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语境下哈尼族木雀舞表述主体的文化自觉
2023-01-06夏进宽
夏进宽
(红河学院音乐舞蹈学院,云南蒙自 661199)
作为哈尼族最具代表性、风格性之一的祭祀舞蹈——木雀舞,已然在滇南哀牢山间传衍百年。木雀舞以左手持一精巧的木制小雀起舞而得名,乡土语境的表述场域是在云南元阳县哈尼族村落的丧葬仪式中。原生场景、原始形态的木雀舞,其主要舞蹈特征及文化内涵是以舞慰灵,动作简易,节奏单一,以平稳深沉的舞姿韵律,表达着对祖先神灵的怀念与崇敬,通过舞蹈与仪式将亡者的灵魂送回哈尼族祖先居住的地方。随着木雀舞被列入红河州州级“非遗”保护行列,地方政府、文旅部门对其进行了多元化、多层次的保护与开发,使得木雀舞的知名度、关注度、保护度大大提高,但也反映出了诸多问题,如表述者身份与语境的无意识等情况,主要表现为:文艺工作者,甚至代表性传承人在多主题、多样化的“表达”场景中,因为言说语境的模糊和无意识,致使其所表述的形态在相应的场景语境中,显得其文化、形式与表述内容不能完整地贴合。为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作为“非遗”的木雀舞,笔者从“非遗”语境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表述主体,进行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 “非遗”语境与表述主体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征》(国发〔2005〕42号),制定“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1]。从国际、国家层面对“非遗”的定义与保护可见,“非遗”的目的在于保护,在于抢救,在于利用,更在于传承发展。
“语境”作为一种术语及概念,最早由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提出,“话语和环境互相紧密地纠结在一起,语言环境对于理解言语来说是必不可少的。”[2]随着学者们对马林诺夫斯基“语境”观念的丰富,语境进一步划分为“语言语境”“情景语境”和“社会文化语境”。在语言语境中,木雀舞的道具、动作等构成了表意言辞,言辞生成语义,参与了表达。在情景语境中,木雀舞进行语言描述的时间与空间、目的以及言辞者的身份,构成了“非遗”语境下的木雀舞情景语境,即“什么人在什么情景下做什么事”。木雀舞的社会文化语境,指的是对木雀舞“如何理解”和“如何实践”,可引申为认知主体和实践主体的理解和实践,而在“非遗”语境下的认知主体和实践主体,应该是掌握该舞蹈技艺以及享用该舞蹈的当地群众。所以,在“非遗”语境下,在传统舞蹈的保护语境下,木雀舞的表述为:做好保护工作,且是传统民间形态的木雀舞保护工作。
“在‘非遗’语境中表述‘非遗’形态的表述主体,就是‘非遗’项目的各级(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他们是当地人,更是当地文化人,是对当地‘非遗’项目了如指掌的人……掌握‘地方性知识’的人。”[3]基于朴永光教授对于表述主体的定义,本文在“非遗”语境下,将哈尼族木雀舞的表述主体,落脚于原生形态哈尼族木雀舞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 “非遗”语境下哈尼族木雀舞表述主体的文化自觉
作为“非遗”的木雀舞,其代表性传承人,既是承接木雀舞历史文化的记忆者,也是传递历史文化的发言人。作为表述主体,其不仅身负保护传承的责任,也有发展、丰富其舞蹈文化的使命。
(一)木雀舞表述主体责任
“就‘非遗’舞蹈而言,其应熟知该传统舞蹈的真实乡土文化,即‘遗产’意义上的传统舞蹈知识或历史文化记忆,包括了于‘何时’,在‘何地’,由‘何人’,跳‘何舞’以及‘如何舞’等。”[3]作为木雀舞的代表性传承人,不应只停留于技艺层面的掌握,更应该对其原生形态进行身体语言描述时涉及的人、事、物都有详实的掌握。木雀舞在“何时”跳?因“何事”舞?跳为“何事”?以及参与舞的是“何人”?在展演中为达乡土文本的描述目的,其“如何舞动”?这些都是代表性传承人应熟知,且掌握的基本乡土文本知识。在“非遗”的语境中,木雀舞传承人做的是保护、传承“非遗”形态的传统木雀舞,且在技艺层面、文化层面的表述,都应是最本真形态的“传统表述”。因为作为国家“编制”内的传承人与文化持有者,承接了传承人的身份认定,当尽传承人的社会责任。
(二)木雀舞蹈表述主体的保护内容
“非遗”语境下,传统舞蹈的一个主要的内容是:保护什么。作为木雀舞的表述主体,以及对表述主体进行“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应该对“保护什么”的实质内容清晰明了。
今时今日,木雀舞不仅展演于乡土的民俗活动中,它也出现在高校的舞蹈课堂之上,同时地方文艺工作者也将其进行艺术创作而展演于舞台。鉴于此,对于木雀舞的“形态”分类,需做简明概括,便于表述主体对应相关形态。哈尼族木雀舞可分为“原生形态”“再生形态”“创生形态”和“衍生形态”。
原生态木雀舞,从舞蹈生态学的理论而言,是指“不刻意加工”“不脱离其生成、发展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以及“以一种与民俗、民风相伴的特定生活和表达情感的方式而代代相传”的木雀舞。本文中的原生形态木雀舞,指的是未被文艺工作者加工与改变过的,与哈尼族传统民俗联系在一起,并以传统风貌和方式展演的木雀舞。再生态的木雀舞,是指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的文化断裂,后经过“复活”和修复的哈尼族木雀舞。创生形态的木雀舞,指当代文艺工作者以传统木雀舞的样式、文化背景为素材进行创编的传统舞蹈样式。衍生形态的木雀舞,则是职业舞蹈工作者,对哈尼族木雀舞动作进行提炼、加工、美化、组织编创后形成的舞蹈形态。
“‘传统’是由‘传’和‘统’结构而来,其‘传’之意为‘传授’‘传递’;其‘统’之意为‘同脉、同质’。就‘传’和‘统’的结构关系而言,‘传’突显的意义是延续性,‘统’突显的意义是一脉性,此二者结合就是一脉相承。”[3]关于木雀舞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什么”的答案,应该是传统文化视阈下的传统舞蹈,即原生态哈尼族木雀舞。
(三)木雀舞表述主体的表述发展
近年来,随着笔者对木雀舞深入的田野调查,以及对传承人不断的调研分析,在对当地人的采访中,总能听到他们对代表性传承人“评价”的声音:“他的木雀舞有扇子舞的味道”“他的木雀舞不是原本木雀舞,原本的木雀舞没有这些动作。”这些“评价”声音所映射出来的是当地人对木雀舞是否原生形态,传统性的记忆是否完整,当下的发展是否与之记忆匹配等关注以及心理诉求,同时也是对传承人的传承状况进行了一定的主观评价,换角度看,亦是对传承人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的木雀舞技艺的某种束缚和“绑架”。
木雀舞代表性传承人,是否可以发展木雀舞?“当然可以发展,因为文化本身就是开放性结构,且‘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作为能动性的存在,不情愿也不可能只活在‘过往世界’中,他(她)也试图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价值,为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以确证自己存在的价值。”[3]从朴教授的观点中可以析出传承人对发展木雀舞的肯定性答案。
第一,文化的开放性结构。木雀舞作为哈尼族悠久历史的组成部分,其与扇子舞、棕扇舞等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连接性,足以证明它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文化开放性结构的成果。正是在哈尼族舞蹈文化不断的进行同域同族、同域不同族、不同域同族与不同域不同族之间的交流,才有文化间的借鉴、融合与发展,这是文化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所在,也是其永葆活力的动源所在。
第二,传承人的能动性存在。传承人不是没有生命表征的博物馆、展览馆,而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一个拥有实现自我存在价值诉求的活生生的人。正如木雀舞的代表性传承人白习则,其父亲白老三是元阳县远近闻名的哈尼族舞蹈艺人,白习则评价其父亲舞蹈时的整个状态,从眼神到话语,都是崇敬、追思和向外,但是他自己也说到:“我父亲的木雀舞跳的太好了,整个人都像飞起来一样,我的木雀舞、扇子舞和我父亲的风格有所不同,我的木雀舞里有很多眼神、表情的细节运用。”可见,哪怕是这种具有血脉意义上的“父子相承”和教学意义上的“师徒传承”,后者与前者之间,并非悉数复制,而是依据自己的理解与感受,进行个人风格的发展。
第三,“非遗”舞蹈的传承人。“非遗”本身是该族群的一员,同时也是文化的持有者与享用者,其可以传承“非遗”舞蹈,也可以发展“非遗”舞蹈。哈尼族木雀舞传承人,其族源身份是哈尼族,是该地区为数不多掌握木雀舞,且能在丧葬仪式中进行乡土文本语言述说的人,其主观上对木雀舞的语境与语言的传承与发展无可非厚。但如某一个非本族群人,或某专家学者,不可为满足对传统和原始的个人文化心理诉求,而阻挠、干预一个具有“民族身份”“文化身份”的人对其享有的文化进行发展,这就有悖于文化发展和人本主义。
三 “非遗”语境下哈尼族木雀舞表述主体的文化发展
木雀舞代表性传承人,作为“非遗”语境下的表述主体,其可以发展“非遗”舞蹈,但是针对其发展却有诸多问题值得思考与商榷。
第一,木雀舞代表性传承人,在对外进行技艺传承,面对前来“问道”的访学者时,其应有“非遗”语境的认知以及“遗产”的概念。传承人在乡土文本的表述上可强调,哪些是前人所留,哪些是自我发展(今人发展暂不属于遗产),为省事省力,不费口舌,而不明所言,张冠李戴不可取。因为这般的表述,从有发言权的表述主体口中说出,田野调查及访学之众人如没有进行反复论证并登报见刊,对木雀舞文化内涵的曲解与误解,就会开始蔓延,难以自证其名了。
第二,借鉴与融合应当合理、有法。现木雀舞代表性传承人白习则,因其家庭、从艺经历等原因,他在传统木雀舞的基础上,借鉴了扇子舞、铓鼓舞的舞动方法,融入了许多动作,该类动作与木雀舞的结合很贴切、自然,其不仅丰富了木雀舞动作,增强了艺术观赏性,更拓宽了木雀舞的精神与人文内涵。因而,传承主体在借用其他舞蹈种类的动作时,当注意其与传统舞蹈动作本身的相融、相近性,切勿硬性拼贴、强加硬塞。
第三,建立责任共同体意识。虽本文中,将代表性传承人作为“非遗”的表述主体,但是诸如木雀舞这类“非遗”舞蹈的传承保护,不只是传承人的责任,更是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甚至当地人们共同的民族文化担当。传承人有名、有技,但脱离地方文旅部门的平台与支持,其再强、再多的技艺也难以施展。故此,地方政府在进行木雀舞的保护、发展工作中,首先应该明确传承人在“非遗”语境下的身份,以及围绕这一语境和身份下,进行传承人相关的工作开展与能力培养。其次,不因传承人的“站台”,就以“非遗的舞蹈编创”或“非遗舞蹈的编创”作为“非遗舞蹈”进行混淆视听的博彩,这是与人昏昏、于己昏昏。地方文旅部门可以充分利用“非遗”语境,改编作为“非遗”的木雀舞,以木雀舞为素材进行作品创作,但仅仅将“守正创新”的口号喊的响亮,转而让传承人作为演员参与其中,“冠名”曰为“原生态”或“非遗舞蹈”,这是对“非遗”语境下的木雀舞的过分解读与文化误导,也是对“非遗”传承人的过度消费。最后,尊重“非遗”传承人在当下对“非遗”的合理发展,交由时间检验其发展的部分能否成为“遗产”或传统。
四 结语
从“等级”角度而谈,木雀舞虽暂属“州级项目”,但其是其他千千万“非遗”文化的缩影。人们在做一件事,言说一段话或表述一个观点时,其背后都有一定的“场景”和一定的语境,哈尼族木雀舞在“非遗”语境下的表述,有多个表述主体,而代表性传承人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主体。作为“非遗”的重要表述者,表述传承主体在发展自身能动性时,必须确保所传承基因的纯正性,就像保护物种时我们特别强调品种的正宗与基因的纯正一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同样强调各遗产项目品种的正宗与基因的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