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鸭棚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无责胜诉
2023-01-06国网安徽泗县供电公司孙英杰
■ 国网安徽泗县供电公司 孙英杰
案情由来
2020年8月18日,某县村民张某某在自家鸭棚里进行清洗鸭棚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案发地点涉及电线为电能表以下表户线,产权属于张某某自家产权。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妻子周某某以事故发生时,在鸭棚附近有被告供电公司安装的电能表箱,内含电能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清洗鸭棚所用的设备是由该电能表箱接线引出,在事故发生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未及时跳闸,未起到有效保护作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为由,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840318元。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一作为被告供电公司是否对张某某的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其二案发现场供电设施产权归属问题;其三在事故发生时,被告供电公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否需要跳闸并起到保护作用。
原告律师声称:根据《电力法》相关规定,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负有维护检修的责任。事故发生时如果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时动作,则可以切断电流,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被告供电公司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没有起到保护作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本次诉讼,供电公司辩护陈述:一、原告周某某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二、原告诉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某触电身亡的位置是在用户自己的设施产权内、管理维护及引起法律的责任应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谁,谁就承担起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原告在诉状中写道,在鸭棚附近有被告安装的电能表箱,内含电能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清洗鸭棚所用设备是由该电能表箱接线引出,这清楚地说明,产权分界点是在鸭棚的外面,事故发生的地点在鸭棚里,是张某某自己的产权内。经张某某女儿张某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记载显示:2020年8月18日10时许,张某某在自家鸭棚里用喷枪冲刷鸭棚时,不慎触电身亡。该部位在张某某下户线闸刀以下,该部位的电线及电力设施产权属于张某某,均是张某某家庭自己管理维护及使用。
张某某触电身亡系自己或者他人过错造成,与被告无关,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某县公安局接警登记表记载,张某某触电部位是在自己的电力设施产权内。张某某女儿张某2020年8月21日9时在某县公安机关问询笔录中明确表述:“听我妈说,以前我家装的线路,闸刀上面是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由于张某武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跳闸停电费事,后来张某武就去买闸刀(上面没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让我爸(张某某)换上的。”张某某妻子周某某2020年8月21日9时在某县公安机关问询笔录中也明确表述:出事前几天,大概是8月16日,吃过中午饭,由于鸭棚的保安器老是跳闸,张某某跟张某武说,让他买了一个闸刀回来准备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换成闸刀,就不会跳闸了,张某某不懂电,让张某武换的,张某武说有事就让张某某自己换了,张某某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换掉了,接了一个闸刀用的。
本案事实清楚地表明,因为张某某私自乱接,违章用电,造成触电身亡。触电事故的责任,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用户自身的过错,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张某某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诉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在诉状中说:事故发生时,被告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未及时跳闸,未起到保护作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该理由不符合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4.2.2条规定:“用户应安装合格的户用和末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得擅自解除退出运行”。《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第6.3规定:“农户必须安装户保(家保),户保一般安装在用户进线上”,本案张某某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也是安装在鸭棚里的,而且是后来张某某家自己换掉。6.3.1条规定“户保和末级保护属于用户资产,应由用户出资安装并承担维护管理。户保的作用是:当用户产权分界点以下的户内线路出现剩余电流达到设定动作值时,能及时切断本户低压电源。”该用户有自己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因为经常跳闸,说明电力线路有问题,自己不去消除缺陷,而是把自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换成闸刀,擅自解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这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原告要求事故发生时被告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也要立即跳闸,违背科学原理。电力供应一般都有三级漏电保护。一是具体用户终端保护,俗称户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三级保护);二是电力供应保护,俗称中间保护(二级保护);三是电力供电源的保护(一级保护)。每级漏电保护的设定值均不同,三级保护的设定值是根据该级用户的电力设施用电量而设定,二级保护是根据该供电设施用电量而设定,一级保护是根据该电力供电源的电力设施用电量而设定。电力设施上发生电力事故,只有当发生的那个部位超过了设定的电力保护定值,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才能跳闸,不是只要发生电力事故,所有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都要立即跳闸,如果随意跳闸停电就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用电。所以,原告主张是被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没有动作原因造成事故,没有科学和法律依据,原告诉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1项规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撑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的发生。张某某在自家鸭棚内,因擅自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更换为闸刀,失去了保护功能,造成了触电身亡不幸事故的发生。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该线路产权应归属于用电户,故用电户应承担在该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1项、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由于原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时限内未予上诉,本案为最终判决。因此,供电公司在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胜诉无责。
防范建议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如果遇到社会人身触电事件,在事件发生后,为防范触电后的法律诉讼纠纷,供电公司应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结合现场勘查实际情况,根据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明晰产权归属,做到心中有底。无论产权属于供电公司还是用户,供电公司都要对事发现场进行全方位、不同场景地拍照取证,保留第一手相关证据。同时,要对整个触电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结果进行现场走访摸底排查,对公安机关所调查取证的材料也要进行沟通联系,全面熟悉掌握触电事件的整体情况,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为应对触电诉讼案件奠定基础。同时,供电公司要运用《民法典》《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合规主动应诉,依法维护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