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湖南“苗疆” 改土归流时间与秩序考论
——以雍正《硃批奏折》为中心
2022-12-29周妮
周 妮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
迄今为止,学界关于改土归流的研究成果已十分丰硕,研究内容既含括全国视野下改土归流的综合研究,又包括对改土归流原因、目的、过程、善后问题及其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相互关系的专门研究①。 但是,综观已有成果,仍存在部分可商榷与深入之处,如清代雍正时期为大规模改土归流时期,学界对此多有研究,而已有成果对这一时期湖南“苗疆”改土归流时间认知却存在诸多差异。如湖南“苗疆”上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土司制度与彭氏土司历史文献资料辑录》[1]《鄂西民族地区发展史》[2]等均认为两土司为雍正十三年(1735年)改土归流,而《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论证提出上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为雍正七年,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为雍正十三年,[3]存在明显的观点差异。
面对以上所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必须从清雍正《硃批奏折》入手。 奏折是研究清代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文书)往来与关系发展变化最可靠与真实的史料,是地方志、文人笔记等史料无可比拟的。②改土归流正是国家意志在地方的实施,笔者通过梳理湖南“苗疆”地域内所有土司改土归流相关奏折,全面重新认知湖南“苗疆”各土司改土归流前,清廷思考与准备的过程、改土归流进程及改土归流善后举措,一方面探讨不同文本所记载改土归流时间差异的原因,另一方面通过对整个过程的把握,从地理位置、土司与清廷关系等方面,探析清王朝湖南“苗疆”土司改土归流先后秩序选择的影响因素。
一、湖南“苗疆”不等同于“湘西苗疆”
近年来,“苗疆”成为民族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研究的热点。 但学术界对“苗疆”概念的认识却长期停留在以省(广义的“苗疆”包括贵州、云南、广西、四川、湖南等省以及湖北、广东的部分地区)为单位来概括,或以“湘西苗疆”“黔东南苗疆”(狭义苗疆)等较小区域来限定的阶段。③虽胡兴东、 卢丽娟以《清实录》 为基础对这一概念的发展进行了重新梳理与详细说明[4]。 然而,不少研究成果均将“湘西苗疆”与湖南“苗疆”作为相互替换的区域代词,认为“湘西苗疆 (以今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中心)”即湖南“苗疆”,笔者认为这是已有“苗疆”研究中所存在的一个误区。
梳理“苗疆”有关文献,笔者发现“苗疆”一词最早出现于明嘉靖《宁德县志》,时有陈寓“擢广西按察副使,所至苗疆,避伏古田,寇发,殱其魁而还,改湖广。 ”[5]按此,当时“苗疆”应在古田附近,根据古田今址,可推断当时“苗疆”涉及范围包括今黔东南、湘西南、桂北区域。 但是,有明一代并未广泛使用“苗疆”一词,《明实录》也仅在《熹宗实录》中有一处记载,且其所言“苗疆”与清代所言地域存在较大差别,其含意更接近“苗地”。 直至清代,“苗疆”一词才广泛出现于文献中,有了更详细地划分与指代。
据《世宗宪皇帝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等文献记载:
雍正六年(1728 年),“谕湖广督抚等,桑植土司向国栋、保靖土司彭御彬……朕抚有四海,内地、苗疆皆朕版图,汉、土民人皆朕赤子,偶有一夫不获,皆廑朕怀。 ”[6]
雍正九年(1731 年)二月,户部议覆湖广总督迈柱疏言:“今永顺、保靖、桑植三营地方系新辟苗疆”[7]
乾隆三年(1738 年)九月,“吏部议准湖广总督宗室德沛奏请酌定苗疆州县善后事宜:查宝庆府属之城步县距靖州甚近,请改隶靖州。 县属之横岭巡检孤悬苗穴,应移驻寨头地方。 宝庆府理瑶同知原管绥宁、武冈、城步、新宁等州县……新宁县亦系苗疆重地,添兵五十三名……”[8]
乾隆四年(1739 年)二月,“户部议准湖广总督宗室德沛疏称永顺、永绥两属,系新辟苗疆。 ”“调任湖南巡抚张渠奏楚省钱昂,办铜甚艰……他若桑植县之水獭铺,桂东县之东芒江,亦产铜砂。 但桑植系新辟苗疆,桂东又不通水路,俟相度机宜,妥议具题”[9]
乾隆二十年(1755 年)十一月,“署湖广总督硕色奏遵旨酌议升任湖南巡抚杨锡绂奏请苗疆山木听商民砍买一折。 查湖南苗疆,如辰州府属之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永顺府属之永顺、保靖、龙山、桑植四县,宝庆府之长安厅,俱系新疆”。[10]
可知清代湖南靖州 (治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步(治今城步苗族自治县)、绥宁(治今县)、武冈(治今市)、新宁(治今县)、沅州(治今芷江侗族自治县)、保靖(治今县)、永顺(治今县)、永绥(治今花垣县)、桑植(治今县)、乾州(治今吉首市西南)、凤凰(治今县)、长安营(治城步苗族自治县)、宜章(治今县)、临武(治今县)、桂阳(治今县)、桂东(治今县)、辰州(治今沅陵县)、宝庆府(治今邵阳县)、常德(治今市)、衡州(治今衡阳市)、永州(治今市)、澧州(治今澧县)、郴州(治今市)、龙山(治今县)、江华(治今江华瑶族自治县)、芷江(治今芷江侗族自治县)、通道(治今通道侗族自治县)、溆浦(治今县)、黔阳(治今县)、邵阳(治今县)、常宁(治今市)、祁阳(治今县)、东安(治今县)、宁远(治今县)、永明(治今江永县)、新田(治今县)、蓝山(治今县)、镇竿(在今凤凰县)等皆曾被清廷划定为“苗疆”④。 其中,乾州、凤凰、永顺、永绥、龙山、桑植、城步、绥宁等被认为是乾隆前期新辟“苗疆”,亦称为“新疆”;永绥、永顺、靖州、凤凰、江华、城步、芷江、宜章、临武、桂阳、镇竿、永绥、保靖皆曾为“苗疆”紧要地区。
因此,湖南“苗疆”既包括“湘西苗疆”,又包括湘西南、湘南区域。 按今日行政区划,则大体包括常德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市、邵阳市、永州市、郴州市所辖市县,呈“L”型分布。 区域内聚居着土家族、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所辖各地基本为中高山山地。⑤这种特殊的人口构成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使湖南“苗疆”成为历代王朝重点治理的“边疆”区域之一。
应该承认,土司制度的产生与西南地方治理的需要是密切相关的,湖广及其周边土司在某种程度上是湖南 “苗疆” 治理的重要力量。 明宣德七年(1432 年),地方奏折称:“贵州所属治古、答意等长官司、 新郎等寨残苗吴不尔等出没清浪卫地方劫掠,杀守堡镇抚叶受。 ”后又“遁入筸子坪,结生苗龙不登等,及纠合镇溪梢里顺苗贼,众攻劫湖广五寨长官司民寨、白崖等处,为患滋甚。 ”地方官员“请量调湖广、贵州官军并贵州所属附近乌罗、铜仁、思南三府,湖广永顺、保靖二宣慰司、五寨长官司同四川所属酉阳宣抚司、石耶、平茶二长官司、重庆卫邑梅长官司土兵分路并进,并力攻剿以除边患。 ”[11]从所奏内容来看,当时“苗患”较为严重,涉及贵州、湖广、四川三省接壤区域,而这一区域内部及边缘地区多为土司管辖,因此要解除“边患”,中央与地方官府就必须利用所在区域内永顺、保靖等土司及土兵势力。 可见,面对“苗患”,明王朝对于土司及其所领土兵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嘉靖时期,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作用更加明显[12]。 至万历三十八年(1610 年),仍有言“楚、蜀、黔三省在在有苗,治苗各有土司……将所辖土司定其封域,所督营哨明其疆界,傥有失事,各查所辖信地,明正其罪,其土司若湖广之筸子坪、五寨等司,四川之酉阳、平茶、石耶、邑梅等司,贵州之乌罗、平头、提溪、省溪等司俱有责任。 如有桀骜不遵,明旨纵容恶苗戕害官民者,许抚按官据法参奏。 ”[13]可以看到当时土司在“苗疆”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嘉靖时期所置“责任制”的延续。 而明确各土司所辖疆域,严督各土司负责治理境内苗民,目的在于防止地方动乱。如正统十四年(1449 年)三月“清浪、镇远等处近为五开苗贼及广西僮蛮劫掠”’即“率守哨旗军及永顺、保靖、镇溪土兵往捕”。[14]清代严如熤则直接提出永顺、 保靖二宣慰司及竿子坪长官司、五寨司为“内地”之藩篱,如遇“苗变”,其土司可捍卫沅陵边境,保障泸溪、麻阳的安稳。[15]
因此,湖南“苗疆”土司的生成与存续,具有客观合理性,与“苗疆”治理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既是中央王朝用以治理“苗疆”的主要地方力量,又是中央王朝“苗疆”治理的主要方面。 而对土司的治理,是湖南“苗疆”全面建立府州县制度的关键一步。 从笼络土司,到改土归流,都是历史演变大环境下的必然选择,是“苗疆”研究不可回避且必须深究的问题。
二、湖南“苗疆”改土归流的时间辨析
已有湖南“苗疆”土司改土归流研究成果中,单独探讨改土归流时间问题的学者极少⑥。 实际研究中,又有不少学者对改土归流的时间认知存在明显差异与偏颇。⑦笔者通过对湖南“苗疆”土司相关历史文献的系统梳理,认为这种差异与偏颇的出现既受历史文献本身对改土归流时间记载不一的影响⑧,也受研究者不同取舍因素的影响。 雍正《硃批奏折》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探讨地方治理 (改土归流)的直接文献,可靠性强。 通过系统梳理,一方面,可以弄清历史文献与已有研究成果出现改土归流时间认知差异的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判定各土司改土归流时间的新思考。
(一)保靖宣慰司(治今保靖县)
关于保靖宣慰司改土归流时间,文献记载有雍正五年(1727 年)与雍正七年(1729 年)等不同说法[16]。雍正五年说以清王朝完全进入与控制土司为标志,雍正七年说以其设县时间为标志, 今之学者多从此说⑨。两种说法孰对孰错,很难一概而论。 因此,有必要承认与确定改土归流起始与完成时间的差异。
首先,雍正五年(1727 年)三月十六日,时任湖北总督傅敏在奏报中提到“会同黔省预筹擒捕不法花苗情由”[17]与保靖土司所辖六里“生苗”区之改土归流情形[18],一方面强调苗疆治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提出保靖宣慰司改土归流为治理红苗之良策,将二者结合,即认为土司改土归流为苗疆治理的重要措施。 此应认定为保靖土司改土归流提出时间。
此后,傅敏等人又多次上奏言保靖土司内部情形,请求朝廷尽早实施改土归流。 如雍正五年闰三月,布兰泰奏报保靖、永顺土司不法情形;[19]四月,傅敏又奏覆保靖、桑植改土归流等三事,言“事关重大,必须详慎”。 但雍正帝以保靖土司改土归流实为大事,必经详细斟酌,未实施。 七月,傅敏等又奏请改土归流。[20]至九月,清军始出兵向保靖司行进,[21]并于十月十二日抵达其境,地方官员言其为“土众新归,地方初定”。[22]十二月,迈柱上奏,对改土归流完成进行总结。[23]因此,笔者认为,雍正五年这个时间节点不可忽视,将其作为保靖宣慰司改土归流的起始时间,应更加准确。
除保靖宣慰司外,其所辖竿子坪、五寨两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亦存在争议。 竿子坪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乾隆与道光《凤凰厅志》即分别出现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与四十六年(1707 年)之不同观点。据文献记载,康熙二十三年(1684 年),苗人赴镇溪投见,愿归版籍;二十七年(1688 年),永、靖二土司互争;三十二年(1693 年),苗民以弃暴归仁,奔诉永顺司,此时皆言为保靖宣慰司管辖。 至四十二年(1703 年),始皆输诚纳粮,设百户、寨长;四十九年(1710 年),以乾州同知管辖,即完成改土归流。[24]很显然,此处亦与《凤凰厅志》所言有差,若以纳粮为标志,则其改土归流起始时间应为四十二年,而以设官为标志,则四十九年为完成时间。
又五寨长官司,嘉庆《大清一统志》言,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苗人向化后,裁土司而设通判与吏目;雍正四年(1726 年),裁吏目,改设凤凰营五寨司巡司。 然而,《清实录》 记载, 早在顺治十六年(1659 年)即有五寨设学之事,[25]可见五寨长官司改土归流起始时间很早。 康熙四十三年,据官员疏言,将五寨长官司管辖权从保靖宣慰司转移至乾州厅,将麻阳县儒学移至五寨司并设立义学。[26]因此,就政治归属而言,至康熙四十三年,五寨长官司已由朝廷所派官员直接参与地方治理,但保留土官,并未完全完成改土归流。至四十六年七月,偏沅巡抚赵申乔上奏陈列五寨土司之于地方管理与国家意识之罪状,直接提出废除五寨土司制度,使其完全改土归流,纳入邻近之泸溪、麻阳二县管辖。[27]因此,笔者认为,嘉庆《大清一统志》所言五寨长官司于康熙四十三年改土归流之说有误,其完成时间应为康熙四十六年。
(二)桑植安抚司(治今桑植县西北)
嘉庆《大清一统志》、同治《永顺府志》均言桑植安抚司为雍正七年改土归流置县,而《改土拨粮纪略》[28]记为雍正五年改土归流,同治《桑植县志》记为雍正四年土司向国栋及其弟国柄纳土改流。 很显然, 几处所言桑植安抚司改土归流时间均存在差异。 笔者梳理桑植安抚司相关奏折,发现:
雍正五年三月,最早提出改土归流。[29]
闰三月,布兰泰奏报保靖、永顺土司不法情形,再次呈请改土归流。[30]
七月,傅敏、布兰泰、朱纲奏为密陈改土归流事,提出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与权衡,总督、巡抚、布政使三方共同会商得出桑植土司改土归流具体方案与情形。[31]
九月,拔兵进入,同时对土司家属作出安置,改土归流付诸行动。[32]
十一月,官兵抵达桑植境内,地方土(民)、苗(民)载道欢迎,安抚使向氏亦缴印归诚,进展十分顺利,提出善后措施。[33]
据此,笔者认为桑植土司改土归流起始时间为雍正五年 (1727 年) 三月, 而设县时间雍正七年(1729 年)五月为其改土归流完成时间。 同治《桑植县志》 误将雍正四年在其境设同知的时间节点,作为其改土归流时间。 可见,改土归流完成时间与境内不同官职设置时间存在差异,应将两者进行区分说明。⑩
同时,桑植土司所辖上、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亦存在记载不一致。 《大清会典则例》言为雍正十三年(1735 年)一并编入各县版籍⑪,嘉庆《大清一统志》则言为雍正七年同时改土归流[34]。 《土司制度与彭氏土司历史文献资料辑录》[35]《鄂西民族地区发展史》[36]等遵循《大清会典则例》记载,认为两土司在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而《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认为上、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并不一致,上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为雍正七年, 而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为雍正十三年。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雍正六年(1728 年)九月,迈柱曾奏言下峒土司向鼎晟贪淫残暴,应于审案内并请改流。[37]六年十月十四日,雍正帝谕旨对此表示否定,认为其不必改土归流。[38]至十二年(1734年),迈柱、钟保先后奏报茅峒并上峒、下峒各土官恳请改土归流缘由,言三土司恳请改土归流。[39]后未有奏折直言其改土归流实施与否,但可以由此推断上峒、下峒两土司改土归流时间应均在雍正十二年十月以后,如乾隆《桑植县志》言:“雍正十二年,上、下峒归并(桑植县)”[40],因此,言雍正十二年为桑植安抚司改土归流完成时间更为准确。
(三)永顺宣慰司(治今永顺县东南)
《皇清职贡图》 记载永顺宣慰司为雍正二年(1724 年)改土归流,[41]《清通典》、乾隆《府厅州县图志》、嘉庆《大清一统志》等均言其为雍正七年苗人向化设流官[42]。今之学者多沿后说,以雍正七年为永顺宣慰司改土归流时间。
雍正五年十二月,刘世明奏报时提到永顺土司彭肇槐恳请改土归流情由, 言桑植土司改土归流时,清王朝可将永顺土司所领土兵作为武力准备的一部分,令其驻扎边界,听候调遣[43]。笔者认为,这实质是清王朝谋求一举两得之计划,一方面,确以永顺土兵为桑植土司改土归流之西部边缘后备武装力量,以备不虞;另一方面,令其驻扎“边境”,使其“围观”清王朝对桑植土司所采取措施,进而使其明白改土归流为大势所趋,促其产生主动归流之决定与行动。 事实证明,清王朝顺利实现这一目的,永顺土司主动将其户口、册籍、地舆全图等查造清册,以请求改土归流,进而保障自身最大利益。
六年七月,迈柱奏呈抚绥料理永顺土司彭肇槐归流事宜[44]。 八月,刘世明又有奏言安设兵防约束[45]。 由二折可见,永顺土司在自愿呈请改土归流后,在雍正六年即已完成改土归流工作, 至六年七月、八月,已开始料理改土归流善后事宜。 因此,永顺土司改土归流完成时间应为雍正六年。
显然,湖南“苗疆”各土司改土归流时间包含了提出、讨论、准备、开始、进行、完成与善后等7 个时间点, 这些时间点在不同土司之间亦存在明显差异。 而经过对各土司改土归流过程的细致梳理,笔者认为已有历史文献与研究成果对同一土司改土归流时间出现认知差异的原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清一统志》 《清实录》及地方志等历史文献书写过程中, 未精确考证或区分改土归流讨论、准备、开始、进行、完成与善后的具体时间,通常将设县时间与改土归流(完成)时间混为一体,笼统谈之。 即部分编撰者以设流官为标志,部分撰著者以设县或纳入周边州县为标志,将起始时间与完成时间相混淆。 二是今之研究成果片面依据单一文献记载,未对同一文献前后所言改土归流时间做具体分析。 即今之学者对改土归流时间认知的差异,实源于《大清一统志》 《清实录》及地方志等历史文献资料对改土归流时间记载的差异。
基于历史文献与已有研究成果所记载湖南“苗疆”改土归流时间认知的差异,笔者认为,湖南“苗疆”各土司改土归流时间的判定,应考虑前期准备与讨论是否算作开始时间,是以军队进入并直接控制地方为完成时间,还是善后设县为完成时间等问题,完善学术界对于改土归流时间的认知。
三、湖南“苗疆”改土归流的秩序选择
湖南“苗疆”改土归流过程研究成果较多,但已有研究较少将区域内土司作为整体,探讨整个区域改土归流先后顺序的选择、中央王朝的地方认知等因素对改土归流的影响。 梳理雍正 《硃批奏折》发现,湖南“苗疆”土司改土归流,基本没有直接诉诸武力,过程均较为顺利,也较为成功。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措施可圈可点之处,作为清朝民族地区治理的成功经验,值得充分重视与总结。
首先,湖南“苗疆”改土归流的顺利进行,与清顺治时期中央王朝进入湖南“苗疆”地域后所实行的抚绥和羁縻政策,以及各土司土官在顺治时期先后迎降与归附,并参与、协助清王朝地方治理,维护地方稳定密切相关。 即清王朝建立之初,通过推行抚绥、羁縻政策,获得湖南“苗疆”土司的支持与配合,建立起彼此间相互的联系与信任,为改土归流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前期基础。
其次,军事力量的充分准备,是雍正时期改土归流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以保靖土司和桑植土司改土归流过程为例,据雍正《硃批奏折》记载可见,二者改土归流自提出至完成的过程中,朝廷与地方巡抚、总督等进行多方会商,反复斟酌,并经过详细形势考察之后,严密布置,对其周边的兵备及边境安全的防御工作都做出了严谨的安排。 即根据容美、桑植两土司所处地理位置,认为夷陵为诸土司之前路,九溪为后路,使此两处之兵官整顿营伍、兵马就近弹压,严加防范,以备不虞,使容美土司及其他邻近有心助力桑植土司之土司无计可施,以形成对桑植土司的包围圈。 同时为了保护“内地”安全,又调集周边兵力进入,并提前安排熟悉苗情的官员接应,可谓“万事俱备”。 若桑植土司不服改土归流之举,清王朝军队即可迅速付诸武力解决问题。 可见,没有武力的震慑,改土归流之举无法让土司归服,改土归流工作也不可能顺利完成。
更值得关注的是,湖南“苗疆”土司改土归流的先后秩序,也充满了缜密的政治考量。 从前文对各土司改土归流时间的辨析中可见,地方所呈同一奏折中, 桑植土司与保靖土司同时提出须改土归流,是湖南“苗疆”土司中最早提出需要改土归流之地,同时也是最早完成改土归流的土司。 然而,论土司实力,其所在区域之永顺、容美、酉阳三土司,均与保靖土司实力相当,桑植土司远不及永顺、容美、酉阳三土司势力强大,那么为何选择保靖土司与桑植土司为改土归流先行先试对象呢? 笔者认为,这与保靖、桑植两土司所处地理位置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第一,保靖土司地处“湘西苗疆”南部,其境正处蜡尔山苗民集聚区南端, 境内所辖苗民众多,包括历史文献所言“镇苗”“筸苗”“六里生苗”。 其所辖竿子坪、五寨二长官司虽名义上已于康熙中后期归流,改由厅官管理,但实质上仍受保靖土司控制,甚至为土司后援力量,清王朝仍难以深入,无法如其他正常州县一样建立基层管控体系。 因此,清王朝必须完成保靖土司改土归流,才能真正实现对这些区域的控制与管理,将其真正纳入版籍。 而保靖土司所辖五寨、镇竿二长官司又为“湘西苗疆”东、南大门,如前文奏折所言,若将其改流,则镇竿镇之重兵可贯穿“湘西苗疆”腹心,清王朝兵力方可由此进入“湘西苗疆”腹地,进而深入蜡尔山苗区。 此外,保靖土司自身势力的扩张与地方控制的不力,也是其成为改土归流对象的原因之一。
第二,桑植土司地处湖南“苗疆”东缘,可谓湖南“苗疆”东大门。 其自明朝开始即为“苗疆”与州县中间过渡地带,周边曾多设卫所以控御,军事战略位置在明清两朝均十分重要。 因此,清王朝要实现对湖南“苗疆”的直接治理,必然要打开其东大门。而桑植土司又与容美、永顺等土司为邻,虽各有利益纠纷,但彼此之间互为姻亲,相互联系,在康熙中后期, 桑植土司即曾帮助藏匿容美土司与散毛土司。 如果土司之间相互联合,则必然对清王朝地方治理不利。 面对桑植土司的改土归流,周边土司虽不敢直接帮助桑植土司,但傅敏等认为容美土司田旻如为人桀骜徂诈,或表面装着若无其事,背地里则煽惑邻近土苗生事以阻挠改土归流。 因此,将桑植土司改土归流,既可斩断容美、永顺等土司之后援,又可保全“内地”安稳。 最为重要的是,打开其东大门,清王朝兵力则可由此顺利进入湖南“苗疆”腹地,进而管理与治理其地。
第三,永顺土司在保靖土司与桑植土司之后进行改土归流,就各奏折及雍正所谕言,与其“向来遵守法度”,善抚境内之土民相关。 但其实力强大,与周边土司又颇多联系, 实为清王朝重要治理的对象。 只是保靖土司在其南,桑植土司在其东,若此二土司不改土归流,则清王朝进入实难,若三者同时进行改土归流,则恐造成三者联合,阻碍改土归流进程。 因此,保靖土司和桑植土司改土归流,是永顺土司改土归流的前期准备,而整个湖南“苗疆”土司改土归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经过周密策划而进行的。
此外,树立“示范”效应,也是秩序选择所考虑的重要方面,即清王朝希望将这些先行改土归流的土司作为范例引导周边土司主动改土归流。 如雍正十二年(1734 年)五月,湖广总督迈柱奏报楚北(即今鄂西南地区)众土司公恳改土归流时,上言:“今忠峒处十五土弁齐集省城公恳归流,实有不得已之情,非由汉奸之播弄,亦非土民之怂恿也。 缘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滥行科派,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性,无所不至,土民敢怒而不敢言。 今土民见永、保、桑诸处改土以来,抚绥安辑,共登衽席,莫不望风归向,愿入版图。 在土众既不甘受土弁之鱼肉,而土弁又不能仍前弹压土众,且舍把向来瞒上欺下,擅作威福,倘土众一旦情急蠢动,土弁自知性命难保,所以急切呈请归流”。[46]即道出永顺、保靖、桑植三土司改土归流后的地方安定情形,为周边土司所领土民向往,全面动摇和威胁到未改土归流地区土司权力与社会稳定,致使土司、土弁等“自身难保”,因而皆愿改土归流。 可以说,保靖、桑植改土归流的示范效应是极其显著的,在清朝改土归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清朝在湖南“苗疆”的改土归流工作,经历了提出申请、反复讨论、侦查与熟悉地方形势等多个阶段的准备,是有计划、有目的的系列举措。 而湖广土司改土归流先由湖南“苗疆”土司开始,湖南“苗疆” 土司改土归流先由实力并非最强的桑植土司、保靖土司开始,均有着深刻的政治考量与客观原因。 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为区域地理位置(战略形势)与历史时期政区建设情况(即周边环境),同时,清廷对于示范效应、范例树立的考虑,亦为重要影响因素。
结 语
清雍正时期改土归流作为“苗疆”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阶段,既标志着行政管理体系的变化,也意谓着区域社会形态的转型。 雍正《硃批奏折》全面记录了中央王朝与地方官员为改土归流所做的种种努力,反映改土归流从中央王朝的介入到完成,涉及到具体工作的不一致,如设官、建制以及统一赋税,且各地情况千变万化,很难一蹴而就,在短时间内整齐划一地完成,以至于其实现的客观历程是复杂而曲折的。 因此,就改土归流的进程而言,设定单一性时间标志是困难的,也是不准确的,在研究过程中,有必要区分并确立其起始与完成时间。 通过对湖南“苗疆”土司改土归流的个案研究,笔者认为,雍正时期改土归流过程应以中央王朝开始进入,并逐渐控制土司领地为开始, 而以流官完全取缔土官,并全面交纳赋税为标志才告完成。 具体而言:第一,在土官未完全取缔时,中央王朝开始采取行动,在土司衙门内设置经历、同知等流官,可称之为改土归流起始时间;第二,在原土司地域设立州县,或将原土司辖地分属州县治理,并“编户齐民”、缴纳赋税,属于改土归流后善后行为,可视为改土归流完成时间;第三,上级土司与下属土司改土归流过程并非绝对同步,受现实因素及中央王朝政策的影响,存在先后差异。 但整个改土归流的过程始终贯穿着国家意志,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行动,尤其在土司改土归流的先后顺序选择上,更是体现出国家对于同一区域内不同土司政权及其所处地理环境与周边民族环境等的认知与把握。 湖南“苗疆”改土归流工作的顺利完成, 即缘于前期准备工作的充足,政治考量的充分,武力准备的到位等。 而充分发挥先行改土归流土司的示范效应,是顺利完成改土归流工作的宝贵经验之一。
注释:
①如较早的有嘉弘:《论明清封建皇朝的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四川大学学报》,1956 年第2 期; 钟诚:《广西壮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初探》,《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9 年第3期;侯绍庄:《清代贵州“改土归流”试探》,《贵州民族研究》,1980 年第1 期;冉光荣等:《羌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四川大学学报》,1980 年第4 期;陈一石:《赵尔丰与四川藏区的改土归流》,《川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 年第3 期;张永国:《略论贵州“改土归流”的特点》,《贵州文史丛刊》,1981 年第3 期; 龚荫:《试论土司制度和 “改土归流”》,《昆明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 年第2 期;李世愉:《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 年第3 期;李世愉:《清雍正朝改土归流善后措施初探》,《民族研究》,1984 年第3 期;韦文宣:《谈对广西土官制及改土归流的评价问题》,《学术论坛》,1984 年第6 期;陈涛:《“改土归流”以来湘西黔东北的民族关系》,《贵州民族研究》,1985 年第1 期; 曹相:《明朝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改土归流》,《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 年第1 期;伍新福:《试论湘西苗区“改土归流”——兼析乾嘉苗民起义的原因》,《民族研究》,1986 年第1期; 吴永章:《论清代鄂西的改土归流》,《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7 年第5 期等。
②笔者所据,即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推出的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全40 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版。 此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收录有《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等也为参证资料。
③参见黄冕堂:《略论清朝苗疆与中原的关系》,《文史哲》,1980 年第2 期。 提出苗疆为“以川黔为主,包括湘西、桂东和滇东的苗民居住较多的地区。 ”其后,杨庭硕主编:《清史稿·地理志·贵州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第148 页。认为苗族居住的地区即为苗疆;袁翔珠:《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年版,第10页。 认为“清代语境中的苗疆”是一个与蒙古、西藏等一样有特殊地位的民族区域概念, 其范围主要包括贵州、 云南、广西、四川、湖南等五省区及湖北、广东部分地区。
④除清实录.记载外,在各地方志,如(同治)《临湘县志》、(同治)《桑植县志》、(同治)《永顺府志》、(光绪)《龙山县志》、(光绪)《会同县志》、(乾隆)《沅州府志》、(同治)《沅陵县志》、(同治)《芷江县志》、(道光)《永州府志》.等中亦有关于以上地方为“苗疆”的记载。
⑤此为笔者对湖南“苗疆”各州县有关历史文献所记载民族人口、 山川等信息进行基本梳理与分析之后得出的结果。
⑥参见覃芸:《清代桑植土司“改土归流”研究》吉首大学硕士论文,2017 年。 对桑植土司改土归流开始、深入、结束等整个过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具体时间。
⑦参见郑大发 《试论湘西土家族地区的 “改土归流”》,《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 年第2 期;石邦彦:《清朝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 年第2 期。
⑧大多学者以总志、地方志记载为主,忽略了硃批奏折的书写,具体详见本文各土司改土归流时间考论部分。
⑨参见贺乐:《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对永顺府的控制》,《民族论坛》,2014 年第6 期; 傅林祥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355 页。
⑩目前已有研究,大多将原土司设县时间作为改土归流时间,如周振鹤主编、傅林祥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356 页。 亦认为桑植宣慰使司为雍正七年改土归流。
⑪官修.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一十.《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同治)《桑植县志》、(同治)《永顺府志》.所载时间均与此一致,为雍正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