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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2022-12-3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廖春梅

湖南农业 2022年2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职业病工伤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廖春梅

【咨询】我在遭遇工伤之后向公司协调赔偿,公司认为其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我就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公司基于对裁决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仲裁、诉讼耗时7个月,当我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以超过1年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工伤认定部门的做法对吗?

【解答】工伤认定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1年内”并不是指不管任何原因、任何理由,只要没有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便失去了申请的权利。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公司认为其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乃至提起上诉,时间长达7个月,基于这些时间的延误不属于你“自身原因”造成的,你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扣除这些时间。正因为扣除这些时间后仍在“1年内”,决定了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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