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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推进河北地下水超采治理

2023-01-03冯战洪苏建平

中国水利 2022年6期
关键词:采区主管部门河北省

冯战洪,苏建平

(1.河北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050021,石家庄;2.河北省水利厅,050011,石家庄)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河北等许多缺水地区长期依靠过量开采地下水维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地下水漏斗不断扩大,地面沉降日趋严重,河湖生态加剧恶化,严重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地下水超采治理作为独立一章列出,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高度重视,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的深刻阐释,首次架起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法律规定与技术规范之间的法理桥梁,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划定超采范围

科学合理开展超采区评价和划定工作是有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结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依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GB/T 34968-2017)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地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收集整理地下水开发利用等资料,采用开采系数法、水位动态法、引发问题法等方法综合评价成果,划定地下水超采范围,根据区域超采程度、生态环境要求、重要基础设施保护等因素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于2014年划定了平原区地下水超采范围和禁采区、限采区;2017年又覆盖除山区以外的盆地和坝上地区,并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2019年按照水利部的部署重新进行了核定,2021年开展复核工作。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为加强地下水管理、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强化地下水管控提供了科学、可靠、扎实的技术基础。

二、明确限制措施

地下水超采程度不同、危害不同,采取的对策应因地制宜、宽严得当。《条例》明确规定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对于发生严重地质灾害的区域、已实施集中供水或实施水源置换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采区。对于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开采地下水可能引起地质灾害或生态损害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内,除应急、抢险及勘测以外,禁止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这为强化地下水管理、严控地下水开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条例》实施后,省级水行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快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这一基础性工作,同时,地方水利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落实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相关管控要求。

按照《条例》规定,河北省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逐县明确并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严格落实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地下水管理政策,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依法有序推进取水井关停。制定取水井关停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关井任务、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从源头严格把控地下水开采。持续加强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全省年取水量1万m3以上的非农取水基本实现在线计量。积极推进完善地下水位监测体系,基本实现超采区地下水水位监测站网全覆盖。

三、制定治理方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条例》明确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情况,综合施策,全面治理,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要求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治理方案明确的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条件,综合施策,全面治理,切实抓好落实落地落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采取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地表水源置换、工业产业结构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地下水超采量;通过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2019年水利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通过采取“一减、一增”综合治理措施(“一减”即通过节水、农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地下水超采量;“一增”即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系统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治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降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强度,切实解决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按照行动方案,河北省编制了年度实施计划,将超采治理措施细化为大力实施全社会节水、引水调水积极开展水源置换、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持续进行重点河道补水、严格管控取用地下水等“节、引、调、补、蓄、管”六大重点举措,明确职责分工,严格督导考核,有力推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条例》的出台深入推进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河北省各级各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坚决落实《条例》和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河北省到2021年年底累计压减地下水超采量52.3亿m3,占治理总任务的88%;超采区深层、浅层地下水位分别同比回升5.12 m、1.87 m,继2020年以来连续两年同比回升,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趋势得到有效扭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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