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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才兼备”为指引的刑法学教学改革研究
——以课程思政建设为契机

2023-01-05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德才兼备专业人才刑法

张 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刑法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为实践难题提供理论给养,还体现在传授刑法学知识,即刑法学教学。刑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只有融入刑法学人才培养之中,才能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获得实际践行,才能更加有效地为刑事法治建设作出实际贡献。刑事法治进步需要一代又一代法学专业人才的不断努力,刑法学教学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肩负着奠定人才资源基础的重要使命。如今,犯罪形势复杂多变,刑事法治实践不断面临新问题与新挑战,对于刑法学教学也提出了新要求。但是,当前刑法学教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存在滞后于刑事法治发展的现实风险。由于在师生关系上存在认识偏差、重理论轻实践、知识更新不足等原因,一些教师往往忽视实践性引导、不注重激发学生思考以及过度依赖高端教学仪器,造成难以实现刑法学教学目的。[1]从长远来看,若仅从学科知识与教学手段等外在层面做出调整,则难以满足时代需求,无法应对客观形势变化。因此,需要从根本上找寻改革刑法学教学的方向与方法,实现刑法学教学的结构性调整与持久性进步。对此,“德才兼备”应当成为当前刑法学教学改革科学指引。

一、“德才兼备”在刑法学教学改革中的理论意蕴

刑法学教学方法受制于教学培养目标,而教学培养目标与一定历史时期的国家和社会需要紧密相连。[2]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明确指出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①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12月版,第178-179页。“德才兼备”是实现德法共治的人力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与应对新时期各种已知与未知法治挑战的实践需求高度契合。从人才培养来看,“德才兼备”明确了当前包括刑法学在内所有法学教学改革的新目标,即培养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业人才。具体到刑法学,“德才兼备”在教学改革中蕴含着如下要求:

(一)“才”之要求:应对刑事法治风险变化的专业能力

培养出具有卓越才能的刑法学专业人才是刑法学教学历久不变的目标。在机会与挑战交织并存的新时期,在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的新时代,刑事法治实践对于刑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才”应当被赋予更加丰富的含义。从实践需求来看,“德才兼备”中的“才”至少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1.“精”于刑事实践。刑法学衍生自刑事法治实践,具有极强的实践属性。刑法学专业人才首先必须能够熟练掌握与运用刑法学专业知识,具备解决刑法实际问题的能力。无论就职于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还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乃至政法院校与科研院所等理论研究与法学教育单位,均应当具备能够熟练参与刑事法治实践的才能。

2.“达”于犯罪治理。刑事审判是犯罪治理的核心环节,但并非犯罪治理全部要义。在犯罪形式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如果不具备基本的犯罪学以及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执行学知识,恐难以深刻理解刑法规范背后的原理,无法准确把握刑事手段在犯罪治理中的角色,更难以掌控刑罚运用的时机与强度。因此,刑法学专业人才对于有关犯罪治理的知识也应当具有最基本的储备。

3.“通”于社会管理。犯罪是任何阶级社会发展中必然存在的现象,但并非社会问题的唯一表现。预防与惩治犯罪是国家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犯罪与其他社会问题关系密切,尤其在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现代社会中,在社会风险逐渐显现的形势下,需要在社会管理宏观体系中对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进行系统考量。因此,刑法学专业人才在精于专业的同时,需要具备更加宽广视野,广泛涉猎社会管理中的各方面知识。

(二)“德”之要求:传承刑事法治建设精髓的道德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德法共治的治国理念作出了实质性阐释,①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第001版。强调法律的道德精神以及道德的法律涵养。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如果没有将道德有机地融入法律规范的制定与执行中,仅仅机械地以法律规范强制性地实施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则难以实现良法善治与长治久安。以发展视角来看,犯罪形势与刑事法治实践均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但是根植于中国社会的优秀法治道德传统是不变的。刑法学专业人才必须具有能够传承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精髓的道德素养,才会在中国特色刑事法治体系构建中发挥应有作用。对于道德素养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1.基本要求。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历史悠久,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优秀法治道德传统。这些历久弥新的优秀法治道德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与精髓,应当被一直传承和弘扬下去。对此,刑法学专业人才应当准确全面的予以掌握。

2.核心要求。具有原创性贡献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我国优秀法治道德传统精髓的集成与升华,“习近平同志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治文明和法治思想,将其精神标识和思想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实现在思维中鉴古知今、在实践中以史资政。”[3]实际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丰富理论内涵与深邃理论要旨就是“德才兼备”中“德”之核心要求。因此,刑法学专业人才只有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才能够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

(三)“兼备”之要求:兼具专业能力与道德素养且二者有机融合

“德”与“才”是“德才兼备”之基础,而“兼备”是“德才兼备”之核心。培养出同时符合专业能力与道德素养时代要求的人才,是我国未来刑法学教学改革的最终目标。对此,应当注意把握三个方面的问题:

1.强调“德”与“才”并重,二者不可偏废。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一批又一批刑法学专业人才走向工作岗位,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刑法学教育硕果累累,具备和掌握刑法学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越来越多,刑法学教学也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但是,基于“德才兼备”的新要求,在继续强化专业知识积累与专业技能提升的同时,还应当强化道德素养的培养。

2.对“德”与“才”均提出较高要求,而非有则即可。“德才兼备”并非仅要求刑法学专业人才同时具有专业能力与道德素养,而是要求在“德”与“才”两方面均达到一定高度。否则,学生只是在形式上看似“德才兼备”,实际上尚不具备解决实践难题的技术能力,也缺乏能够稳定其初心的道德基础,难以对刑事法治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德才兼备”不是肤浅口号,只有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对“德”与“才”均设置较高标准,才能培养出能够应对刑事法治建设新挑战的专业人才。

3.将“德”与“才”深度融合,形成有机整体。“德”与“才”互为依托且联系紧密,虽然在属性上存在不同,但是依然具有内在一致性,不能孤立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学生不能将道德素养与专业能力有机联系在一起,则很可能导致学生在解决刑法专业问题时不考虑道德关系,或者所具备的道德素养无法对解决刑法问题发挥作用,均有悖于“德才兼备”基本要求。因此,未来刑法学改革重点还应当被置于如何将“德”之要求融入进刑法教学过程之中。

二、“德才兼备”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基于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建设“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队伍要求的理解与把握,“德才兼备”应当成为刑法学教学改革的新目标。培养出同时具备较高专业能力与道德素养,且能够将“德”与“才”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刑法学专业人才,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均具有重要价值。

(一)理论层面:有助于把握与解决刑法理论争议

刑法学中各种学说的对立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从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发展来看,“在刑法立法内容的争鸣上,不同理论的‘交锋’继续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确定司法适用的合理边界。”[4]如果学术观点没有纷繁复杂的表现与针锋相对的碰撞,刑法学很难实现自我革新,很难为刑事法治实践的进步作出实际贡献。当然,理论争议是在不断出现与解决过程中推动刑法学发展的。对此,若具备“德才兼备”的素质,刑法学专业人才则更加容易找到解决理论争议尤其是重大理论争议的密钥。

首先,仅在技术层面探讨优劣难以解决刑法学中的重大理论争议。刑法学理论争议具有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既包括宏观的体系性问题,也涉及具体的司法认定问题。一般性理论争议随着司法实践推进将会得到有效解决,或者虽有不同观点但能够形成通说。然而,有些重大争议触及刑法学理论根基,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其中,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与耦合式犯罪论体系的对立是较为突出的表现。从技术层面比较二者合理性应当是消解矛盾的根本方法。然而,这两种犯罪论体系对立已久,似乎无法在短时期内获得统一。更何况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之中本身就存在极为丰富的理论冲突,例如,双阶层与三阶层的对立、三阶层中各个阶层内涵的不同,等等。[5]此外,从学科发展角度来看,强调学说的百家争鸣是发展刑法理论的应有之义,依靠国家力量强制性地确定某种理论价值取向不利于刑法学长久发展。因此,对于诸如犯罪论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理论争议难以迅速在技术层面获得解决。

其次,与中国实际契合程度是解决重大理论争议的关键。除非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背离,判断社会科学观点是否合理始终没有固定的答案,尤其对于诸如犯罪论体系经过长期实践后的争论,很难确定何者更加正确。如果一直纠结于如何从技术层面选出解决刑法问题的合理理论,则难以达成一致。事实上,如何对不同理论做出取舍,不仅在于何者能够更加完美地从逻辑上解释规范,更在于何者更加符合中国刑事法治实践的实际状况。只有更加契合中国法治道德传统的理论才能够顺应中国刑事法治实践的发展趋势,才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刑事法治实践发展。一个国家的法治道德传统具有习惯性、文化性与传承性,是高于法律技术、法学理论的存在。无论采取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还是耦合式犯罪论体系,都无法改变我国法治道德传统,都不会动摇中国特色刑事法治实践内核。因此,从中国法治道德传统的传承性角度进行审视与评价,才能够找到解决犯罪论体系等重大理论争议的办法。

最后,“德才兼备”人才能够对理论契合性做出更加准确判断。解决重大理论争议问题不仅需要刑法学专业人才具有极其扎实的专业基础,而且还需要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解决重大理论争议的前提是厘清各个理论的基本观点与理论争议的焦点,因此对刑法学专业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如果对于理论争议本身都没有准确把握,则难以提出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案。在此基础上,对于判断何者更加符合中国刑事法治实践的现实需求,需要理论研究者以及实务工作者能够深入了解与深刻认识中国法治道德传统。进言之,刑法学专业人才只有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才能够明确何为中国实际,才能够对理论契合性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二)实践层面:有助于厘清和弥补刑法规制不足

由于刑法典存在不一致、不周延、模糊等局限性,且我国具有复杂多样的现实国情,加之客观上需要应对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所以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客观的必然性。[6]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实务人员在把握刑法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权衡利弊,才能够弥补刑法规范存在的不足。因此,为了做出最佳裁判,实务人员必须具备能够驾驭刑法规范、掌控刑法规范实质精神的能力与素质,这也是“德才兼备”的内在要求。

首先,具备较强专业能力才能够准确把握刑法不足。我国刑事立法过程极其严谨,历次刑法修正均是在广泛与深入论证基础上完成的,每一项司法解释的颁行也遵循极为科学与严密的流程。因此,刑法规范的不足不具有先天性,而是由于犯罪形势变化超出规范承载能力造成的。对于判断刑法规范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是否存在漏洞,需要以准确把握相关刑法规范为基础。如果实务人员不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没有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基本规定,则在面对实践难题时将难以应变。在此情况下,实务人员极易把刑法规范能够解决的问题当作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而认定为规制不足,或者把刑法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当作能够解决的问题,做出僭越罪刑法定原则的裁判。所以,具备较强专业能力是准确把握刑法不足的前提。

其次,具备较高道德素养才能够做出实质性合理裁量。文本形式的稳定性与文字内涵的有限性决定刑法规范无法穷尽司法实践中全部事项。即使在技术上能够做到精细化立法,刑法规范也不宜做出极为细致的规定,否则将会降低适用灵活性,难以及时应对犯罪形势变化。因此,很多情况下需要实务人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出实质性的合理裁判。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反复琢磨与衡量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日常,尤其在遇到新变化与新问题时,经常困惑于如何做出最为公正与合理的裁决。对此,虽然道德素养不会从技术层面上给出明确答案,但是能够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坚守住公正底线,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作出最为符合中国实际的裁判。

最后,“德”与“才”融会贯通才能够获得刑事审判的最佳效果。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在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的大变革时代,“法理”与“情理”的碰撞在刑事法治实践中越来越凸显。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从法律规范上看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裁判结果不仅无法令社会民众接受,也往往无法令司法工作人员接受,刑事审判并没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此,虽然处理的是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所运用的是最为严厉的手段,但是刑法规范运行也不能完全脱离道德基础,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共治的基本要求。若实务工作者仅仅将自己限定在刑法规范之中,不具备较高道德素养,则难以做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裁判,机械司法导致的消极影响与不良后果将会屡屡重现。

三、刑法学学科发展对于“德才兼备”人才的现实需求

刑法学学科汇集了刑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精髓,是刑法学知识体系的集成,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具有纲领性的奠基作用。无论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实务问题,亦或深入研讨刑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还是推进刑法学教学改革,均离不开刑法学学科进步。具有知识探索者、知识传播者与学术薪火承接人是一门学科想要得到发展的必备条件。[7]刑法学专业人才肩负着推进刑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职责,因此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教学改革方向的确定对于推进刑法学学科发展至关重要。对此,以“德才兼备”为目标改革刑法学教学能够满足刑法学学科发展的现实需求。

(一)刑法学学科的内涵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理论人才

在全球化时代,虽然引进域外刑事法学理论、借鉴域外刑事法治实践经验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任务,然而更重要的是坚守初心,始终保持中国特色,否则难以有效应对外来风险与挑战。从长远来看,为了对刑事法治建设提供稳定与持久的支撑,刑法学学科应当选择内涵式发展道路,塑造历久弥新的理论结构与知识体系。内涵式发展包括事物的本质与内容两层意思,本质发展主要表现为坚持与弘扬,内容发展可以表现为增加与加强。[8]因此,刑法学专业人才尤其理论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入挖掘中国刑事法治的本质特征、探寻中国刑事法治的内在属性。在此过程中,刑法学专业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较强专业能力,而且还需要具备较高政治素养。专业能力是技术层面探索刑法学学科内涵的基本条件,若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与灵活的专业思维,则难以穿透理论与实践的外在形式,难以深入把握刑法学学科本质,甚至难以进入探讨内涵的话语体系。从内容来看,刑法学学科内涵式发展强调在中国刑事法治实践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与知识结构,而中国特色的形成必须以中国优秀法治道德传统为核心。因此,具有较高道德素养的刑法学专业理论人才对于中国特色会有更深刻认识,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刑法学学科的“内涵”。

(二)刑法学学科的外延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实务人才

虽然学科建设并非实务人员的直接任务,但是刑事法治实践工作者在刑法学学科发展中同样扮演重要角色。独具特色的内涵体系是刑法学学科发展的根基,不断更新的理论外延是刑法学学科的枝叶。法学是一门经验学科,刑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与时代性,刑法学学科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紧跟刑事法治实践的变化形势与发展步伐。如果刑法学学科固步自封,脱离了刑事法治实践的发展节奏,则很难对刑事法治实践做出具有实际价值的指引。尤其在外国刑法学理论不断被引进的情况下,如果本末倒置地将诞生并发展于完全不同社会环境与法治土壤的外来理论一律奉为圣经,不仅会越来越脱离中国实际,而且还会阻碍中国刑事法治实践发展。对此,刑法学学科的外延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刑法学实务人才。实务人员只有具备较强专业能力才能发现刑事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才能够具备自我发展能力,最终为刑法学学科发展提供最具价值的建议与素材。对于刑事法治实践未知领域的探索,正确价值取向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在全面推进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如果内心没有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支撑,没有崇高道德信仰作为指引,则刑法学专业人才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往往只能在技术层面提出创新性建议,很难实现实质性突破,更无法为刑法学学科发展提供实质性建议。

(三)刑法学学科的协调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决策人才

从系统论角度来看,刑法学学科发展必须被置于法学学科体系以及犯罪治理相关学科体系中来考量。刑法学学科并非独立存在,前有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后有刑事执行学等学科,同时还有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诉讼法学科以及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其他法学学科。在如此庞大的学科体系中,只有将刑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有机统一、协调在一起,才能够实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最佳效果。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实务界主管领导,还是学术界权威学者,作为刑事法治发展中的决策者具有引领和把控刑法学发展的职责与能力,对于刑法学学科的协调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对此,刑法学学科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决策人才。协调刑法学学科发展需要对刑法学问题与知识具有极其深入的理解、对刑事法治发展方向具有极其准确的把握,因此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决策者必须具备极高专业能力。此外,透过知识形式上的区别而准确把握不同学科的内在一致性,是协调刑法学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键。而中国优秀法治道德传统正是统一不同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点与主要依据。因此,具备较高道德素养的决策者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协调刑法学学科发展的关键,能够提供更加务实和有效的学科发展建议。

四、路径与方法:以课程思政为契机建构刑法学教学新范式

在“德才兼备”目标指引下,刑法学教学过程需要做出全面调整,在全国教育系统如火如荼开展的课程思政建设工作不失为重要契机。课程思政萌发于上海市思想政治教育改革,2017年5月被正式纳入进国家教育战略部署。①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8 年教育部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等文件,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课程思政。2019年3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进一步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内涵式发展。[9]2020年6月,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落实落地。如今,课程思政已经成为各个学科专业在教学改革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课程思政的宗旨是将思想政治元素融入到各门课程建设之中,润物细无声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培养“德才兼备”刑法学专业人才的目标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②“德才兼备”中的“德”属于“课程思政”中“思政”的重要内容而非全部内容。后文使用“思想”这一上位概念来探讨教学范式的建构,并没有偏离“德”的讨论而是将其融入在“思政”之中进行分析,即论述“思政”如何融入刑法学教学就是在论述“德”如何融入刑法学教学。为了实现思想政治元素在刑法学教学中的有机融入,必须改变目前刑法学教学模式并且形成新的教学体系。因此,如何以课程思政为契机建构刑法学教学新范式,是以“德才兼备”为目标推进刑法学教学改革的主要任务。对此,新范式的建构至少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其一,关于刑法学课程思政的内涵与特征。虽然课程思政具有较为明确的概念,但是学术界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也存在不同观点。此外,个别学者对刑法学课程思政进行了专门研究,但是整体来看尚不够深入也不成体系。因此,基于教学范式的系统性考量,有必要对刑法学课程思政概念作出深入研究。换言之,为了保证范式体系建构的完整性,即使基础概念不存在根本性纠结,也应当深挖刑法学课程思政内在含义,为建构新教学范式稳定体系框架、夯实概念基础。具体来看,刑法学课程思政是指以刑法学课程为核心,以“德才兼备”为指引,将思政元素融入进专业教学之中,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表现出寓教于课、人文立课、价值引领等多方面特征。

其二,关于刑法学课程思政的核心理念。理念是构建范式的灵魂与基点,刑法学课程思政的核心理念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1)思想政治元素与刑法学专业知识的融合机理,即如何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融入到刑法学教学之中,二者应当呈现出怎样的互动与交融形式。对此,刑法学专业知识与思想政治元素应当遵循显性与隐性的交互关系,始终坚持前者的主体地位,而后者必须以刑法学专业知识为呈现载体。(2)刑法学课程思政的价值追求,即何为刑法学课程思政终极目的?最终塑造出的“德才兼备”刑法学专业人才具有哪些具体特征?对此,终极目的应当表现为追求思政课程价值导向在刑法学课程中的内化,而塑造出的刑法学专业人才应当既具备应对刑事法治风险变化的专业能力,又具有传承刑事法治建设精髓的道德素养。(3)刑法学课程思政的体系脉络,即思想政治教育在刑法学教学中以何种主线脉络贯穿始终。对此,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紧紧围绕刑法学总论与分论的结构顺序,以从宏观到微观为主要次序,以思政元素的可内化程度为主要区分,合理融入刑法学教学。

其三,关于刑法学课程思政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核心理念的具体化,也是对内容建构以及过程设计的宏观指导,在范式中发挥承前启后的关键性作用。刑法学课程思政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实体与程序两个部分,前者为在刑法学教学中增加与融入思想政治内容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形成中国特色话语体系为核心、以契合刑事法治实践需求为重点、以梳理现代刑事法学理念为基础、以塑造刑事法治整体思维为辅助等;后者为合理设计刑法学课程思政实践过程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突出教学过程创新性、突出学生需求中心性、突出授课方法多元性等。

其四,关于刑法学课程思政的内容建构。范式从静态上表现为内容组成,刑法学课程思政内容建构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维度:(1)宏观方面。涉及思想政治元素的基本理论和各项具体要求在刑法学课程中的融入,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要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刑事法治职业伦理等内容。(2)微观方面。不仅包括刑法典总则定罪量刑规则中的思政元素,例如,由刑法的效力引出国家主权原则,进而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怀。而且还涉及刑法典分则罪名中所体现出的具体思政元素,例如,通过贪污贿赂犯罪的讲解强化学生纪律意识,引导学生在工作后做到廉洁自律。

其五,关于刑法学课程思政的过程设计。范式从动态上表现为实践过程,刑法学课程思政的过程设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1)刑法学课程思政的开发。在事前通过典型案例、刑法原理、经典书籍、刑事政策等方面,结合刑事法治工作实践,深入挖掘刑法学课程中的思政元素。(2)刑法学课程思政的实施。在事中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翻转课堂、微课慕课、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等多元化方式在刑法学教学中开展思政教育。(3)刑法学课程思政的评价。在事后通过学生反馈、社会反馈、学校评估、教师研讨等方式做出进一步完善。

其六,关于刑法学课程思政范式的建模与制度化。形成直观的模型以及进行规范化能够增强范式的实用性,因此,如何建立刑法学课程思政范式的模型以及如何将该模型转化为具体制度,也是建构刑法学教学新范式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无论对于模型的建立还是制度的设计,均应当全面囊括前述内容。此外,在模型建立时,还应当突出直观性,能够清晰地呈现出刑法学课程思政的全过程,而在制度化时,还应当突出实用性,能够使教师在改革教学中直接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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