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实施的主要问题与路径研究
2022-12-31朱胜初李佩佩
朱胜初,李佩佩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我国的电子商务规模逐年增长,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而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商法》”),也是这一背景下的必然[1]。201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电商法》。《电商法》切实落地之核心在于尽快为电子商务产业制定配套标准,让监管部门执法时有法可依,让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法可守,让消费者维权时有法可循。
一、《电商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与监管方面
《电商法》对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标准未作细化,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尽管2021年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推行了《电商经营者登记工作意见》,规定并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试图对《电商法》的不足之处进行弥补,但此规定仍未涉及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等的标准。尽管登记事项中包含住址信息,然而,营业执照却不显示此信息。经营者变更住址后,经营主体有没有就此提出变更申请,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变更的及时性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网络交易平台虚拟性特征影响电商经营主体将自己的住址当成登记地址,那么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和消费维权活动,将会漏洞百出[2]。
(二)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方面
《电商法》要求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和知识产权所有人展开密切合作,允许所有人在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规定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商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规则”[3]。这一规定加强了在电子商务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削弱了平台对是否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判断的权利,很有可能使初衷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沦为恶性竞争的手段,影响电子商务市场平稳运行。
(三)电商平台的算法责任方面
在《电商法》中,监管电商平台经营主体,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明确地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对搜索算法的义务。竞价排名的算法机制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对竞价排名的明显标示使消费者的选择权得到保障[4]。《电商法》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平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一般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指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的信息,即使验证,也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5],电子商务平台普遍采取的个性化搜索的纠偏能使消费者更好地在市场中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
(四)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电商法》着重规定了电子商务产业要通过国家各级政府的政策扶持进行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并与各产业各领域交叉应用,但都是原则性的条款,最多只能认为是为电子商务产业未来的发展指出了方向,不能发挥实质上的作用,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数据流通标准等,都未建立或完整地建立起来。《电商法》确认了电子商务领域内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公共数据的利用,还要配合电子商务建设,包括信用评级、进出口制度、争议解决等配套制度。尽管《电商法》的第七十条提出了“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但目前还未有权威、全面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供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参考。
(五)违反《电商法》的法律责任方面
《电商法》采取了多种责任形式,试图确保电子商务市场公平竞争、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保障、监管机构不滥权等,但其中的法律责任更多地集中于登记、纳税、市场竞争部分。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电商法》的保护就并不那么好。而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盈利而言,对其罚款的力度过小,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难有威慑力。比较严格的应用条件使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通过罚款来进行惩罚,固定的罚款数额对规模较小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来说极不公平。
二、《电商法》实施的路径
(一)明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条件
不论是《电商法》还是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都较为粗糙,对许多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未能做出细致规定,特别是需要明确登记的标准,《电商法》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都涉及了零星小额交易等无须登记的规定,其规定的条款具有原则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一方面,可以参照营利性、持续性、正当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市场监管部门收集的商品(服务)信息、频次、涉及金额等数据,制定便于操作的豁免登记标准,同时要公开登记的信息。商事登记的意义之一就是确立商主体的地位,有利于相对人查询信息,规避风险,促进商业发展。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完全可以利用现有技术构建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系统,并与国家征信系统相结合,这样,既有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电子商务产业良性发展。
(二)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责任和算法责任
《电商法》提出算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电子商务市场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平等,但尚有诸多需要完善的空间。《电商法》对于算法责任的规定相当具体,但未触及问题的实质。在实务中,电子商务平台很有可能通过隐蔽设置来对这些规定进行规避。所谓的“自然算法”有时难以做到公平,监管部门对其的审查存在诸多困难。而消费者面对算法造成的不公平,缺乏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因此,《电商法》在对算法责任这一问题上应当提出更多原则性的规定,以有利于监管,并设置合理的算法限制,同时引入消费者集体诉讼机制,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三)构建立体的法律责任体系
《电商法》应看到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巨大区别,分别制定不同的惩罚标准。采取统一的惩罚标准,不论对于哪一方而言,都存在不公平之处。另外,《电商法》可以加入更多的惩罚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惩罚性赔偿、巨额罚款、上缴数据等内容。现行《电商法》对于惩罚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可以说过于宽松,对于现今平台巨头而言,难以产生威慑力。
(四)完善配套制度
《电商法》提出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但我国暂无权威的、全国性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因此在行业规范、行业自律等方面缺乏组织。建议监管部门牵头,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组织建立行业组织,并由此制定相关规范。同时,行政部门也应通力合作,尽快为电子商务行业建立权威、公开的信用认证制度与详细、稳定的行业标准,以利于电子商务产业顺利发展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选择。
三、 结语
《电商法》对于我国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至关重要,其涵盖的内容及相关法规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完善和改进。针对《电商法》实施过程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疏漏,对电商平台责任认定模糊等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可供改进的方向及措施。联合各部门制定易于操作的登记标准并开展信息公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及算法责任提出更多原则性的规定。引进消费者集体诉讼机制及多元惩罚手段,建立更加全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权威稳定的行业标准。从而推进《电商法》的切实落地,保证电商市场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