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逻辑与深化:共同富裕视角
2023-01-08袁威
袁 威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我国保障公民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事业在新时代的延续,在不断保障人民群众全方位多维度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成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举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重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得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1]。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公共服务均等化事业的重要性,将其写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凸显其在“中国之治”中的独特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先后颁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等一系列政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生保障制度体系。进入新发展阶段,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继续秉持“普惠性、兜底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原则方向的同时,政策思路和深化方向都面临新的时代诉求,其建设成效关乎共同富裕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并进而影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及成效。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理论基础来看,可以通过福利经济学、“补偿原则论”、“社会福利函数论”等分析其价值导向以及为了实现价值目标而需要采取的政策工具[2],从而寻找到理论依据。然而,这些“取材”于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依据,可能忽视中国特色基本公共服务在政策创新方面的特殊性。近年来我国学者聚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为何均等化”“何为均等化”“如何均等化”三个维度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第一,在“为何均等化”维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因而能够在城乡均衡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协调、社会和谐基础上市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从而保证人们获得基本权利的过程平等[4];从目标愿景看,意味着区域间、城乡间的居民群众既有能力也有机会享受基于基本公民权利的社会公共服务,并且这种机会不会因为区域间、城乡间经济发展差异或个人家庭财富悬殊而被剥夺[5]。第二,在“何为均等化”维度,从治理视角来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体现弥补市场对公共产品供给失灵失效的制度安排,避免因生存、发展权利获得过程不平等造成的治理失序甚至出现经济社会动荡,本质是政府公权力主导下的制度调适与公众幸福感、获得感的实际感知之间博弈的均衡过程,其中必须要以良好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为根本保障[6];不仅追求资源配置的公平合理,更是国家治理的一种价值取向[7]。从发展进程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不是绝对均等和平均化,而是相对均等[8]。第三,在“如何均等化”维度,政府行为理念从重效率转向重公平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前提,政府行为功能从重经济发展转向兼顾公共服务是战略保障,社会政策从“事后补救”转向“主动发展”是有效工具,财政体制从生产建设型财政转向公共财政是财力保证[9]。对于如何评估“均等化”程度,一般考虑是将标准化理念引入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进而制定以均等化为导向的现代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10],并基于技术设计和指标建构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管理运行与实施绩效进行了评估[11]。
从上述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非一个新生词汇,从内涵意蕴、制度设计、推进方式等都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同时也有亟待深化研究之处:作为最具有“民生”属性的代表性事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涵义、模式、保障等都与国家宏观治理的进程紧密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基本公共服务从“有提供”到“能兜底”再到“高质量”,从“人人可及”到“人人平等”再到“人人满意”,“均等化”的内涵和表现呈现出相应的演进和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2],“现在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13]。可以说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关键节点,“共同富裕”的目标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新的目标,以真正实现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理论逻辑:共同富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关联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作为203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之一,指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强调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任务。这表明,实现共同富裕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紧密的逻辑相关性。
(一)全民富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人民性”特征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14]。可以说,“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核心和基本准则,为新时代各项社会事业确定了行动原则,也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业指明了路径。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人人共享”,其路径是每个人能够共享民生福祉成果,最终的评判标准也是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共享的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主体和享受主体都是全体人民,不因民族、区域、城乡、性别而发生改变。只要是中国公民,就享有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的权利。可以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出来的“人民性”,就是全民富裕在公共服务事业的最根本要求,是“均等化”逻辑的出发点和实践落脚点。
(二)全面富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性”基础
全面富裕强调的是“富裕”的内容,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发展成果,以全方位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从感性程度来看,也分成显性富裕和“隐性”富裕。显性富裕强调财产、收入等具有直接所有权的物质条件,而“隐性”富裕则表现为直观不容易看见,但能够影响生活的间接的物质或精神条件,往往具有公共性特征。因此,衡量和认识人民群众的“富裕度”,必须有机结合显性条件和隐性条件,以此客观反映和体现富裕的真实情况。
人民群众的“隐性”富裕,可以表现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公共服务,也可以表现为生态环境改善、文化精神生活水平提高、劳动就业创业氛围优化、残疾人生活便利性提升等容易被忽视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所呈现的“公共性”特征,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此外,共同富裕着眼于从物理空间上建构跨区域、跨城乡的发展路径,也即不管是任何人,只要通过努力奋斗,都能够有实现“富裕”的可能和条件,这体现的也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性”基础。
(三)共建富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结构性”优化
共建富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共建富裕才能共享富裕,共享富裕最终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只有充分吸纳基层建议、广泛汇聚民智民意、有效激发民众参与积极性和能动性,才能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分享的良好局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15],着力强调了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应是在共建前提下的勤劳致富、创新创业,不搞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谁在富裕道路上的建设力度越大、投入精力越多,谁就能获得更多的收入和获得感。同时,通过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民生保障性投入,在富裕的道路上就只有“多寡”之分,而没有“有无”之别,既保护人民群众推进建设的积极性,也不搞“福利主义养懒汉”。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创造与实现均等化的路径。只有人人参与到物质基础创造、生产生活品制造等工作当中,把基本公共服务生产出来,才能经由人人分享的原则来分配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果。同时,通过公共服务的分配,来平衡“人人分蛋糕”和“分配好蛋糕”的关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和“均等”能够扭转不同区域、不同单位、城乡之间的体制性差距,可以有效形成对所有人群的兜底,即“人人分蛋糕”;同时,为了保护和激活人民群众投入建设、发展的积极性,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时,“共建”程度越高的群体则共享公共服务的获得感越强烈,而“共建”程度越低的群体则共享公共服务的获得感弱一些但支出负担同样也少一些,最终体现“分配好蛋糕”的结构性优化。
(四)渐进富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稳健性”准则
渐进富裕是针对全体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推进节奏而言的,强调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筹需要和可能,不能吊高胃口、好高骛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实现14亿人共同富裕,必须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进。”[16]表明共同富裕的实现是稳扎稳打稳步推进的,廓清了依据物质基础“量入为出”原则的循序渐进路径,能有效避免“一大二公”“吃大锅饭”的急躁冒进的历史教训重演。
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直观含义就是全体人民群众公平可及地获取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本身就具有渐进的稳健性特点,既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一步到位”,需要充分考量政府承载能力、社会发展需求与市场主体参与的具体情况,不断稳中求进实现长效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伴随着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保障人民生存与发展权利重要性不断提高、为个人带来切身福利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其提供就更不可能单方面由政府自己来生产和提供,而必然需要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基层自治良性互动,任何一个主体的缺失都有可能造成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失衡或不可持续。因此,“稳健性”准则体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反映了渐进富裕的特征和要求。
三、历史逻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演进始终聚焦实现共同富裕愿景
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标志着基本公共服务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以该节点为开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经历了三个阶段:构建阶段—兜底阶段—优化阶段。梳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演进历程,“均等化”推进始终以聚焦“公平”“优质”为政策目标,以“标准化”建设和“权责”明晰为政策工具,以“教育”“医疗”“养老”“公共文化”为政策途径,以“城乡”“基层”“欠发达区域”为政策重点,始终与国家发展的阶段同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契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演进历程,就是聚焦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景目标,站位进一步提高、定位进一步夯实,不断以供给的结构优化为共同富裕凝聚动能,以更优的分配效能为共同富裕奠定基础,以更高水平的城乡区域均等化为共同富裕提供支撑。
(一)构建阶段(2012—2017):以制度一体化夯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基础
改革开放后,伴随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建设的接续推进,国家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在“生存权”得以全方位实现的同时,人民群众对于“发展权”的需要愈发强烈,亟待建立一种更加公平、更加互惠、更加长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助力“国富”与“全民富裕”兼顾。
通过一整套制度设计加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从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为开端,随后五年时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形成了涵盖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等领域的一整套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以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来破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城乡二元结构制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城乡“二元结构”的破解明确了方向。“城乡统一”,成为这一阶段公共服务体系改革的高频词。
以均衡发展破解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差异显著、分割严重难题。以《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为代表,强调公共资源向中西部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域倾斜,特别是通过资源的优先配置来有效提升基层欠发展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在区域内统一、区域间协调,最终缩小区域间差异的一体化发展格局。
(二)兜底阶段(2017—202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顶层设计转向基层标准化推进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更是明确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制度顶层设计转向基层成事见效。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标准体系。2018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从“四个层面”“九个要求”阐释了完善以国家、行业、地方、基层服务机构四大服务标准建设的方针,树立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保障、文体保障九大要求确保发展质量的准则,具体落实标准化工作的导向,以标准化的量化体系真正将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向基层延伸以实现兜底。
明确中央地方政府权责事宜。为了激励地方政府工作开展过程中坚决有力贯彻中央政策精神,避免地方政府“财权小事权大”而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上无动力、无能力,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明确了各个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的划分,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分担比例,让均等化的“红利”直达基层,形成有效的财政“托底”。
创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机制。制度设计是否高质有效,创新实施是关键。通过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等,加强了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探索创新,强化了对实施效果的监测反馈,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细化深化。
(三)优化阶段(2021—):围绕共同富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质升级
2021年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由此“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成为指导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理念。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线从“物质条件”向“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兼顾。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来看,因共同富裕强调的全面富裕包含人民群众的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需求若更加偏向于物质条件,则表明“兜底”性越强;若更加偏向于精神条件,则表明公共服务的优质性更高。不管是“构建阶段”还是“兜底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更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需要、生活保障和基本健康,也即物质层面,以极大提升低收入人群的获得感。进入实现共同富裕新阶段,在低层次的需要被满足后会更侧重于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心理健康、文体娱乐等更高层级的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要在保“生存权”前提下转向保“发展权”。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由中低水平兜底型向高水平质量型转变,是新时代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更是体现在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需求上,从“有服务”转向“优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从以政府主导供给、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到社会力量的广泛主动参与等多元化供给模式,不断满足愈加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通过市场主体的参与形成的良性竞争倒逼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提档升级,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发展权”。
四、实践逻辑:围绕共同富裕主线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理路
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原则,在高质量发展中始终紧扣共享、共建、共赢、共富的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才能切实推进共建富裕,在渐进富裕中通过全民富裕、全面富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7]。对标共同富裕的愿景和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共享性和可及性不高,供给在总量上达标,但在群体均衡、区域均衡、城乡均衡方面还很不充分;二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需匹配度不强,重硬件服务而轻软件服务,重物质层面公共服务轻精神层面公共服务的问题凸显;三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效益不明显,财权事权不匹配,上级支持资金多与地方配套压力大不匹配;四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共建共享机制不完善,缺乏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充分表达的需求沟通机制和职能部门间沟通协同机制;五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质量评估反馈不充分,尚未形成结合地方实际的高效科学的质量标准体系,且质量评估手段仍比较单一。据此,要从五个维度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路径。
(一)扩范围:有效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共享性和可及性
加快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大对乡村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向乡村倾斜公共配置资源,推动财政、货币、人口、产业和土地等政策始终聚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合力。引导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加快改造乡村欠发展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基层村社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效能,完善公共服务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考评机制,提升村社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得感。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全域发展。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薄弱区域扶持力度,完善事权财权划分、优化转移支付力度方式,优化财政转移、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跨区域流转等措施,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水平衔接,引导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在区域范围内的一体设计和一体实施,逐步缩小不同省、市、县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智慧化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社会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的数量和种类,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继续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或手续,提高群众办事便捷程度;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及流程再造,通过“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路”;建设“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课堂”,推动优质医疗教育资源在基层和乡村的可获得性。
(二)调结构:不断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需匹配度
强化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侧的“兜底性”功能。增加对基本保障服务的投入,在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等领域优先安排资金,满足相对低收入人群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求,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为低收入人群赋能,提升其可持续发展内生动力。加大对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投入,特别是通过大数据识别边缘人群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以提升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推动实现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加大对精神层面和软件类公共服务的供给力度。加大乡村区域和欠发展区域的公共文化资源投入,提高公共文化机构开放利用率,有效增强其服务效能,推动文化产业、文化事业与数字科技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便民基层体育设施,推进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公共开放。要进一步发展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托育服务;建立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机制,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丰富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加快推进互联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大以“新基建”为代表的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探索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和事务办理数字化,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满足部门间数据交换需求,以及公众的公共服务一体化办理需求。
(三)增效益:持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效益
撬动社会资源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利用市场机制,公平开放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准入门槛,持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的开放领域和范围,全面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品牌运营。持续探索财政资金对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务的扶持补贴政策,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土地出让协议配建等多元化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健全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和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规模。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权事权的权责匹配体系。按照受益范围和事权性质,建立事权、职责分工清单,完善统分结合、分级负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监测、评价、考核和问责,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职责清单,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组织实施的主体和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实现“事业性”和“经济性”兼顾。
建立整体性公共服务治理体系。优化中央、省和市县社会事业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重复建设、重复补贴、多头管理等需要在制度层面整体性协调平衡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方位评估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对于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溢出效益,推动消费型社会和公共服务新型产业发展。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协同治理,以统筹互补为基础,通过扬长避短、各取所需,降低基本公共服务合作项目的整体风险,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经济效益。
(四)优机制:切实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共建共享机制
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多元表达机制。整合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平台、对话空间和表达渠道,广泛及时收集人民群众对社会事业和民生服务的诉求。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偏好进行系统评估和科学排序,有效解决公共服务供需错位问题。强化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健全基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在社会预期引导和需求整合的基础上,鼓励基层政府结合地方财力,打通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作障碍,在中省清单基础上,适时适度调整部分清单项目,建立更加符合地方实际、更加灵活的基层清单。同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标准实施不到位的明确整改要求并督查改进,真正实现相关部门以一套清单“挂图作战”,全方位规避各自为政、信息孤岛现象。
完善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统筹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协调联络机制,统筹服务清单和标准规范,以及重大项目、财政预算和相关规划,增加基础公共服务纳入省市县共同财权事权范围,有效叠加民生资金、整合民生项目,促进优质公共资源在发展区域和欠发展区域间均等化,构建扩大优质公共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
(五)重反馈:着力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质量评估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对接国家、行业细分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省市县各级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特别是就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公共文化体育、劳动就业等与民生密切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在数量、质量、设施配置、服务保障等领域构建标准化体系,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流程和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通报和协商机制,运用简化、统一的标准化原理,对重复性的服务和活动建立指南,实现规范化操作,制定基本公共服务调查统计、满意度调查等质量标准监测办法。参照各级各类标准规范,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建立基层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指南,明确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相关人员的资质要求、服务流程和服务供给方式等。
强化群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服务评价反馈。健全群众评价反馈机制,在财权事权匹配基础上,基于反馈信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回应机制,实现公共服务决策、服务项目和服务提供有机衔接,积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满足、质量评估、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真正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