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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实践探索

2023-01-05连春亮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中国司法 2022年10期
关键词:司法局试点工作矫正

连春亮(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河南省司法厅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模式,率先实施了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目前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22年8月,笔者到开展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通过实地考察、与社区矫正官和社区矫正官助理等座谈、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走访社区矫正对象等方法,对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南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官试点实施情况

2021年4月19日,河南省司法厅为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和专业化建设,探索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发展道路,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南省的濮阳市、驻马店市、南阳市为社区矫正官的试点地区,南阳市的卧龙区司法局、方城县司法局为试点单位。南阳市司法局为此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卧龙区司法局、方城县司法局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了《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创新实践,通过力量整合,打造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新模式。把探索社区矫正工作“团队建设”,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顺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管理机制作为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官的核心主导作用,努力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水平和教育帮扶质量。

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依照《实施方案》,先后成立了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并于2021年5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官选拔工作。社区矫正官任职具体条件主要有:一是政治忠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三是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四是在业务上,掌握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把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的特点和基本规律,能够熟练应用社会工作的一般方法;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满两年。

依照《实施方案》,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确定拟任人选,精心组织考核选拔。2021年5月,卧龙区司法局第一批任命了9名社区矫正官,11名社区矫正官助理和10名社区矫正员;方城县司法局第一批任命了7名社区矫正官,6名社区矫正官助理,22名社区矫正员。南阳市司法局在卧龙区司法局、方城县司法局2个省级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在宛城区、社旗县又进行了试点工作。截至目前,4个试点单位先后选拔了社区矫正官23名,社区矫正官助理23名,社区矫正员35名,分别由所在区县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和司法局予以任命,并颁发任命书。在制度建设层面,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除制定《实施方案》外,还先后制定了《社区矫正官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社区矫正官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社区矫正官工作职责》等规定。

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建立,聚焦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弥补了社区矫正工作过去重监督管理、轻教育帮扶的现象。从工作机构层面,在社区矫正局内形成了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区矫正官三大工作机构。其中,社区矫正中心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宣告、成立矫正小组、集中学习教育、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主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考核奖惩等工作;社区矫正官主要负责制定矫正教育方案、落实矫正教育项目、开展社会帮扶等工作。三大机构彼此之间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基本特色

社区矫正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中的一种制度形态,是在《社区矫正法》规制之下的一种制度创新,也是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的路径探索。虽然南阳市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仅仅开展了一年多时间,但是从试点工作的实际绩效来看,已逐步探索出了“四个一”的社区矫正官队伍建设新模式。“四个一”即成立一个专门的领导班子,制定一个可行的试点方案,选聘一批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自此,已经展现出这一制度的独有特质和基本特色。

(一)社区矫正官制度突出“团队建设”

在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设计初衷上,河南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其工作目标是“通过社区矫正官试点,探索矫正官的设立架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职级职务等,逐步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晋升顺畅的社区矫正队伍管理机制”,“探索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业化发展道路,努力形成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河南模式”。很明显,社区矫正官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构模式。从南阳市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实际来看,也主要是围绕社区矫正官的“团队建设”做文章。主要表现在:第一,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官工作委员会。社区矫正官工作委员会由社区矫正官组成,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采取集体议事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事项、关键环节等,集体研究决定,社区矫正官负责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第二,建立社区矫正官“团队”机制。一般情况下,一个团队设社区矫正官1名,社区矫正官助理1名,社区矫正员3名至5名。社区矫正官对本团队的社区矫正工作负总责,负责人员分工,任务分配,对社区矫正官工作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社区矫正官委员会的监督;社区矫正官助理一般由司法局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满足社区矫正官条件时可以晋升为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员由专职社会工作者担任,负责教育帮扶等辅助性工作。这样,就能够有效配置优质资源,使团队形成合力,发挥出团队合作的最大优势。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突出“沟通协商”

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理顺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机制。因此,社区矫正官要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依托,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关系。在这一问题上,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官突出表现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特色。一是社区矫正官与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的上下级“沟通协商”。区县司法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机关,社区矫正官要在区县司法局的宏观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区县司法局的监督管理;区县社区矫正局是区县司法局的二级机构,是社区矫正官的直接管理者,社区矫正官的工作要及时向区县社区矫正局汇报,获得区县社区矫正局的支持,获得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基本保障。社区矫正官通过和区县司法局、区县社区矫正局的“沟通协商”,获得了大力支持,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社区矫正官与社区矫正中心的同级“沟通协商”。社区矫正中心与社区矫正官同属于区县社区矫正局管理,二者的业务有重叠的部分,也有很多不同的内容。因此,双方密切合作,无缝对接,使工作实效达到了最优化。三是社区矫正官与司法所的协作关系。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行队建制以后,虽然司法所不再具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但是,司法所扎根于乡镇社区,直接接触基层群众,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司法所的配合。所以,社区矫正官以司法所为根基,在调查评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与司法所及时沟通协商,及时把握相关的信息,克服了信息沟通障碍。四是社区矫正官与社会专业组织的“沟通协商”。在社区矫正官制度体系中,区县司法局与社会专业组织的合作,主要是通过购买社工服务或者服务项目的形式,社会专业组织的社工一般是以社区矫正员的身份参与进来,从事教育帮扶等辅助性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矫正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活动的具体执行者。社区矫正官和社会专业组织“沟通协商”,派遣的社工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以达到最佳的优化组合。这样,在社区矫正官主导之下,按照《河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对象精准化矫正教育,做到了把专业的事交由专业的人来负责。

(三)社区矫正官的工作范围突出“点面结合”

依照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单位可以按照地域、业务范围、社区矫正项目、工作对象等划分社区矫正官的履职范围,一个社区矫正官可以分管几个片区的全部社区矫正业务,可以只负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之中的某项业务,可以承担社区矫正的某些建设项目,可以负责某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矫正,探索确定不同履职范围对应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权限。” 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官制度实施中,在社区矫正官的履职范围上,采用灵活机动的“点面结合”的方法。主要体现在:一是两个区县根据所辖区域的情况,划分为五个片区,每个片区由一个执法中队管理,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多少,配备社区矫正官和社区矫正官助理、社区矫正员,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帮扶全覆盖;二是在一个片区内对社区矫正业务工作进行分工,执法中队的工作主要侧重于刑事执行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官的工作主要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侧重于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三是在不同的片区内,依据不同的社区矫正项目需要,调配具有专业特长的社区矫正官主导实施社区矫正项目,同时配备具有专业优势的社区矫正员;四是依据不同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犯因性问题,安排专业的社区矫正官,实施个别化矫正。总之,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官的有效配置,既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的规定动作,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面”的全覆盖,也充分发挥灵活机动的优势,对社区矫正对象实现“点”的个别化矫正,实现了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四)社区矫正官的工作内容突出“分类矫正”和“个案矫正”

第一,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犯因性问题的性质,把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矫正。主要是与社会力量通力合作,共同矫正社区矫正对象。例如,方城县司法局与河南省荣银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对30名诈骗类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拒绝诈骗 裕见新生”等专题矫正教育。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与民盟南阳市委会合作,设置了“黄丝带”家庭帮教项目;与南阳市志愿者协会合作,设置了红色文化教育项目;与南阳市文明办合作,设置了道德模范示范项目,使社区矫正对象和道德模范面对面交谈,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第二,以心理矫治为切入点,实施个案心理矫治。社区矫正官在社区矫正官助理和社区矫正员的协助下,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阶段提前介入,全面把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入矫初期,深入调查社区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问题,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不同的项目矫正。从个案矫正的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占有主导地位,因此,社区矫正官精心打造心理矫治特色教育品牌。主要有与南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合作,设置了自我罪错认知项目、人际关系认知项目、社会适应项目、情绪情感自我控制项目、社会生活认知项目、家庭关系认知项目、酒精依赖戒除项目、毒瘾类戒除项目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以社会生存为出发点,通过设置社会救助项目,实施矫正教育项目化。一是南阳市司法局组织县区司法局和民政部门密切合作,在社区矫正官主导下,设立“基本生活救助项目”,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困难救助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快速申请办理低保;对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走访、救助。二是卧龙区司法局以申报矫正项目的方式,创立了“又见彩虹·金融助矫” 矫正项目。通过一定时间的实施,金融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创业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被河南省司法厅定为“全省矫正教育项目试点”单位。三是设置了救助基金项目。南阳市司法局联合民盟南阳市委会、九三学社等单位,开展了针对困难社区矫正对象的书画义卖活动,所筹资金全部用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救助工作。四是运用“人人持证、技能河南”的政策优势,主动和人力与社会保障局、社会专业组织等合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特定技能培训。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培训需求,设置了家电安装与维修、家政服务、特定病人急救知识、果木嫁接、动物养殖、水产养殖、电子商务等项目,先后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技能培训1921人,其中有160人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社区矫正官制度存在的问题

任何新制度形态的出现,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或不足,社区矫正官制度也是如此。从南阳市社区矫正官的试点情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是功能性的,有些是结构性的,有些是功能性和结构性的综合。

(一)身份认同冲突

这里主要是指社会对社区矫正官的身份认同冲突。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应当依法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官建设”,“逐步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晋升制度,为社区矫正官打开职业上升渠道,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官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的职业身份,是要建立和检察官、法官等相对应的“身份标识”。在现实中,社区矫正官既是司法局工作人员,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刑事执行者,还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往往是集多种身份于一身。但是社区矫正官制度尚处在试点阶段,不仅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规定,而且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的文件只是河南省司法厅下发的,不具有法律规制性,如果要据此打通职级职务晋升路径,要走的路还有很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不仅社区矫正官的社会认知度、美誉度低,而且要想获得和检察官、法官等相对应的“身份标识”,没有法律作为支撑是难以实现的。

(二)角色认同冲突

社区矫正官角色认同的冲突主要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冲突。由于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曾经在各级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称为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等;对于从事社区矫正不同工作的人员,还称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辅警、社区矫正警察、社区矫正法务官等。名称的混乱,已经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来了角色冲突,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实施,又增加了新的名称,使名称规范问题进一步困难。由于卧龙区司法局和方城县司法局人员编制的限制,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十分紧张,导致这些工作人员不得不在工作中变换扮演不同的角色。一是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中,扮演的是处于中立地位的调查评估员的角色;二是在刑事执行和监督管理活动中,社区矫正官大多是执法中队的领导或执法队员,严格从事刑事执行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在矫正教育中,社区矫正官又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教育的“教育者”的角色;四是在社会帮扶活动中,社区矫正官扮演的是“救助者”角色;五是在心理矫治活动中,有些社区矫正官又要扮演“心理矫治师”的角色。这种身份的变换和角色的混同,不仅很难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官形成单一的具有信任关系的角色认同,而且还容易产生角色冲突。

(三)专业偏好冲突

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实施,是要充分挖掘和培育专家型社区矫正人才,充分发挥“专家”自身所具有的专业优势。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矫正教育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的犯因性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案矫正。因此,要求社区矫正官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每个社区矫正官都有自己的学历背景和专业偏好,不可能对多个领域都具有专业技能,这就造成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的多元化与社区矫正官专业领域一元化的矛盾。尽管在试点工作中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进行了及时的调配,但是社区矫正官的资源是有限的,常常出现需求大于供给的现象,即使调配社区矫正员来补充,也往往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四)制度归属冲突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需要有实践的检验;成熟的制度体系才会归属于自己的制度类别。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就目前来看,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体系、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体系、社区矫正教育制度体系、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社区矫正帮扶制度体系、社区矫正奖惩制度体系等子系统。从归属上看,社区矫正官制度应属于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制度子系统。但是,在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中,没有社区矫正官制度的设置序列,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没有社区矫正官这种称呼。社区矫正官制度作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之外的一种制度,就显得“名不正,言不顺”,至少暂时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四、社区矫正官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从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规范,确认社区矫正官的社会身份

一种社会身份的认同一般来源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身份的强制社会认同,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社区矫正法》《监狱法》等,分别确认法官、检察官、警察、罪犯、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身份;二是社会身份的自然认同,是以社会公众的自然评价标准来确认的。一般来说,社会中公职人员的身份是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确认或认可的。在目前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时期,只是试点区域内 “自我标识”的一种身份状态,就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纳。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官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的职业身份,其“身份标识”也应该有法律法规确认,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认同。

(二)进一步明晰社区矫正官的职责类别,突出职业化特质

从目前南阳市社区矫正官的试点情况看,虽然明确了社区矫正官的工作目标、岗位设置、职责定位等,但是,在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上,还显得十分薄弱,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赖于社区矫正员来完成,没有体现出职业化特征。我们知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只有引入更加丰富的社会资源,使社区矫正官所具有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特长更为全面,并依照社区矫正官职责类别开展工作,才能突出社区矫正官制度所追求的职业化特质。

(三)进一步提升项目矫正和个案矫正的品质

从目前南阳市社区矫正官的试点情况看,无论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矫正,还是个别化矫正,在矫正项目设置上,基本是依据现有资源被动设置社区矫正项目,即有什么样的专业人员设置什么样的矫正项目,用社区矫正项目匹配社区矫正对象。应该说,这是社区矫正官制度面对有限资源的无奈选择。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官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发掘、拓展更多的更为广阔的社会资源,设置不同的社区矫正项目,供社区矫正对象自由选择,满足不同类别和不同个体的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同时,无论是不同类别的矫正项目,还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问题制定的个别化矫正方案,都要与时俱进,切合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状态,能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真正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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