊强:《里耶秦简“展……日”的释读》,载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六》(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43页;齐继伟:《秦汉赋役制度丛考》,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年。吴方基先生则认为“展”当是同“报”“言”等的意思一致,大致是陈述或者报告的意思。7吴方基:《新出秦简所见“薄留”考》,《出土文献》,2020年第2期。《岳麓秦简(伍)》225/2013+226/1964:“史各一甲,有(又)令狱佐史均故徼一岁,其故徼县狱佐史,均地远故徼,其新地县狱佐史有约日者,夺日一岁而勿均。”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43页。对于已在秦新地担任县狱佐史的犯罪者,此前已有“约日”,不必前往故徼,“夺日一岁”即可。“夺日一岁”是指在原本约定的供役期限上增加一年,处罚方式类似于秦汉时期的夺劳,是指通过延长供役期限来惩罚罪犯。故秦简中的“约日”并非某一时间节点,“约日”即与官府约定的日期,“展约日”应理解为延长约定的期限。
此外,所谓“弃冗日归冗爵史”,似漏抄一“佐”字,或可据前文增补为“弃冗日归冗爵【佐】史”,否则此令颇为费解。睡虎地秦简《军爵律》简155-156“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许之,免以为庶人”。9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第133页。所谓归爵即是由官府收回爵位并提供免除亲属刑徒身份的权利,因而“弃冗日归冗爵【佐】史”应即放弃冗日与“冗爵”并放弃佐史职务之意。简0501大意为:官府设立超过6年以上,冗佐、冗史有约日,为规定的官署工作且供役期限完成了约日的一半,请求放弃此前冗作的日数,并放弃约定的“冗爵”以及佐史职务的,可以听从。
综上可知,秦代的“冗爵”与冗日密不可分,“冗爵”是指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冗日期满后授予的爵位。秦代“冗爵”制度有别于军功爵,是传世文献未见的特殊授爵方式。冗爵以冗为修饰,故下文需对秦汉时期的冗再作一点说明。
二、秦简“冗日”与“冗爵”
(一)“冗”与“冗日”
前已述及,秦简所见“冗爵”与冗日关系密切,因而有必要对冗以及冗日作一说明。关于“冗”,《说文》曰:“冗,人在屋下。无田事也。”10笔者按:“宂”“冗”为异体,实一字,除典籍征引从原字外,行文中统一作“冗”。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340页。故冗常引申出闲、散之意。颜师古于《汉书》中常注冗为散,2如《汉书·成帝纪》:“避水它郡国,在所冗食之。”文颖曰:“冗,散也。”师古曰:“文说是也。”又《汉书·食货志下》“宂作,县官衣食之。”师古曰:“宂,散也。”参见班固:《汉书》卷10,《成帝纪第十》,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11页;班固:《汉书》卷24下,《食货志第四下》,第1180—1181页。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整理者亦常注冗为散。3另睡虎地秦简亦注冗为“多”“众”“群”,冗的相关释义杨振红先生文已有详细考述。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载氏著:《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0—213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3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1页。但释冗为散并不能解释目前秦简所见冗。孙言诚先生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冗均指某种劳役。4孙言诚:《简牍中所见秦之边防》,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1981年。日本学者山田胜芳、广濑薰雄、宫宅洁均将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中的冗与更对应起来考察。5山田勝芳:《秦漢財政収入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第374頁;广濑薰雄:《读〈二年律令·史律〉札记》,载丁四新主编:《楚地简帛文献思想研究(二)》,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26页;宮宅潔:《有期勞役刑體系の形成——“二年律令”に見える漢代の勞役刑を手がかりにして>》,《東方學報》第78册,2006年,第32頁。杨振红先生综前人之说认为冗与更应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冗是指不更代,长期居于官府供役,更指轮更供役。6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第210—222页。与此不同的是,王彦辉先生提出二年律令《史律》中的“若干更”不能与徭役性质的更混同视之。《史律》所见“若干更”属于职役的“当值”。按此逻辑,这类“更”则与冗无有关联。7王彦辉:《秦汉时期的“更”与“徭”》,《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董祯华先生亦认为冗不与更相对,冗是供役者临时承担某些职役。8董祯华:《论秦及汉初的临时性供役方式“冗”》,《古代文明》,2022年第3期。可见,冗是长期供役还是临时性供役,冗与更是否能完全对应,是解决冗的矛盾点所在。
表一: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所见冗 1注:资料来源于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2卷);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伍)》;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
秦汉简牍中存在不同群体的冗者,以及与之相关且类型不同的职役,据秦及汉初相关简牍可统计如表一。据表一可见,秦及汉初的冗者主要包括吏宦、有专门技艺者、黔首以及部分刑徒;而冗者涉及的事务中,包括佐事于官府,官府居作,戍边以及祝祷等事务。
据汉代考古出土材料,西汉中期“冗工”与秦及汉初简牍所见冗仍具有相同内涵。西汉未央宫出土的骨签载:
元凤元年河南工官守令若秦、丞千秋、护工卒史安世、作府啬夫相、佐直、冗工充昌棣、工守造。(3:02632)
《居延汉简补编》西汉箭杆刻词亦载:
五年,河内工官令僵、丞辰武、作府啬夫从、佐望、冗工疑、工子造。(164.7)10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补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第174页。原无标点,今加。
西汉骨签与箭杆刻词中“冗工”与“工”从事的职役应相同。宫宅洁先生认为,优秀的工匠被当做“冗工”而持续从事弓弩制作,所以在地位上要比“工”居上一等。1宫宅潔、顾其莎:《汉代官僚组织的最下层——“官”与“民”之间》,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45页。实际上,据笔者上引两例签文,官吏与工匠的名称排列大体按照尊卑顺序,但并不统一,故有工位于冗工后,亦有工在前冗工在后的记录。吴荣曾先生推测“冗工”在作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都在“工”之下,估计“冗”和“工”的差别决定于技艺水平,“冗工”或许是零杂工。2吴荣曾:《西汉骨签中所见的工官》,《考古》,2000年第9期。笔者认为,冗工是其他手工作坊或官署征调至工官所属“作府”从事工的人,其原本身份不一定是工匠,可能是黔首,甚至是刑徒,在从事工时,熟练程度并不绝对。《汉书·食货志》记载王莽改革时曾下令,“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宂作,县官衣食之。”3班固:《汉书》卷24下,《食货志第四下》,第1180页。百姓到官府冗作时由官府提供衣食,这种冗作在时限上不应是长期的。按照正常的规定,浮游无事者一夫当出一匹布,而无法缴纳的以冗作来抵偿本应缴纳的物品,若需在官府长期供役,于理不合。
此外,应需征调到官府供役的冗者,供役时间上并不固定。查考秦及汉初简牍所见冗者的冗日时限,常见者多达数年之久。王勇先生曾指出秦简所见冗募戍卒的服役年限有四年、五年。4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戍卒》,载姚远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7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13页。里耶秦简8-1450亦有:“冗佐八岁。”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29页。然除上述群体供役年限较长外,《二年律令》所见冗祝的冗日相对较短。《史记·封禅书》:“今天子所兴祠,太一、后土,三年亲郊祠,建汉家封禅,五年一脩封。薄忌太一及三一、冥羊、马行、赤星,五,宽舒之祠官以岁时致礼。凡六祠,皆太祝领之。”6司马迁:《史记》卷28,《封禅书第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03页。汉代中央太祝需一年六祠,除去地方祝人辗转至中央的时间,推测祝人每次冗祝的时限应不会超过两个月。这里若以冗祝的供役时间对比冗佐、冗戍,这里的冗则不便称为长期供役。从冗者从事事务的熟练程度上来讲,部分冗者在一定情形下熟练程度可能会高于定期轮更者,但是,冗者的技巧熟练度除了受冗作期限与冗作事务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受到冗者原本身份的影响。
附带提及的是,秦及汉初的冗是一定时期内从事冗作事务,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并非全部都能与更相对。《二年律令》规定:
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简480)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1页。
汉初部分祝人除了需要定期践更完成本职工作外,还有可能被临时征调去到中央太祝处冗祝。这里的冗祝并不仅仅是宫宅洁先生所言因表现优秀,主要还是中央人员不足所致。就此而言,更为定期践更,冗为不定期供役,冗的时间确实可能较更更长。但秦汉时期冗的原因多样且复杂,例如上文所述冗佐、冗募以及为亲人冗边五岁用来免除刑徒身份的情形下,此类冗与更关系不大,也就无法将其与更对言。
总而言之,简牍所见秦及汉初的冗是指将某人从本职或本岗位调离去官府从事职役,而冗日就是这些冗者在官府从事冗作职役的期限。冗在供役时间上从数月至数年并不固定,而冗与更实际上并无严格的对应关系。
(二)“约日”与“冗日”
秦简中除冗日外,岳麓秦简与里耶秦简中又见与之相关的约日。前文已述,所谓约日即同官府约定的期限。为明确秦代“冗爵”的授予时间,有必要探讨下秦简中约日与冗日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秦简所见冗者的约日不完全等同于冗日。前引里耶秦简8-1450“冗佐八岁”的案例最能说明此问题,先完整录于下:
冗佐八岁上造阳陵西就曰駋,廿五年二月辛巳初视事上衍。病署所二日。·凡尽九月不视事二日,·定视事二百一十一日。廿九年后九月辛未行计,即有论上衍。卅年不视事,未来。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29页。
“冗佐八岁”无法说明阳陵人“駋”到达洞庭后已经完成担任冗佐八年的期限,从简文中二十九年“駋”有罪当论来看,其担任冗佐实际不过四年八个月,所以“冗佐八岁”应是“駋”同官府的约日。如此,秦简中冗者的约日与冗日原本应该是相同的,然冗的过程中,冗者由于私人原因没有从事本职工作,相关日期会被扣除,又或是在冗期间受到处罚,则会导致冗日长于约日。相反,这类冗者本人若立功或获得官府奖赏,冗日自然也会比约日短。睡虎地秦简《厩苑律》简13-14规定: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2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第52页。
“冗皂者”属于官府征调至官府为皂的人,“冗皂者”若在官府年末考课中为殿,需受到“罚二月”的处罚,即延长“冗皂者”冗作期限两个月。相反,冗者若在工作期间表现优异获得奖赏,缩短冗日亦无可厚非。
其次,秦简所见冗是指官府将某人从本职或本岗位调离,“约”则不限于此。《岳麓秦简(柒)》规定:
·有赀赎责(债)貣当戍者,皆以其钱数雇戍日,为书约。如赀首、罚戍戍者,其贫毋(无)食,令居县贷,足(021/0570)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第68页。
“赀首”之意不明,又或者需断读为“赀、首、罚戍”。里耶秦简所见赀戍表示因无力偿还赀罚故以戍边抵偿,罚戍则是因罪直接处罚戍边。4可参王勇先生所制表格:里耶秦简所见迁陵戍卒类别与籍贯表。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戍卒》,第104页。上引简文规定“赀赎债貣当戍者”需要通过钱数、雇佣戍边的日数以文书形式进行约定,可见“赀赎债貣当戍者”与冗募群戍卒在戍边期限的处理方式上应一致。秦简所见公债偿还方式中,“赀赎债者”可在本地官府居作以抵偿债务,除此之外,亦可选择到它郡县戍边,或到它郡县担任冗佐等。5《岳麓秦简(陆)》:“●言:佐角坐县官田殿,赀二甲,贫不能入└,角择除为符离冗佐。”可见角本来的官职是佐,因无力偿赀,才选择离开本籍(延陵)去往符离担任冗佐。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第177页。然不管吏民选择何种方式,最初皆需与官府制定约日,即“为书约”,因此,秦简所见冗者涉及的“约”只是秦代“约”的一种形式。质言之,秦代“冗爵”的授予是以约日进行计算,但最终的生效则是以冗日的结束来评判。
三、秦代的“冗爵”与军功爵
(一)“冗爵”制度的适用时间
前已述及,秦政府征发冗募、冗佐时可以约定冗作期限,期满后授予“冗爵”,今以里耶秦简及岳麓秦简所见冗佐、冗募任职时限为对象,可大体勾勒出“冗爵”之制在秦代的适用时间。先将里耶秦简所见冗佐任职年代进行整理统计如下文表二。
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至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之间,洞庭迁陵县多见外郡人在本地担任冗佐。6已有学者据里耶秦简(壹)考察过此现象。参见沈刚:《〈里耶秦简[壹]〉中的冗吏》,载陈建明主编:《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9辑),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149—153页。而据里耶秦简8-1450“冗佐八岁”案例,阳陵上造“駋”担任冗佐自秦王政二十五年二月始,预定期满时间应在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因而“駋”最有可能是迁陵设县后从外郡招募来的冗佐。王勇先生据里耶秦简9-1至9-12追讨阳陵卒债务的文书,推测他们很可能就是招募的冗戍。7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戍卒》,第113页。若此不误,秦始皇三十三年至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间,洞庭自外郡招募冗戍卒的制度仍使用。
另外,由《岳麓秦简(叁)》“猩、敞知盗分赃案”所见“冗募”,或可将秦代征发“冗募”的时间提前至秦王政二十一年(前226)。相关简文记载:
·今视故狱:廿(二十)一年五月丁未,狱史窣诣士五(伍)去疾、号曰:载铜。·去疾、号曰:号乘轺之醴阳,与去疾买铜钖冗募乐一男子所,载欲买(卖)。得。它如窣。(047/1217+048/1218)(《岳麓秦简(叁)》)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20页。
表二:里耶秦简所见冗佐爵位、籍贯、任职时间表 1注:本表所列资料来源于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2卷)。
“猩、敞知盗分赃案”发生在秦王政二十三年(前224),由江陵丞上谳提出,此案发生地“醴阳”属故楚地,案发背景当在秦楚战争之际。此案中涉及的“冗募”,其实际身份最有可能属于秦官府征发到新征服地区的冗戍卒。
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后,秦代征发冗佐与冗募实为常态。从里耶秦简来看,无论是秦朝统一前期,还是秦朝建立后的秦始皇三十三年,迁陵县所见冗佐与冗募戍卒人数众多。里耶秦简9-127记载:“廿五年八月甲子,贰春乡……冗佐百九十。”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第72页。洞庭迁陵设县当年,似贰春乡就有冗佐一百九十人,远超迁陵吏志所记吏员一百零三人之数,着实令人震惊。7里耶秦简9-633:“迁陵吏志:吏员百三人…官佐五十三人…凡见吏五十一人。”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第167—168页。9-1247还记载:“卅三年迁陵冗募戍卒当田者二百……(率)之,人四亩。”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第281页。秦统一后,迁陵县在田时还将招募的冗募戍卒用于县官公田劳作,人数达二百以上。
需要指出的是,受限于材料,我们虽不能说明以上所论冗佐与冗募皆符合“冗爵”的授予机制,但亦不可否认迁陵县中确存在部分冗者因“冗爵”制度自外郡到洞庭冗作与戍边。《岳麓秦简(肆)》278/0914规定:“冗募群戍卒及居赀赎责(债)戍者及冗佐史、均人史,皆二岁一归,取衣用,居家卅日。”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60页。王勇先生认为募戍卒返家的规定以“二岁”为一单位,其服役期限应该在四年以上。10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戍卒》,第113页。秦代迁陵这种边县有如此庞大的冗作群体,毫无疑问是累年形成。秦代“冗爵”的授予应与秦统一战争中边郡和新地的治理有关,以秦代冗佐与冗募的征发时间作为参考,秦代“冗爵”的适用时间始于统一战争中的秦王政时期,且一直延续到秦朝建立之后。
(二)“冗爵”与军功爵的关系
爵位对秦人至关重要,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简69壹载:“亢,祠、为门、行,吉。可入货。生子,必有爵。”1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第388页。《日书》所谓“生子必有爵”观念凸显了秦人对爵位的向往。朱绍侯先生曾指出秦代爵位有4类作用:1.有当官为吏、乞庶子的特权;2.可以赎罪、减刑、免刑;3.免除亲人的奴隶身份;4.生活上的优待。2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67—78页。汉初吕后时期《二年律令》规定爵位的高低与田宅的授予存在序列等级,亦同《商君书·境内》规定秦“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的规定相袭。3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五,《境内》,第119页。因此,秦代“冗爵”与军功爵的关系以及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效力,需作出一定说明。
前引0580规定,冗募戍卒等群体在冗日期满后,即可使用冗边完成后获得的“冗爵”抵除戍役,故从“以爵除戍”这一角度,对说明军功爵与冗爵关系具有实质意义。
从秦代赋役征发而言,成年男子有更戍的要求。秦代规定黔首除了可以“冗爵除戍”外,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来除戍,官府也是允许的。《岳麓秦简(柒)》130/J61记载:“爵一级,除毋过二岁,什、伍、乘不用此令。”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第104页。上简规定秦代一级爵位“除毋过二岁”,推测此处所免除的应当是戍役。令文规定军事什伍不用此令,故此令中规定的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吏或民。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特权,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似乎也无可厚非。汉初张家山汉简《具律》简96中有“爵戍四岁”,整理者疑“爵”字为衍文,戍指戍边。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2页。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戍边四年的惩处。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6张伯元:《“爵戍”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岳麓秦简(陆)》16/1442+J69-1+J75-8+J69-2对县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人以上,夺各二级。毋爵者,令以卒戍新地,级四……”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第52页。“级四”后缺简,但应可补充为“级四岁”。也就是说,秦代若被官府处罚夺取一级爵位,无爵者需以卒的身份戍新地四岁以抵偿,可见秦代爵位级数与戍边年限存在一定序列关系。再者,对照前引“冗爵除戍”的相关规定,秦代可用“冗爵”除戍,若规定普遍施行的军功爵不得如此,亦不符合秦代实际。
因此,秦代的黔首无论是以“冗爵”还是军功爵皆得用以除戍,当能说明秦代的“冗爵”与军功爵具有相同的效力。从里耶秦简所见冗佐大都有上造爵来看,若被征发的冗佐史此前已有爵位,则按照约定的冗作期限给予不超过二级的爵位即可。秦代冗日期满后授予的“冗爵”,可与此前既有爵位进行叠加,也可说明“冗爵”与一般军功爵并无差异。
需说明的是,岳麓秦简规定“冗爵”的授予不得超过二级,说明其存在级别限制。《岳麓秦简(伍)》173/1849规定:“能捕以城邑反及智(知)而舍者一人,(拜)爵二级,赐钱五万,诇吏,吏捕得之,购钱五万。”174/1892:“受爵者毋过大夫。”8简173/1849与174/1892间虽有缺简,但内容上应有关联。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25—126页。杨振红先生指出,秦及汉初的民爵的上限为第五级大夫爵,大夫爵是吏民不可逾越的界限。9杨振红:《从新出简牍看二十等爵制的起源、分层发展及其原理——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三》,《史学月刊》,2021年第1期。秦简中规定“冗爵”的授予级数存在数量限制,当与此制有关。
(三)“冗爵”的授予及限制
秦代爵位的授予有着特定的程序,汉初《二年律令》规定:“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关于此处的“尉”,于振波、曹旅宁、孙闻博、游逸飞、齐继伟等先生多以为是县尉或郡尉。10相关综述参见齐继伟:《秦简“劳论及赐”探析》,载杨振红主编:《简牍学研究》(第8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46页。爵位的授予由尉来管辖,这种规定应是继秦而来。又睡虎地秦简《军爵律》153-154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11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第132页。学界对于“劳论及赐”有不同看法,高敏先生、朱绍侯先生皆以为“劳论”当断读“劳、论及赐”,朱绍侯先生进一步指出“劳、论、赐”是军功爵位授予的三道程序。1高敏:《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13—14页;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53页。齐继伟先生据新刊岳麓秦简认为军爵的授予为“劳论”以及“劳赐”两道程序。2齐继伟:《秦简“劳论及赐”探析》,第38—50页。以上探讨关于“劳”与“赐”的程序有所区别,但总体上都认可秦代军功爵的授予主要以“劳”为依据。
但是,秦简所见冗佐史的冗日,与一般佐史的劳日分开记录,说明“冗爵”的授予并不以劳日为依凭。里耶秦简8-1555规定:
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库佐冗佐。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年卅七岁。族王氏。为县买工用,端月行。
库六人。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57页。
王援仅担任乡佐的时限算作担任官佐的劳日,而为库佐冗佐的冗日并不记录于任职劳日记录中。里耶秦简8-2106有“迁陵有以令除冗佐日备者为【有秩】”,4据8-2135补【有秩】二字。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31、435页。或是秦官府为激励冗佐出台的新措施,目的是让任职年限较长的冗佐史在流转中可以获得与一般佐史一样的待遇。所论若不误,可见秦代的“冗爵”并不存在积劳为功的情况。
于振波、朱锦程先生曾据出土材料指出秦人获得爵位的途径有多种,主要依靠军功斩首、捕盗、置后继承、特定赐爵等。5于振波、朱锦程:《出土文献所见秦“新黔首”爵位问题》,《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前引《岳麓秦简(柒)》0733规定:“发冗募、冗佐,及为新地发吏,拜爵者约,毋过先拜二级,已前拜过二级者,以此令。”所谓“先拜二级”就是事先约定,在冗作事务圆满完成后,可获得最多二级爵位。以前引里耶秦简8-1450“冗佐八岁”的案例为例,担任冗佐“八岁”应是其“约日”,八年约期完成后,官府授予不超过二级的爵位即“冗爵”。以前引《岳麓秦简(陆)》对无爵者的处罚作为参照,一级爵位可对应戍新地四年,推测冗佐史、冗募约定服役四年可授一级爵位,而八年当可授予二级爵位。秦代冗爵的授予以约定冗作期限为期,与其他方式的授爵原因皆不相同。
还需指出的是,秦代“冗爵”的授予需以冗日期满为限,而冗者若在冗日期限内犯罪,应视犯罪轻重程度决定期满是否授予“冗爵”。冗者在冗日内若是受到赀赎之类的轻微罪过,应不影响其“冗爵”的授予,若是在冗日期间因罪身份变为刑徒,则大概会取消其“冗爵”的授予资格。汉初《二年律令·爵律》简392规定:“当(拜)爵及赐,未(拜)而有罪耐者,勿(拜)赐。”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2页。以往如刘海年、栗劲、王森先生均认为耐刑有主刑和附加刑双重性质。7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92—193页;栗劲:《秦律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49页;王森:《秦汉律中的髡、耐、完》,《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韩树峰先生则认为徒刑必须和耐刑配合使用。8韩树峰:《耐刑、徒刑关系考》,《史学月刊》,2007年第2期。秦汉简牍中被施予耐刑者,必须与刑徒身份结合,如秦及汉初所见耐鬼薪白粲;耐隶臣妾;耐司寇;以及秦早期的耐为侯。9除睡虎地秦简外,里耶秦简亦见“耐为侯”的规定,参9-2287“耐它为侯”。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第453页。《二年律令•具律》简90:“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1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1页。庶人以上当拜爵者若有罪当耐,按律会变成司寇身份,应当去服刑。因此,汉初因罪被处以耐者,大致因为身份发生了变化,进而不得拜爵与行赏赐,这种规定也当是继秦而来。
综上所述,秦代“冗爵”的授予方式不同于一般军功爵,是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事后授爵,冗者若圆满完成任期,可依据此前约定服役期限授予“冗爵”,“冗爵”的授予不得超过二级。据“无爵者戍新地四年”的处罚规定推测,冗者服役四年可得爵一级,八年可得爵两级。冗者若在冗日期限内犯罪,官府应视犯罪轻重程度决定期满后是否授予“冗爵”。一般而言,赀罚等轻微犯罪下并不影响事后“冗爵”的授予,但冗者若在冗日期间因罪变为刑徒,当会取消其“冗爵”的授予资格。秦代“冗爵”这种约定冗作期限,事后授爵的方式,区别于一般军功爵中的“斩首、捕盗、置后继承”,亦不属于特定赐爵行为中的募民或者迁民。岳麓秦简所见“冗爵”应是秦代为新地或者它郡募集人手而出台的特殊举措。
四、结 论
岳麓秦简所见“冗爵”不见于传世文献,为秦代爵制的研究补充了新的材料。秦代的“冗爵”是指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冗日期满后授予的爵位。秦代“冗爵”的授予以约日进行计算,但最终的生效是以冗日的结束来评判。秦及汉初的“冗”是指将某人从本职或本岗位调离去到官府从事职役,而冗日是指冗者在官府从事冗作职役的时限。冗在供役时间上从数月至数年并不固定,冗与更并不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
以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所见冗佐与冗募任职时间作为考察对象可知,秦代“冗爵”的适用时间始于秦王政时期,且一直延续到秦朝建立之后。秦代“冗爵”制度的出台应与秦统一战争中边郡和新地的治理需要有关。结合秦及汉初律令中以爵除戍的相关规定,可证秦代的“冗爵”与军功爵存在同样的效力,冗日期满后授予的“冗爵”在地位与特权上与一般军功爵并无区别。
秦代“冗爵”的授予不以劳日为依凭,“冗爵”的授予仅以服役期是否完成为限。据岳麓秦简“无爵戍新地四岁”的处罚规定,推测冗佐史、冗募等约定服役期限四年可授一级爵,八年可授二级爵位。冗者若在冗日期限内犯罪,应视犯罪轻重程度决定期满后是否授爵,若为赀赎之类的轻微罪过,并不影响吏民“冗爵”的授予,若是在冗日期内因罪身份变为刑徒,则会取消“冗爵”的授予资格。
最后,岳麓秦简所见“冗爵”制度当是秦代为新地或它郡募集人手而出台的特殊举措。《史记·秦本纪》记载昭襄王二十一年(前286)“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1司马迁:《史记》卷5,《秦本纪》,第212页。《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二十七年(前220)“赐爵一级”,秦始皇三十六年(前211)“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2司马迁:《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41、259页。以上皆是秦因特殊背景而出台的授爵政策,秦“冗爵”制度的出台应与边地的人员急缺紧密相关。秦代“冗爵”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边郡和新地人员紧张问题,然限于秦朝短祚,边郡与新地政局始终不甚平稳,“冗爵”制度实际应未能发挥较大作用。里耶秦简所见“冗佐史名籍”详细记载“冗佐”死亡的记录。3里耶秦简9-2230载:“冗佐上造旬阳乘田赾。八月癸丑言死。”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第437页。由此可见,吏民自外郡来到新地担任“冗佐史”实际上并不那么轻松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