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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权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吗?

2022-12-29

现代阅读 2022年10期

2007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前张女士名下有房产一套,无贷款。婚后,张女士因发生交通事故左小腿截肢,获赔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共20万元。2013年,两人购买某市房产一套,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15年,王先生到另一城市做项目,与李女士一见钟情并同居,用工资、奖金等为李女士购置名牌包、名贵珠宝,支付李女士参加欧洲豪华邮轮游的费用。2017年,王先生向小额信贷公司借款100万元为李女士购买保时捷卡宴车一辆。2019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分手并向李女士转账200万元作为感情补偿。此时,张女士发现王先生与李女士同居及为其消费举债的事实。

问:张女士可否追回王先生向李女士转账的200万元?

答: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所有权。王先生与张女士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特殊约定,应当认为两人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王先生向李女士的转账行为,未经张女士同意,属于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张女士的利益。王先生与李女士同居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王先生向李女士的转账赠与行为无效。张女士可以主张李女士返还其取得的200万元。

问:如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可分得哪些财产?

答:《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按照该条规定,张女士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婚前财产),以及张女士婚后获赔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共20万元,均为其个人财产。某市的房产属于两人婚内购买,与可追回的200万元一样,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此外,《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在提出离婚时,还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问:张女士应当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第一,张女士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请求分割其与王先生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第二,张女士可以主张离婚,并要求王先生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民法典》1091条,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因王先生向小额信贷公司借款的100万元并非用于其与张女士的家庭生活,应当作为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处理。

(摘自人民出版社《民法典学习问答》 主编:李雅云 李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