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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双行线·民生微调查

2023-01-08时讯

中国社会保障 2022年1期
关键词:产假用人单位生育

2022 年本刊新设“编读双行线·民生微调查”栏目,旨在为读者搭建关注民生、交流思想、聚焦热点、追踪焦点、探讨难点的线上和线下编读互动平台,欢迎您参与解答本刊微信公众号上的“民生微调查”问题,也欢迎您就自己关注的问题提问,本刊将征集答案择优刊发在杂志上,欢迎广大读者参与征答。

最近,全国多地密集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期,加码生育福利。一些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 天延长到了60 天,有些省份延长产假60 天甚至90 天,并且增加育儿假。您认为产假和生育假全国是否需要统一?您认为延长产假有哪些利好因素?对就业、用人单位和医保基金会有哪些影响?您认为科学设定生育假期应考虑哪些因素?

生育假政策宜全国统一

浙江省衢州市读者毛仙琴:生育假期的设置事关国家发展和稳定大局,不宜各自为政,建议由国务院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统一的生育假期政策。生育假政策宜全国统一的主要原因:一是生育假期涉及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多项内容,且时间较长(尤其是产假),一方面关系到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会带来较大影响。如何平衡两者关系,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考虑。二是不同省份、不同区域生育假期不一致容易引发区域间攀比,产生内卷现象,不利于社会稳定。三是生育假期相关条例由省一级出台权威性不足,尤其是企业在执行中面临难题,特别是对跨省企业、跨省婚姻家庭执行政策带来一定困扰。

科学制定生育假政策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综合考虑生育家庭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生育家庭的生活、工作、产育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切实保障其基本需求;另一方面要综合调研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用人需求,坚持以保障基本需求、三孩二孩优先的原则来合理确定生育假期。二是合理调整生育假期成本承担机制。延长生育假期的成本基本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导致权益和责任的不对称。建议合理调整生育假期成本承担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政府、用人单位、生育家庭共同承担生育假期成本的机制,减缓用人单位的压力和抵触情绪。三是关注生育假期延长对女性就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生育假期延长,对已就业女性来说是福音,但对未就业青年女性来说,可能面临普遍性就业歧视,青年女性就业难可能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延长生育假期可因地制宜

福建省上杭县读者华伦辉:本人认为,产假和生育假应由国家统一确定一个最低限,或制定一个最高和最低限,再由各地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延长生育假期至少有五大利好:一是有利于提高生育率。生育假如果能延长到1 年,可一定程度上解除育龄夫妇的后顾之忧,从而提高生育率。二是有利于产妇的身体恢复。将产假延长至1 年,对育妇的生理、心理和身体的全面恢复是可行的。三是有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和养育。从出生到1 周岁是孩子身体和心智发育最为重要的阶段,这段时间不仅需要母乳喂养,更需要母婴交流和交融。四是有利于解放丈夫和其他家庭成员。如果生育假期为1 年,育妇就能全身心地哺育孩子,丈夫可以放心安心工作,家庭其他成员也可以放手去做自己的事,从而有利于创造更多社会价值,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五是有利于调整就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如果生育假期短,育妇上班后,必然要请保姆或由家庭其他成员来照料婴儿,这样并未改变就业人数,也不会给社会有额外贡献。如果生育假期延长到1 年,用人单位会新聘人员来顶替育妇的工作,从而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

女职工生育有生育保险基金作保障,对医保基金影响不大。应综合考虑生育妇女身心健康的恢复、婴儿的哺育成长、对就业的影响等等,来科学设定生育假期。

要系统优化人口和社保政策

重庆市读者王越忠: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产假增加80 天。同时,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从“独生子女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再到“全面三孩政策”,这是应对生育水平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的具体行动。

育龄夫妇生育子女,与社会地位、经济条件、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紧密相关,涉及婚恋、嫁娶、怀孕、生产、哺育、托幼、教育、医疗、社保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孕、产、哺”这个重要阶段,各地因地制宜增加产假和生育假,是给予妇女同胞更多的社会关爱,有利于她们身心愉悦,恢复健康。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致,产假和生育假的天数不会统一。作为人社部门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防止就业性别歧视。人社部门要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既要严厉打击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又要通过财税、社保补贴政策来承担女性就业的社会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性别就业歧视问题。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障服务。社保部门要按照“十四五”规划要求,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围绕“一老一小”,整合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适时动态更新,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兑现养老待遇,稳妥实施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相关待遇;发挥社会保障卡搭载的养老待遇发放、职业培训等便捷服务功能。

鼓励实施弹性的就业制度

天津市河西区读者齐学霞:目前各地纷纷出台促进生育政策,但对于产假和生育假的规定,全国并没有进行统一。本人认为,由于各地经济情况不同,考虑到地方特色,可以在生育政策上有所不同,这也会构成各地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从长远来看,兼顾公平和效率,各地可能还要进行政策调整,最终达到统一平衡。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生育率低,在提高生育率的同时,也要留住女性劳动力,防止就业性别歧视产生。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此类政策,实现效用最大化,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比如以法律的形式将假期延长确定下来,降低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还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岗位实施弹性就业制度,允许婴幼儿母亲在线工作,这样既能保证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也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同时,还可以考虑增加男性的相关陪护假期,这样不仅会减少对女性的歧视,还能让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享受更多的亲子互动,对于幼儿成长和家庭和谐都有好处。此外,政府还可以调整企业税收和社会保险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

科学设定生育假期的要素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读者逯东海:本人认为,产假和生育假全国需要统一。因为享受产假和生育假的主体是人,公民应该是平等的。政策应该体现公平性,公平性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科学认定生育假期,总体上要考虑有利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与女性的身心健康,综合考虑普通家庭总收支情况、生育保险待遇、医保基金总体结余情况,以及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等。

生育假应因人而异“量体裁衣”

吉林省吉林市读者丰雪:生育假作为生育配套政策之一,其主要承担的作用是给予生产妇女身体恢复时间,保障其身体健康,并延长母亲与孩子的亲子时间,促进初生婴儿健康成长。生育假是社会发展、人性关怀的产物。生育假政策应从休假人年龄、家庭等多方面情况考量,尽可能灵活实施。比如,能否征求本人意见在休假总天数不变的基础上,考虑分段实施,对于身体恢复较快较好、希望尽早返回岗位,并且家庭成员又能够帮助照顾孩子的,可以视其实际需要,分段休假。虽然任何一项政策都无法适配每一个人,但是不妨听听受益人的心声和需求,让好政策收到好效果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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