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三方协议,不等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2009-05-04
就业与保障 2009年3期
小 保:
我是一位应届大学毕业生,最近一个用人单位来我校,与我和学校三方一起签订了用工协议。协议签订了,我是不是就是该用人单位的人了,我和该用人单位是不是就形成了劳动关系?
志 忠
志 忠同志: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在用工,用工之日,是确定劳动关系起算点的唯一标准。这里的所谓用工,就是使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下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岗位上从事劳动也包括接受用人单位的培训,为上岗作相应准备。你、学校与用人单位三方虽然签订了用工协议,但你并没有上岗或接受培训,没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还没有用工,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但你们三方签订的用工协议是有效的,其用人单位或者你违约,用人单位不用工,你不去用人单位工作,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