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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约车保险困境及对策

2023-01-05罗梦园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18期
关键词:险种网约车投保

□文/罗梦园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郑州)

[提要]在现代众多出行方式中,网约车因其迅速便捷而备受青睐。但是,网约车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现代机动车保险制度无法有效覆盖网约车。可以根据我国国情探索新型险种,选择合理的定价模式,设立保险准入门槛,以弥补立法空缺,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切实解决保险难题。

近年来,关于网约车的保险纠纷层出不穷,法院对于网约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是否应当得到赔付的判决标准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网约车的法律定性,部分法院认为其为营运车辆,故而适用保险法第52条,否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而部分法院则将其定性为非营运车辆,支持网约车车主的索赔请求。除此之外,网约车还正面临着无合适险种可以投保、交强险保障能力不足的窘境。网约车长期游离于保险体系之外,将会极大地挫伤私家车车主进入网约车行业的积极性,这将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网约车保险困境

(一)法律困境

1、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在对网约车的监管层面上,依然适用的是对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方法,并没有科学的保险模式,仅仅是简单地沿袭传统的营运车辆保险。之所以将网约车与出租车类比化管理,可能是政府管理部门想要营造一个出租车与网约车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有可能是为了防止部分网约车仅仅投保家庭自用车辆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却妄图转嫁风险,最终被保险公司拒赔的尴尬场面重复上演。但是,网约车毕竟不同于出租车,这种做法过于简单宽泛,没有顾虑到网约车差异化经营的特点,也不符合当下共享经济的发展要求。

2、没有明确的保险准入门槛。各地政府出台了一些办法和细则,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业的主体设置了相应的门槛。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政府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相关公司从事网约车运营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具体要求。也即网约车行业的准入实行的是三证合一制度。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服务能力,司机不存在不良记录,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以及车辆型号要符合规定。但是,对于保险方面却并未涉及。即便是最大的网约车平台——滴滴,对私家车车主成为快车司机的要求也是极为简单的,并没有要求车主为车辆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应当成为网约车行业的准入门槛之一,不论是对网约车平台,还是网约车车主,都应当要求其强制投保。但是,监管者对于保险的忽视,使得那些从业者有了逃避监管的操作空间。网约车保险不全,保险理赔纠纷频发,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长久发展。

(二)实务困境

1、保险纠纷裁判结果不一。在当今司法裁判中,有关网约车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法官在这两种裁判观点中摇摆不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08民初8032号判决中以网约车车主韩某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将车辆用于网约车服务,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客观上亦大大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情形构成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否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部分法院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在(2017)京0114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中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请求。主要理由在于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车主将自用车转为商业车的相关证据,法院并不认同私家车兼营网约车会使得出行风险显著增加。同案不同判局面的出现揭示了网约车保险领域的立法滞后现状,这会增加保险公司与网约车车主的投机心理,亦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与法制的统一性。

2、保险险种匮乏。网约车游离于传统汽车保险体系之外是这一新业态良性发展的重大障碍。现代社会面临诸多风险,社会主体需要通过投保方式分散风险。对于网约车而言,现有保险险种匮乏,没有合适的可供选择的险种。保险业根据车辆的用途,提供了营运车辆保险和非营运车辆保险两种模式。而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出租车,其兼具了营运与非营运两种性质。根据私家车的出车时间,其性质不断发生转变。如果投保营运车辆,那即是忽略了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区别,其实际出行所承担的风险并非与出租车相一致,亦不应承担与出租车相一致的保费。而如果投保非营运车辆保险,与其实际承担的出行风险也是不相匹配的。另外,如果网约车车主仅仅购买了非营运车辆保险,但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以风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这与网约车车主意图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得到保障的诉求是不相吻合的。购买营运保险,将会增加营运成本,不购买营运保险,出行又得不到保障,如果两种保险都购买,虽然得到了保险保障,但是将会导致重复投保。适宜险种的缺失会使得部分网约车车主无奈选择退出网约车行业。

3、保费无法具体量化。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可以通过具体的计算予以量化。具体到网约车而言,其风险发生率界于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之间,网约车车主能够自行地决定网约车服务的时间和频率。但是,网约车司机的驾驶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保险公司无法获知网约车司机的驾驶偏好,进而无法对风险予以准确评价,保费数额便不能够通过相对统一的事故发生率予以明晰。目前,车险主要采用的是一年期固定期限,根据车辆的使用用途以及购入价额来计算保费,对于其他因素则较少涉及。车险行业长期执着于价格战,却没有考虑到网约车车主的真正需求。合理计算网约车车主应当投保的保费,是在保险法领域贯彻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解决当下难题的实际需要。

4、交强险保障能力不足。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无非是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而网约车是否投保商业保险不能一概而论,此种情形下,交强险便承担了主要填补的角色,但是交强险的保障能力是不足的。如前文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私家车改变车辆用途,从事网约车行业,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以风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网约车车主投保的商业保险的情形下,第三人的利益无法通过商业保险得到弥补,只能通过交强险来填补。而交强险是有赔偿限额的,在受害人有多位的情况下,无疑形成了僧多肉少的局面。由此可见,交强险对于网约车受害者的保障能力是不足的,在受害者未得到完全补偿的情况下,自然会诉诸法院,使得保险纠纷显著增加。在保险纠纷诉讼中,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均主张免责,网约车司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二、美英相关保险制度及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TNC保险及启示。在网约车通过立法合法化之后,美国的网约车行业在保险领域也遭遇过保险空缺等问题。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了顺应群众呼声,美国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TNC保险,TNC保险又被称为网约车交通平台保险、网络交通公司保险。该保险的涵盖范围比较广泛,车主使用TNC提供的各种平台从事乘客运输服务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均被包含在内。TNC保险将乘客运输服务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司机打开打车平台到成功接到订单;第二阶段是接单到成功完成运输服务;第三阶段是结束订单到退出网约车平台或者是结束订单到接到下一个订单。TNC保险又被划分成了两个部分,在第二阶段即运输乘客阶段,保险金额最低是100万美元;而在第一和第三阶段,根据不同的情形,设置了不同的保险金额。这极大地保护了乘客的人身权益,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最低限度的保险金额也能够给予乘客较大程度的救济。美国的科罗拉罗州在网约车保险法案中要求网约车平台为每一位车主提供至少100万美元的责任保险,同时要求每一位网约车车主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投保资料文件,必须要为自己的车辆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美国的网约车模式在主体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运行模式上与我国存在相似之处。科罗拉罗州对网约车设置保险准入门槛,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对网约车车主的赔偿能力进行要求,此外,对网约车平台也设置最低保险责任。通过对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车主两方面的强制,在准入环节就实现对乘客及网约车车主利益的保护。相比之下,我国并未对网约车车辆保险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保险事故一旦发生,网约车要么是没有投保,致使乘客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付,要么是投保的商业保险赔付标准过低,乘客所遭受的伤害无法得到有效的弥补。另外,政府对网约车平台设置保险责任门槛对我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在乘客利益保护上设置多重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英国的网约车保险及启示。英国在2015年正式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同时对网约车的运营设置了相应的准入门槛。私家车如果想要进入网约车行业的话,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执照。私家车车主如果想要成为网约车车主的话,必须要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在英国,网约车需要购买两种保险:一种是公共责任险;另一种是有偿租车保险。公共责任险由网约车平台进行购买,网约车平台要在因网约车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及时予以赔付,承保金额为5百万英镑。有偿租车保险由网约车司机进行购买,司机想要从事网约车行业必须要购买该项保险。该项保险的费用要高于一般的车险。因为其保障的范围不仅仅是提供营运服务的车辆,而且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的财产安全。保险金额同样为5百万英镑。

英国的网约车保险赋予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以保险责任,网约车司机购买的有偿租车保险虽然保费较高,但是保障范围广泛,既包括驾驶员、车上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还包括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一旦保险事故发生,风险便会得到有效的分散,相关主体的权益便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国的网约车保险范围并未覆盖的如此全面,现有的法规也并未全面涉及车上人员安全。在保险设置方面,英国除了和美国一致的多元投保主体以外,保障对象的广泛性同样对我们有着启示意义。

三、网约车保险困境解决路径

(一)建立网约车平台和车辆保险准入制度。正如学者王军所说,网约车安不安全,最关键的并非是车辆营运与否、司机专职与否,而是取决于是否设置了合理可靠的准入门槛以及是否投保了足够的保险。无论是对网约车平台,还是网约车车主,都应当设置强制保险准入制度。在对网约车平台的要求方面,网约车平台要为平台内入驻的每一位网约车司机、乘客以及网约车投保责任保险,确保相关主体都处在被保状态。在对网约车车主的要求方面,其必须投保相关的商业保险,而且要对保险的最低限额加以限制。网约车的监管制度对网约车的准入限制是从三个方面展开的,其中并没有涉及保险方面。而将网约车车辆保险设置成准入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可以直接依据网约车投保的保险,对受害者予以最大限度的弥补,对网约车的出行安全予以保障。网约车车辆保险准入制度的落实离不开网约车平台的参与,监管部门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去查验每一辆网约车的准入资格,所以需要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的投保情况予以监督。

(二)创新车险险种。基于网约车的特别性质,网约车既不可以投保营运车辆险种,也不可以投保非营运车辆险种。网约车出现已经相当之久了,但是保险市场上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私家车适用的非营运保险与出租车适用的营运保险都不可以准确覆盖网约车的风险。当下保险险种匮乏,创新车险险种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了专门适用的车险,网约车不必负担高额的营运车险,可以有效降低营运成本,出行安全也得到了保障。乘客也可以在接受迅速便捷的运输服务时,不必有事故发生后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顾虑。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提供新的险种,合理分配风险,增加保险收入,不必面对网约车无险种可适用的尴尬境地,也不必执着于因危险显著增加而拒赔的境地之中。

(三)合理确定网约车保费数额。目前,网约车的保险费率存在不合理之处,无法通过该标准合理确定网约车车主应当缴纳的保险费数额。行驶里程、司机的驾驶能力等因素未被考虑在内,网约车的风险未被准确评估。合理确定网约车的保险费用,是贯彻保险法上的对价平衡原则的体现。车险定价需要改变现有模式,要基于行驶里程、驾驶习惯来收取保险费用。这样可以顾及私家车的特殊的使用性质,不必要求私家车车主承担不符合自身状况的营运保险费用。车险定价模式的创新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开拓网约车这一新市场,综合考量各种相关定价因素,提高自身经营能力。在保费确定上,按照里程确定费用,里程越多,保险费用越低,既契合保险法中的对价平衡原则,又有利于激励网约车司机安全驾驶。这样的定价决策能够让投保人或者是被保人充分了解定价机制,并且有机会参与到定价过程当中,满足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平等关系的欲望。

(四)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网约车行业需要对网约车平台及网约车车辆设置强制保险准入制度,该制度具体的落实情况,需要监管主体实施有效的监管。现代网约车制度,保险监管是不到位的。缺乏有效监管,保险规范的执行便只能依靠网约车司机以及网约车平台的自我约束,网约车运营风险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职责的明确对于解决网约车保险困境是相当重要的。由于保险规则存在一定的理论难度,实务操作也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所以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监督主体是比较合适的。除此之外,还需明晰监管主体的职责,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相应的监管规范,其中就包括最低保额的数额设置、持续监督网约车车辆的保险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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