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教育社会学解释
——基于社会失范理论
2022-12-31谭林林
谭林林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各国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等领域研究的焦点与难点问题。首先,未成年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不同于成年人,许多相关的法律条款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事件的严重性做出格外的判断;其次,未成年人的心智相对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要给予其改正的机会,尽可能采取矫正而非惩罚的处理措施。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一个长期受关注却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
未成年人问题关系着家庭和睦,关联着社会稳定,特别是在我国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发展阶段,他们能否健康成长一定程度上关乎着国家发展大局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势必要投入大量精力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其健康成长。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文化需要多样,社会发展环境复杂多变,大量西方意识形态趁虚而入,使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充满了诱惑和挑战,一旦教育不到位、引导不及时,容易产生偏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指出,受疫情影响,2020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有所下降,但却仍有3768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受理审查逮捕,54954人被受理审查起诉。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成熟度已有了显著变化和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数量在一定时期内一直高居不下,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同意通过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以上事件均表现出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重要性,而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不是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也不能仅凭借个别力量予以解决。本文试图从社会失范理论入手,以社会学与教育学结合的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剖析,并提出防治对策。
一、社会失范理论及其适用
失范理论是早期的一种社会学归因理论,它将个人或群体的越轨行为归因于社会环境而非个人特质。
“失范”的概念首先被涂尔干提出,其认识源于劳动分工的“病态”形式,即劳动过程必然伴随各部门及环节的不协调,相应的成员无法全然且一致地理解内部规则,某一部门的行动不能与其他部门的行动与期望相协调,人们便各自依不同的目的而工作,其后果便是社会功能执行混乱、不充分,甚至是解组[1]。涂尔干认为失范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状态,这个阶段的社会旧的秩序刚刚瓦解,而新的秩序尚未形成,缺乏道德规范的制约力,在这种悬而未决的状态中,人们常常会做出一些诸如犯罪的越轨行为。他曾在《自杀论》中提出一种失范型自杀,这种自杀在经济萧条期与经济繁荣期都会出现,因为人们面对着先前尚未经历的社会条件,使其原有的生活准则失去效力,内心摇摆不定、陷入矛盾,找不到存在与生活的意义,从而就会导致相应的自杀事件发生。失范型自杀是由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行为准则乃至生存目的都变得不再确定而引起的,并认为失范越严重,自杀率越高[2]。
莫顿对涂尔干的相关理论进行了修正,他认为失范并非涂尔干所说的缺乏制约与规范,而是制约与规范的内部存在冲突导致了失范的发生。他认为,社会中存在着被广泛认可且赞许的目标,并且人们有实现该目标的手段,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社会成员都可以用一种被广泛认可的手段来达成该目标,与之相反的便是衍生出的四种失范的状态——创新、形式、退缩、反抗。“创新”是社会成员以一种不被社会认可的方式去努力达成社会认可的目标;“形式”是社会成员不认同被广泛认可的目标,但不得不被动地使用社会认可的手段予以实现;“退缩”是社会成员既不认同该目标也不想尝试去实现;“反抗”是社会成员同时拒绝被广泛认同的目标和社会所认可的方法,并尝试使用新的方法将二者取代。美国调查研究表明,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都源于创新模式。比如,先由权威人士创造出宏大的“美国梦”,让每个人对美好生活充满憧憬,但崇尚个人成功的社会文化又将这些人困于桎梏之中,未提供让其获得成功的策略,导致他们在社会氛围的浸染中迷失方向,只得选择非主流的手段以达成相应的目标而导致违法犯罪。
比较而言,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发展阶段,防御固化程度弱,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且极易以不被社会认可的方式表达个体的诉求,产生失范行为。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唯有凝聚全社会力量,完善教育机制、加强心理干预、守牢法律底线,才能更好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让其茁壮成长。
二、现象分析
(一)个体因素
1.受“亚文化”影响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未成年人较多参与的违法犯罪案件为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等。相关学者对历年的最高检发布的犯罪统计信息的社会学分析表明,“没有完成教育社会化的未成年人是刑事犯罪的重要主体”[3],且犯罪人的受教育阶段多集中在初中。
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生理与心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首先,生理上青少年身体急速发育,身体形态逐渐向成人靠拢,相应地,心理上容易产生自己已是成人的错觉,为了脱离成年人的控制并显现自己的能力容易做出一系列越轨行为。其次,心理上他们渴望被各年龄段的人认同以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但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清楚彰显自己能力的合理路径,相比起那些能在校园中轻易找到自己优势所在的学生而言,这一部分人会体会到挫败与紧张,这种负面情绪会推动其寻找能够快速证明自己实力的手段,而错误地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当这些有“共同追求”的未成年人相互结识,发展成为小团体后,更容易接受和认同亚文化①。亚文化不同于主流思想文化,深受亚文化影响的团体和团体中的个人更加容易形成非主流的价值体系与行为方式,比较严重的会导致青少年犯罪团伙的形成。
2.家庭、学校教育有失偏颇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起点,错误的家庭教育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发生。调查显示,“未成年犯所在家庭出现问题的比例是普通家庭的3倍,其父母婚姻出现问题的比例为33.3%,而普通学生的父母婚姻出现问题的比例仅为11.4%。”[4]家长对孩子的过于溺爱、过分压制以及极端无视都有可能导致孩子的犯罪行为。首先,被父母过于溺爱的孩子会导致自大、自私、天不怕地不怕等情况的出现,长期生活在有求必应的环境中,并且时时有父母为自己的过错买单的这类青少年,在面临自己爱而不得的东西时,可能会无视法律法规做出越轨行为。其次,过分压抑孩子会导致其长时间生活在紧张的情绪中,犯罪学家科恩曾提出压力与紧张是失范与犯罪的中介,因此这部分长期被压制的青少年可能会通过诸如吸毒、抢劫等犯罪行为来宣泄自己的情感。最后,许多父母长时间忙于工作,会错过子女的成长,这部分孩子可能会抱有越轨也不会被大人知晓的侥幸心理进行犯罪,也可能会为博成人关注而故意为之。
学校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集中阵地,而多数学校的评价标准较为单一,一切以成绩为先,这便导致部分成绩不理想的学生无法在校内获得关注与认可,使其自我效能感不断降低,而处于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又十分需要外界的认同,这便会导致他们从其他渠道寻找自己的价值,其中就有犯罪这一路径。此外,学校教育的内容以文化课为主,德育和法制教育常常被边缘化,常常不具有有效考核手段,导致学生无法掌握相应的知识,同时教师也无法及时监测到学生在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的缺漏,这也会间接导致个别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出现。
(二)社会因素
1.国家正处于转型状态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现阶段我国正快速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我国社会长期处于急剧转型状态。经济的快速增长,对外开放的扩大,大量西方的思想价值观念借机而入,使人们的生活品质得到改善的同时信息接受变得多元。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社交媒体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日益增长,每个互联网用户都成为了信息传播“主体”,催生了整个社会个体主观意识的觉醒和自我意识的膨胀,尤其作为“网生代”的青少年,极易受到互联网传播环境的影响。青少年原本就比成年人受环境的影响大,自我控制力低,在此期间的他们尚未建立起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和法律意识薄弱,对是非善恶尚未形成明确的辨别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更有可能做出一些不符合社会规范、有逾社会道德甚至违规违法行为,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2.社会观念与价值判断的困囿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整个社会深受传统的宗法礼教思想影响,对于个人价值的评判一定程度上因袭了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从微观上讲,就是要求青少年能够成为一个品学兼优、对社会有用的人。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部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产生了与传统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偏差的个人理想与追求,渴望通过不同于传统方式的途径,获取社会认同而实现自我价值。
基于莫顿的社会失范理论中所提到的“顺从—创新—形式—退缩—反抗”模式,处于“顺从”和“形式”状态的未成年人不易产生越轨行为。而处于“创新”状态的未成年人虽认同社会主流价值观,但由于一些原因无法通过传统、主流的方式实现该目标,于是他们会选择不被大众普遍认同的手段达成目标。例如,在当下的消费社会里,常以持有财富的数量作为判断一个人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而部分未成年人渴望尽快致富以实现自我价值、获得社会认同,但又没有能力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或者不愿意为正当致富付出艰辛努力,就可能会催生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部分处于“退缩”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放弃了遵循社会普遍价值的目标,在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后,也极易脱离社会道德的约束甚至法律的规定,做出犯罪行为。例如,部分未成年人选择辍学出去打工,但又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用工年龄,只能在社会上游荡,经济窘困,加上心智不够成熟,极易受到社会中诸多不良因素的诱惑和污染,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部分处于“反抗”状态下的未成年人则会采取更加激烈的手段彰显叛逆个性,向传统的社会价值发起“抗争”,他们并不认同社会的普遍观念,认为自己的追求和理想才是正确的选择,渴望通过更加轰动更加引人瞩目的手段、采取一些不合规范的行为吸引他人的注意、提升自我存在感,这样的手段往往是背离社会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例如,受到暴力影视作品影响的青少年,认为做“大哥”才能够实现自我价值,因此需要不断“招收小弟”“组建帮派”,为显示自己的本事还会带动各帮派间争斗,而这一过程往往需要通过暴力手段,使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违法现象发生。
三、应对策略
(一)国家与社会层面
1.引导社会成员确立正确的价值观
现代社会常以拥有的财富和权力来评价一个人成功与否,而大众普遍认为读书、考学是实现该目标的最佳路径,甚至是唯一路径。因此,社会群体往往将“分数”“学历”等因素作为评价未成年人的首要衡量标准,而忽略了部分未成年人所具有的其他优势和闪光点。从国家层面上讲,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社会上存在的这些不正确的观念进行纠偏,促使社会建立健康、良好、多元的人才评价观念。例如,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各行各业中的优秀人才、模范标兵和他们的优秀事迹,让社会大众认识到不是只有“考学”这一条路才能实现个人的成功,只要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在自己所擅长的行业领域尽可能做到最好,人人都可以实现自我价值和获得社会认同。
2.建立多层次人才培养策略
2021年全国高考人数为1078万人,平均各省的本科录取率在50%上下;2021年专升本报名人数116万人,陕西省全国录取率最高(71%),湖南省全国录取率最低(30%);2021年全国考研人数377万,录取率不到30%。综合上述数据,虽然大多数未成年人拥有接受较高层次教育的机会,但仍有较大数量的“落榜者”。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探索革新人才培养模式,拓展青少年实现个人价值的途径,大力完善教育体制,为青少年教育提供制度化保障[5]。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人才培养政策,鼓励未成年人通过多层次的培养途径,找到一条适合自己未来发展的道路,让自己未来的学习更加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等,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愈演愈烈。例如,以政策的形式,鼓励职业教育的发展,推动职业教育的进步和变革,从师资等角度对职业教育模式进行优化,从而从根本上提高职业教育在社会中的认可度。同时,鼓励那些学习成绩不够优秀的学生选择职业教育,或鼓励青少年通过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获取学历证书,如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要确保这些非全日制教育所取得的学历证书能够被社会广泛认可。
(二)学校与家庭层面
1.落实教育评价体系的多元化发展
学校层面,应当从教育评价体系入手,对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落后的、传统的教育评价体系进行变革与创新。首先,摒弃“唯分数论”的评价标准,不单单以考试作为遴选人才的唯一标准,增强人才培育的多元意识。例如,开展学生未来职业规划的启发课程等,引导学生们发掘自己的优点、发现自己的擅长,找到未来努力的方向。其次,要对教师队伍进行相关的职业观念培训,让教师树立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在班级中勇敢地发挥自己的特长。此外,还可以通过家长会或网络等形式与家长进行沟通,引导每一名家长认识到学生的优势,防止家长“一根筋”式的教育模式,帮助家长为学生的未来做好规划,鼓励多元化的发展形式。
2.建立健康的家庭教育模式和观念
在传统的儒家文化圈,家庭养儿育女是为了防老,子女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6],因此在传统观念里,家长在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孩子的一切行为都要经家长允许,更有甚者,家长在孩子尚小时就已为自己的孩子铺好了未来的发展道路。这种“操控型”父母会通过威胁、强迫控制的方式给孩子带来极大的压迫感,让孩子的自主权受到过度侵害,一部分过激的孩子就会出现问题[7]。当然也不能过度溺爱,以“小皇帝”的观念抚养孩子,这只会让孩子养成无法无天的坏习惯,长大了极易无视法律法规。因此,家长应该与孩子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让孩子意识到自己是家庭的一分子,家庭的发展与自己息息相关,从而培养其责任意识,使其从小养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家长要时常与孩子进行交流,而不能事事命令,大耍家长作风,但又要及时对孩子的过分行为予以制止,让孩子知晓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尽可能自己掌控自己的未来。家长也应摒弃“唯成绩”的评价模式,及时发现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给予鼓励,以避免孩子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寻求存在感。同时,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对于一些青少年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矫正,防止其心理状态不断恶化而走向极端,铸成对个人对社会而言都不可挽回的大错。
注 释:
①亚文化(subculture):又称小文化、集体文化或副文化,指某一文化群体所属次级群体的成员共有的独特信念、价值观和生活习惯,与主文化相对应的那些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