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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的在场:自媒体时代性别暴力案件的媒体叙事

2022-12-31

西部学刊 2022年22期
关键词:受害者新闻媒体暴力

徐 言

联合国和国际妇女组织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提出“基于性别的暴力”——指针对个人或群体的基于性别的有害威胁或行动,或特指针对女人的暴力行为①。近年,基于社交媒体的性别运动的兴起和性别议题的广泛讨论使得公众对社会性别暴力的关注有了新发展,媒体对性别暴力的关注度也逐步提升。

自媒体的兴起使得人人都可能参与事件的公共讨论。媒体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如何编码,如何建构受害者和施害者形象,如何阐述性别暴力案件中的原因和后果,这些一方面反映出媒体自身的性别意识和社会主流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也会对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行为产生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审视新闻媒体在其中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对性别暴力报道的责任与规范进行探究,以求新闻媒体在社会性别平等进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一、转变的发生:是否披露到主动披露

过去,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对涉案当事人尤其是受害者的信息是否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披露一直是新闻伦理与责任的一个难题。关于性别暴力的MeToo运动②的开展意味着新的转折点的到来,性别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不再陷于过去对“强奸羞耻”和“荡妇羞辱”的畏惧而沉默,而是借助社交媒体通过分享性别化的亲身经历,形成了关于性别暴力的“在线发声文化”[1]。在此背景下,公众和当事人展现出不同于以往的能动性和行动力。

(一)涉案当事人运用自媒体发声

自媒体时代的性别暴力案件不同于过去之处在于,涉案当事人通过发声和用户关注影响媒体的公共议程设置。涉案当事人的发声不经媒体把关也无事实核查,其中大量的主观和情感性内容,由于其本身作为信源带来的可信性与情感的煽动性,牵动着公众情绪,唤起公众同情。这样的情感关系难以被媒体把握,在圈层化的交流中走向极化,带来了案件中舆论的撕裂与对立。

例如,鲍毓明案中,鲍毓明曾在自媒体发布文章《十问韩某(曾化名可心、可馨、李星星)》,对李星星所述的案件情况进行反驳和质问,激起支持鲍毓明与支持李星星的两方观点在对立中再次掀起舆论高潮。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公众就当事人的发声不断争辩,常常使得案件逐渐失焦。与受害者共情的公众在愤怒中也愈发与受害者共情,而支持加害者的公众则更为相信其话语中塑造出的被冤枉的无辜善人形象,受害者煽动和诬告的嫌疑也更为深刻。

(二)社交媒体连接的公众行动

20世纪80年代,巴黎学派社会学家们搭建了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框架。该理论认为社会“现实”是一系列复杂关系互动的产物,技术对社会的重组有赖于异质要素的扩展和转译,个体行动者通过相互联系促进社会结构的重构[2]。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媒体报道牵动公众情感,唤起公众同情,这样的情感在社交媒体的链条与网络传播中不断扩散发酵。在社交媒体的草根性和互动性下,公众或是借助公权力平台,或是依托于平台算法,或是运用网络连接开展行动。正是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互联网技术和公众结成联结,围绕性别暴力案件及其中的性别暴力问题的社会场域才得以构型,以推动案件的发展和社会性别暴力问题的解决。

在鲍毓明案中,社交媒体中的女性主义行动者意见领袖发起以“为星星们呼吁修法”为题的联署活动,运用社交媒体和网络联署方式呼吁全国人大在《刑法》中修改强奸罪,以“未经同意”为核心原则,重新定性侵害犯罪,并增设“利用权势性侵罪”,并细化对“权力关系”的界定,得到6.5万人的支持并由活动组织者寄出。这样的公众行动以个案为切口,反思社会性别暴力问题与未成年人保护,并集中于其中问题作出实际的呼吁与行动。

二、“缺席的在场”:案件中的媒体叙事

叙事学者普遍相信:人类叙事中潜隐着某些稳定模式或曰“永恒结构”;表面上千差万别的文本其实内含稳定、趋同的结构,即“元结构”;一旦掌握了叙事的元结构,就可以阐释、创造历史和社会生活文本,产制意义并影响人们对世界的认知和想象[3]。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媒体选择或排除哪些新闻事件和事实来源,同样构成了新闻叙事“元结构”。在性别暴力案件中,普遍存在着相信受害者、否定受害者和复制通报文本三种媒体叙事。这三种叙事分别存在有偏颇之处,以致媒体即便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在场叙事,也无法对案件进程有积极推动或监督,更无法对充满纷争的公众舆论有所引导,或是纾解公众情绪。这三种叙事,实质上是媒体在性别暴力案件的叙事场域中“缺席的在场”。

(一)相信受害者叙事

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一种权势压迫下而呈现出脆弱与无助。这种情况往往能够激起媒体工作者的共情,而站在受害者的视角对性别暴力案件进行叙事。媒体一定程度上去除了过去长久的性别盲视的结果,是应承认的进步。然而,受害者在自媒体赋权下具有较之以往更强的能动性。受害者也并非完全弱势且被动的,媒体在采用相信受害者的文本进行叙事时,往往更多从受害者的视角出发,且对受害者所述不疑有他。

《南风窗》所发报道《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以受害者方为单一信源对鲍毓明的性侵和威胁行为进行描写,将读者带入到她的遭遇之中,让读者与她共情。在此叙事下,受害者是纯真、脆弱且无助的,而加害者则是一个极具压迫性与侵害性的“变态”,如此更加引起读者的愤怒与同情。但报道仅采用受害者一方的信源,与最终调查的事实存在不少差异。

媒体站在受害者立场,进行相信受害者的叙事,似乎是在人道主义下对弱者的同情与保护,实际是对受害者能动性的忽视,是对公众的误导和对真相的敬畏的缺失,是一种“缺席的在场”。

(二)否定受害者叙事

与相信受害者叙事对受害者“无条件”的信任相对,一些媒体在参与性别暴力案件叙事时,进行多方信源的求证。然而,由于其长期存在的性别偏见或是盲视,报道中常常因存在着对受害人的苛责与“荡妇羞辱”而呈现出否定受害者的媒体叙事。

财新网的报道《特稿|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采用了受害者自述内容、鲍毓明本人及其提供聊天记录、帮助过受害者的律师和志愿者等多方信源,就诸多案件情节进行求证与叙述。财新报道的信源相较于南风窗报道更符合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原则,却因从鲍毓明视角出发对李星星与他的情感纠葛的不断描述和性逆转的否定受害者叙事报道激起公众群愤,导致两天后撤稿并发布了致歉声明。

否定受害者的叙事带着求证与中立的态度进入性别暴力案件的叙事场域,却又无法摆脱其带着性别偏见的刻板化思想,于是这样的叙事在否定了相信受害者叙事的同时站在其对立面构成了另一种“缺席的在场”。

(三)复制通报文本叙事

除以上两类叙事以外,在诸多性别暴力案件中,国内主流媒体都表现出了大面积的沉默,既不报道案件进程,也不参与司法进程,仅在官方通报发出后进行转发。实际上,在性别暴力案中往往存在着诸多的纠纷与争论,受害人与公众也不断通过自媒体发出自述或是质疑。然而这些争论在媒体中不见报道、不见求证、不见提问。

警方调查案件真相,发出处置通报,是其职责所在,新闻媒体转发通报文本也无可非议。然而,性别暴力案件是十分复杂的,其解决既需要司法的独立审判,也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监督。在案件结局未明了时,难以获知详情的公众情绪也在不断发酵,猜疑、谣言也正是在这样不断激进的情绪中被广泛传播。媒体作为社会中重要的监督机构,单纯在案件结束时复制通报文本进行叙事,是一种“缺席的在场”,更是对自身公信力、公众与案件当事人的不负责。

三、“完美”的悖论:媒体叙事的成因

社会心理学家尼尔斯·克里斯蒂提出“完美受害者”的概念,指出公众对犯罪者和受害者的同情程度,赋予了受害者作为受害者而言的权利和地位[4]。人们往往会期待“完美受害者”的出现,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则常常表现为受害者是纯洁无辜的“处女”形象,并且要有反抗意识、明确拒绝。在这样的“完美”标准下,性别暴力案件中的媒体和公众往往会不断审视女性的情感与行为,寻找前后矛盾与事实出入以便为其扣上“荡妇”的帽子。

在这样的“完美”悖论中,越是符合人们“完美”想象的受害者越能唤起公众同情和行动,性别暴力案往往便是如此开始陷入反向寻找和塑造“完美受害人”的迷思中。反向塑造“完美”的叙事和维权话语,无疑获得了公众的青睐与同情。但与此同时,当这样一位“完美受害人”和相信受害者的叙事已然占据了舆论和道德的高地,一个带有否定受害者色彩的叙事再出现时,公众就会对其目的和虚实产生质疑。

“完美受害者”的迷思是“反转”话语的根源,是公众对新闻真实性的误解。在“反转”话语非黑即白的逻辑和复杂的新媒体环境下,要么受害者是无辜且纯洁的,要么加害者是清白的。为了追求与事实相悖的“完美”和简单的定性,无法关注和聚焦案情和人性的复杂,媒体的叙事就只剩下相信受害与否定受害者的对立,与不带任何立场也没有价值的复制官方文本。在这样的叙事场域中,媒体始终在场却没有承担其责任,只是“缺席的在场”,于是性别暴力案件的焦点反而被稀释,性别运动也只能陷入无尽争论的泥潭而无法进步。

四、如何在场:性别暴力案件中的媒体责任

无论是事实的偏差、性别意识的缺乏还是媒体本身的失声,都使得社会性别议题无法得到理性开放的讨论。媒体在性别暴力案件的叙事场域中,一是要权衡情绪与客观,二是要做好弥合与引导,才能真正起到在场作用。

(一)情感与客观的权衡

情绪与客观理性本就是新闻媒体需要权衡的天平。客观、公正报道新闻是新闻媒体的使命与责任,身为新闻工作者的个体要摆脱自身的偏见和目的,去认识和接收不同信源的多元声音,促进理性讨论的发生,却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过程。沃尔·乔根森(WAHL JORGENSEN)曾指出,新闻工作是一种制度化的、系统的情感叙述实践,尽管其中隐含着对客观性的忠诚,但新闻报道的叙述却非常情绪化。与要求记者表达他们的感受不同,“情感性的策略仪式”将情感劳动外包给一些不是记者的人,比如故事的主人公或其他消息源[5]。在互联网时代下,情感反而成为新闻的辅助,当新闻话题激发公众情绪,公众关注新闻同时投入情感劳动推动公共话题的发展。

情感的介入并不意味着放弃客观理性与不偏不倚的新闻专业主义原则。在克劳斯提出虽然公正原则要求在各方意见中保持中立,但这种中立和“不偏袒”并不意味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尊重各方立场,与各方的情感“共情”[5]。在性别暴力案件这样的公共事件中,记者首先应当遵循专业主义原则,调查核实事实,在客观理性的根基下,对每一种情感与观点给予尊重,在“共情”下遵循不偏不倚的原则,在公共关切下推动公共事件或是公共议题的发展。

(二)做好弥合与引导

随社会性别意识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网友对于“受害者有罪论”和性别暴力都有了更深的认识。但在二元对立的道德审视下,在网络舆论情绪化的表达下,彼此之间观点或是认识的不同使沟通与交流逐渐走向了谩骂与对立。

在这样充满观点对立和公众情绪的公共议题之中,新闻媒体身为社会议程的设置者,应当要担负起引导者的责任。一是新闻媒体应当改变当前普遍存在的性别盲视,看见父权社会的系统性压迫与成见。二是在舆论爆发时,新闻媒体作为“公共论坛”,引导公众开展理性平等的讨论。这样的讨论应当产生一种哈贝马斯所述的“我们视角”[6]③,在情感的共通下彼此理性交流。

在人人可寻发声途径的今日,公众舆论是复杂而不受控的,而媒体仍有着与公众议程融合和公共议程设置的权力。新闻媒体应当是弥合者和引导者,唯有在性别暴力案件中发出具有性别敏感、具有进步意义的声音,不断质疑不断反思,才能促进性别暴力问题的解决。

结语

由于媒体长期的性别盲视和性别偏见,女性常常难以在社会公共空间获得话语权,妇女权益的保护也少有被媒体重视和报道。近年来,随着社会性别运动的积极开展和性别暴力案件的不断曝光,社会对妇女权益和性别暴力的关注也与日俱增。然而,媒体叙事的简单在场并不能解决问题,更何况这是一种“缺席的在场”。

当媒体叙事已经进入到了性别议题和性别暴力案件的叙事场域之中,如何带着专业主义权衡,用具有“共情”视角去叙事,如何保持媒体质疑与报道的能力,去促进议题的讨论和暴力的解决,如何真正在场,就成了媒体思考的重中之重。媒体叙事要真正做到积极在场,就唯有不断接近真相,以“真诚”与“共情”叙事。

注 释:

①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②MeToo运动:Metoo(我也是),是女星艾丽莎·米兰诺等人2017年10月针对美国金牌制作人哈维·韦恩斯坦性侵多名女星丑闻发起的运动,呼吁所有曾遭受性侵犯女性挺身而出说出惨痛经历,并在社交媒体贴文附上标签,藉此唤起社会关注。

③尤尔根·哈贝马斯(1929年—):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视角”,即“行为者的内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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