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法治教育的价值与路径选择*

2023-01-08杨瑞艳

智库时代 2022年20期
关键词:教育者法治法律

杨瑞艳

(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法治教育的价值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1]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绝大多数,农民的法治状况是中国总体法治状况的体现。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也是农村法治教育的重要主体,应积极接受法治教育,努力提升个人法治素养,为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关键作用。

(一)新时代农民法治素养提升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积极投身于市场活动,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使他们充分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绝大部分人触犯法律的主要原因是未学过法律,更不用说尊法、敬法。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民众的内心”。[2]法治理念一旦在头脑中形成,稳定性极强,不仅会使人们的思想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对于人们的言行举止具有促进作用。农民通过接受法治教育,能够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培养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

(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农村,农民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对法律的认可程度影响着农村法治社会的进程。农村法治社会形成的前提是具有法治农民,法治农民的培养离不开法治教育。法律是法治教育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思想意识教育的一部分。实践证明,主流思想意识如果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则容易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思想阵地就会受到歪风邪气的污染。因此,必须进一步做好农村思想意识工作,加强农民法治教育,防范化解风险和矛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公民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惯须经长期的培养。”[3]中华民族是一个热爱和平的民族,中国人民始终遵循着以和为贵的处事方式,这种处事方式在民风淳朴的农村表现得更为明显,所以,农民法治教育还要走一段很长的路。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如果人人都能够主动接受法治教育,自觉做到知法、遵法、守法、信法、用法,那么全社会就会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风尚,才能为构筑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

治国理政离不开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纵观历史可以发现,农民在社会历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明确指出农民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力量。他深入农村依靠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和农民运动,重视农民教育及“三大法宝”的作用,取得了革命的最终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农民获得了土地并积极进行农业生产,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自主经济、温州模式、民工潮等是以农民为主体最先探索出来的,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工业的现代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无不充分证明了农民的重要力量。法治国家建设不容忽视农民的力量,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守法。农民是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只有农民人人做到心中有法,遵纪守法,那么法治国家建设就指日可待。

二、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法治教育的困境所在

随着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虽然乡村的法治状况比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对农民的法治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随着时代发展,会有不同的困难出现。面对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农民法治教育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农民法治主体认识有待提高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地区是一个“讲人情、讲关系”思想普遍存在、农民法治观念淡薄的集中地。遇事不敢找律师,遇事害怕与法律打交道的错误思想,应该得以纠正。在中国几千年的小农思想影响下,“人治”代替“法治”“以权力代替法力”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在农村基层“官本位”思想严重。受这种社会氛围的影响,农民作为法治的主体,学习积极性不高,对法治建设缺乏一定的信心。据调查表明,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在接受法治教育过程中面对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习比较困难,学习积极性受到打击,而且他们大多为了生活忙于奔波,无暇顾及学习。每当遇到矛盾或纠纷时,他们不是主动去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绝大部分是托关系、找有权力的人寻求帮助,这种行为会造成农村相关法律的缺乏,必定阻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因此,亟需提高农民法治主体的认识,培养其遇事找法、办事遵法的习惯,逐步改变遇事依靠人情关系的不文明现象。

(二)农民法治教育者的水平有待提升

乡村振兴需要农民提高法治意识,但目前存在着农村基层法治教育者水平普遍不高。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理事会、调解委员会进入到农村的法治宣传队伍中来,而工作人员大多是农村村委会基层工作人员兼任,缺乏专业法律知识。面对上级的要求,他们大多是流于形式、敷衍了事。乡镇中的公检法系统和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而且存在着对农民的诉讼视若无睹的现象。从长远来看,基层法治队伍的水平严重减缓了乡村振兴的法治化进程。农村虽然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吸引了大批人才回乡,但大学生数量较少,专家队伍老龄化严重、积极性不高、质量无法保证。由于城乡发展及薪资差异,大部分高校毕业生不愿留在农村,导致人才短缺,所以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扩大法治教育者队伍。

(三)农民法治教育内容有待丰富

当前,我国法治教育内容陈旧,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目标不一致。农村基层法治教育内容大多相同,仅仅停留在守法教育和树立法律权威教育上,没有凸显出农民群体的差异性。由于大部分农民群体文化程度不高,对专业法律知识很难理解,会使他们误认为法律距离他们很远,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实用性不强。因此,法治教育更应该不断丰富其内容,认识农民群体的差异性,善于发现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经典案例,将法治与农民日常生活结合起来,如农民感兴趣的婚姻、家庭关系、经济纠纷、邻里关系、土地法等与实际紧密相关的法律,编写出具有生活气息的法治宣传手册,激发农民的学习兴趣,从而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四)农民法治教育方式有待优化

据调查发现,在农村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大多采取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村委会公示栏贴出公告等传统方式进行,这种“敷衍式”的法治教育方式效果甚微。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期,广播电视在农村是覆盖率高、传播速度最快的宣传教育方式,社会与法频道受到人民的广泛好评,但大多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报道较少;有的一些热点话题虽然报道出来了,但后续结果怎样却不清楚,缺乏连续性;更有甚者一些法治性的报道存在低俗问题,不堪入目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法治节目教育的效果,同时也对农民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造成一定的冲击,无疑会对农民的法治教育带来消极影响。尤其是随着网络与新媒体的发展,微信、微博、快手、抖音等受到人们的广泛使用,人们接受的信息四通八达,仅仅依靠传统方式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完全是与现实相脱离的。因此,我们必须占据网络思想意识的主导权,利用好网络新媒体的优势,使法治教育方式多样化。

三、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法治教育的路径选择

面对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接受法治教育面临的困境,必须从四个方面进行破解,发挥农民自主学习、自我教育的积极性;整合多方力量资源,提升教育者的整体水平;因人而异,促使教育内容多样化;采取多方面措施,创新多种法治教育方式,从而使农民接受并主动学习法治知识,提升农民的法治素养。

(一)自我教育,激发农民的学习积极性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从古至今,教育的作用就不可忽视,尤其要特别注重自我教育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农民接受教育积极性。乡村振兴新的视域下对农民法治观念的教育要求更高,在农民心中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为什么做出相关规定还不是很清楚。所以,农民法治教育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人只有认识自己,才能战胜自己,这是激发农民主动性的前提。农民应该清楚地知道往往最难认识自己不足的是本人自己,一般情况下我们是通过别人的反馈而实现自我认识的,就像我们照镜子一样,这就需要教育者的反馈作用。只有通过教育让农民明白自身的不足,才能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其次,帮助农民对法治有正确的认识,并形成法治信仰。在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时,使其明白学习内容是什么、为什么学习、这个法律颁布的意义是什么以及对其有什么影响,使其认识到法律不存在维护私人的特殊利益,法律维护的是个人的正当权益,法律面前权力、机会、规则平等,公平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激发农民学习主动性的关键。

(二)多方融合,提升教育者的整体水平

农民法治教育在主体性哲学思维带领下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唯教育者为主体”的困境。乡村振兴战略下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单一的教育主体可能使教育过程走进“主体——客体”的结构模式,即缺乏生机活力的机械化模式。[4]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提升教育者的整体水平。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绝大部分的主体责任由基层政府来承担,社会各界组织和参与意识不强,这就导致了当前农民法治教育“大政府、小社会”情况的出现。基于此,农民法治教育应充分吸纳各方力量参与到农民法治教育过程中来,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民的法治教育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一,农村基层政府要提高法治教育者的福利待遇,勇于从驻村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以及律师队伍中挑选优秀人才,成为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力量。第二,学校是教育的场所,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其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因此,教师应努力提升自己的法治素养,密切关注学生的言行,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以学生影响父母。第三,社会组织是社会教育的重要主体之一。如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基金会等为维护农民合法权利和农村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应充分发挥教育主体作用,积极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第四,发挥学校法律专业群体与基层司法部门法治带头人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类法治教育活动,以弥补农民群体对法律认识的不足。第五,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营造一种接受影响力持久的法治舆论氛围。政府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将法治工作者群体资源进行整合,建立线上法治宣传团队,线上为农民回答遇到的法治难题,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三)因人而异,突出重点群体的教育内容

农民法治教育的目的在于提升他们的法治素养,引导他们养成遵法、学法、守法、信法、用法的好习惯。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时期,农民法治素养的提升至关重要,不能只停留在学法守法上面。最初的农民群体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已经逐渐分化。如果我们忽视农民不同个体的差异性,以单一的教育内容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必须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抓住农民法治教育的关键部分,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一,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形象在农村的直接体现,是接受法治教育的重要对象,也承担着农民法治教育者的角色,其言辞举止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威信。第二,国家的未来属于中国青少年,农村的未来属于农村青少年。与中老年相比,青少年可塑性强,对于他们的教育应注重“学校、社会、家庭”三方面的作用,尤其要注重学校的教育作用。第三,农民工是农民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在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应重点宣传讲解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他们在出外务工时提高防范意识,遇到问题运用法律来维权。第四,新型职业农民的出现是一种时代趋势,在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的时候,应把涉及“三农”的政策法规增加至法治教育内容。

(四)多措并举,创新多种法治教育方式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在农村已经创办过各式各样法治教育活动,只有真正了解农民的需求,才能使法治教育更富有针对性,更突出农民的主体性,形成高效的教育质量。特别在乡村振兴新的视域下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时,不仅应该继承发扬优秀的传统法治教育活动,还应与时俱进,创新多种法治教育方式。

第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传统教育方式来看,学习法律文本知识是最常见、适用范围最广的法治教育方式,但忽视了实践的重要性。法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有必要将理论融入到实践中。另一方面,“一刀切”的教育方式没有考虑到农民群体的差异性。所以,应该看到农民群体的差异性,进行因人而异的教育方式。第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从传统教育方式来看,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往往采用物质激励的方式来吸引农民的注意力,而忽视了精神激励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农村法治先进人物、普法模范、法治模范等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榜样示范的例子不胜枚举,对农民法治观念的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第三,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除传统法治教育方式外还应做出创新举措。如,建立法治文化广场、法治书屋、流动法治宣传栏、将法治文化与传统习俗结合起来以及多功能模拟法庭等增加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懂得法庭审判的流程,有助于消除农民对法律的偏见,也有利于法律权威在农村生根发芽。在发挥线下优势的同时,不容忽视线上的作用。当今社会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丰富性、互动性、接收信息的平等性等特点,大大延伸了人们活动和发展的领域,尤其对于农村的作用更加明显,农民也逐渐由线下的娱乐活动转移到线上。如:抖音、快手、微视等微视频是他们活动的重要平台。因此,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与新媒体的优势,开展线上法治教育活动,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

四、结语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法治素养的高低是法治教育效果的直接体现,对于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以后,农民的思想观念变得更加丰富多样,这些变化的出现对法治教育者、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善于运用新知识、新途径来丰富农民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路径,进而增强法治教育的吸引力与渗透力,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猜你喜欢

教育者法治法律
品读
我国教育者心目中的未成年人好奇心激发和培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我国教师教育者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教育者要怀揣梦想上路
法律讲堂之——管住自己的馋嘴巴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让人死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