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意识形态传播:深度变革与优化路径

2023-01-06

关键词:受众人工智能信息

解 苗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1],正以指数级增长的速度嵌入人类社会发展之中,引发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深度变革,也必将影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开展。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是由统治阶级内部的“意识形态家”以思想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2]。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环节是统治阶级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将自己的思想传输给社会各成员,也就是意识形态的传播。意识形态传播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环节,其成效直接关系到意识形态工作的成败。在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思考意识形态传播问题,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那么,人工智能背景下意识形态传播面临哪些变革?为什么要关注这些变革,这些变革会诱发何种风险?针对这些变革又该作出怎样的调适,以实现意识形态的有效传播?笔者拟作初略探讨。

1 人工智能背景下意识形态传播的深度变革

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智能机器就已经出现。1956年,人工智能一词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召开的夏季研讨会上被首次提出。而人工智能在近年来再次引发高度关注,是因为围棋人工智能程序“Alpha Go”不断战胜世界顶级围棋选手,让人们产生了“生存危机”。对于真正的人工智能是什么、人工智能与现实的人的关系如何,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而在本文中,笔者讨论的人工智能,是指21世纪初以来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进程中,广泛运用在信息传播领域的推荐算法、深度学习、智能搜索等人工智能技术。笔者发现,人工智能技术作用于意识形态传播过程,引发了传播主体、传播模式、传播空间、呈现方式、传播受众和效果反馈的深度变革。

1.1 传播主体由“人”延拓为“人机”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以前,意识形态传播主体都是有思想、有意识的人。在政党发动革命、夺取政权之初,意识形态传播主体主要是执政党领导集体这一“一元主体”,由此构建和传播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最能体现本阶级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思想。如,建党前后,陈独秀和李大钊等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创刊、发文、演讲,都是为了向群众直接传播革命思想。在执政党领导地位稳固后,意识形态的传播主体逐渐拓展到认可本阶级执政理念、接受本阶级领导和管理的知识精英和优秀分子构成的“多元主体”,他们通过主流媒体来传播意识形态,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以来,写作机器人作为新的意识形态传播主体而诞生。近年来,美国西北大学的Stats Monkey、人民日报的小融和新华社的快笔小新等写作机器人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它们以智能化算法技术为基础,根据“人工模板+自动化数据填充”的内在设定,对大量信息和数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信息和数据匹配到设置好的模板中[3],独立进行新闻的撰写和传播。美国自动写作技术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克里斯蒂安·哈蒙德预测,到21世纪20年代中期,90%的新闻将通过算法生成,其中大部分内容将完全不需要人的参与[4]。不过,写作机器人的算法由人来编写,机器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是人的思维意识和价值理念的体现过程。所以从根本而言,写作机器人传播的意识形态内容依然由人决定。但不可置否的是,意识形态传播由“人”向“人机协同”的变革确实颠覆了“传播主体都是人”的传统认知。

1.2 传播模式由“大众化”转变为“个性化”

第四次工业革命以前,信息传播模式以口耳相传、手写传播、印刷传播和电子传播为主。信息技术出现之前,前三种信息传播模式更为普遍,且具有“单向度”传播特点,即信息总是经过“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单向传播过程传递给受众。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出现之后,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场所,电子传播逐渐占据信息传播的主要地位。此时,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更广,传播受众更多。且相较于前三种信息传播模式的“单向度”传播特点,电子传播实现了传播者和受众的双向互动,受众可以将感受即时反馈给传播者。不过,电子传播具有“大众化”传播特点,即传播者总是将信息一刀切地传递给所有受众,受众只能在众多信息之中挑选自己感兴趣或需要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接收。

而第四次工业革命以来,人工智能技术催生出的个性化信息传播模式迅速普及。简而言之,人工智能依托“算法+推荐”的技术,以受众的个性化需求为导向,根据性别、年龄、职业等用户特征猜测受众的兴趣范围,并根据浏览偏好、浏览时长、点赞等信息特征精准定位受众的喜好,把受众感兴趣或需要的信息源源不断地推送给他们。如,在抖音APP上完善个人信息并浏览数个视频之后,宝妈会看到更多育儿信息,司机会看到更多交通安全信息,高校学生则会看到更多考试和论文撰写技巧的信息。可见,相比于以往需要自主挑选的“大众化”信息,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受众将接收到更多被技术筛选过的“私人定制化”信息。

1.3 传播空间由“单位”转移到“社会”

在人工智能出现以前,人们的价值观念比较传统,生活空间比较固定,社会结构比较稳定。在这种背景下,意识形态传播多依赖固定的传播载体,如上传下达的文件、纸质或电子的刊物、电视里的新闻联播,等等。此时,意识形态的传播空间比较固定,主要是家庭、学校、机关和企业等“单位”。

而在人工智能出现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颠覆性变化,且交通设施和通信设备日益完善,地区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跨城市、跨省甚至跨国工作和生活的现象都比较常见,大众不再拘泥于在固有场域内活动,人类社会结构明显变迁,传统的时空壁垒被打破。此外,智能技术高速发展,人们与智能手机、电子产品的“对话”和“交流”时间逐渐延长,传统的意识形态传播载体被不断疏远。长此以往,意识形态的传播空间便发生了质的变化,即由“单位”转移到“社会”。人们接收信息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即便是同一“单位”内的成员也可以接收到“社会”不同维度传递的信息。

1.4 呈现方式由“平面化”丰富到“立体化”

人工智能出现以前,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呈现方式多么丰富,信息始终以“平面化”的文字、声音、图画和影像呈现。而人工智能出现以来,为增强意识形态样态的感染力,不少主流媒体和主流刊物纷纷开始使用VR、AR、MR等人工智能技术,将“平面化”的文字、声音、图画、影像以一种视觉、听觉、触觉相结合的“立体化”方式呈现在受众面前,促使受众更有兴趣、更有耐心、更加主动地接受意识形态宣传和灌输。如,2015年,人民日报使用VR对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的阅兵式进行全景展现,通过计算机模拟的虚拟环境给受众强烈的沉浸式体验;2018年,人民日报又使用AR将虚拟的信息叠加到真实世界,让看似普通的内容“动”了起来,实现“全媒体看两会”,增强受众的视觉效果和互动体验;2020年,《青岛自然资源MR互动新舆图》将现实场景信息引入到虚拟环境,增强体验的真实感,让受众看到纸图与数字信息融合的全息影像,身临其境地了解自然和感受自然。

1.5 传播受众由“客体清晰”变化为“客体模糊”

在传统认知中,意识形态的传播者即意识形态的传播主体,意识形态的传播受众即意识形态的传播客体;传播主体负责意识形态的生产和分发,传播客体只负责接收信息,或者再涉足反馈信息。

而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传播受众的客体身份逐渐变得模糊。一方面,传播受众也可以是“意识形态的传播者”。思想的解放和空间的释放让网络用户可以在诸多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言论,其中,一些关注量较多的用户表达的观点甚至会比主流媒体、主流刊物、权威专家影响到的人更多,此时他们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意识形态传播客体,实际上他们已经成为意识形态传播主体的“编外人员”。另一方面,传播受众的“被动接收”状态已不再存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受众,有天马行空的思维,有更强的主观能动性,且选择自由、言论自由,掌握了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他们的“被动接收一切”的状态正在被打破。身份的转换和状态的转变,使得传播受众从十分清晰的“接收信息、没有选择权和话语权”的客体身份转变为比较模糊的“既可以接收信息又可以传播信息、且具有选择权和话语权”的特殊客体身份。

1.6 效果反馈由“粗略化”发展为“精准化”

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意识形态工作以前,收集受众反馈信息的工作通常是通过调查走访、面对面交流、线上线下问卷等方式进行。这样的工作方式在从收集、整理、分类到归纳、分析、汇总的整个过程中,耗费不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且得到的反馈结果被大量主观因素干扰,较为“粗略”。

而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意识形态工作以来,云计算在数据处理方面展现出巨大的技术优势,可以实现意识形态状况调查样本的全覆盖,能够对数字、字母等结构化和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精准分析[5],从而呈现出系统化、立体化、科学化的反馈结果。我们知道,就意识形态传播而言,一味地单向度灌输往往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要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意识形态传播策略,必须牢牢抓住反馈这个关键点。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嵌入,促使意识形态传播效果反馈不断精准化,这对意识形态传播方式的改进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2 人工智能背景下意识形态传播变革引发的风险挑战

从前文所述的一系列深度变革中可以发现,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为意识形态传播提供了重要机遇:传播主体的延拓能够提升意识形态传播速度,传播模式的转变能够增加受众对意识形态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传播空间的转移能够提升意识形态的用户抵达率,呈现方式的丰富能够助推意识形态的宣传和灌输,传播受众的变化能够壮大意识形态传播队伍,效果反馈的发展能够改进和完善意识形态传播策略。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重视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传播带来的巨大挑战。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主流意识形态“失语”的风险、意识形态传播内容“失真”的风险和传统管理模式“失效”的风险。

2.1 主流意识形态“失语”的风险

主流意识形态是指一定时期内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它往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中具有较强的整合力和主导力[6]。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问题是人工智能背景下意识形态传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之前的传统媒介时期,作为“一元主体”的统治阶级领导集体通过“占有大众传媒信息资源和话语表达渠道”与“设置议程来左右社会话语符号”等途径[3],能够牢牢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但随着大众传媒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话语表达渠道越来越多样,“一元主体”转向“多元主体”,统治阶级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独特优势不断受到冲击,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控制力出现减弱的趋势。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后,以智能化算法技术为基础的写作机器人俨然“掌握更高的话语权”。当以受众为中心的“个性化”传播模式盛行后,受众接收的许多信息都是经由“算法+推荐”的智能技术送达的,这些信息呈现出碎片化、娱乐化、戏谑化的特点,而与之截然相反的主流意识形态的用户抵达则遭遇重重阻碍。此时,仿佛有一道无形的壁垒树立在主流意识形态与受众之间,主流意识形态存在“失语”的风险。此外,西方部分国家为维护自身霸权地位,开始利用智能技术抢占话语权,以意识形态渗透的方式冲击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试图破坏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整合力和主导力。可以设想,如果不加以干预的话,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将会面临被削弱和消解的风险。

2.2 意识形态传播内容“失真”的风险

意识形态传播内容“失真”,既包括信息的真实性受到冲击,又包括信息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是由三种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效应共同作用而导致的。具体而言,许多平台使用“算法+推荐”的智能技术接连不断地向受众推送具有相同或相似内容的信息,加剧了“过滤气泡”效应,将受众的注意力固定在既定范围内;受众又因为自身的兴趣和偏好,以及对不感兴趣的信息的陌生感和拒斥感,不断强化“信息茧房”效应,将自身桎梏于“信息茧房”中无法自拔;由于技术和平台导致的“过滤气泡”效应和受众自身原因产生的“信息茧房”效应,“回音室效应”不断加重,令身处相对封闭环境的受众误以为看到的就是事实的全部。这就给意识形态传播尤其是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带来很大困难。一方面,信息加速同质化,不少关于主流意识形态的信息被过滤掉,意识形态的多样性、整体性和全面性遭到破坏。倘若人们经常接受错误的同质化意识形态灌输,就会造成主流意识形态被错误思想所替代。另一方面,对受众而言,长期的“信息茧房”会造成思维局限和认知偏狭,容易因为感性大于理性、理性判断不足,无法同主流意识形态保持一致,出现价值偏向和行为偏向等一系列问题。

2.3 传统管理模式“失效”的风险

按照很多学者的说法,当前人类社会虽然正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而即便是这样,人工智能依然以令我们措手不及的速度迅猛发展。在意识形态传播工作中,相关从业者尤其是管理者似乎也还没适应人工智能的发展,仍然依赖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而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对意识形态传播的影响,丝毫没有因为我们的不适应而停下前进的步伐。毛泽东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代面临新问题时曾说过:“不适应新的需要,写出新的著作,形成新的理论,也是不行的。”[7]当前,这句话对于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意识形态传播同样适用。不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潮流,不进行新的实践,不创新工作方法,更是不行的。换言之,为适应发生颠覆性变化的人工智能工作场景,传统管理模式亟待改变。

3 人工智能背景下意识形态传播的优化路径

人工智能技术给意识形态传播带来的深度变革中,促进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机遇与阻碍意识形态传播的重大挑战并存。只有化挑战为机遇、迎机遇而发展,才能够推动意识形态有效传播。而要做到这点,就要从深度变革这一源头出发,设计优化路径。

3.1 夯实人才之基是智能背景下促进意识形态传播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一元主体”或“多元主体”,还是“人机协同”,在意识形态传播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始终是人类自身。因而,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能够跟得上人工智能化发展潮流的人才队伍是人工智能背景下促进意识形态传播的前提条件。

其一,意识形态相关从业者需要革新工作思维、转换工作心态。一方面,古板僵化的工作思维不适用于任何一个历史发展时期,更不适用于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时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意识形态传播已经发生颠覆性变革,应主动探析意识形态传播的新特征,做好随时应对风险挑战的准备,不能总是依赖一成不变的工作模式,在巨变面前表现出“僵硬感”。另一方面,不少人面对人工智能会有惧怕心理,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比核武器更具威胁性”[8],视人工智能为洪水猛兽。其实,机遇与挑战并行,人工智能也可以为人类带来诸多裨益,如,克服人体的生理心理局限,延展工作范围;又如,将人从固化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帮助人类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所以要积极地转换心态,以更加正面的态度和必胜的信心面对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意识形态传播。

其二,意识形态相关从业者需要提升驾驭和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能力。社会哲学家刘易斯·芒福德指出:“为了征服机器,使之满足人类的需要,我们必须了解机器,知其所以然。”[9]了解人工智能的运行逻辑,知晓其中利害,懂得如何更好地驾驭人工智能技术,才能在人工智能不断嵌入意识形态传播的复杂场景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方面,相关从业者需要进行专业的学习,加强同人工智能研发或计算机科学领域人才的互动交流,准确把握人工智能及其“算法+推荐”等关键技术的运行机理,提高自身与智能机器协同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相关从业者要不断地进行创新,研发意识形态传播软件,尝试将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地嵌入意识形态传播全过程,并大胆地将研发软件应用于实际工作,在实践中查找问题并不断优化软件。

其三,需要加强意识形态相关从业者的思想引领和价值观规约。人工智能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意图,而人的意图又根植于人的价值观[10]。从根本上遏制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良价值倾向,就要格外重视到人的思想动向与价值观的培养。应当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相关从业者坚定政治立场,扮演好“马克思主义阵地的坚强捍卫者”这一基本角色;应当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约束相关从业者的思想和行为[11],引导相关从业者确立“人工智能技术服务于全人类的发展而非满足少数人的私利”这一基本工作理念;更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相关从业者以主流价值导向驾驭人工智能,主动将主流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转化为“技术语言”,使其融入到意识形态工作中。

3.2 优化内容供给是智能背景下促进意识形态传播的客观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信息生产领域,也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理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等创新,使正面宣传质量和水平有一个明显提高。”[12]加强意识形态内容的供给侧改革、提供受大众认可的优质内容,是人工智能背景下促进意识形态传播的客观需要。

首先,加强意识形态内容供给侧改革的首要前提是能够牢牢占据网络空间,掌握信息供给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蓝皮书显示,截至2021年,我国网民数量已有10亿,互联网普及率超过70%,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信息传播的主场域。同时,网络空间也是人工智能技术发挥作用的主场域。“人在哪儿,宣传思想工作的重点就在哪儿,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那就也应该成为我们党凝聚共识的新空间。”[13]为此,主流媒体必须具备“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意识,牢牢占据作为舆论主战场的网络空间,紧紧掌握网络信息内容的供给权,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积极正确的思想。

其次,加强意识形态内容供给侧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赋予主流意识形态“优先推荐权”。在兴趣主导的“算法+推荐”技术的广泛应用下,受众接收了过多的明星离婚、打架斗殴等娱乐化、低俗化的信息内容。纠正这种不良倾向,就要以“内容为王”取代“兴趣至上”,赋予正能量意识形态内容更高权重[14],在算法设计、内容推送等方面强化主流意识形态“优先权”,对缅怀人民英雄、回顾历史事件、学习党的精神等优质内容进行优先推荐,让受众多多接触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

最后,加强意识形态内容供给侧改革的应有之义是以大众更青睐的语言形式传播意识形态。严肃的、教条的意识形态并不能被大多受众所喜爱与认可,这就要求意识形态主体以一种平等沟通的、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生产并传播受众听得懂也喜欢听的内容。例如,“不管白猫黑猫,提到老鼠就是好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打铁还需自身硬”等等。这些脍炙人口、能引起共鸣的内容会更受大众青睐,更能实现意识形态的有效传播。

3.3 培养媒介素养是智能背景下促进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保障

媒介素养是指个体在各种媒介环境下获取、理解、创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15]。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不仅是意识形态相关从业者需要媒介素养,技术的高速发展要求每一位普通受众都必须具备媒介素养。在人人都是“创造者”的人工智能背景下,培养媒介素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促进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保障。

第一,培养大众对主流意识形态内容的主动获取能力。主流意识形态关乎国家总体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发展。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大众极易陷入自身偏好引发的“信息茧房”中无法自拔,而严肃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在“信息茧房”中很难生存。因此,需要加强人工智能知识普及教育,向大众说明人工智能的技术陷阱,提醒大众谨防陷入“信息茧房”,自主破除“信息闭环”,引导大众主动浏览彰显主流意识形态的信息,自我提升对意识形态相关内容的兴趣,倒逼“算法+推荐”技术向自己传播更多的主流意识形态信息。

第二,培养大众对信息的甄别和理解能力。人工智能技术容易受到资本的驱使,传播一些博人眼球但偏离事实真相的内容,严重危害意识形态安全。没有文化和知识的支撑,很难使一个人全面、理性、客观地看待问题。这就要求大众提高文化底蕴,多观察、多学习、多思考,有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对所浏览的信息内容能慎重思考,在转发、传播之前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并考虑到其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培养大众创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在互联网时代的人工智能背景下,受众也可以是“意识形态的传播者”。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对每个人的发声进行管理和约束,严厉打击创作并传播背离主流价值观或主流意识形态内容的人或组织。应当设置专门的“媒介素养养成”的教育培训机构,给予相关人员或组织以科学的建议并进行正向引导。另一方面,从事新媒体行业或者使用各种媒体软件的人,在进行创作、表达观点之前,要主动学习国家相关政策,多阅读主流媒体和主流刊物发布的信息内容,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以确保创造和传播弘扬主流价值观和传播主流意识形态思想的优质内容。

3.4 规范技术驱动是智能背景下促进意识形态传播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科技领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围绕人工智能等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13]。规范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是促进意识形态有效传播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不断完善预警监测体系建设。人工智能具备的显著优势就是无需人工监管,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错误,科学客观地分析数据。鉴于此,应当建立舆情预测预警系统。一则监测各平台的网络舆论走向,并进行智能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网络安全问题,以便及时疏导或准备应对方案;二则对与主流意识形态偏差较大的意识形态内容进行安全性分析,防范敌对意识形态渗透,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同时,应当建立舆情研判反馈机制。通过广泛的大数据合作,运用顶尖的技术和专业的分析工具,分析各个平台反馈出来的点赞、转发等量化数据和评论、发表等质性数据,了解“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覆盖率”和“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在社会共同体中的接受程度”[16],研判受众的内容选择倾向、对公共事件持有的立场、对国家大事的看法,为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意识形态传播策略提供数据支持。

另一方面,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意识形态传播有法可依。我们必须注意到,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意识形态传播有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如,倘若写作机器人传播了伤害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内容,应该承担责任的是写作机器人的研发者,还是写作机器人运行逻辑的设计者,抑或是掌握写作机器人生产资料的互联网公司?显然,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律法规尚且不足。2020年,国家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初步给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这其实也为推动人工智能背景下意识形态传播有法可依提供了基本遵循。应当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充制约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法律法规,落实法律主体责任,谨防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传播带来的各种风险。

猜你喜欢

受众人工智能信息
再论“声无哀乐”——嵇康笔下的声音与受众
基于受众需求谈电视新闻编辑如何创新
2019: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就业
数读人工智能
订阅信息
网络时代受众心理的分析和引导
下一幕,人工智能!
展会信息
韩剧迷受众心理解读——以《来自星星的你》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