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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及讯问策略

2022-12-31任玮齐

西部学刊 2022年22期
关键词:侥幸心理供述讯问

任玮齐

一、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心理状态

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于自身周围的环境以及地位发生了显著性变化,所以他们的心理活动也会变得复杂。主要的心理倾向是趋利避害,试图千万百计地逃避法律的制裁,表现为畏罪、侥幸、抵触、戒备和悲观五种心理状态。

(一)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因担心自己所犯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而产生的心理[1]。几乎所有人犯罪嫌疑人都会产生畏罪心理,所以它是讯问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心理。

1.畏罪心理产生的原因

由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罪恶感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二者的共同作用[2],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面临审讯之前,都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自己即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因此产生一种自我谴责的罪恶感。在这种罪恶感的压力之下,犯罪嫌疑人希望通过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得到宽大处理的结果。但是,从法律威慑力的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一旦认罪势必会受到社会的批判,也会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惧怕自己的名誉受损,前途无望,担心连累家人或者亲友等多诸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强烈的抗拒心理。

2.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情绪紧张、恐惧、精神压力过重,或逃避罪责,进行抵赖或抗拒,或供述时语无伦次,避重就轻,甚至编造谎言伪造事实等[3]。因此,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经常在罪责感和承担法律后果的恐惧中犹豫不决,但是最终由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作用,往往是后者占据上风,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更大,从而使其出现拒供心理,阻碍讯问工作的进展。

(二)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内驱力、认罪服法的心理障碍之一。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指犯罪人自以为可以掩盖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自信心。在动机斗争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那么其就会产生急需想要达到犯罪目的的心理。这种对犯罪目的迫切追求的心理会远远超过甚至掩盖其内心的不安、恐惧的压力。犯罪嫌疑人也因此会认为自己不仅可以作案成功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惩罚。

1.侥幸心理产生的原因

第一,那些过去有过违法犯罪,或者在生活上犯过错误而未受到惩罚经历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这是由于这些惯犯或累犯曾经有过这种成功逃避追究的直接或是间接的经验。随着这种经验的积累,他们的侥幸心理就会被不断强化,导致他们在遇到相同的情况时第一反应是根据以往的成功经验故技重施。

第二,犯罪嫌疑人自以为作案手段高明,计划周详,没有留下任何侦查线索,足以瞒天过海。所以他们会对侦查人员的证据掌握情况形成一种错误判断,盲目自信侦查人员一定不会掌握有关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并且在犯罪时已经订立了攻守同盟,自信不会有人检举,揭发自己的罪行。认为自己已经无后顾之忧,只要不自乱阵脚,拒不承认,最终一定可以因证据不足以支撑犯罪事实而被无罪释放。

2.侥幸心理的表现形式

一方面是盲目性自信。主要表现为在接受讯问时以守为攻,辩解否认,或者一言不发,以免被抓住把柄,即使回答也会谨慎小心。另一方面是分析选择型自信。主要表现为在讯问时想方设法试探摸底,试图获知侦查人员所掌握的线索,或者对侦查人员花言巧语以骗取信任,有的甚至会抓住侦查人员问话中的漏洞进行反击。

(三)抵触心理

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公安机关,甚至对政府和社会产生的强烈不满和仇视的心理状态[4]。在讯问中,产生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和侦查人员的冲突会更多,更激烈,也极容易使讯问陷入僵局,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面对此类情况时应先查清楚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心理的真实原因,进而采取有效的方法来缓解抵触情绪,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5]。

1.抵触心理产生的原因

(1)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意识以及反动的立场、观点。这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对社会及政府具有非常强烈的仇视,主要在危害国家安全和暴力犯罪中比较常见。

(2)悲观心理的支配。这类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罪行严重,觉得即使出狱后,一辈子也都会活在犯罪的阴影中。在这种悲观心理的支配下的犯罪嫌疑人不可避免地开始对前途失去信心,对现实生活表现的麻木不仁,丧失了重新做人,甚至是继续生存下去的欲望和勇气,因而对侦查人员对讯问极为反感。

(3)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抵触情绪强烈。一是法律意识薄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一定的道理;二是认为侦查人员没有掌握自己犯罪的证据却采取了强制措施。

(4)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方式和方法上出现了错误,使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人格和自尊受到羞辱,从而对侦查人员产生极大的成见而产生抵触心理。

2.抵触心理的表现

抵触心理的表现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积极的抵触行为和消极的抵触行为[6]。积极的抵触心理表现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出言不逊、气焰嚣张,缺乏理性等。这种积极的抵触心理主要出现在那些性格较外向,觉得受到冤枉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消极的抵触行为表现形式多为在讯问时保持沉默、反应冷漠、一言不发等。出现这种抵触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大多为性格内向,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和非法讯问。

(四)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自己犯下的罪行被揭露和害怕无法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防御性心理,也是一种本能反应。由于戒备心理的存在,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往往小心谨慎,犹豫不决,使侦查人员很难了解到他们真实的心理活动。

1.戒备心理产生的原因

(1)自我防御的本能。从主观方面来说,犯罪嫌疑人由于害怕受到惩罚而受到了畏罪心理的支配以及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需要。从客观方面来说,犯罪嫌疑人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的特殊性以及与侦查人员在法律地位、处境和目的上的差别,使他们对讯问活动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防备,使自己一直出于精力高度集中和紧张状态,以防止祸从口出。

(2)怕侦查人员欺骗自己,对侦查人员产生不信任。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受到自己曾经的经验或是主观臆测的影响,担心自己会落入侦查人员设计好的圈套中,所以对侦查人员每句话都表现出高度警惕和戒备心理。

2.表现形式

(1)在接受讯问过程中谨言慎行,疑虑重重。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讯问时会表现出高度紧张的状态,他们会认为祸从口出,担心自己不经意的一句话被侦查人员钻空子、被抓住犯罪把柄,所以他们往往不愿意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即使回答也会仔细反复揣摩提问的每一句话以及谨慎考虑自己的回答,有时还会反问侦查人员进行言语试探。

(2)对周围环境保持高度警觉。有些戒备心理强烈的犯罪嫌疑人对周围的环境也会保持高度的警惕性[7]。他们会下意识观察讯问人员的言行举止,一旦感觉到有任何风吹草动,他们都会感到十分恐慌,甚至疑神疑鬼。

(五)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即将要面对法律的制裁时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丧失信心的一种消极厌世的心理。绝望是悲观心理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这种心理是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最严重的一种心理障碍。在悲观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由于丧失了生存的欲望,对周围一切都保持一种心灰意冷、自暴自弃的态度,所以其个性心理的稳定性都会出现极端变化的现象[8]。

1.悲观心理产生的原因

(1)对自己的生命和自由即将被剥夺的恐惧感。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即将被揭露,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及对自己日后会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被剥夺自由在监狱里度日充满恐惧,从而产生了一种自由无望、前途无望的绝望感。

(2)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从而产生了悔恨,自责的心理,认为自己已经拖累了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从而失去了继续面对生活的勇气,甚至是生存的欲望。

2.行为表现

受悲观心理支配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怀疑周围一切事物。对讯问人员以及法律政策都产生不信任感,常常在讯问中表现出消极的抵触行为。通常是保持沉默,一言不发,或是采取自暴自弃、顽抗到底的态度。有的犯罪嫌疑人也会表现出积极的抵触行为,如情绪失控、行为暴躁,甚至对讯问人员歇斯底里、出言不逊[9]。

二、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一般过程

实践证明,只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阶段直接交代罪行或是拒绝供述罪行,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此期间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才被迫交代罪行。在此期间的心理变化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大致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交代供述。

(一)试探摸底阶段

试探摸底行为常发生在讯问初期。在这个阶段,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双方通过身体动作、语言或者眼神等进行信息交流,互相了解对方的心理活动或者个性特点[10]。这种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对周围环境不适应,同时情绪起伏较大,开始反复考虑自己被捕的理由以及迫切想知道侦查人员对自己犯罪的证据材料掌握的程度等,以缓解自己的紧张焦虑,制定相对应的防御对策。常见表现如下:

1.套取案情。套取案情是指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多种方式有意无意向讯问人员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希望获取有用信息以供自己对当前形势作出判断。

2.索要证据。索要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会主动向侦查人员提出公开索要证据的要求,以观察侦查人员的反应,以此作为判断证据掌握情况的依据。

3.虚假供述。虚假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作出事先设计好的供述,要么是捏造的假供述,要么是真假混杂的供述来试探侦查人员的反应。一旦发现侦查人员没有掌握具体情况,便会立即推翻之前的供述。

(二)对抗相持阶段

对抗相持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以语言或者武力的方式进行反击,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来阻碍讯问正常进行的阶段。这一阶段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交锋的最激烈阶段,也是对双方智力、情绪和意志力的考验。犯罪嫌疑人通过试探摸底已经对侦查人员的心理活动有了大致了解,认为自己有可以应付各种讯问情形的经验,因此犯罪嫌疑人会存在较强的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11]。在对抗相持阶段,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拒供。拒供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差。拒供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有的犯罪嫌疑人会直接采取与侦查人员针锋相对的方式,如肆意顶撞;有的犯罪嫌疑人则会一言不发、沉默不语。

2.谎供。谎供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相符的供述。通常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后担心自己的罪行被揭露从而对自己的名誉、地位或前途等产生消极影响来通过谎供为自己开脱罪行,达到逃避刑罚的目的。

3.翻供。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推翻、改变原来所作认罪供述的行为[12]。犯罪嫌疑人经过试探摸底阶段后,其拘捕时的紧张情绪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后对自己可能被判重刑产生一种恐惧或者后悔的心理,也可能受到其他人的暗示而产生侥幸心理,在这些心理的驱使下很容易作出翻供的行为,

(三)动摇反复阶段

经过侦查人员不断出示有力证据,进行正确引导以及讯问方式的恰当运用,犯罪嫌疑人的自我防御体系逐渐开始崩溃,对侦查人员讯问的抵触情绪开始缓和,在是否要如实交代罪行的问题上开始反复动摇,但是还未完全形成供述动机。这一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临近供认的最关键阶段,同时也是其心理矛盾最为冲突激烈的阶段[13]。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情绪会变得紧张并伴随一系列生理变化,如坐立不安、口干舌燥等,而且下意识动作也会增多,如用手抹汗,用手抓衣角等。

2.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会发生一定程度的转变。侦查人员可以明显观察到犯罪嫌疑人的语气开始不再强硬,逐渐转为商量的口吻,原来嚣张的气焰开始有所收敛。

3.讨价还价,多方为自己辩解,甚至将过错试图推卸给其他犯罪嫌疑人,以求减轻罪责,得到从轻处理。

(四)交代供述阶段

通过双方的反复较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开始逐渐瓦解,对抗讯问的意志开始有所动摇。但是在趋利避害心理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部分侥幸心理以及畏罪心理。主要表现为:

1.只有少数犯罪嫌疑人会供述全部罪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常常根据试探摸底阶段对侦查人员证据掌握情况的大概了解进行供述,对于侦查人员可能没有掌握的证据或是证据不足的部分不供述,也常常会出现侦查人员问一点就供述一点、避重就轻的情况。

2.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到畏罪心理的影响,希望得到从宽处理的结果,所以在供述时往往过度强调客观因素的影响,或是试图将罪责推卸给其他同伙,解释自己是受到他人指使而犯罪等。

三、攻心型讯问策略的运用

攻心型讯问是指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点、心理弱点和心理需求等因势利导的方式,通过政策、感情等方式使其实现态度上的转变,进而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的一种方法[14]。侦查人员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犯罪条件等情况,学会组合运用各种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攻心型讯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策攻心

政策攻心是指侦查人员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心理活动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政策教育的方式引导和促使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情况的一种讯问策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法律意识薄弱、政策水平低下的犯罪嫌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减罪”的法律政策等都是在讯问中常用的政策攻心内容。在讯问中运用政策攻心的策略,不仅针对性要强,善于抓住战机,而且一定要攻到心上,否则会成效甚微[15]。

(二)思想攻心

思想攻心通常是讯问中最常见的用来缓解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之间所存在的对抗心理的一种攻心政策。主要包括三类:以理攻心、情感攻心和以势攻心。

1.以理攻心

以理攻心是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来解决其如实供述中所存在的供述心理障碍,逐步的动摇其原有的畏罪心理。以理攻心一般是在侦查人员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经历、家庭背景等情况后,以一些简单易懂的为人处事的道理来感化犯罪嫌疑人,进而让犯罪嫌疑人抛弃侥幸心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情感攻心

情感攻心被认为是彻底击垮犯罪嫌疑人意志,使其如实供述最有效的审讯方法之一[16]。情感攻心一般是通过情感感化的方法,如解决困难、心理安慰、提供帮助等活动来使讯问对象卸下心里的包袱和顾虑,以此来降低他们的防备心理,进而使他们可以接受审讯人员的心理引导。情感攻心一般针对的是初次犯罪的嫌疑人,这种攻心方式的重点就在于要选择恰当的,能够引起犯罪嫌疑人产生共鸣的情感。在审讯的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密切相关的情感如亲情、爱情以及友情等通常是侦查人员的不二之选。

3.以势攻心

以势攻心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时,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以有利的侦破的形势向其施加压力,让其向不利的形势进行猜测,从而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改变原有的对抗心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三)证据攻心

证据攻心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严重,抗拒讯问的意志顽固,拒不交待犯罪事实从而使讯问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向其暗示或出示警方已掌握的犯罪证据,给犯罪嫌疑人造成没有口供也可以定罪的心理压力,从而实现其从畏罪心理向认罪心理转变[17]。一般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

1.在犯罪嫌疑人心理动摇时使用。犯罪嫌疑人从最开始的抗拒讯问到最后如实供述,必然会经历心理矛盾冲突激烈的动摇反复阶段。在这一阶段,如果审讯人员能够在合适的时机出示证据,很容易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2.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尚未形成时使用。犯罪嫌疑人刚被拘捕到案时,由于不适应周围环境的变化,自己会处于紧张、焦虑和恐慌的情绪状态中,心理防御体系尚未形成,容易形成错误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如果可以恰到好处地出示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以为自己的犯罪证据已经被侦查人员完全掌握,最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现矛盾时使用。在犯罪嫌疑人为隐瞒罪行而出现供述前后矛盾或者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时,侦查人员可以使用证据打击其企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4.在犯罪嫌疑人顽固抵赖罪行时使用。主要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犯罪事实,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时,侦查人员可以使用证据来打击其嚣张气焰[18]。

结语

从上述分析来看,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外部各种现象的变化与其心理活动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实践中应认真观察和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外部各种现象的细微变化,切实把握外部各种现象变化与其心理活动的内在联系,为有效地采取相应的讯问对策,促使侦查讯问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依据。侦查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因案制宜,还要善于总结经验,敢于创新,采取灵活性的审讯策略,才能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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