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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对策探析

2023-01-06兰振江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2年9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环境治理环境保护

兰振江

(湖南省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湖南 怀化 419400)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新策略,此策略立足于农村发展,对农村地区生态建设与乡风文明建设工作等各方面治理工作都提出了相关建议。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化的新时代,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水平得到了相应提升,整体趋势向好。在此背景下,相关从业人员更需对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探索更为完善的环保策略,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现代生态文明建设,从而推进农村整体发展。

1 农业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现状

随着社会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迅猛发展,自然资源过度利用的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源不断被排放至自然环境中,导致农业农村地区环境所受到的污染相对严重,其不仅面临工业废弃物的污染,也相应被自身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与化肥的过量使用所污染,同时秸秆的焚烧也对农业农村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在此情况下,人们亟待深入思考农业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保护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也成为相关从业人员需要深入研习的重要课题。

在乡村建设工作日渐被重视的今天,乡村环境也在脱贫攻坚战略的推进下大幅度改善,进一步构建美丽乡村已成为每位乡村居民的愿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也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乡村居民所处环境虽面积相对较小但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不仅承载了乡村居民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更满足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需求。

2 农业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存不足

2.1 环境污染治理主体存在缺失

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整体情况可知,现阶段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普遍占据主体地位的是农村地区政府部门,而农村地区当地企业与各大环保组织机构、村民群体等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则存在一定缺失。一旦主体存在缺失,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工作的效率将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从现阶段农村地区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乡镇企业分布于农村的不同区域内,各个行业都有所涉及,如建材行业、化工行业、食品行业等。但部分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舍本逐末,忽视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生产额度肆意扩张,大量工业产品在此情况下超额生产,使得各类生态环境问题频发,对农村地区水资源与土地资源等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生态环境出现了各类难以修复的损伤。除此之外,由于准入门槛相对较高,注册程序复杂,社会环保组织机构进入农村地区治理环境的积极性难以提升。另外,社会环保组织机构自身也存在参与空间有限等实际问题,种种原因导致部分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面临阻碍。在此情况下,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整体对生态环境的认知程度相对较低,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群众认为环境治理是政府的工作,与自身关联不大,因而忽视了其所在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由此可见,主体缺失是制约农业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因素。

2.2 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存在缺失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带来的短期经济效益并不大,现阶段部分农村地区政府部门仍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缺乏重视,此类政府部门仅以追求经济效益为自身发展目标,以经济效益作为对各方面政绩考核的依据,而对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则存在一定缺失。在此情况下,部分农村地区因缺乏资金支持而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导致难以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更倾向于在农村地区建立各类工厂,使得环境污染日益恶化。从环境治理工作相关经验不难看出,基础设施与资金支持是顺利开展环保工作的基础,因此政府部门应进一步重视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并给予更大力度的资金支持[1]。

2.3 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存在缺失

部分农村地区居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加之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在外出务工频繁,使得农村地区的留守群体大部分为老年人与儿童,此类群体自身认知水平相对有限,老年人群体环保意识不强,儿童群体环保意识尚未形成。在此情况下,农村地区居民整体环境保护意识存在缺失,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等情况时有发生。且农村地区各类集会等举行次数相对频繁,此类活动更易导致环境整体“脏乱差”的现象,且大部分农村地区居民对此已习以为常。由整体情况来看,农村地区居民生态环保意识缺失也是影响农业农村环保建设工作的一大因素,为消除此类因素的不利影响,农村地区政府部门与环保机构等相关单位需要向农村群众普及各类环保知识,以此有效提升农村地区的整体环保意识[2]。

2.4 农村地区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失

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中,法律体系存在缺失也是工作效率难以提升的一项阻碍因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出台以来,我国法律领域已对环境保护工作予以充分重视,相关环境法律条例与规章制度等相继出台,如《水污染防治法》与《大气污染法》等,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日臻完善。但在各类环保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农村地区环保工作仍存在法律方面的缺失,且农村地区环保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内容相对滞后,可行性低。种种不足使得农村地区环保法律无法发挥自身效力。在各地农村中,虽也有部分农村地区存在自身的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但此类法律在实际落实过程中普遍存在细节不足等问题,在落实时往往存“无法可依”。以吉林省为例,《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使用化肥与农药等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与处理,但其中并未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使得落实过程中无法判定农户的行为,此类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3]。

3 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对策

3.1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合理政策并贯彻执行

为使农村地区环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政府部门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中相对重要的一项推进因素。作为政策制定者与政策执行者,政府部门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对环境治理整体情况产生直接影响。在乡村振兴战略日渐深化的背景下,农村地区政府部门需要依照自身实际发展情况,为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对项目设计与项目咨询、投资与融资、建设与运营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需要充分进行政策调研与规划,以此为制定完善的环保政策提供有力保障,最终形成完善且切实可行的环保方案与环保措施。在制定政策与落实政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时刻以乡村振兴战略为依据,并做好“三项坚持”与“一项鼓励”。其中“三项坚持”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要求,在此项策略中,需要针对每个村庄制定个性化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地对不同地区进行综合考量,以其污染程度为依据实施分类指导,以此保障环境治理的长远发展,从而达到科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目标;其次需要坚持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同步发展、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使社会资本实现由城市向农村有效过渡,以此提升农村地区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的平衡度;最后要坚持以各级政府为环保工作的主导力量,顾全区域内群众利益,使农村地区环保建设工作能持续推进。“一项鼓励”则需要在制定各项政策的过程中鼓励农村地区各大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各级组织、各类群众等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使农村环保政策能更为合理化,更具可行性。

3.2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自我约束作用

在农村地区污染源中,各类生产企业是污染物的主要源头之一,对此类企业进行合理整治也是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同时企业自身也需要树立环保理念,在自身工作中重视污染问题,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积极发挥自身约束作用[4]。

首先,农村地区企业需要提升自身环保意识。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已日渐为人们所重视,农村地区政府部门也对此政策积极响应,开启了绿色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农村地区企业更需要树立自身对环境生态建设工作的正确认知,政府也需要为企业提供便利,使其能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良好发展。针对部分农村地区企业存在的污染源偷排偷放情况与环保设备运营力度不足等问题,政府部门尤其需要强化监督环节,使企业能树立环保责任意识,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主动承担自身责任,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将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为自身发展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政府等相关部门也需要强化对企业的环保推广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环保培训,使企业经营人员与管理人员能完善自身发展理念。政府部门需要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与改良,以此提升自身生产效率,使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能有效减少,从而在环保的基础上提升自身经济效益[5]。

其次,农村地区企业需要在环保的过程中依法从事生产行为。由《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知,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中都需要承担自身的责任,承担责任是企业得以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也是农村地区环保工作有效开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过程中,农村地区企业需要肩负自身的责任,知法懂法,为环保工作贡献力量[6]。

最后,农村地区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环保计划,以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为依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计划。在此过程中,需要构建真实完整的台账,以此管理各类污水处理设备与尾气治理设备等。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此类设备的检查与维护,以保障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此外,农村地区企业还需要充分考虑环保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以提升自身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从而使环保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污染事故有效减少。

3.3 村民应当积极投入环保监督工作

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过程中,农村居民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监督环节中,以此充分行使自身公民环境权,促进农村地区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使农村经济向更为科学的趋势发展[7]。

首先,农村居民需要积极接受环保理念,提升自身环保意识,并积极参与到各项环保活动中。农村地区居民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污染造成的不利影响也缺乏应有的了解,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易存在破坏环境的问题。即使部分居民已具备一定的环保意识,但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在农村地区环保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改善此类问题,政府等相关部门需要积极宣传环保方面的各项知识,可由乡村广播与公告栏等宣传方式入手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使居民能在潜移默化中提升环保意识,了解各类环保法律法规,以此引导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知法守法,从点滴做起,保护自身周边村容村貌。同时也可充分利用微博与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推广环保理念,使居民了解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此外,还需要强化对农村地区乡镇干部与村委会干事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其在环保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当农村地区干部都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后,本地群众的环保理念也将相应加强。可对各类村民自治机构进行有效利用,使其能在环保过程中发挥自身作用,如组织村委会制定村民环保公约等,制定垃圾分类与生活污水处理等各类具体实施方案。在此情况下,居民将自发形成组织,对不遵守环保理念的居民进行谴责。在此基础上,也需要在学校中融入环保教育,使儿童从小树立环保理念。

其次,农村地区居民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利。在监督工作中,居民不仅需要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也需要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监督,如此农村地区的环境治理工作将更具成效,企业偷排偷放问题也将得到有效制约。与此同时,村民也需要关注政府部门的环保政策制定工作,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可提出建议与意见,并积极跟进政策后续落实情况,监督落实效果。居民在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需要时刻参与监督环节,对于环保法律法规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例如执法人员在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放低环保标准的问题,或与相关企业串通等行为,居民都应当积极指出,以此为环保法律法规的运行提供有力保障[8]。

4 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已成为困扰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相关从业人员需要立足相关政策,注重利用技术成果,保护农户基本利益,坚持创新性与协调性等治理理念,以此在农村地区落实技术与管理同步进行的生态治理方案,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管理同步发展。农村地区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使农村地区环境整体水平有效提升,将乡村振兴战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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