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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2022-12-29张瑜

现代阅读 2022年10期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某日,在湖南常德火车站,一名男子突发疾病倒地不醒。两名路过的女医学生对该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直至救护车到来。但很不幸,男子依旧不治身亡。

两位姑娘的救人视频传到网络上后,竟有人留言“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学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

后来,男子家属发声:“人走了,但必须要感恩。”对于网络恶评,家属也表示“不明真相地随便评论是不道德的行为”。

律师说法: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火车站,两位女学生紧急救治发病的陌生人;将6个月的孩子放在地上,一位年轻的妈妈在电梯里对突发心梗的老人进行心肺复苏;在商场里保护同行女伴,小伙子脚踹猥亵男……媒体报道的这些助人之举,让人不由自主地感到一股暖流。人和人之间本就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如何建设而不是破坏这种关系,是《民法典》立法的价值导向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说到对见义勇为条款立法时,还有一段复杂的过程。

一段时间以来,“扶老人反被讹”等案件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导致人们“扶不起”“不敢帮”,形成社会痛点,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于是,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立法时,为了匡正社会风气,不少人建议立法鼓励见义勇为。

最初法律草案中保留了“重大过失”条款,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为降低救助人风险,又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不少人提出,这会让见义勇为者心存疑虑,无法免除后顾之忧。为了倡导和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民法典》最终完全删除“重大过失”条款。这样,《民法典》第184条就成为见义勇为者的“护身符”。

从法条来看,见义勇为有3个特征:自愿性、利他性和紧急性。自愿性,就是救助人自愿对他人紧急救助,这区别于专业救助行为和职业行为;利他性,是以救助为目的,为受助人的利益而紧急实施救助;紧急性,则是不紧急救助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害。

凡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即使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自己受到损害的,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没有侵权人,救助人请求的,受助人适当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补偿不同于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也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同时,赔偿方在法律上有过错;而补偿则是损失的一部分,补偿方在法律上没有过错,只是基于公平原则适当地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要根据受害方受损情况和受益方的受益情况等多种因素确定。当然,为了构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很多地方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以弥补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

《民法典》的见义勇为条款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救助人的后顾之忧,价值导向鲜明,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激发越来越多的正能量。

法条

《民法典》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摘自法律出版社《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编著:光明日报社编写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