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治理原则辨析及理念传播*
2023-01-02张新庆
张新庆
(1 北京协和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730,zxqclx@qq.com;2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73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科技领域的治理体系建设也方兴未艾,以有效应对基因编辑、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等新兴科技引发的社会性风险。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伦理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2019)、《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2021),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的决策部署。特别是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1 科技伦理治理研究的体会
1.1 伦理治理的逻辑起点: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
小科学时代的研究都是比较纯粹的,其显著的特征是“为科学而科学”。那时,负责任的创新并不是必选项。基础科学研究是要探索自然现象背后的规律。至于其研究成果能否有效应用于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缺乏必要的思考,也缺乏相关配套的技术体系,更谈不上基础研究对应用研究负责了。负责任创新非必选项,治理理念缺乏土壤,综合性的科技治理需求不强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百废待兴,科学技术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基本力量,人类社会进入大科学时代。大科学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科学技术一体化。重大的科学发现会引导重大的技术发明和产业更新换代。例如,1953年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催生了分子生物学;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心法则”的提出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的基因技术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1990年启动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及此后的功能基因组研究,直接引导着新千年的基因检测、基因治疗、基因疫苗、基因药物等新兴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为了应对人类基因组研究引发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人类基因组计划专门设置了“伦理、法律和社会蕴含”(ELSI)项目。
大科学时代强调负责任的创新。上游在开展基础研究之外还要尽可能地考虑到中下游的技术成果应用带来的正负效应,因而,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就该在同一条船上了。为此,欧盟先后发布《欧洲晴雨表: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科学与技术》(2013年)和《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报告》(2015年),倡导“负责任研究与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RRI)理念,即:综合性研究和创新路径,利益相关者早期参与,明确范围及后果,评估社会影响。科研与技术变革和产业发展融为一体;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成为必选项,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实际上,欧美国家、日本均在不断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且各具特色。当前,中国出台《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1.2 考察科技伦理治理的要素
笔者是从2006年开始关注科技伦理治理的,当时参与中国科学院樊春良研究员主持的一项“科技伦理环境”课题,着手研究“伦理治理”。2008年,在《中国软科学》杂志发表的《关于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伦理治理机制的探讨》文章中,给“伦理治理”下的定义是:政府、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科研人员和社会科学家、学术团体和社会公众之间,借助多种方式和机制开展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妥善解决科研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的一种社会规制方式[1]。笔者团队还考察了科技伦理治理的要素:出台说明、制定准则;决策咨询;健全伦理审查体系;伦理教育培训;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等[2]。科技伦理治理要集中在机构层面和社会层面。科研机构要加强治理体系建设,遵从伦理准则和技术操作,伦理审查要合规。此后,樊春良研究员还在不断思索科技伦理治理,近期又系统总结了自己对科技伦理治理的理论的认识[3]。
基因编辑因其高效、简便的技术特性而在医学研究、医疗健康、农业和食品等领域有着诱人的应用前景,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伦理治理难题。近几年来,国内外学者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全方位地考察人类基因编辑相关的伦理、社会、法律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相关学术组织发表了伦理声明、制定伦理准则,舆论加以道德谴责,机构加强了伦理审查能力建设。笔者认为,在学理层面,对于此类涉及多个学科视角的综合审视,最好引入“伦理治理”的理念和分析方法。媒体在科技治理方面应扮演重要的作用,在科技创新报道中要有相应的伦理责任和担当。在实践层面,王慧媛等[4]主张,应该加强我国基因编辑技术伦理治理体系建设。
2 科技伦理治理原则解析
2.1 前沿科技研发的伦理原则呈现出多元化特点
《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伦理原则,其表述与医学伦理基本原则的表述有差异。关于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所要遵循的伦理规范,在现有国内外伦理准则中均有阐述,而这些详细伦理准则又可提炼为公认的四项伦理原则。Beauchamp和Childress在其经典著作《生物医学伦理原则》中充分阐释了尊重、有利、不伤害、公正四项伦理原则的内涵,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这些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Emanuel在其主编的《牛津临床研究伦理教程》一书中提出了八项临床研究伦理原则:合作伙伴、社会价值、科学有效性、公正选择受试者、适宜的风险/受益比、独立审查、知情同意、尊重受试者。笔者曾经考察了Emanuel所主张的伦理原则与国内外伦理准则的内在关联性,提出这一新框架虽说并不背离现有国际伦理准则的要求,但仍然存在诸多概念上未能澄清的问题[5]。
《意见》还要求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完善科技伦理标准和要求。随着深度学习和大数据技术的爆发式增长,人工智能伦理治理问题凸显。为应对医学人工智能发展中伦理治理挑战,国际社会先后发布了《阿西洛马人工智能原则》(2017年)、《可信任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2019年,欧盟)、《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2019年,中国)。可以看出,这三个伦理文件分别提供了13条、4条、8条伦理原则,但内容表述差异较大。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21年发布《医疗卫生中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指南,旨在对临床实践中部署人工智能提供伦理指导框架。针对医学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现状,在广泛对话交流之上达成伦理共识,建立人类主体和责任权属规则,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升伦理素养[6]。当然,不同科技形态的医学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原则内容可以有差异性。一般性科技伦理的治理原则是审查在先、评估纠正,而风险极高型科技伦理的治理原则是严格资质、设立禁区[7]。
2.2 《意见》提出的伦理原则的理念、要点和难点
《意见》提出了五项伦理原则,笔者主要从伦理理念、治理要点和治理难点三个方面加以解析。
第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其治理理念是以人为本,保证医学向善;治理要点是安全有效性,以患者的健康为中心;治理难点是把健康融入万策的途径和效果,如何处理好医学发展与患者权益之间的平衡。
第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危及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尊重人格尊严和隐私,保障参与者知情选择权。其治理理念是尊重生命权、尊重自主性、风险最低化、“3R”原则;治理要点是指受试者合法权益保护、实验动物福利;治理难点是生命观念的多元化理解与治理研究冲突。例如,即便研究者声称遵循了“3R”原则,伦理委员会也要慎重受理类雄性连体鼠受孕实验、人造子宫胎羊体外培育实验。
第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文化差异,公平对待,保持公正、防止歧视和偏见。其治理观念是尊重文化习俗和信仰,保持公平公正;治理要点是要贯彻公平的规章制度、负担和收益的公正分配,科研成果可负担性和可及性;治理难点是要严格把握受试者的入组标准,资本对RRI的牵制、科研机构和监管部门对科研伦理事件的公正应对。
第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应对不确定性和技术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公共安全。其治理理念是要审慎对待技术的负效应和双重使用,有风险预警和预案;治理要点是要加强生物安全、生态安全、数据安全的等级管理;治理难点是要加强新颖技术对群体和个人带来的不确定风险防范,寻求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
第五,保持公开透明。鼓励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参与,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要客观如实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治理理念是鼓励利益相关方合理地参与,信息公开、透明;治理要点是要求利益冲突的公开、利益冲突的规避,开展信息化建设;治理难点是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公众参与形式与效果。
2.3 彼此关联的伦理原则
一方面,《意见》提出的五项伦理原则之间关系密切,存在互补性。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实现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就是在尊重生命健康权利。“增进人类福祉”和“合理控制风险”是开展医学伦理治理的两项基本原则。一项临床研究如果不具备潜在的科学价值、设计方案没有科学有效性,就失去了科学研究的基础,不应当开展。科研人员要按照严格的准入和排除标准,保证受试者承担的风险/受益比是可接受的。“尊重生命权利”和“公平公正”之间也密切相关。通过知情同意,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性,与伦理审查流程及审查结果的公开透明之间有着内在的统一。
另一方面,上述五项伦理原则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增进大多数人的某一种健康福祉,就有可能以牺牲某一小部分人的生命权利为代价。例如,由于罕见病患者数量少且研发成本高,制药企业基于经济效益的考量,对罕见病药物研发并不积极。很多罕见病患者是未经治疗的,且处于无药可用的状况。伦理原则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道德义务履行之间的冲突,这就是伦理两难问题。例如,因为存在着经济上或使命上的利益冲突,有些科研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的项目审查程序不公正、信息不透明,由此就可能增加了科研项目在实施中的风险,损害受试者的权益。
3 科技伦理治理理念传播
3.1 科技伦理治理理念的传播机制
一般而言,完整的信息传播包括五个要素:内容、主体、受众、效果、途径。《意见》中的科技伦理治理要求、伦理原则和治理体系建设内容均需要有效的社会传播,才能达到广而告之的目的,帮助广大科技工作者提高伦理意识、明确治理理念。2021年,中华医学会创办一份新的期刊《智慧医疗(英文版)》,该期刊专门设立“智慧医疗引发的伦理、法律、社会蕴涵”栏目。这是一个由期刊搭建的用以研究医学人工智能伦理治理问题的传播平台。研究者撰写相关论文,开展学术交流,成为传播主体;阅读此期刊的人工智能专家成为主要的受众。2022年3月23日,科技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政策制定者和学者解读《意见》的内容,并借助主流媒体宣传了此政策文件。《中国医学伦理学》召开专门的研讨会,数百名来自科研基金资助部门、媒体宣传部门、高校的受众与会及时了解《意见》中伦理原则的内容。《光明日报》理论版专门邀请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委员撰写论文,从不同角度解读《意见》的内容。这些组合拳就会有效传播《意见》的精神,为后续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打前站”。
3.2 拓展科技伦理教育的途径
所有的理念传播中最重要的一个途径是伦理教育培训。《中国医学伦理学》2022年第1期刊登了三篇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者医学科研伦理意识的调研类论文。结果发现:三成的人三年之内没有参加过培训。即使是那些声称自己了解科研伦理规范的人中,在客观题的解答方面仍不尽如人意:82%的人误认为“求真务实”是科技伦理原则,还有41%的人把“爱国”视为伦理原则[8]。
教育部吴岩司长在高校科技伦理教育专项工作启动会上说,高等院校要作为科技伦理教育的一个主渠道。如何发挥这个主渠道的功能呢?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第一,优化高校相关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科技伦理课程设置,帮助青年学生认识伦理原则,提高决策能力,树立正确科技伦理观。第二,高校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教师、研究者、管理者和伦理委员会委员的教育培训,积极探索在线科研伦理培训和效果评价。第三,高校教师在开设的专业课程中剖析科技伦理事件,有机融入课程思政的内容,起到警示作用。教师授课应结合本专业合乎伦理的科技创新案例,发挥正面示范作用。通过以上三种途径,帮助科研人员树立伦理意识,自觉遵循治理要求,使我国科技治理体系的运行达到预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