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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利益保护

2022-12-3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410006严永

湖南农业 2022年6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娩出侵权人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410006) 严永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因车祸去世了,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有没有向肇事司机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在以前的法律规定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出生,不具备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胎儿作为人生长和发育的最初阶段,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生活层面,对其利益的保护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条赋予胎儿享有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法条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以便于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会限制在法条规定的几种特定权利中,为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用法条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根据法律的规定,胎儿的权益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遗产继承利益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为如果胎儿为死体,法律承认的权利能力就没有依附的主体,保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就由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2.接受赠与利益赠与利益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我国法律认为胎儿在接受赠与利益时视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以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这种赠与可以根据赠与合同或者根据遗嘱来获得。但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或者孕妇流产时,已经接受并占有赠与财产的胎儿的生父母或者其他人都应返还该财产,如果赠与财产还没有交付,赠与人也可以不再交付。

3.生命健康利益生命健康利益是每个自然人最为重要并且最为自然的权利,自然人形成之前必然会经过胎儿阶段,如果母亲在这一阶段身体受到侵害,胎儿很可能会因为侵害行为导致残障或者死亡。因此,孕妇受到其他人的侵害,在胎儿出生前能够确定胎儿确实受到伤害的,胎儿的父母则可以在胎儿出生前就直接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若出生前不能确定,出生后能够证明胎儿受伤确实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联系的,已经出生且为活体的婴儿享有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要求侵权人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和补偿。但是当娩出的胎儿为死体时,若能证明胎儿的死亡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健康权是最基础的权利,胎儿的死亡一定会给母亲的身体健康带来影响,同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精神损害赔偿是必不可少的。需注意的是,若胎儿父母自愿流产致使胎儿不能顺利出生,或依法进行流产、引产手术的医生,都不应包括在侵害胎儿生命健康利益中,因为父母享有自主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的生育权,法律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此保障该人格权依法自由行使。

4.身份利益法律上胎儿的父母是有抚养即将出生胎儿的义务的。侵害行为发生时,父(母)亲如果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抚养能力减弱或丧失就会使胎儿成为间接受害人。直接从源头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认可其民事主体地位,认可胎儿可以同自然人一样参与继承或赔偿,胎儿就有充分的理由向侵权人要求抚养费和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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