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视域下中国法律翻译国家实践的历时考察*
2023-01-05胡波
胡 波
南通大学外国语学院
提 要: 以国家安全为视角,采取历史文献法,以近代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影响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几个历史时期为节点,历时梳理和总结中国法律翻译国家实践的特征,论证法律翻译维护国家安全的本质属性。百余年间,法律翻译的类型由输入向输出转变。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法律翻译在参与全球治理、抵抗美国法律霸权、维护国家法律主权和国家安全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需要重视提升法律翻译的地位,做好法律翻译的总体规划。
一、 引言
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法律翻译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今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研究成果数量不断增多,法律翻译专业、学科建设如火如荼地开展。法律翻译是一种跨语言、跨文化、跨法系的交际行为,国内学者已从诸如比较法学、语言学、翻译学、跨文化交际等不同角度对法律翻译展开了相关研究,理论研究也沿着微观—中观—宏观的研究路径不断发展。中国法律翻译的国家实践是从19世纪开始的,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和衍变历程中,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翻译出现了从输入到输出的转向,这是因为法律翻译体现了“国际形势、国内政策及社会需求的共同作用”(单宇、范武邱,2018)。当前,全球治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都有赖于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法治建设在国内也被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度,国家安全越来越依靠法治化的手段,通过立法、司法、执法来保障中国国内和国际的安全,法律翻译在保障国家安全上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现有的从国家安全视角来审视法律翻译的研究却几近空白。本研究以近代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影响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几个历史时期为节点,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历时地考察不同时期中国法律翻译的国家实践,在此基础上思考今后如何进一步有效地做好法律翻译,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本研究中的法律翻译是一个集体名词,包含了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学著作等的翻译。
二、 法律翻译的国家安全属性
在中国古代,翻译就是和国家安全紧密相关的事件或活动,古代民族和语言众多,翻译成为民族、国家之间实现交流的手段,一些翻译出身少数民族或外国人,而负责案件审判的官员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或外国语言,导致“不轨行为”成为翻译活动的衍生品,为了保证翻译活动中的安全性,防止译员徇私舞弊、操纵审判,最终破坏民族关系,最早从汉朝就开始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而后,唐、金、宋、元等时期的法律都对译员的翻译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规定了处罚措施(辛全民、高新华,2010)。
古代对翻译活动影响国家安全的关注,更多的是停留于译员的动机和职业伦理层面,今天翻译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研究已经远远超出这个层面。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且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翻译往往被纳入文化安全视野,并出现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如白晓云、李云涛,2015;曹进、杨明托,2020等),也出现了对“翻译安全”这个概念的独立性探讨(许建忠,2019;贾洪伟,2019)。贾洪伟(2019)将翻译安全研究界定为安全机制研究,包括个人、群体和国家三个层面的范畴,通过制度、机制的建构来保障译员个人、行业群体的利益,国家层面的安全又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的安全风险。
法律翻译具有特殊性,本身就含有国家安全的属性,这是由法律翻译的根本目的决定的。法律翻译是不同法律文化间交流的桥梁,法律翻译与法律移植自始至终“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体制内的问题,而是一个关涉整个社会的变革与进步的综合性问题”(何勤华、李秀清,2002: 565)。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是一个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国家安全问题始终渗透进法律的全球化进程中,其中最主要的安全问题就是抵制法律霸权和维护法律主权。
法律霸权从历史上到现在一直都存在,19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强大,西方的法律殖民主义也成为一种全球化的现象,法律文化霸权向着非西方的国家蔓延。中国在历史上曾与世界隔绝,对国际法不甚了解,中国在加入国际大家庭的过程中,不免成为帝国主义国家霸凌的对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国门被迫打开,与西方列强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被迫接受外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主权不可避免地受到伤害。
正是认识到对西方法律的不熟悉会危及到国家安全,中国不得不从翻译和移植外国法律开始,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中国近现代法的发展是从清末修律开始的,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就是翻译外国法、移植外国法的时代。这种类型的法制变革的历史动因,是“对外来挑战和刺激的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回应”(公丕祥,2000)。与世界法治成熟的国家相比,中国法治建设属于后发型模式。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使得中国法制进程不得不依附于西方法律文化,法律翻译是借鉴先进国家法治经验的直接手段,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方式。即使进入21世纪,法律全球化仍然是世界的一大趋势,新的法律殖民主义依然存在。霸权国家只不过是借用了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向发展中国家推销具备普适性的全球性规则。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我国法律安全面临的最大威胁是法律霸权主义或法律帝国主义”(王林,2021)。
翻译在全球化的时代所承担的使命也在发生变革,翻译正在从过去处在幕后的服务型功能转向舞台的中心,进入了参与全球治理的新时代(黄友义,2016)。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通过向西方借鉴经验,结合本土化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中国法治话语的对外翻译和传播也是在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提供智慧和经验。“法律翻译是法律思想观念、法律语言文化、法律规范和法律文本的跨法系交流行为和跨语系交际行为,是我国法治话语体系走向世界的重要手段”(董晓波,2018)。通过法律翻译向世界传播中国法治话语,也是反对法律霸权、向全球贡献法治智慧、提升法律话语权、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维护国际和国内安全的应有之义。
鉴于法律翻译在保障民族国家法律主权上的重要性,有必要从国家安全的视角透视法律翻译在历史进程中的发展和衍变,以史为鉴、借史观今,从而对未来的法律翻译规划与实践起到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三、 近代及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翻译国家实践的发展与衍变
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是密不可分的,维护国家安全就是在保障国家利益。从国际的维度来看,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面临来自外部世界不同程度的“不安全”因素影响。本文选取近代以及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党的十八大这些影响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历史时期和节点,将法律翻译的国家实践分为五个历史阶段,即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期、民国时期、1949年至60年代中叶、改革开放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以及党的十八大至今。
1.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期
19世纪中叶,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基于“朝贡体系”的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世界始于启蒙运动、工业革命之后的法治文化产生了矛盾与冲突,中国对西方法律制度不感兴趣,也不屑于主动了解,这给西方国家借助于中国人对西方法律文明的“无知”而对中国实施“法律霸权”、攫取领事裁判权等提供了机会。“这种被利用、被蒙蔽、受诓骗、吃亏过巨的反思,在近代可援引的著作可谓汗牛充栋”(徐中约,2018: 187)。中国本可以通过掌握国际法知识来维护民族国家的安全,避免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灾难,这也是中国人开始翻译西方法律的根本原因。翻译引进国际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解决当时中国面临的政治安全,西方列强与中国的交往准则“建立在来自西方的一套国家的观念和规则的基础之上”(王健, 2001: 138)。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期的法律翻译也可以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近代法律翻译的肇始、洋务运动时期的法律翻译以及变法修律时期的法律翻译”(屈文生、石伟,2007),然而,能够称得上国家翻译实践的是后两个时期。国家翻译实践“是主权国家以国家名义为实现自利的战略目标,自发实施的自主性翻译实践”(任东升、李江华,2014)。近代法律翻译的肇始主要是以林则徐等为代表的个人所做的翻译实践。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期间就邀请美国医学传教士伯驾医生翻译过三条瓦特尔的《国际法》,书名被译作《各国律例》(1)见徐中约著《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 1858—1880年间的外交》第189—192页。伯驾的翻译令林则徐难以明白、理解,林则徐后又请中国人袁德辉将这几条重新翻译了一遍,这两种译文都被收入魏源所著的《海国图志》之中。,但这些个人的努力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并未引起中国人对国际法的兴趣和重视。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同外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才让国人意识到同西方世界交往时掌握国际法知识的必要性。洋务运动时期,即从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以京师同文馆、上海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福建船政学堂等的兴办为代表,官方开始有组织地翻译和介绍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这个时期以国际法的完整引入为主,其中在总理衙门负责外交事务的恭亲王奕訢已经认识到翻译《万国律例》一书的重要性,他多次上奏朝廷,建议委托翻译该书。后来,恭亲王在见到美国在华传教士丁韪良所翻译的《万国公法》手稿之后,认为该书十分有用,但是不容易理解。“恭亲王命四位衙门章京与之悉心商酌删润,通力合作半年后,又拨银500两资助印行,其中三百部被分发到各省地方官员以资参考”(徐中约,2018: 198)。
变法修律时期,八国联军入侵,民族危在旦夕,清政府不得不“参酌中西政要”进行立法变革。在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以西方各国现行的部门法和重要的法学著作,作为翻译的对象,直接面向朝廷君臣,具有官方的色彩”(张晋藩,1997: 373),以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为主体,所引进的法律来自日本、美国、德国、英国、法兰西、俄罗斯、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等10余个国家。据沈家本4次统计,翻译完成约90种法典和法学著作(李贵连,2000: 209-211),所翻译的西方法典和法学著作为中国历史之最,翻译的内容也多元化,不局限于公法类,专门法律也均有涉猎。这一时期不仅停留于翻译,中国开始仿造西方的法典,在各个大的法域制定法典,全面引入西方法的制度和原则,大量吸收西方的法治传统、法律观念、概念和术语。
2. 民国时期
大清王朝在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霸权之下气数已尽,无力改善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而西方国家也没有人将中国视为一个主权国家,中国人自然是处在压抑、深重的仇恨之中。正因为前期对国际法的翻译、普及和启蒙,让中国人认识到唯有借助于法律的建设和改革才能让中国真正走向世界、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这是一个与西方列强进行抗争,争取主权的漫长过程。
民国时期不仅翻译西方的法律,学习先进的立法经验,而且也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比如撰写国际法方面的论著(2)民国时期有关国际法的具体专著和译著,见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 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第592—593页。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自己的国际法体系和内容,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国际法的体系”(何勤华、李秀清,2002: 592)。民国时期的法律翻译和移植又可以具体分为三个时期,即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是在孙中山的领导下,主要将美国的先进制度大量移植,尤其是在宪政体制方面。北洋政府时期所颁布的法律涉及宪政、刑事和司法制度方面,在刑事和司法制度上主要是沿用和实施了清末变法的成果,结合西方的法律制度,予以巩固和提高。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创建了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涉及宪政、民商事、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
民国时期也是中国政府与西方列强做斗争的过程,领事裁判权严重侵害了中国的主权,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为此,北洋政府司法部特设“法律翻译会”,将中国法律改革成果通过英文和法文等语言向西方译出,“证明中国法律制度经过改良已经趋同于西方,敦促各国履行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的承诺”(屈文生、万立,2019)。然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才给中国废除这一制度带来契机。尽管民国时期中国人民仍然生活在不平等条约的制度之下,中国政府的主权也开始逐步恢复,“这从中国开始同外国签订一些平等条约、领事裁判权的废止到最终撤除、中国以发起国身份参与联合国创立等”(何勤华、李秀清,2002: 599)都可以显示出来。
3. 1949年至60年代中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否定了国民党制定的法律法令,决定“另起炉灶”制定新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主要是翻译和移植苏联的法制建设。当时的国际局势是美苏争霸的冷战格局,形成了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两大对立阵营。美国在新中国成立后支持的是蒋介石的国民党政权,对中国共产党保持封锁、敌视的态度,并不承认新生政权的合法性,中国如果在美苏争霸中采取中立政策必然会对自己不利。中国要想取得有利局势与环境,必然要向唯一可以和美国相抗衡的苏联靠拢。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法律也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这是中国之所以在外交上采取“一边倒”政策的原因(郝笑益,2015: 7-8)。
在当时“联合苏联,形成统一战线”的意识形态下,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到立法、司法实践,全面学习苏联的法制模式也就顺理成章。在国家与法的基础理论方面,我国首先移植了前苏联检察总长维辛斯基提出的关于法的定义,即“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这一定义随后统治了中国法学界近40余年,其代表作如《苏维埃国家法》、《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等也相继被翻译成中文(戴拥军、霍贺,2013)。在学习苏联国际法方面,以世界知识出版社、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为代表,均翻译出版了苏联国际法的书籍(何勤华,2001)。1953年,教育部推出统一法学课程,规定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是: 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土地与集体农庄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孙光妍、于逸生,2003: 147)。新中国在刑法、民法、司法制度、土地法、婚姻法、经济法等部门立法上,都对苏联的法律和法学理论进行了大规模翻译和引进。然而,这一时期的法律翻译和法律移植经验并不被当代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所看好,因为“苏联法学在当时跟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实际上是不搭界的,或者说联系并非很紧密”(贺卫方,2007)。
4. 改革开放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法律翻译主要是单向的,注重向国外学习。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翻译呈现出双向性,除了继续大力翻译和移植国外法律以外,开始对外翻译中国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安全角度看,改革开放使得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国要被世界所接受就需要和国际接轨,符合国际规则和标准。
这一时期,翻译和移植外国法律的特点主要有: 整部移植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如法典、证券法和商业保密法,翻译和移植面向的既有发达国家,也有中等富裕国家,还有新兴国家;在法律教育方面,直接照搬日本等国模式。随着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大量出现,中国也开始大规模引进发达国家的管理技术和法律法规(何勤华、李秀清,2002: 28)。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法学界开始系统翻译外国法学著作,90年代初开始出版。到了1992年,中国的法学著作和法典翻译又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时期(3)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国内翻译出版的法学专著和法典,可以参见苏力《当代中国的法学著作翻译——从制度或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一文第131—134页,以及刘毅著《他山的石头: 中国近现代法学译著研究》第140—151页,均有较为详细的统计。,随后的10年时间是“法学全面对外开放的十年”(苏力,2004)。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组织对外翻译国内法律,全国人大法工委1987年第一次组织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83—1986)》。截至2012年,已主持和组织翻译了宪法以及230多件法律,出版22本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和组织翻译700多件行政法规,出版21本中英文对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屈文生,2012)。当前,“改革开放后的中文立法,几乎全部被译成英文出版发行”(屈文生,2022)。与国家层面的法律翻译平行,一些地方如上海等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对外翻译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也是适应对外开放的实际需求。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由于世贸规则已经得到成员国的普遍认可,中国必须整个地移植这套法律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翻译工作无论是从领域还是从数量上来说,都是史无前例的”(叶琴法,2000)。与此同时,“根据WTO 的透明度原则,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都应公开发布”(程乐、庞继贤,2004),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翻译也是在遵守WTO的基本原则。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拉开地方参与法规规章翻译的大幕。到了2016年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已组织翻译4 50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张福,2016)。
5. 党的十八大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和实施,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最伟大的成功建设经验之一。国际法治是在国际舞台维护国家自身权益,尤其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看,以美国为首在经济与科技领域对中国实施法律霸权,正成为中国面临的最大威胁。中美贸易摩擦的表现在于“美国将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制裁和打击中国的高科技产业,其实质就是以美国法为依据扩展国内法域外效力,以长臂管辖和次级制裁为主要工具对中国的制度遏制”(沈伟,2021)。在这样的国际形势和背景下,法律对外翻译更成为国家主动的一种作为。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设完成。这并不是说中国不会再向西方学习,而是意味着中国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翻译和移植必然会有所下降并趋于稳定。“从2011年开始,中国翻译市场也发生了转型,中国对外翻译工作量首次超过了外译中,中国已从一个输入型国家变成了输出型的国家”(黄友义,2015)。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法律翻译既担负起向世界贡献法治经验和智慧、塑造中国法治国家形象的重任,也担负起解构美国法律霸权、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
自21世纪初“文化走出去”国家战略的提出,国家层面就越来越重视向国际社会塑造中国的法治形象。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以中英两种语言向世界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方面的白皮书,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讨论主题,并作出重要决定。2015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由中共中央编译局译成英、法、西、俄、日、阿、德七种外文,由中央编译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2019年,《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书英文版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发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汉英双语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发行,向世界诠释中国法治建设新成果。截至2022年,《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四卷本均以中英文版向世界发行。从2010年前后开始,国家正式组织各类图书“走出去”工程,比如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丝路书香出版工程、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向世界翻译和推介中国优秀书籍、学术成果。有关中国法治建设、法学理论的书籍自然也是“走出去”的一部分,法学类优秀成果不仅限于英文,而是以更多种类的语言形式,走向世界各地(陈玺、景倩倩,2018)。
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已然成为国家战略部署,正逐步深入推进。在全球化进程中,中国正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全球治理越来越依靠法治的手段和方法,推进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传播,就是在参与全球治理。这是新时代法律翻译国家实践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向世界讲述中国法治故事,塑造法治形象,保障法治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 结论
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面临着不同的国家安全问题,这是由中国的经济实力、国际社会的地位、国际话语权所决定的。通过对中国法律翻译国家实践的历时考察,可以对未来的法律翻译活动提供诸多的启示意义。
首先,法律翻译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法律翻译本身应该被重新定义。从历史的大视野、宏观背景看,法律翻译不应该被孤立出来,只是被当作不同语言符号系统之间的转码活动,而应当被看作是历史事件的本身,或者至少应当是推动历史变革整体事件中的一个关键性要素。全球化进程中,法律翻译就是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全球治理。比如,为了积极应对美国在经济和科技上对我国实施的法律霸权,完善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就是集法律体系建构、翻译和传播的一体化过程。中国是单语立法国家,汉语是官方语言,但参与全球治理的涉外法治活动是需要以英语为载体,翻译就不能孤立于整个立法活动体系之外。准确、高效的法律翻译离不开立法部门的帮助与支持。法律翻译本身也是一种学术性活动,需要译员与立法人员之间开展研讨、商定。这就需要重新定位法律翻译,提高法律翻译和译者的地位,将译者纳入立法过程。翻译应与立法同步,让译员更加深入地理解立法的背景、目的和意图,明晰法律专业词汇表述的内涵,保证译员与法律实务部门通力合作,才能确保翻译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法律翻译作为国家翻译实践,有必要上升至国家安全角度,进行总体翻译规划。清末时期的历史经验已经告诉我们,国家对国外法律知识不了解,没有储备充足的法律翻译人才,缺乏外语人才培养的规划意识,很容易在国际交往中陷入被动境地,进而威胁到国家法律主权和国家安全。翻译规划需要解决“译什么”“谁来译”以及“怎么译”的系统性问题。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与探索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对外传播的素材与资源,需要我们对原始材料进行提炼和加工,让中国法治故事更具生动性、具象化,并对接国际话语体系,符合国际社会的接受习惯。法律翻译的国家实践是一项由官方主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目的,需要以国家的名义赋权给翻译机构或者个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活动。这需要打通不同主体之间的制度隔阂与机制制约,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也需要重视法律翻译复合型人才培养。国家安全的维护最终都是要以个人的力量参与到全球治理中,国家法律翻译实践型人才属于高端精英人才,既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遵守爱国的翻译伦理,也需要具备法学知识、外语能力、翻译职业素养等,具有综合性、复合型、国际化等特征,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需加强人才培养设计与规划(董晓波、郭洁,2022)。
法治建设是一种社会实践,可以重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与国际秩序,借助于法律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翻译的目的不仅仅停留于对外传播的层面,更需要进入全球治理、涉外法治的层面,让中国法治建设的智慧和经验进入国际社会、全球治理的领域,提升中国国际法治话语权,塑造有担当、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起到推动构建国际秩序、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