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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临床研究HRPP体系的构建及运行*

2023-01-02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2年5期
关键词:研究者受试者伦理

王 晶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伦理委员会,北京 100010,princrystal@163.com)

医疗机构通过构建由多个委员会及职能科室组成的人类研究保护体系(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 Program, HRPP),达到机构内多部门相互协作,对在本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全流程监管。HRPP体系需要遵循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相关活动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在以中医药临床研究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医疗机构,HRPP体系在其运行过程中,还需要不断修订体系管理制度并逐步完善相关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onal procedure,SOP),使已构建的HRPP体系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和潜在受试者,符合中医院HRPP体系运行管理的实际需求,达到HRPP体系的持续质量改进(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CQI),达到逐步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质量的目标。

1 突出HRPP体系的中医药特色

将《素问·四气调神大论》中的“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理念运用于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中对参加研究的受试者及潜在受试者保护中,构建适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的HRPP体系,可以使HRPP体系的组织架构及体系内的各方明确职责,做到评估临床研究坚持生命伦理原则、研究方案设计科学、受试者的风险/受益比合理,同时保证知情同意书通俗易懂、知情同意过程规范,确保公平选择受试者,尊重受试者的权利,遵守科研诚信规范等临床研究需要满足的基本伦理标准。通过HRPP体系的构建和运行,确保临床研究开展过程中能够遵守知情同意原则、控制风险原则、免费和补偿原则、保护隐私原则、依法赔偿原则、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原则等伦理原则[1],保障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

1.1 关注研究者和临床学科

构建适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的HRPP体系,更加需要加强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的意识。在HRPP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研究者及临床学科对临床研究和参加研究的受试者、潜在受试者的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研究者临床研究与临床诊疗的区别[2]。

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HRRP体系所涉及的各部门与委员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对教育培训的结果和质量作出评估,提出指导和建议,达到CQI目标。教育培训委员会通过网站、培训、手册等各种宣传方式让更多受试者,尤其是潜在受试者,了解临床研究的目的是确定一种新药或一项治疗方法的疗效与安全性以及存在的副作用,通过研究性工作找到控制、改善、治疗疾病的最佳方法。通过社区的宣教,让更多的人群了解临床研究与临床诊疗的区别,明确参加临床研究需要在权衡研究的风险和获益后自主作出选择,并且可以随时退出研究。在临床研究宣教及知情告知中,可借助媒体对药食同源及中医药养生观的普遍宣传,让潜在受试者了解到中药的配方和制剂是使用药物的偏性、基于中医辨证思维进行的针对性治疗。

合同管理委员会承担临床试验合同签署的审核,确保合同中包含关于受试者在受到伤害时有合理的赔偿和补偿的条款,以充分保护受试者以及所有潜在受试者的权益。

1.2 落实科研伦理审查监管

在中医院临床研究的日常管理和实际开展过程中,应从临床研究的立项、方案设计和伦理审查等各方面,坚持从中医药角度认识疾病的基本理念[3]。构建适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的HRPP体系,在满足临床研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色及其自身特点[4]。

科学审查委员会以及医学伦理委员会需要在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过程中,不断凝炼中药不同制剂的风险点、各类型非药物疗法的风险点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以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

科学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临床研究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尤其是创新药物和/或高风险研究的科学性的独立审查,为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提供科学审查建议,以提高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在中医药临床研究的方案设计撰写、干预方式选择、疗效指标确定等各个方面,均需要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明确中医证型,坚持辨证论治,依据中医辨证论治组方、组穴,选择受试者。

医学伦理委员会是HRPP体系内的独立审查机构,对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及伦理性等受试者保护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查[5],评价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对已批准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方案偏离、严重不良事件和非预期事件、抱怨和不依从等情况进行审查。伦理委员会对已同意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持续跟踪审查,以及有因或无因的实地访查,实现伦理方面的有效监管[6]。同时,伦理委员会在跟踪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HRPP体系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报告,与体系内其他临床研究的相关科室、委员会共享信息,解决医院临床研究管理制度、规章和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HRPP体系的高效、健康运行。

放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机构内开展的涉及放射安全的高风险临床研究项目(如具有放射性的试验药物和医疗器械、具有放射性的医疗新技术等)进行专业评估,负责审核涉及放射安全问题,监管此类研究中受试者保护措施的完备性,对于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达到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目的。

1.3 质控监管避免利益冲突

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在机构开展的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检查,实施其监管职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和持续违背方案、严重不良事件、涉及受试者和其他人员风险的非预期事件,及时汇报给医学伦理委员会和HRPP办公室,以保证临床研究合规开展,保障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

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负责识别和鉴定包括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研究人员等HRPP体系内各个层面的利益冲突。通过制定研究利益冲突管理政策,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采取相应措施,对违反临床研究利益冲突政策人员以及科研学术道德失范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力争将利益冲突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以保证临床研究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2 协调HRPP体系的各部门合作

HRPP体系中各部门依照医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及相关SOP独立运作,履行其职责和权利。同时,各部门及委员会间又互相协调合作,对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全过程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在HRPP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受试者保护的相关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优化,以促进体系下属各委员会、各行政部门的独立运行,相互合作制约,从而保障整个HRPP体系的有效运行,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的质量以及受试者保护体系的水平。

2.1 体系总体协调

HRPP办公室负责整个HRPP体系的构建,通过协调HRPP体系内各委员会及职能科室工作,保证HRPP体系的正常运行。HRPP办公室定期评审组织机构的制度、审查流程、研究者培训等方面的运行管理、审查质量、审查的效率和效力,反馈HRPP体系在受试者保护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形成持续改进的意见及具体措施,促进临床研究的质量,提高受试者保护的水平。HRPP体系从人员配置、资金支持、存档空间、软件系统、部门合作等各方面逐渐优化改进,以提高HRPP体系内人、财、物各方面资源与配置的合理性,提高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有效沟通,促进临床研究质量的提升。

同时,在受试者保护及伦理审查质量提升方面,HRPP办公室通过回顾HRPP体系内既往临床研究的项目立项、伦理审查、项目实施中受试者保护全链条各方面的优点及暴露出的不足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凝练出HRPP体系内亟须改进的问题,汇总制定切实可行的CQI计划预设时间截点,落实CQI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达到切实监督措施执行到位的目的,以逐步规范HRPP体系的运行管理,促进临床研究的规范化开展,提高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运行效率和审查质量,提炼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风险/受益比的考量要点及审查关注点,加强对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保护。

2.2 项目立项执行

科研处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机构办)分别对其所管理的研究项目(临床科研课题、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者自发研究)是否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作出初步判断,并告知研究者由机构承担的、在机构内实施的涉及人类受试者(包括利用可辨认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数据)的医学研究,均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并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医学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初始审查。在临床研究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医学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项目进行持续跟踪审查,达到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目的[7]。

HRPP体系内临床研究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如科研处、机构办等)、医学伦理委员会及伦理办需要通力合作,及时发现临床研究各环节中的潜在危险因素,妥善处理临床研究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做到有效沟通、共享信息,才能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安全,维护受试者和潜在受试者的权益。

2.3 试验具体实施

①团队人员资质。所有临床研究均需由研究者发起伦理审查申请。主要研究者(primary investigator,PI)对研究依从和研究中的伦理道德行为负有最终责任。PI可以授权研究团队参与研究活动。同时,PI必须保持监督,并对被授权人员的行为最终负责。研究者应充分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及安全性相关问题。HRPP体系需要持续关注在临床研究过程中所需要具备的安全措施和医学资源是否可以满足保护受试者的实际需要。例如,HRPP体系需要定期评估医学研究人员和医务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社会服务和医疗服务经验满足其所开展的临床研究。同时,还需要考量临床研究团队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所开展临床研究的需要,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及其团队成员是否有开展该项研究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研究的顺利开展以及参与该项临床研究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研究者需要对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②强化伦理意识。在每项临床研究立项后,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需要对临床研究的PI及其团队成员的科研伦理水平进行培训及考核。知情同意是受试者了解临床研究并决定是否参加该研究的关键内容。因此,研究者需要协助受试者阅读知情同意书的文本并解释该项临床研究的详细信息、研究流程、风险与受益以及受试者享有的权利等客观情况,以帮助受试者了解研究的流程及其对自身的影响。

在研究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研究团队成员、临床研究协调员(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医技科室或药房工作人员,科研处或机构办的质量检查员、质控员或项目管理员,临床监察员(clinical research associate,CRA)、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秘书等在内的任何人员,如发现某项临床研究存在不依从/违背研究方案的情况,或是其他可能危害参加研究受试者或潜在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情况,都必须及时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报告,请医学伦理委员会及时审查。医学伦理委员会经过审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研究方案或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伦理委员会对研究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害受试者权益的情况,可以提出重新培训研究者,加强监督研究过程、加强监督知情同意过程,调整跟踪审查频率等措施或审查意见。临床研究过程中,如果研究者出现持续违背方案的情况,并且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任何改正的措施或计划,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经过讨论决定是否暂停该项目研究,拒绝受理来自该研究者的后续研究申请等措施,以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HRPP体系定期汇总临床研究不依从/违背方案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8],开展情况调查,分析此类问题发生的根源所在,根据违背方案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程度,制定处理方案,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恰当的培训计划,尽量减少或避免类似不依从/违背方案的再次发生。

③风险评估监管。虽然临床研究的风险已被充分评估和控制,但在研究程序和治疗中还是有可能存在引起受试者不适和副作用的风险。研究者应及时对试验方案进行评估,并向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研究项目的安全性报告。医学伦理委员会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能够继续开展该项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需要传达给HRPP办公室、申办方,研究者应按照伦理审查结果继续或终止试验。如出现相关风险,研究者需要与受试者积极沟通,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

临床试验药房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中试验用药品的入库、保存、发放以及回收的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管;对临床研究中药物不良反应进行分析、咨询;对涉及药物安全的高风险临床研究项目进行专业评估,达到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和试验方案安全用药的目的。

3 结语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是临床研究机构的责任[1]。HRPP体系可以为参加临床研究的受试者和潜在受试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措施,将受试者保护贯穿至临床研究的全过程。HRPP体系包括医学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学审查委员会、放射管理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合同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HRPP办公室、科研处、机构办、临床试验药房等职能科室;以及HRPP体系直接责任人——研究者和临床学科。

因此,构建适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的HRPP体系,需要不断总结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的实践经验[9-10],构建适合中医药相关研究项目开展的HRPP体系,以促进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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