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书体”辨
2023-01-05张磊
张 磊
在中国书法史研究中,关于秦汉魏晋时期文字演变史的讨论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研究过程中需要借助文字学知识分析字的组织构造变化,探究不同字形的发展特点,还要从书法风格变迁史的角度讨论文字因组织构造不同产生的风格特征之间的差异。学者关于“字体”“书体”的研究成果较多,如陈梦家在《中国文字学》中阐释了字体变异的原因,对各种字体进行了论述;启功在《古代字体论稿》中对“字体”进行了定义,并结合汉字发展阐述了字体各个发展阶段名与实、体与用的关系;唐兰在《中国文字学》中对秦书八体、新莽六书作了阐述;等等。前人的研究成果主要对“字体”“书体”进行界定,并探讨影响二者的因素。本文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对“字体”“书体”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从书法史的角度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剖析秦书八体、八体六技、新莽六书的区别及联系。
一、“字体”“书体”和“书风”
关于“字体”“书体”,学者前辈相关论述着重于文字学方面,在谈到二者关系时,从“字体”的角度论述“书体”,将“书体”作为“字体”的某一种风格分类进行讨论。这里,我们分别从文字学和书法艺术风格的角度,将“字体”和“书体”的相关问题作简要概述。
启功认为“字体”是指文字的形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文字的组织构造以至它所属的大类型、总风格。其二是指某一书家、某一流派的艺术风格(1)启功:《古代字体论稿》,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年,第1页。。第一方面主要是指各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各单体或偏旁的不同,或各局部的安排以及笔画数量不同。这是从文字学角度分析的。第二方面主要是指包括笔画的转折、点画的姿态、表现字迹的条件(用途、工具、方法等)及书写习惯的不同。但是表现字迹的条件与书写者的习惯最终表现出来的面貌就是笔画的转折、点画的姿态不同,抑或是字与字之间的排列规则不同。笔画的转折、点画的姿态在书法艺术中与笔法相关,字与字之间的排列规则在书法艺术中与章法相关。所以这一方面主要是从书法艺术角度分析的。现在,我们常常把表现出第一方面不同文字的特征的某一类文字称作“字体”,把表现出第二方面不同文字特点的某一种文字特征称作“书体”,从书法艺术角度来看,“书体”往往与此更密切。关于两者的区别,黄简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字体和书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字体是从文字学的角度说的,考虑的基点是文字的结构。凡构造上符合共同原则、形体具有共同特点的同一系统的文字可称一种字体。书体是从书写的角度说的,考虑的基点是书写的风格。凡文字在书写上具有共同特征或具有某一成熟的艺术风格者,可称为一种书体。在书法上所说的书体,必须具有艺术上的价值;没有艺术性的信手而书一般不能成为一种书体。书体当然也有结构上的变化,但书写中所表现的“结构”(或称“间架”、“结体”、“结字”等等),乃是对表现艺术风格而言的,与字体之结构指字画的构造形式内涵不同。(2)黄简:《中国古代书法史的分期和体系》,上海书画出版社编:《二十世纪书法研究丛书 历史文脉篇》,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8年,第297页。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文字学与艺术风格中,“字体”和“书体”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从影响“字体”“书体”发展变化的原因考察,二者往往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文字写刻的时代、写刻用途、写刻工具和方法、写刻者及地区的影响。
关于“字体”变异的原因,陈梦家认为有四种:
一因时代不同而变异,二因地域不同而变异,三因书写的方法材料和工具不同而变异,四是因书写者的身份不同而变异。(3)陈梦家:《中国文字学》,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04页。
这里提到的“字体”是完全从文字学的角度出发的。对于同一种“字体”来说,不同工具及用途所产生的“字体”不同,应该是艺术风格的变化,而字的组织构造并没有发生改变。比如,汉代带有波磔的隶书,有书于竹简、有刻于石碑,所体现出的仅仅是文字的艺术风格不同,并没有改变文字所具有的“隶书”字体的组织构造特点。因此,工具及用途对于同一种字体来说,是影响风格不同的主要因素。对于不同字体来说,字的组织构造本来就产生了差异,即使用同一种材料工具进行书刻,产生的风格当然不同。如同样书写在竹简上的文字,由于字体不同,秦时篆书简和汉代隶书简明显风格迥异。所以,不同字体的风格,因其文字本身的组织构造不同,形成的艺术风格一定有所差别。
因为有了风格的不同,才导致笔画的转折、姿态等在一开始产生细微变化,逐渐变成新的风格,进而为新字体形成提供了可能性。在旧字体和新字体之间的渐变过程中的文字特征,往往兼有旧字体和新字体的组织构造特点。比如秦末汉初的字迹里,既可以看出篆书的结构特点同时也能够看到隶书的结构特点;魏晋时期的字迹往往兼有隶书与楷书的特征。但是如果我们忽视了字体过渡阶段的这些变化,仅仅从成熟字体的特点来看,无法推断先后出现的字体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如秦《泰山刻石》的篆书和魏正始《三体石经》中的隶书,很难找出二者之间在字的组织构造方面存在着哪些联系。因此,我们在考查字体演变时,需要研究过渡时期字迹的组织构造的演变。
郭绍虞在谈到字体分类时,与启功不同,他认为:
就汉字而论字体,有三种不同的含义:一指文字的形体;二指书写的字体;三指书法家的字体。这三种意义互有关联但各有分别。就文字的形体讲,只须分为正草二体。就书写的字体讲,一般又分为正草隶篆四体,或真行草隶篆五体。就书法家的字体讲,那是指各家书法的风格,可以分得很多,最流行的如颜体、柳体、欧体、赵体之类便是。(4)郭绍虞:《从书法中窥测字体的演变》,《学术月刊》1961年第9期。
郭绍虞在这里把字体分为三种。魏建功认为:“中国文字在形体变迁上,上下古今对沿革‘繁’‘简’两大纲向下传存:繁为正则之用,简应急就之用。”(5)魏建功:《草书在文字学上新认识》,《辅仁学志》1946年第14卷1、2合期,第236-239页。从字体演变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字体分为正体和草体两种。郭沫若也有着类似观点,认为“广义的草书先于广义的正书。……(不同字体)草率化与规整化之间,辩证地互为影响。”(6)郭沫若:《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关于这一点,也有学者将其分为官书和民书(7)陈梦家在谈到影响字体变异的第四个原因书写者身份时,将书写者身份分为官、民。陈梦家:《中国文字学》,第95页。、正体和杂体(8)丛文俊认为正体即大篆、小篆、隶书、楷书,代表书法的正统和规范,其他如草体、装饰性书体,居从属地位,古人称之为“杂体”。丛文俊:《中国书法史:先秦 秦代卷》,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页。、官体和俗体(9)侯开嘉认为在中国文字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俗书和官书两大体系的现象。侯开嘉:《俗书与官书的双线发展规律》,《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但是无论是哪种分法,总可以看出,正体、官体是字的组织构造比较统一的字体,而民书、杂体、俗体则是在字的组织构造方面比较随意的,带有不同风格特点的书体。前者在字体发展的道路上是依托后者的,所以草体发展较正体快,在字的组织构造方面也比较随意,不够稳定,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要目的是为了人们在日常使用中“临事从宜”。因此,由于字形风格的不统一,草体在识读方面会产生一定的不便。但是相比较而言,正体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滞后性。这种正体的强制性大概有三条途径:一是字书、字样系列,这是历朝制定政策、明确教育和考课措施的基础;二是名家楷模系列,其风范往往被确认为全社会尊崇、模仿的标准体式;三是应制系列,指书法工美而艺术品位往往不高的类型,如“官楷”“馆阁体”之类(10)丛文俊:《中国书法史:先秦 秦代卷》,第7页。。当某一种新的正体字产生后,人们为了区别原来的草体字,便要对新的正体字进行命名。我们现在所说的“篆”“隶”“草”“真”字体名称,是依据正体字命名的。丛文俊指出:“汉字字体的命名,因观察问题的角度或系联的方向之不同,往往由多源多途,多名而一体的情况。”(11)丛文俊:《论缪篆名实并及字体的考察标准》,《书法研究》1988年第4期。字体的命名,有的是根据字形的特点命名,有的是根据不同字体所书刻的不同材料或用途命名(12)丛文俊将汉字字体的命名分为五种,其中有两种与字体的特征性质有关,另外三种多与材料、用途、器物等有关。本文所述是在此基础上归纳概括。丛文俊:《论缪篆名实并及字体的考察标准》,《书法研究》1988年第4期。。比如,“楷隶”兼有楷书和隶书的字形特点,“殳书”是刻在兵器上的文字,但是无论是什么名称,都不能与字体的名称混淆。
上述主要是从文字学角度对“字体”的分类及影响字体演变的原因进行论述。与“字体”相比,讨论“书体”的问题应当从书写艺术的角度出发。在书法审美意识尚未产生的时期,人们往往注重的是字的组织构造,此时,“文”“字”“书”概念并非明确,“书体”往往也多用来指文字学角度的“字体”。从赵壹《非草书》所描述的人们对草书痴迷情形我们可以判断,至少到了东汉时期,书法审美意识已经形成。因此在这个时期,人们对“字体”“书体”的认识没有明确划分,在一些表述中往往混淆。如“秦书八体”中的“大篆”“小篆”与“摹印”“署书”“殳书”等均不属于同类,“新莽六书”中的“古文”“奇字”“篆书”与“缪篆”“虫书”等之间的界限标准也不是很清楚。(关于这一部分内容,将在下文讨论。)所以,应当在书法审美意识产生之后,“书体”渐渐从文字学角度的“字体”中分离,逐渐用来指文字书刻艺术风格不同特点。在书法艺术中,人们往往更多谈到的是“书体”,有的将文字学角度的“字体”的概念包含在“书体”中,甚至用“书体”直接替代了文字学角度的“字体”。
影响“书体”不同的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因书写者不同,二因书写的方法材料和工具不同,三是因书写的用途不同,四是因书写的“字体”不同。关于书写者不同,如常说的“颜体”“柳体”都是属于这一类型。从书写方法材料和工具来看,“简帛书”“石鼓文”等都是属于这一类型。书写用途方面,如“署书”“佐书”(13)关于“佐书”的命名,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因秦末隶书产生是用来辅佐篆书,因此得名,“左书,谓其法便捷,可以佐助篆所不逮。”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15年,第1317页。另一种是因汉代官府中从事文书工作的官吏是书佐和史,故隶书又称佐书或史书。丛文俊:《中国书法史:先秦 秦代卷》,第12页。。关于因书写字体不同,如篆书的书法风格与隶书的书法风格因字体特征不同而产生不同,从书写文字的组织构造方面来看,即使是同一书写者、同样材料工具用途,所产生的风格特点也不会相同,这是由“字体”的文字组织构造特点不同决定的。这也说明“书体”观念的产生要晚于文字学角度的“字体”观念。
关于“书风”,同样也是属于书法艺术风格的一个概念,其所包括的范围要比“书体”广泛。如果说“书体”是用来指文字书刻艺术风格不同特点,那么,“书风”除了可以指某一类“书体”的风格特征外,还可以用来概括某一时代、某一地域的书法风格特征。“书风”可以指一种书体的整体风格,比如“楷书书风”则可以用来指整个“楷书”字体的整体风格,再如章草书风、行书书风、狂草书风等等,而“楷书”根据书写者不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颜体”“柳体”等不同的书体,还可以根据时间、地域不同、书写群体不同进行划分,如魏晋书风、吴门书风、文人书风等等,这一类书风既可以有行书书体、也可以有楷书书体、行书书体,因此这种划分忽略了“书体”的概念。狭义的“书风”也可以根据某一位书家的某种书体进行划分,如“颜行书风”。从这一点来看,颜真卿以后的书家,只要是涉猎“颜行”的均可以看作“颜行书风”范围。而“书风”与“书体”相比,更注重书法艺术风格特点,尤其更关注的是这种书法艺术风格特征中存在的共性。
可见,从文字学角度出发,人们多用“字体”概念,如果从书法艺术特征的角度出发,人们往往不再使用“字体”概念,而是通过“书体”概念从艺术风格特点的角度进行论述。而“书风”则是指范围较“书体”更广的具有某种艺术共性特征的书法风格。
二、秦书八体、八体六技、新莽六书
秦书八体、八体六技、新莽六书是较早见于文献记载的关于“字体”或“书体”的几种说法,它们究竟是属于“书体”还是属于“字体”,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我们进行逐一讨论。
许慎《说文解字序》记载:“是时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隶卒,兴役戍,官狱职务日繁,初有隶书,以趣约易,而古文由此绝矣。自尔秦书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许慎列出的“八体”,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的,这“八体”在当时是属于“字体”还是“书体”?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秦书八体的提出时间。“这八体的出现,不能在秦并天下以前,因为那时还没有小篆跟隶书,可是也不能很晚,因为萧何的律里已采用了。……所以秦书八体的说法,应该是秦汉之际才有的。”(14)唐兰:《中国文字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26页。唐兰认为,由于八体中包括小篆,“八体”的提出应该是在秦并天下“书同文”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根据“隶书”来推测“八体”的提出应该是在秦末“初有隶书”后,较“书同文”还应该晚一些,而萧何制律在汉初,所以,秦书八体的说法的出现时间应该在秦汉之际。
我们在讨论“八体”是属于“字体”还是属于“书体”时,首先要置身于这一概念所提出的时代。秦末汉初的小篆已经成了通用字体,大篆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成为了比小篆古老的一种文字。而相比之下,隶书刚刚产生,尚未成熟,还不能够与正体小篆的地位相当,只能够起到辅佐小篆的作用。至于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段玉裁在《说文解字序注》中分别作了进一步说明(15)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第1313页。:
刻符,《魏书》江式表,符下有书字。符者,周制,六节之一。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
虫书,新莽六书有鸟虫书,所以书幡信也。
摹印,新莽之缪篆也。
署书,木部曰“扁者,署也。从户册。”
殳书,萧子良曰:“殳者,伯氏之职也。古者文既记笏,武亦书殳。”按,殳以包凡兵器题识,不必专谓殳。汉之刚卯,亦殳书之类。
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的命名,都是按照书写载体和用途而划分的。唐兰认为八体里面“大篆、小篆、虫书、隶书,是四种文字,刻符、摹印、署书、殳书是四种字体,是由用途而区别的。”(16)唐兰:《中国文字学》,第128页。可以看出,作为“文字”的“大篆、小篆、虫书、隶书”,应当属于我们所说的“字体”,而作为“字体”的“刻符、摹印、署书、殳书”则属于“书体”。唐兰将虫书与大篆、小篆、隶书划分到一起,认为“虫书”是一种字体。关于虫书,唐兰认为:“春秋战国之际就有鸟虫书,大都用在兵器,鸟形跟虫形图案,往往错见。一直到汉代的瓦当和印文中还常见。《说文序》又说‘鸟虫书所以书幡信也’。史传所记汉时工鸟篆的人还是很多。”(17)唐兰:《中国文字学》,第127页。从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唐兰主张“鸟虫书”属于“兵器”或“瓦当”“印文”,然而,并没有因为用途或书刻载体不同将“鸟虫书”看作“书体”。启功认为“秦书八体”大概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小篆以前的古体,即大篆;二是同文以后的正体,即小篆;三是新兴的‘以趋约易’的俗体,即隶书;四是其他不同用途的字体。”(18)启功:《古代字体论稿》,第10页。由此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八体”中,大篆、小篆、隶书三种应该是属于字体,而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只不过是由于书写载体或用途不同而分别命名,都是大篆或小篆在不同书写载体上表现出的不同的艺术风格,应属于书体。
关于“八体”,除了在《说文解字序》中提到外,《汉书·艺文志》在小学类《史籀》十五篇后、《仓颉》一篇前,记录有“八体六技”四字。按照《汉志》著录体例,“八体六技”应当是“关于先秦通行的汉字书写方式和所知汉字构造方式的字书”(19)陈一梅:《〈八体六技〉考——以〈汉书·艺文志〉为中心》,《碑林集刊》2005年第00期。,但是在其后面,为什么没有如《史籀》《仓颉》一样标明篇数或卷数,仅仅记载书名,抑或是其他原因将“八体六技”四字录入(20)尹海江认为“八体六技”四字非班固《汉志》原文,而是后世传本所增衍。尹海江:《〈汉书·艺文志〉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八体”与“秦书八体”是什么关系,“六技”指的又是什么?
《汉书·艺文志》仅在罗列著录处提到了“八体”,并未作具体分析,遍检全书,仅此一处。但是在其小序中,如下内容引起学者关注。“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六体者,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书,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书幡信也。”(21)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21页。这段文字提到了“六体”,“六体”与“八体”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
王先谦在《汉书补注》中引李赓芸观点:“《说文叙》云:‘学童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此‘六’乃‘八’之误。据《说文叙》言王莽、甄丰改定古文有六体,萧何时止有八体,无六体也。”对于这一说法,王先谦是认可的,他说:“‘六’当为‘八’,李说是也。上文明言八体,是班氏非不知有八体者,且此数语与《说文序》脗合,不应事实歧异。浅人见,下六体字而妄改耳。”(22)王先谦:《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清光绪虚受堂刻本,第877页。
李学勤根据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史律》内容与《说文》所记载的内容互证,也认为“六体”的“六”字是“八”字的误书(23)李学勤:《试说张家山简〈史律〉》,《文物》2002年第4期。。《汉志》小序在后文中并列举“六体”的“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书”六种,如果“六”字为“八”字之误,那么与此处“六体”产生矛盾。
杨树达指出,王先谦将“新莽六体”误称“六技”,也不应该将班固所说的“六体”认为是“新莽六技”,况且“六技”与“六体”所出的时代不同,而《汉书·艺文志》中“六技”可能是班固的异说,与许慎的说法不同(24)杨树达:《汉书补注补正》卷一,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第32页。。
王应麟在《汉艺文志考证》中谈到“八体六技”:“律即尉律,廷尉治狱之律也。六体乃新莽之制,汉兴尉律,所试者八体也,当从《说文序》”(25)王应麟:《汉制考 汉艺文志考证》,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89页。。他认为,班固《汉书·艺文志》提出的试史内容应为“八体”而非“六体”。马叙伦在《书体考始》中也指出:“班志谓以六体试之者,误也。”(26)马叙伦:《书体考始》,《国粹学报》第3卷第4-5期,1907年。其观点与王应麟无异。
段玉裁指出:“八体,《汉志》作‘六体’。考六体乃亡新时所立,汉初萧何草律,当沿秦八体耳。《班志》固以试学童为萧何律文也。”(27)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第1314页。可以看出,段玉裁认为班固《汉书·艺文志》提出的试史内容本应为“八体”而非“六体”。继而,段玉裁又将《说文序》与《汉志》自“学童十七”至“辄举劾之”进行了对比,他说:“班云‘六体’,许云‘八体’,此许覈于班也。”(28)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第1314页。在分析了其他内容的异同后,他认为“班书之成,虽在许前,而许不必见班书,固别有所本矣。”(29)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第1314页。最后段玉裁指出《说文序》和《汉志》表述不同,原因是关于所引律文内容来源不同。至于二者分别来源于何处,段氏未作详解。
姚振宗对此也有论述:“《艺文志》曰:‘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又以六体试之。’许氏《说文序》云‘以八体试之’,当是汉初试以八体,其后重定《尉律》乃以六体,许言其始,班要其终,各存其是,不必牵合。”(30)姚振宗:《二十五史补编:汉书艺文志拾补》,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723页。在他看来,“八体”和“六体”是旧制和新制之间的区别,汉初旧制试史用的是“八体”,重定《尉律》后,用的是“六体”。
陈梦家的观点与姚振宗基本相同,他对此做了详细阐述:
八体六体是试史的科目,秦有八体,汉初“萧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所以八体试史也许沿秦之旧。《仓颉》三篇既是取法于《史籀篇》,而《史籀篇》据班固说是试学童书,那末《仓颉》三篇也许是秦试学童书的字书了。六体据《说文》是亡新所立,因其中的古文、奇字到王莽才正式立为六体之二,班固以试史六体为汉初律是错误的。八体六体是试史制度的不同,秦和前汉用八体试史,新和后汉用六体试史。(31)陈梦家:《中国文字学》,第104页。
《说文解字序》记载,“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是时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隶卒,兴役戍,官狱职务日繁,初有隶书,以趣约易,而古文由此绝矣。”(32)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15页。据此我们可以得知秦二十六年(前221),书同文字后,秦法中是不应有“古文”这一名称,然而沿用秦法的试史当以不含“古文”的“八体”而非“六体”。然后到了新莽时,提倡复古,又以“古文”“奇字”“篆书”“左书”“缪篆”“鸟虫书”等六体而行,所以陈梦家提出的“秦和前汉用八体试史,新和后汉用六体试史”的说法是说的通的。
关于“六技”具体内容,学者前辈的研究尚未形成定论。王应麟认为:“所谓六技者,疑即亡新六书。”(33)王应麟:《汉制考 汉艺文志考证》,第189页。姚振宗不同意这个观点,指出《七略》中已有“六技”记载,他说:“《汉志》有八体六技,不著撰人篇数,或以为六技即亡新所定六体书。今考本《志》注云:‘入杨雄杜林二家三篇’则《七略》之外班氏所新入者唯此二家,六技《七略》中所有,可知非亡新居摄时所定,亦从可知。”(34)姚振宗:《二十五史补编:汉书艺文志拾补》,第1723页。王先谦在《汉书补注》中也引用了王应麟“所谓六技者,疑即亡新六书”的观点,并且引用了李赓芸“六技当是八篇之讹,下总云:‘小学四十五篇,并此八篇,正合四十五篇之数’”的观点,他认为关于“六技”的说法“王说是,李说非也。”(35)王先谦:《汉书补注》,第876页。
段玉裁提出:“自刻符而下,其《汉志》所谓‘六技’与?刻符、幡信、摹印、署书、殳书皆不离大篆、小篆,而诡变各自为体,故与左书称‘六技’。”(36)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第1313页。他认为,刻符、幡信、摹印、署书、殳书应是大篆、小篆在不同场合根据用途来命名的,字的形态不过是经大篆、小篆“诡变”罢了,并非单独的一种字体,因此,他认为“六技”是指“秦书八体”中的刻符、幡信、摹印、署书、殳书、左书。段玉裁的这个看法应当是较为合理的。
根据段玉裁、唐兰和启功三家的分析,对“秦书八体”作了论述,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八体”中,大篆、小篆、隶书三种应该是属于字体,而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只不过是由于书写载体或用途不同而分别命名,应属于书体。那么,“秦书八体”中的“隶书”究竟应当被当作“字体”,还是应该因其特殊用途而被看作“书体”呢?隶书的产生时间是在秦末,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官狱职务繁”,目的是“以趣约易”。《汉书·艺文志》提到,“是时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37)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1721页。关于隶书用途,主要是“施之于徒隶”,这一点张怀瓘《书断》中记叙较为详尽:“秦造隶书以赴急速,惟官司刑狱用之,馀尚用小篆焉。”(38)张怀瓘:《书断》,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编:《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第161页。可见,隶书在当时,是有专门用途的,除了用于“官司刑狱”外,其他依然用小篆。所以,隶书在产生之初,并没有被当作一种“字体”予以重用,仅仅是作为“官司刑狱”之用罢了。
关于“隶书”与“左书”的关系,卫恒《四体书势》云:“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难成,即令隶人佐书,曰隶字。”(39)卫恒:《四体书势》,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编:《历代书法论文选》,第15页。隶书的产生与徒隶有关,所以得名“隶书”,隶书的使用可以辅佐小篆来解决“篆字难成”的问题,正如段玉裁所说:“左书,谓其法便捷,可以佐助篆所不逮。”(40)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第1317页。从这里也能够看出,“隶书”又叫做“左书”或“佐书”,“左”与“佐”同。(41)关于“隶书”即“吏书”“左书”的论述,陈梦家:《中国文字学》,第115-117页。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隶书产生时期,因为其产生原因、产生条件的特殊性,隶书并没有被作为一种正式的文字得到重用,仅用来辅佐小篆,仅被中下层的书佐或史使用,具备较强的专用性,这种特殊的专用性特点与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的专用特点无异。因此,那个时期的隶书,无论从名称的产生,还是从用途来看,应当被认为“与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的性质相同”较为合适,所以,“秦书八体”中的大篆、小篆可以被看作当时的字体,而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应当被看作当时的书体。要说明的是,从文字学角度来看,“隶书”是一种字体,毋庸置疑。但是“秦书八体”中的“隶书”与汉代书体演变成熟后笔画具有波磔特点的“隶书”相比,其文字的组织结构特点尚未体现出成熟隶书的特征,“东汉初年石刻,笔势似篆,全无波磔。与夫秦权秦量所刻,笔势似篆而笔画减省者,殆皆所谓秦隶矣。”(42)章太炎:《〈说文解字序〉讲稿》,崔尔平选编:《历代书法论文选续编》,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93年,第8页。秦末汉初的隶书兼有篆书和隶书的特点,因此,还不能将此时的隶书认定为是新的字体。又因此时的“隶书”命名来源于书写者或用途,与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命名原则基本相同。所以,两个“隶书”虽然名同,因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文字的组织结构有一定差异,所以不可将秦书八体中的“隶书”与文字学中的“隶书”混淆。关于这一论断,我们或许可以再作进一步大胆设想,如果大篆、小篆、隶书同属“字体”一类,在《说文解字序》所列的八体的顺序中,许慎为何将隶书与大篆、小篆分开,置于“秦书八体”中的最后一个?
据此,我们认为段玉裁将“秦书八体”中的刻符、幡信、摹印、署书、殳书、隶书作为“六技”是合乎道理的。关于“技”的释义,《说文》:“技,巧也。”《庄子·天地》:“能有所艺者,技也。”《汉书·成帝纪》:“罢六廐,技巧官。”颜师古注:“技巧,谓巧艺之技耳。”(43)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306页。因此,“技”可以释为“不作他用,专指一种艺能”解。段玉裁所指的刻符、幡信、摹印、署书、殳书、左书这“六技”,从用途来看,在当时的确都是作为某一种用途又具有一定艺术特点的书体。从这个角度分析,也能够说明段氏的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新莽六书”在《说文解字序》中的记载较“秦书八体”详细:
及亡新居摄,使大司空甄丰等校文书之部,自以为应制作,颇改定古文。时有“六书”。一曰古文,孔子壁中书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异者也;三曰篆书,即小篆,秦始皇帝使下杜人程邈所作也;四曰左书,即秦隶书;五曰缪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鸟虫书,所以书幡信也。(44)许慎:《说文解字》,第315页。
许慎除了列举“新莽六书”的名称外,还对每一种名称作了解释。我们将“新莽六书”与“秦书八体”进行对比,“新莽六书”中的古文、奇字,在“秦书八体”中并未出现,篆书在“秦书八体”中,有大篆、小篆之分,左书与隶书相同,缪篆与摹印相同,鸟虫书与幡信相同。
“秦书八体”中没有出现古文、奇字,段玉裁在《说文解字序》“一曰大篆”后注曰:“不言古文者,古文在大篆中也。”(45)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第1313页。然而,在之前的注文中,段氏又云:“大篆之名,上别乎古文,下别乎小篆。”(46)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第1311页。那么,“秦书八体”中的“大篆”究竟是否包含“古文”呢?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建立中央集权制度后,推行“书同文”,根据古文、籀书,在原秦国文字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统一规整的小篆。“秦以法治,事须明白,古文易乱,不得不废。废古文,以其背法治,焚《诗》《书》,以其易立异,意正同也。……秦亦有时用古文。”(47)章太炎:《〈说文解字序〉讲稿》,崔尔平选编:《历代书法论文选续编》,第7页。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焚书坑儒之前,大篆、小篆、古文三体并存,之后“古文绝”。“秦书八体”最早当为秦末汉初提出,虽然古文还偶尔会被使用,实际已经被作为一种淘汰文字罢了。由此可以推断,“秦书八体”中的“大篆”应当是不包含“古文”的。
“新莽六书”中将“古文”列出,主要是与王莽为了巩固统治地位恢复古文经学等手段有关。(48)范文澜:《中国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2页。奇字,就是古文的异体字,篆书即指小篆。其余三种与“秦书八体”中相同。“秦书八体”中的大篆,在“新莽六书”中没有指出。段玉裁认为,古文、奇字中,有一部分包含了大篆(49)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下册,第1317页。。由此,可以看出,“新莽六书”中,只有“篆书”是指当时的字体,其余均可以认为是不同工具、不同用途下的书体。需要说明的是,在《汉书·艺文志》中,也有关于“六书”的记载:“六体者,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书,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书幡信也。”(50)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1721页。这里所提到的“六书”与“新莽六书”无异。
结语
秦汉时期,由于文字演变和书写审美意识尚处于初始阶段,对于“字体”“书体”的区分尚未明确。无论是从文字学角度,还是从书法艺术风格角度,“字体”“书体”之间的混淆给我们研究文字学和书法艺术带来了一定困难。随着书法审美意识逐渐形成,“字体”“书体”二者概念愈加清晰。“字体”注重字的组织构造,“书体”注重字的艺术风格。“秦书八体”“八体六技”“新莽六书”中的各字体或书体命名体现了字的组织构造的差别或艺术风格(主要表现为用途或书写载体不同)的差异。从学术角度厘清“字体”“书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文字演变中“字体”的概念,分清书法艺术中“书体”的范围,剖析秦汉文献中提到的与“字体”“书体”相关的内容,避免在概念、范围使用上的含糊不清,为进一步开展研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