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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生态农庄发展策略

2023-01-09刘阔海潘祉希蔡甜甜

当代旅游 2022年17期
关键词:农庄生态旅游土地

文/刘阔海 潘祉希 蔡甜甜

[内容提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生态旅游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本文以生态旅游建设中的在地性及共营制为视角,分析开展生态旅游的必要性及项目本身的优势,据此引入“共享农庄”模式,并对生态旅游前景做出展望。

引言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在经历三年行业爆发后,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实施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

不可否认,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因丰富的地域文化而具有原生优势,但大部分地区由于没有明确的发展定位,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粗放型开发,基础设施等方面不完善,缺乏特色产业和产品,发展模式单一。因此,本文将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生态旅游发展的必要性以及当前发展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在地共营的生态旅游模式提出建议并做出展望。

“共营”和“在地性”是影响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因素。生态旅游中的在地性是指在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更多展现地域性特点。

韦晨(2021)认为,现今形成了大量同质化的生态旅游项目,因为缺乏竞争力而无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所以要尽量保留当地的风土民俗和风土人文,避免陷入同质化的圈套。

陈晓彤等(2020)提出,村庄想发展却无法直接借助本村人力资源,人才参与的不“在地”抑制着村落发展的原生动力,经济想要得到发展就必须有人的参与,解决就业的“在地性”也存在着很强的必要性。

学者们就土地共享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研究。赵赛赛等(2021)指出,乡村的开发建设不能偏向单方利益,而是均衡各方利益,深度挖掘乡村聚落地域文化特征和民族文化价值的乡土建造,所以在其中就必须实现各方的共同协调,让当地人民、资本方、政府共同参与到建设中来,在协调中实现共营,以共营实现共赢。

罗必良等(2021)认为,乡村建设的共营应从功能开发及土地上盘活全域发展,通过“产权激励、要素匹配、主体共营、产业融合、功能联动”的“五位一体”机制架构,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机制保障。

杨春淮等(2020)指出,“共享农庄”是一种以“共建共享共赢”为本质特征运用“共享”观念的“农旅融合”新模式,能有效规避和破解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一系列复杂问题和障碍,在土地、资金、市场上有着独特的解决方案。但由于该模式提出时间相对较晚,有些问题依然存在。

罗灿(2019)发现,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外部设施薄弱、主导产业支撑发力、招商融资能力弱、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旅游项目的发展,不过这些问题都能在相对成熟的生态旅游的土壤下逐渐解决。

虽然生态旅游产业的经济效益已经基本实现,但是在发展质量上仍然有必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在同质化问题以及各方利益问题上还要进一步变革,通过对旅游业相关产业的动态追踪,吸取各方经验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 乡村振兴背景下生态旅游发展的意义

首先,发展生态旅游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当代乡村现代化变迁,很多传统文化发生变迁或者消失。一些地区甚至在经济效益的驱使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东施效颦,过分模仿一些不适合自己的成功案例,以至于传统的民俗文化被慢慢排挤至边缘甚至到了消失的程度,大多以博物馆来继续传承。以南京绒花为例,盛极一时的绒花如今却难以传承,靠南京市民俗博物馆一直存放着绒花工艺品,才使其不至于绝迹在民众面前。正如同非遗保护学者刘魁立所说“文明的推广,文化的赓续,靠传承,也靠传播”。

有的城市的传统文化继承显然不尽如人意,而反观那些现代化程度没有很高的乡村地区却保留了更多也更完整的传统文化。博物馆的客流显然不及各类景区,而乡村旅游对于宣传传统文化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生态旅游的流量效果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

其次,发展生态旅游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如今农村劳动力外流严重,又因当今房价、物价、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不断尖锐,解决人口当地就业已成了不可避免的问题。旅游业作为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恰恰满足了这方面的需求。

在就业方面,鄢慧丽(2015)指出:基于历史的角度来讲,2002年和2007年旅游业就业乘数分别为1.77和2.15,基本保持着每年4%的增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旅游业就业乘数距离WTTC得出的5.03的指标越来越近,证明我国利用旅游产业来带动就业的时机已经成熟。这对当地就业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中低技能劳动者仍占主导,但随着产业升级这种劳动力因没有与技术要求相匹配的能力而慢慢被边缘化,而生态旅游业对劳动技能要求低,且创造价值较大。所以我们要借着乡村振兴的大势,利用农村良好的生态人文环境,开展生态旅游产业,解决乡村在地就业问题。

除此之外,发展乡村旅游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的高效性充分调动国家资金。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提出了提升乡村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要求。可是大水漫灌式的资金投入很容易造成资金浪费,从以往乡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实践可知,很多村民出于认识不足,后期设施很可能得不到适时维护甚至遭人破坏。由于市场天生的逐利性,必须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来保障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所以,我们要引用市场机制对其约束,实现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的政策转移,充分调动国家资金。

二 乡村振兴背景下生态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利润分配上存在土地定价模糊引发的问题。在生态旅游经营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农业土地利用,然而开发过程中买断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成本过高,所以大多采取以土地为出资标的入股抑或是直接出租的手段。其中一部分是按照2016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的指引,采用农业集体用地中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作为发展休闲农业的建设用地,此外还有个人集中组成集体将其所持有的土地入股。此时旅游项目的要素主要由资本和土地构成,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农户用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定价却没有实现规范化,更多的是一些私下交易。这就导致了在最终利益分配中资本要素和土地要素分配的不合理。

如今多数采用的利益分配方式以土地租金为准,即:最终受益=土地租金+利润分红(折减租金后的利润)。以土地租金作为土地入股的标准,土地转化为股份时以当地的土地租金作为标准,然而如今的农用土地租金更多考虑的是在第一产业上的用途,因此不仅租金低廉,入股时的股份权重也随之降低。但旅游项目中土地的用途是第三产业—旅游业,因此土地入股的价值也应随着商业用途变化而提高,这样才能在分配利润时使农民在与现金资本的角逐中获得公平。

其次,还有一些生态旅游项目发展过于单调,没有形成相关产业,这不仅没有提高就业反而增加了失业风险。生态旅游产业是以土地资本为依托的产业,为此旅游的建成必然使农业工作者舍弃其生产资料。在失去生产资料的情况下,解决这部分农业工作者的就业成为刚需。

例如:位于陕鄂渝交界处龙头村的乡村生态旅游,山清水秀却生意惨淡。原因在于村民们在失去土地后,当地没有形成其他相关规模产业,这就导致原本就正在流失的青壮年劳动力加速离开家乡去寻找其他的就业机会。因此从带动就业的角度而言,生态旅游相关产业的形成对就业岗位实现本地化存在很强的必要性。

最后,我们的法律法规建设上也亟待完善。严格意义上讲,目前严重缺乏关于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现有法规大多是分散的,如《森林法》《草原法》等。选取《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数量分析,截至2021年底,有明显指向提到“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仅有2个,而将范围放大至“旅游”,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数量就达到了195个。可见生态旅游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规范。这容易导致在监管时对于生态旅游产业上监管力度的不足,甚至会发生各部门推卸责任的情形,可见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行业的发展十分必要。

三 与“共享农庄”实现产业融合的路径

生态旅游发展势必要排除要素分配、产业单调等诸多问题。2017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同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发布,并开始了共享农庄的实践。共享农庄使闲置的房屋和土地以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得到利用,并利用出租的民宿和耕地来提高农民收入。同时该方案的实施还准确带动乡村振兴的落实。不过其理想效果还存在时滞,在此区间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单一的共享农庄在经营上缺乏普适性。共享农庄在功能实现上更偏向于日常生活和农业生活,单一的农庄发展模式并不适用我国的其他地区,相同项目移植北部会因为季节原因而经营惨淡,唯有结合其他农村相关产业才能削弱这种问题。

除此之外,共享农庄的实践还处于萌芽阶段,在人员管理、发展体制、外部设施建设、融资渠道等方面还在探索中,这些微观变量势必决定着该项目的前景与成功。

共享农庄的方案在海南省区域性实践中得出了好成绩。但单一的休闲农庄方案缺乏可复制性,笔者却认为能与生态旅游的模型相辅相成。在生态旅游的建设中可以添加进这类元素,使二者的优劣互补,形成一个共生共营的生态旅游新形态。

在新的模式中,可将原本的土地细化成三部分,其中新增添的农庄因为借助了景区内游玩设施和景观上的优势,其土地价值将会得到质的提升。届时承建方将农庄内的土地租赁给有需求的高净值群体,其中的溢价收入由承建方与土地所有者共同获得,在此基础上,农民可以利用自己的农业知识为租客们打理农庄,获得劳动的雇佣收入,这两种获利方式加在一起就成为促进居民收入和改善就业条件的基本有效措施。

在雇佣种植工人养护农庄过程中承建方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将租客的雇佣信息发布给农业工人而赚取信息费用,从而降低各方的信息搜集成本。此外,农民们还可以利用人流优势来开展其他商业活动提高收入。

该融合产业在稳定当地消费上也存在一定的好处,由于农庄的租客们不定期地来到农庄参与种植,整个景区的消费必定会因此而得到提升和稳定,相比于大多数景区的一人只去一次的状况,这样的融合产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回头客。

四 生态旅游与共享农庄融合发展策略

第一,利用现有成熟的人员管理体制完善“共享农庄”的发展问题。对于已经建成的生态旅游项目,可将现有的人员管理模式直接引入到“共享农庄”中,对于还处在策划中的项目小组,也可在未来具体实施中借鉴生态旅游的管理和发展经验,减少解决旧问题带来的时间成本。

第二,设施上应该避免大规模使用过于现代化的设施。诚然,现代化设施确实让人越来越舒适,不过发展乡村生态旅游和共享农庄时,应该本着宁静、古朴、安逸的理念,遵循着一种照旧修旧的原则,通过修建的在地化来满足游客对乡村的憧憬。

第三,公开土地定价规则、利润分配依据、经营数据。通过这种措施来保障入股农民作为权益方的知情权,并且可以通过公开的数据对自身的利益进行衡量,判别是否存在利益分配上的歧视。

第四,控制乡村地区因产业变化带来的物价飞涨。在引入农庄后,乡村旅游不仅仅是一个服务于外来游客的项目,还服务于当地农村百姓,定价过高会极大地增加生活成本,造成生活成本变化率高于收入变化率的状况,这显然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所以应当控制当地物价避免旅游的开展使当地居民生活成本过高。

第五,明确土地在经营期间受损的赔偿方法。该项建议不仅针对生态旅游或共享农庄,而是适用于所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项目。这里的土地受损指的是因一些非种植活动导致其使用价值变低,农民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索取利润,是对生态旅游整体的利润索取,而非对自己所入股的土地产生利润索取,但是在当自己的土地受到损害,又因为视为整体而将其损害平均,土地所有者明明受损最大却得不到足够的赔偿,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要在以使用权出资时,明确个人土地质量受损的赔偿方法,以免产生事后纠纷。

五 结语

本文对土地定价、就业、法律三方面问题进行论述,提出当前还应对农业土地定价、企业责任、政府立法提出更高要求,来满足生态旅游长足发展的要求。还借助了共享农庄的案例对产业融合的优势给出了解读,未来的乡村旅游发展要立足于服务价值、在地就业、共营发展这三个基点来决定是否应进行产业融合。受限于学术水平,在此希望后续学者对土地定价和分配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考虑,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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