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媒体平台的应用、伦理与规制:以重大突发事件为例
2023-01-05李明德刘娇杨
李明德 刘娇杨
在新媒体时代,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依托的智能化媒体应运而生,以VR、AR、无人机为代表的传媒新业态和新模式被不断地孵化出来。智能媒体从结构上来看包括基础层、技术层和应用层,从全球实践看,智能技术已经渗透到媒体日常生产的全部环节,包括线索发现、内容采集、内容写作、内容分发、效果反馈、内部协同、自动处理等。当前我国媒体融合向纵深化发展,智能化是媒体融合的重要驱动力。与此同时,“数字革命”的三大标志性事件之一即为平台化,在互联网这种高维媒介中,技术要素在内容生产和分发维度产生重要驱动力,平台化也是传媒生态进化与演变的基本路径之一。对于平台的研究,学界当前主要处于平台的技术以及技术驱动下的社会新形态与新趋势(1)蔡润芳:《“围墙花园”之困:论平台媒介的“二重性”及其范式演进》,《新闻大学》2021年第7期。、融合演进的平台(2)常江、狄丰琳:《数字新闻业的平台化:演进逻辑与价值反思》,《编辑之友》2022年第10期。、平台理论的语境化问题(3)姬德强:《“困在系统”之外:一个数字平台研究的国家理论》,《编辑之友》2022年第10期。三个维度,具备智能化、平台化特征的智能媒体平台既是当下融媒体发展的实践探索,也是“未来媒体”样式的理论想象与建构。
重大突发事件是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突然发生的,能引起社会连锁响应和严重后果,并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危害事件。随着乌尔里希·贝克笔下的风险社会(risk society)的来临,社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种人为、自然的灾难发生频率增大并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智能媒体平台是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同时基于智能媒体平台形成的新的媒介生态在内容生产、分发等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新冠疫情期间信息内容显著地影响人们采取防护的行为倾向,体现了信息渠道在应对疫情中起到的重要作用(4)黎藜、李孟:《打破健康传播中的“无形之墙”——宿命论信念和信息传播对疫情中公众防护行为倾向的影响研究》,《传媒观察》2021年第6期。。
智能媒体平台既享有技术发展的红利,也潜藏着伦理危机。“伦理”源于希腊语“ethos”,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传媒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与社会哲学密切相关。在我国,学者通过案例分析抽取新闻伦理问题域,遵循真实、客观、隐私保护、人文关怀等伦理准则,对于诸如网络言论失范、网络谣言等问题,学者建议明确伦理边界(5)曹海琴、贺金瑞:《论自媒体的伦理边界及其保障机制建构——以微博中的网络谣言为例》,《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形成一系列完备的理论框架和经系统分析的研究成果。国外有关传媒伦理的系统化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伦理原则体系构建方面,例如康德的绝对命令原则、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原则对西方研究产生一系列影响;其次在新闻业自律方面,学者倾向于制定行业规则和相关具有实操性的指标体系。在研究方法上,我国传媒伦理多以案例分析与实证研究为主,西方多使用个案研究以及基于个案研究的道德推理。在智媒时代,媒介伦理表现出从新闻伦理到信息伦理的转向,主要体现为机器算法价值观运作的“黑箱化”及习得性人类偏见等方面(6)陈昌凤:《媒介伦理新挑战:智能化传播中的价值观赋予》,《新闻前哨》2018年第12期。。
综上,我国学者已经意识到智能技术在媒介领域的应用中业已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问题,而西方的研究也呈现出对智能技术可能引发“危险的错觉”的隐忧(7)Hollis Kool,“The Ethics of Immersive Journalism:A rhetorialanalysis of news storytelling with virtual reality technology”,Intersect,vol.9,no.3,2016,p.6.。伴随着媒体的平台化进程加快,对于平台化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伦理问题成为传媒伦理研究的全新课题。智能媒体平台的演化发展、产制流程与传媒伦理相遇产生一系列化学反应,诸如假新闻泛滥和“后真相”问题(8)史安斌、王沛楠:《作为社会抗争的假新闻——美国大选假新闻现象的阐释路径与生成机制》,《新闻记者》2017年第6期。,以及算法导致的一系列伦理风险(9)杨保军、杜辉:《智能新闻:伦理风险·伦理主体·伦理原则》,《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随着智能媒体平台已广泛应用于各类媒介事件的生产与分发,网络社会不断深化成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媒介生态社会,生态系统的隐喻可以成为整个社会的隐喻,媒体生态中的内容经传导、叠加、演变、升级,使小的矛盾风险挑战发展成大的矛盾风险挑战。因此本研究以智能化、平台化发展趋势下形成的智能媒体平台为关注点,选取重大突发事件场景,基于内容生产维度和算法分发维度探讨平台媒体传播逻辑下已经出现的伦理问题或潜藏伦理危机的问题,试图寻找可行的平台规制策略。
一、智能媒体平台在内容生产维度的应用及伦理问题
(一)沉浸式内容生产与灾难新闻
媒介环境学派对于技术在人类生活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发出了振聋发聩的提示音,无论是国内还是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都经历着技术给社会发展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变化。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驱动媒体转型升级作出战略部署。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指出,“要以先进技术引领驱动融合发展,用好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革命成果,加强新技术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前瞻性研究和应用”(10)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http://www.gov.cn/xinwen/2020-09/26/content_5547310.htm。,体现了技术对于媒体融合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保罗·莱文森提出的媒介补偿性功能的理论框架下,每一种媒介都是对先前一种媒介的变革,这种进步与革新都在不同程度上补偿了其前一种媒介的不足,智能化延伸了媒体的外延,将新闻传播推向“以人为媒”“万物皆媒”的时代。MGC、AGC的智能化生产方式应运而生,传统媒体行业的采写、生产、分发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在选题策划、采编流程、内容生产方面呈现出鲜明的智能化、平台化特色。随着媒体的智能化、平台化路径的不断延伸,在人的媒介化过程中,数字人在“第五空间”中留下的数字痕迹和数字足迹成为基于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系统的媒体平台收集用户画像和网络行为数据的“石油”,由此在认知维度上引发由传统媒体时代的线性逻辑思维到新媒体时代的网状逻辑思维的转换,再到智媒体时代的沉浸式体验,不仅从媒介维度上得以拓展,也延伸了人的感官系统以至认知维度。例如在2015年12月,新华社记者发布VR视频《虚拟现实|带你“亲临”深圳深夜搜救现场》记录与报道深圳的重大滑坡事故,全方位展示真实的救援现场,让公众在真实的灾难场景中体验到紧张感与悲痛感。
但是,“沉浸式”的内容生产在增强公众对灾难现场“代入感”的同时也面临着应用困境。以重大突发事件为例,媒体通过使用VR与AR技术生产出的“沉浸式灾难新闻”,可以制造出在场感,受众获得“身临其境”的直观感触,能够在认知层面更加深化对这一事件的理解。“VR灾难新闻”的生产就是在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中运用VR技术,通过360度全方位对新闻事实的采集与录制,经过后期技术编辑呈现在平台客户端上,用户采用第一视角入驻新闻现场,“直接置身”于各类新闻场景之中,使公众产生“缺席的在场”体验,并引发共情感受。沉浸式灾难新闻的第一视角叙事逻辑将受众从观望者转变成参与者,过于真实的灾难场景可能引发受众在“代入”的过程中过度地感受到灾难现场的冲击、血腥的场面,极易在放大感官刺激的同时给公众带来心理创伤。与此同时,由于沉浸式新闻的制作需要经历全素材获取、动画制作、3D建模等流程,新闻生产时间往往较长,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时间差,即使在技术层面实现了场景的叠加,还原了真实的现场,但是其仍是滞后于事件发展的,并不具备预测功能,这就会引发用户在面对灾难场景时发出“无力回天”的感叹。
(二)媒体建构风险与舆情显化
重大突发事件往往会引发社会经济破坏、生产停滞和社会心态的紊乱,导致内嵌于社会生活中的固有矛盾爆发,并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呈现出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指出,当刺激能量过度汇聚超过精神装置的容忍度时,个体将会产生心灵创伤,而刺激在无法卸载时也将产生一系列应激反应。媒体平台在风险传播中报道议题和报道框架失衡、用户表达渠道不畅通等情况都将引发放大或忽视风险的情况,同时出现反向建构风险并引发次生危机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情绪反应、认知反应、行为反应和生理反应等常见的心理应激反应(psychological stress)。
媒体平台在疏通与联结各方观点的同时,通过具备强粘结性和互动性的反馈机制将风险信息外显化,在平台化扩散中使用户实现风险信息的多渠道接触,平台化的多元路径模式将会加剧用户的风险感知,进而引发舆情的外显化。舆情显性化过程的随机性伴随重大突发事件的突发性、紧急性等属性被迅速激活,舆情在互动中进行相互干涉从而导致传播效能增强(11)李明德、朱妍:《复杂舆论场景中信息内容传播风险研究》,《情报杂志》2021年第12期。。舆情信息在不断的生产与再生产中汇聚超负荷的情绪、意见和态度能量,基于智媒技术下的网络传播模式特点,个人情绪在网络空间中病毒式传播形成的链接将会刺激整体性社会情绪的生成,智媒平台在对事件本身的渲染中脱离对事件原因的追溯和责任的厘清,也会诱发公众负面情绪的集中爆发。
与此同时,在痛点刺激下形成行为启动,负面情绪持续扩散并引发群体极化效应,其中,以言论表达的情绪化、表达方式的宣泄性以及现实社会行为的破坏性为主要代表。此时,传播主体和传播客体共同构成了危机生成的内源动力和外源动力,在全方位、多层次认知激活的状态下,对用户心理状态在社会中的平稳运行是极为不利的,容易诱发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对家属的侵扰以及过度的灾难美学渲染等不良效应。在智能传播时代,社交媒体在新技术加持下的传播效能持续迸发,算法机制与平台机制的结合充分展示了智能媒体平台的威力,诸如Facebook等社交媒体平台对“人与算法之间的关系”的重视,使得这种平台偏向将会严重影响用户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及态度。
美国现代新闻之父普利策指出,新闻记者如同“船头的瞭望者”,喻示着新闻媒体的环境监测功能,不断进化的媒体平台也保留着“瞭望塔”功能,具备链接公众与政府的桥梁作用,是一手信息的获取者。智能媒体平台通过对危机进行研判并将预警结果以信息发布的形式告知公众,这时发布的主题更多的是事实通报等警示信号类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信息传播总是滞后于危机传播,虽然伴随着大数据风险研判、人工智能即时性新闻写作等技术正在不断实践中构建相对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但是,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和对媒体平台报道的专业性而言,事件的性质和问题溯源尚未定性和悬而未决之前,媒体平台的素养缺失也会引发悬疑新闻问题的出现。
二、智能媒体平台在分发维度的应用及伦理问题
(一)病毒式扩散与“信息疫情”
重大突发事件切实关系到每个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个体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具备更高水平的节点唤起和节奏连带性。互联网是一种高维媒体,在互联网平台中,原本发生并影响某一局部的事件会迅速扩散形成全局风险,与重大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内容进入传播链条,并以网络化、病毒式扩散特征不断进入被称作“人类生活新疆域”的互联网空间中,公众视野迅速从“大世界”凝聚成为“小世界”。
在平台化时代,用户成为媒介生态中的一个个活跃节点,在Wilson的信息需求模型作用下,个体主动搜寻信息在减少信息量熵值的同时来影响自我的风险感知,信息内容的接收、评价与个体风险感知的动态变化是保持一致的。重大突发事件的破坏性和灾害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过度的风险感知,个体在该情境下处于信息渴求状态,用户个人因素在不断激活中形成“以人为媒”式的网状信息扩散结构,大量经媒体平台进行病毒式传播的同质化的信息支配了公众的信息偏好和注意力,不断吸引着公众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度,并不断激活个体的传播与再传播意愿。网络中各种社会关系以去中心化和再中心化的方式进行着波浪式的涌动,传播结构中的自组织系统在相互嵌套、相互联结的过程中促进了风险信息的螺旋式扩散。媒体平台中“@”“#”等具备链接互动属性的功能,也不断构建着信息传播矩阵,在注入新媒体互动性逻辑后也在加剧着信息的病毒式扩散。
与此同时,平台通过智能技术诸如自然语言处理和图像识别对新闻信息进行降维、相似计算和聚类优化等操作来整合新闻信息,受众接收到同质化和相似性的新闻信息,反复周旋于某一类信息维度之中,容易引发信息倦怠。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信息疫情”一词被反复提及。“信息疫情”(infodemic)一词由信息(information)和流行病(epidemic)组合而成。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信息疫情”是指在传染病疫情背景下,包括谣言、小道消息在内的大量信息通过手机、社交媒体、互联网以及其他通信技术快速传播的现象,导致人们难以发现值得信任的信息来源和可以依靠的指导,并妨碍疫情防控有效措施的施行(12)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Novel Coronavirus(2019-nCoV):Situation Report-13,https://www.who.int/docs/default-source/coronaviruse/situation-reports/20200202-sitrep-13-ncov-v3.pdf.。由于重大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严重性特征,伴生出信息内容失衡、热点问题失焦、社会心态紊乱、网络谣言频发等问题,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疫情传播和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路径是一致的,病毒的传播和媒介赋权下的“病毒式传播”齐头并进。
(二)同质化分发与用户的非理性行为
在信息内容精准分发的智能媒体平台运营模式下,算法的碎片化和个性化使用户被过度地包裹在相当同质化的灾难信息中,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效应层出不穷。信息茧房的出现也会加剧社会恐慌和焦虑。与此同时,智能媒体平台中的把关人权力持续下沉,意见领袖一呼百应地将原子化的个体汇聚起来并迸发出强大的能量。其中,负面能量将产生极强的社会破坏力,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边界逐渐模糊,当同质的网络负面情绪大范围传播时,对现实社会心态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大量网民接收错误信息,便容易产生一系列非理性行为,如疫情中出现的“疯狂抢购双黄连”事件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是由于部分媒体平台的不当报道而闹的“乌龙”。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大量流调信息的公布是为了让公众进行更好的防疫,但是部分媒体平台过度的隐私曝光和用户信息不合理使用行为也引发了网络造谣、“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失范行为,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精神伤害。如2021年9月21日,黑龙江新增1例新冠阳性确诊患者,对此媒体公布了首例确诊患者行程轨迹,并将信息精确到了该确诊患者家的门牌号。随后,相关包含大量个人信息的word文件在各大媒体平台中疯传,网友给确诊患者贴上“转场皇后”“哈尔滨毒王”等带有人格侮辱性的标签。
智媒体平台在这种貌似客观的数据收集过程中也蕴含着价值观的“黑箱”,数据表面上看似客观,但实际上数据来源的可靠性与权威性仍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诸如水军在智能化信息内容传播中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传统水军转向更高数量级的人工智能水军。与此同时,社交机器人在内容发布、转发、点赞等方面对社交媒体进行深度参与中也会进一步影响人们对事件的理性看法。例如有研究表明社交机器人会对相关议题产生操纵问题(13)师文、陈昌凤:《分布与互动模式:社交机器人操纵Twitter上的中国议题研究》,《国际新闻界》2020年第5期。。而重大突发事件考验了一国的应急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部分西方媒体平台在程序设定中暗含倾向性影射,在降低环境多样性的同时包含不同价值观的政治哲学博弈,例如部分西方媒体平台带有歧视、傲慢和偏见的观点来输出西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将具体个案包装成公共事件,企图煽动网民的不满情绪,社会个体逐渐被负面情绪环境所影响,不利于社会心态的平稳运行以及社会秩序的维系。
“信息疫情”的肆虐一方面对记者和专业媒体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更好地满足人们“关键性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各界对加强媒体平台的信息治理不断形成新共识。因此,将“规训”算法适度地应用于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使智能化传播在传媒伦理的框架下有序运行,才能不断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空间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平台规制:数字技术与人文关怀兼备的智媒平台应用
“智能化+平台化”是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必然方向,智能媒体技术的不断应用也成为媒体内部竞相拥有的“硬实力”和全媒体建设的战略方向。在“深度学习+应用场景”的产制模式下,应持续走兼备数字技术和人文关怀的智媒场景化应用路径,改善智媒时代的传媒伦理问题,推动智能媒体平台更好地履行信息传播职能,并不断造福人类社会。
(一)媒体平台:优化内容生产手段与平台运作标准
媒体平台采集信息、聚合信息、发布信息等行为,被看作是现代社会化解公共危机的关键环节。1972年,唐纳德·肖(Donald Shaw)和麦克斯威尔·麦克姆斯(Maxwell McCombs)在总统大选的调查研究中证明了媒体议程设置功能的存在。媒体的议程设置(agenda setting)功能为互联网居民绘制了在虚拟空间生存的“关注榜单”,在“以人为媒”的催化下链接线上与线下,实现时空耦合,进而生成现实社会中的热点事项,通过向公众提供真实、科学和有效的信息,影响公众的感知和行为,进而降低风险对个体与社会的危害程度,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因此良好健康的风险传播生态需要媒体平台提升反思性的实践自觉,追求对事件的科学认识,在批判中更加洞察传播环境,并在微观上通过平衡报道等手段达成。
明确技术边界,构建具备可评估的智媒体场景化运用与操作标准,促进智能媒体平台在重大突发事件场景下形成行之有效、为之有益的一套运作流程。在重大突发事件场景下,智能化媒体平台能够帮助解决传统新闻生产的时效性不足问题,实现新闻信息快速整合发布,在突发事件的直播和灾难新闻报道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技术维度实现了公众对于“新近”的诉求,但如何提升新闻的真实性、权威性和深度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不同媒体类型的长处,例如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以专业权威的属性吸引公众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关注,由对“镜像风险事实”的客观性报道转向“面临风险行动指导”的解释性报道,为公众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图景与评论性文章来对问题进行全面的阐释和清晰的界定,个人媒体以相对自由的传播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细节性补充,发挥平台优势,促进优势互补。
(二)技术规制:明确智能媒体平台的价值规范
技术发展推动了伦理学研究的热潮,诸如机器人伦理(Robot ethics)、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算法伦理(Algorithmic Ethics)等问题成为伦理研究的热门领域。基于此,传媒伦理的研究范畴也随之由新闻工作者、新闻机构延向智媒技术和背后的技术逻辑,将智媒技术视作独立的伦理行动者抑或是客体来判定伦理问题仍是值得商榷的。但是以价值引领智媒技术的科技向善逻辑是从一而终的,构建以人为本、避免滥用的行为规则和共生繁荣的智媒应用生态是传媒伦理理念更新的必要路径,需建构起适应智媒时代的媒介伦理结构体系来指导智能媒体平台的传媒实践。
首先,对于智能技术是否具备伦理责任主体地位的问题,牛津大学弗洛里迪(Floridi L)和桑德斯(Sanders J W)教授依据行动者的互动关系,确立了交互性、自主性和适应性三个标准(14)Floridi L,Sanders J W,“On the Morality of Artificial Agents”,Minds & Machines,vol.14,No.3,2004,pp.349-379.,目前智能媒体平台的行为主体仍是具备主体性特征的人。随着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媒体平台在自适应和自主化学习能力等方面不断提升,与学界目前探讨的有关人工智能新闻的著作归属权、追责等问题中有关“人-机”的主客体关系之辩的难点相同,对于此,笔者认为应抛开技术逻辑本身,对于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智媒平台的驱动者首先是拥有技术的从业者和技术的使用者,人和智能媒体平台是主客二元的关系。因此,与其只危言耸听于后现代性中的技术风险,单纯地强调事后追责,不如将对传媒行业及其从业者的智媒体操作规制纳入法制化、有序化的运行轨道中,落实媒体平台的主体责任,通过将人类伦理、价值观与社会规范纳入算法模型中,来对智能技术进行纠偏。与此同时,不断推进算法透明化,揭开算法黑箱,将平台和用户置于平等的位置。对于必要的数据采集行为,需将采集的目的、用途及流向告知用户,并征求用户同意,履行告知义务;对于非必要采集的数据,履行回避义务。
用理念与价值观引领智媒技术发展,需要不断探索适应人类发展的技术向善新方案。媒体平台应充分体现价值“在场”,对于我国媒体平台而言,媒介技术的应用逻辑需始终在科技向善的大旗下,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来驱动智媒体,摒弃利益作为内容生产的唯一价值取向,审慎对待“赛博格”时代中基于资本赋能的技术决定论调。智媒体发展不仅需要攻克技术发展难题和实现应用场景拓展,而且是实现包含体制机制、人才引进、资金投入等方面在内的智能化媒体应用的战略部署,是对于社会制度、文化观念、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全方位融入。对于媒体从业者而言,在坚守行业底线,使用智媒体创造收益的同时,应兼顾追求人类福祉的社会公益属性,对于此,需要传媒从业者不断加强理论素养、道德素养和技术素养,不断成长为媒体融合时代的媒体平台全能型编辑。
(三)多元共治:形成用户、政府、法律多元主体监管模式
在价值理性和行业规范的规约下,智媒平台应将其新技术、高效率等优势应用于重大突发事件的风险识别、预警、舆情监测与舆论引导的全过程中,承担起凝聚社会共识、传播主流价值观的职责。媒体平台内部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约、树立媒体自律精神,谨防由于媒介伦理问题引发的二次危机等问题,形成媒体信息发布审核的“第一道关”的同时,还需要用户、政府、法律形成多元主体监管的共治模式。
首先,在用户监管层面,智能媒体平台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户需要提高自身的媒介使用素养来应对网络谣言、虚假新闻等传播乱象和良莠不齐的信息内容,对待媒体平台中的内容要审慎思辨,杜绝偏听偏信、罔顾事实真相的二次转发行为,主动举报有失范行为的媒体平台。合理使用与谨慎对待自己的隐私数据,对待平台不合理的数据使用行为要及时进行投诉举报,避免隐私“裸奔”。同时,用户也需合理地使用智能媒体平台,避免自身成为谣言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生产者与传播者。
其次,在政府监管层面,政府治理应由事件驱动的回应型转向需求甄别的主动型,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的信息收集与发布流程,在监管部门的人才队伍建设、业务预算支持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相关部门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应对媒体平台中信息内容的传播问题,这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空间至关重要。严格处理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媒体平台,根治媒体平台中的各种传播乱象;建设舆情预警与防控机构,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取媒体传播数据、探测网络空间的舆论走向,实时监控媒体平台的运作轨迹与行为特征,在入网许可等方面行使政府把关职能,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做到政府监管有道、公众投诉有门。
最后,在法制规范层面,要不断优化既有的规制方案,并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法律层面的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避免将互联网视作“无法律、无管治、无国界”的“三无地带”。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此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英国为例,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The Press Complain Commission,PCC)通过制定“欧洲最严格的传媒业务准则”对媒体行业内部形成严格约束,形成一个由16位报纸或杂志编辑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报业行为准则》,此后业界也相继出台了媒体平台使用指南,对信息内容来源、虚拟账号、新闻核实等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我国的智能媒体平台的法制监管而言,应将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空间作为法制监管的目标,在内容层面和传播层面形成全方位的媒体平台生态治理环境,建立健全符合智能媒体平台产制特征、运作流程和业态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原则、清晰界定智能媒体平台各方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普及监管的法理解释。最后,要加大对违规智能媒体平台的处罚力度,并建立行业黑名单,形成对全社会的警示效应。
结语
智能媒体平台作为社会信息系统的枢纽之一,可以在平台优势下提升信息传播速率和信息到达率,在智能化技术演进下,实现信息的多样态与立体化传播,为媒体行业提供了新动能。但是,智能媒体平台在传播实践中诱发的一系列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对于可能诱发的伦理问题也是要保持警惕的。其中,数据收集为人们保护隐私敲响了警钟。由算法控制的信息内容推送模式不断提示着人们陷入“信息茧房”的危机,大数据和算法更是被视为“被打开了的潘多拉魔盒”,媒体平台的开放性也不断对媒体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当今媒体平台问题频发的大背景下,亟需结合时代特征和技术演变特征,探讨更有效的智能媒体平台规制路径,在当下技术与平台社会的协同演进中,形成数字化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福祉的发展模式,这离不开学界围绕多元治理主体进行更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