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可作担保向银行借款
2022-12-31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承租取得了大约13公顷农用地的土地经营权,该公司进行规划后决定将这13公顷农用地用于苹果树的种植。由于后期的育种、种植、施肥等需要的资金很多,该公司准备以13公顷的土地经营权作担保,向某乡农村信用社融资以获得发展生产的资金。那么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担保向银行借款?如果可以的话,是否需要得到承包方的同意?
【评析】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担保向银行借款。使用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借款的,需要得到承包方的书面同意,而且需要向发包方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本案中,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流转取得了土地经营权,为了满足其融资的需求,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向某乡农村信用社申请融资担保。但是,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得到承包方的书面同意以及向发包方备案之后才可以进行融资担保。
【拓展】即使金融机构实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也不宜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明定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因为这些方式将导致承包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达到保证农户“不失地”的政策目标。而在强制执行法上,除了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之外,尚有强制管理方式。强制管理,是以不动产的收益为执行对象的换价方法,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被执行人的已查封不动产实施管理,并以其所得收益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无论如何,抵押权的实现要以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保障农户“不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