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裁判对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影响的有限性
——基于实践的考察
2022-12-29高健军
高健军
引 言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英文简称为“CLCS”)应审议沿海国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详情以及支持性的科学和技术资料(即所谓的“外大陆架定界案”(1)需要说明的是,在《公约》附件二和委员会文件的中文版中,将沿海国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所做的“提交”(submission)称为“划界案”。然而,“划界”(delimitation)的概念更多指的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界限划定的问题”,如第76条第10款所反映。对于一国划定自己管辖海域外部界限的情况,使用“定界”一词更为恰当,而且也可以避免与“划界”混淆。基于这些考虑,本文使用“定界案”这一表述。),并“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2)本文中所提到的定界案的执行摘要、初步信息、各方相关照会和来文,以及委员会的建议摘要均载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lcs_home.htm)。然而,“委员会的行动不应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划定界限的事项”。(3)《公约》附件二第9条。第76条第10款规定:“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体现了对该要求的理解。其中,第5(a)段规定:“如果存在陆地或海洋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和认定任一争端当事国提出的[定]界案。但在争端所有当事国事前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审议争端区域内的一项或多项[定]界案。”按照惯例,提案国将首先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介绍其定界案,其中包括与定界案有关的争端以及对其他国家所提照会的评论。如果没有国家反对审议,则委员会将决定为审议定界案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这其实是“排队候审”决定,因为目前积压了大量定界案等待审议,所以只有当该定界案按照收件的先后顺序成为下一个待审对象时,小组委员会才会正式成立。相反,如果有国家依据《议事规则》明确反对审议定界案,则委员会通常会作出“推迟审议”决定,即推迟对定界案的进一步审议,直至该定界案按照收件的先后顺序排列在先时再行审议。在推迟审议期间委员会通常还会表示:“作出这一决定,是为了照顾到在间隔期可能出现新的动态,其间各国不妨对现有途径善加利用,包括利用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所载的临时性实际安排。”届时如果反对未被撤回,则委员会将继续推迟审议。有时委员会既不作出“排队候审”的决定,也不明确作出“推迟审议”的决定,而是作出有含糊其辞的决定,表明直至该定界案按照收件的先后顺序排列在先时再行审议。然而,此种“届时再议”的决定其实与“推迟审议”无本质差异。
对涉及争端的定界案的处理始终是有关委员会研究中的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讨论的是国际裁判在这方面的影响。2012年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在“孟加拉国/缅甸案”中划分了当事双方间包括200海里外大陆架边界在内的海洋边界。该案是国际法庭首次进行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尝试。促进国际海洋法法庭这样做的一个考量是希望通过划界裁判来打破委员会长期面临的审议僵局。缅甸于2008年提交了外大陆架定界案。(4)Submission by Myanmar, 16 December 2008.然而由于孟加拉国的反对,委员会决定推迟审议。(5)参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二十四届会议》,2009年10月1日,CLCS /64,第40段。孟加拉国在照会中主张两国间存在大陆架权利争端,并援引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段[以下简称“第5(a)段”]不同意委员会审议定界案。(6)Submission by Myanmar, Bangladesh’s Note dated 23 July 2009, para.8.2011年孟加拉国也向委员会提交了定界案,并告知与邻国存在划界争端。(7)Submission by Bangladesh, 25 February 2011.印度在照会中指出孟加拉国定界案不影响双方的海洋划界问题,(8)Submission by Bangladesh, India’s Note verbale dated 20 June 2011.而缅甸在照会中提及第5(a)段。(9)Submission by Bangladesh, Myanmar’s Note verbale dated 31 March 2011, para.4.虽然两国没有明确反对审议,但委员会仍决定推迟对孟加拉国定界案的审议。(10)《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二十八届会议》,2011年9月16日,CLCS /72,第22段。“孟加拉国/缅甸案”中的当事双方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否应当划分外大陆架边界意见相左。缅甸反对国际海洋法法庭这样做的一个理由是委员会尚未审议外大陆架定界案。在该国看来,委员会审议当事国的定界案并提出建议是国际法庭划分200海里外大陆架边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孟加拉国认为缅甸提出了一个“循环主张”:一方面,法庭应等待委员会行动;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争端且一方不同意委员会审议定界案,因此委员会无法采取行动,而只能等待法庭行动。孟加拉国批评“缅甸的立场开启了一个管辖权的黑洞,而所有有关外大陆架海洋边界的争端都将永远消失在里面”。(11)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ITLOS, 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 (https://www.itlos.org/en/main/cases/list-of-cases/case-no-16/), paras.345-359.然而,孟加拉国似乎忘记了导致这一僵局或“管辖权黑洞”的始作俑者正是它自己。在回顾了委员会推迟审议当事方定界案的决定后,国际海洋法法庭指出:“委员会这些决定的后果是,如果法庭拒绝划分《公约》第83条项下的200海里外的大陆架,有关当事各方建立《公约》第76条项下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问题就可能仍然得不到解决……不去解决既存的僵局将违背《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委员会和法庭是两个公约创设的确保有效实施其规定的机关,它们在本案中的不作为将置当事双方于可能无法完全从它们对大陆架的权利中获益的境地。”由此,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它有义务裁定该争端并划分当事方之间200海里外的大陆架”。(12)同注, paras.390-394.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可进一步参见黄瑶、廖雪霞:《论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立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的关系——以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为引子》,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张华:《国际海洋划界裁判中的“司法能动主义”——以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为例》,载《外交评论》2019年第1期。不久后,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中的《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划分了孟加拉国/印度间的海洋边界。该案情况与“孟加拉国/缅甸案”十分类似。孟加拉国同样援引第5(a)段不同意委员会审议印度2009年提交的定界案,(13)Submission by India, 11 May 2009; Bangladesh’s Note dated 29 October 2009, para.4.委员会由此决定推迟审议定界案中的相关部分。(14)参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二十六届会议》,2010年9月17日,CLCS /68,第35-36段。该案仲裁庭所划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界线与国际海洋法法庭所划的孟加拉国/缅甸间的界线相交,而该点与孟加拉国定界案中提出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相距甚远。(15)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 (Bangladesh v.India), an Arbitral Tribunal under Annex VⅡ of the LOS Convention, Award of 7 July 2014,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ume XXXⅡ, pp.1-182, Map 9.
然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希望通过划界裁判打破委员会审议僵局的良好愿望似乎落空了。在上述两个划界裁判后,孟加拉湾内的三个定界案迄今仍未能排上委员会的审议日程。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局面呢?本文拟从孟加拉湾内的外大陆架定界案入手,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委员会对待国际裁判的方式,从而揭示出国际裁判对委员会产生有限影响的事实及其原因。
一、孟加拉湾内的外大陆架定界案
(一)缅甸定界案
缅甸于2008年提交的定界案是目前被邻国封杀最久的定界案。在2012年国际海洋法法庭作出判决后,缅甸请求委员会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审议其定界案。虽然委员会承认促使其推迟审议的情形可能已经不复存在,但是认为为了能够开始审议缅甸定界案,它“需要从有关国家收到正式来文”;(16)《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二十九届会议》,2012年4月30日,CLCS /74,第59段。“由于没有孟加拉国的正式来文,它不能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由此委员会致信孟加拉国政府,请其表明立场。(17)《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三十届会议》,2012年9月5日,CLCS /76,第23段。然而,孟加拉国在照会中认为导致推迟审议缅甸定界案的情形仍然存在,因此委员会不应接受缅甸的请求。孟加拉国为此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认为虽然有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决,但是双方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尚未完成——该判决没有实现完全和最终的划界,而只是指出界线应沿着某个方向前进到印度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所以,只有等“孟加拉国诉印度案”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才能知道孟加拉国和缅甸的划界争端是否完全解决。孟加拉国表示它将在该案结束后第一时间告知委员会同意审议缅甸定界案。(18)Submission by Myanmar, Bangladesh’s Note dated 30 September 2012.二是强调缅甸没有修改其定界案以考虑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根据孟加拉国的意见,委员会决定继续推迟审议缅甸定界案。(19)《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三十一届会议》,2013年4月1日,CLCS /78,第47段。
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仲裁庭作出裁决,不仅划分了孟加拉国/印度间的海洋边界,而且确定了孟加拉国与其两个邻国间边界的终点。另外,2015年缅甸修改了定界案,将国际海洋法法庭所划界线标注出来。(20)Amended Submission by Myanmar, 30 July 2015.然而,缅甸并未修改其最初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孟加拉国认为缅甸修改后的定界案没有反映国际海洋法法庭和仲裁庭的裁决,因为缅甸所主张的区域与上述裁决划归孟加拉国的大陆架区域重叠。在孟加拉国看来,委员会采取任何行动都将直接影响其权利,因此坚持反对审议的立场。(21)Bangladesh’s Note dated 22 October 2015.此外,印度也不同意委员会审议缅甸定界案,而这与两国间的划界争端有关。1986年缅甸和印度(安达曼群岛)划分了直到200海里的孟加拉湾内的海洋边界,并议定今后进一步向湾内延伸该边界。(22)Agreement between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Burma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ndaman Sea, in the Coco Channel and in the Bay of Bengal, signed on 23 December 1986 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14 September 1987, 1484 U.N.T.S.163.缅甸在定界案中承认与他国存在重叠主张,并表示将在委员会作出建议后与邻国通过谈判完成最终划界。印度在照会中认为两国的200海里外大陆架主张重叠,由此缅甸的定界案可以视为存在第5(a)段中的争端。(23)India’s Note dated 30 October 2015.在针对缅甸的最初定界案所提交的照会中,印度仅是强调不应影响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而没有提到第5(a)段。India’s Note dated 26 March 2009.此后虽然委员会在设立新小组委员会时一再考虑缅甸定界案,但由于没有收到印度和孟加拉国同意审议的来文,因此迄今也未能开始审议。
(二)印度定界案
印度于2009年提交的定界案包括两个部分:西部沿海地区(“阿拉伯海区域”)和东部沿海地区(包括印度大陆在孟加拉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安达曼群岛西部沿海地区即“西安达曼部分”)。(24)Submission by India, 11 May 2009, Executive summary.2019年,委员会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定界案中的西部沿海地区部分。(25)《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五十届会议》,2019年9月5日,CLCS /50/2,第81段。然而,巴基斯坦2020年要求委员会不审议印度在西部沿海地区的划界案,认为这将损害双方间的边界划分。Submission by India, Pakistan’s Note dated 6 July 2020.随后各方又提交了几份照会。委员会尚未就此作出最后决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五十四届会议》,2022年3月28日,CLCS /54/2,第58段。至于东部沿海地区部分,由于孟加拉国的反对,委员会决定推迟审议。印度在“孟加拉国诉印度案”的审理过程中曾告知联合国秘书长它可能修改孟加拉湾内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26)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 (Bangladesh v.India), an Arbitral Tribunal under Annex ⅤⅡ of the LOS Convention, Award of 7 July 2014,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ume ⅩⅩⅩⅡ, pp.1-182, para.452.然而目前印度尚未对其定界案提出修改,而委员会也未在2014年仲裁裁决后作出审议的决定。
(三)孟加拉国定界案
2011年孟加拉国向委员会提交定界案,并在“孟加拉国/缅甸案”和“孟加拉国诉印度案”后于2020年提交了修正定界案。孟加拉国要求用修正定界案完全取代最初的定界案,以便执行上述两案的裁决。新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由一个定点确定,而该点就是国际法庭划定的孟加拉国与其邻国间两条界线的交点。由此孟加拉国认为委员会审议其定界案不再受制于任何《议事规则》意义上的孟加拉国与邻国间未解决的争端。(27)Amended Submission by Bangladesh, 22 October 2020, Executive summary, paras.1.6, 3.6, 4.2.
然而,其邻国仍不同意委员会审议孟加拉国的修正定界案。缅甸在照会中首先质疑孟加拉国使用的基点,认为它们导致孟加拉国的专属经济区向外扩张,由此侵入了缅甸的专属经济区并减少了国际海洋法法庭承认的“灰区”。其次,缅甸表示无法接受孟加拉国定界案中的定点的坐标,理由是它并非三个国家谈判的结果。由此缅甸重申了它之前对孟加拉国最初定界案的立场。(28)Myanmar’s Note verbale dated 26 January 2021.印度在照会中同样认为孟加拉国的专属经济区侵入了印度的专属经济区以及仲裁庭承认的“灰区”。最后,印度表示由于缺乏信息,它无法判断定界案中的界线的角度是否与仲裁庭所划界线的角度相符。印度认为委员会审议孟加拉国的修正定界案将损害印度对大陆架的权利,因此援引第5(a)段要求委员会不予审议和认可。(29)India’s Note verbale dated 16 April 2021.
孟加拉国对其邻国的照会提出了详细的反驳意见。(30)Bangladesh’s Note verbale dated 6 May 2021; Bangladesh’s Note verbale dated 13 September 2021.第一,孟加拉国认为基点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无关,因为基点对定点(三接点)的确定不起作用。第二,孟加拉国认为委员会与确定“灰区”的范围无关。委员会只需要确定孟加拉国200海里外的大陆架权利至少扩展到该定点。第三,孟加拉国认为定点的位置不是一个应由有关国家谈判确定的问题,而是一个由两个裁决的合力确定的事实。孟加拉国强调其所指出的定点的坐标就是2014年裁决附件中规定的。(31)孟加拉国定界案中的定点的坐标为16°43’28.7″N和89°25’ 54.3″ E,而“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仲裁庭指派的水文专家确定的交点坐标为16°43’28.77187″N和89°25’54.39092″E。Appendix: Technical Report of the Tribunal’s Hydrographer, para.23.第四,孟加拉国认为界线的方向也是一个由裁决确定的事实,并坚称其定界案中的界线的方向完全符合2014年裁决。总之,孟加拉国主张第5(a)段与其修正定界案无关,由此邻国的反对意见不应妨碍委员会的审议。然而委员会仍旧作出推迟审议的决定(尽管其中没有明确提及“推迟”一词),并特别提到印度要求不予审议的照会。(32)《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五十四届会议》,2022年3月28日,CLCS /54/2,第61-63段。
综上,孟加拉湾内的三个外大陆架定界案在国际法庭的划界裁决后仍未被委员会审议的原因并不相同。其中,缅甸和印度之间存在外大陆架划界争端,而2012年和2014年的裁决并未解决该争端。由此当印度告知委员会两国间存在第5(a)段中的争端而又未表示同意审议时,委员会作出推迟审议的决定完全符合其《议事规则》。至于印度,除了面临与缅甸的划界争端,其在划界裁决后既未对定界案中的孟加拉湾部分进行修改,也未请求委员会进行审议。然而,孟加拉国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2012年和2014年的裁决完全划分了该国与邻国的海洋边界,同时孟加拉国按照划界裁决修改了其定界案并请求委员会予以审议。可是委员会仍未作出审议的决定。这说明之前的两个划界裁决没有对委员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是什么阻止了委员会作出审议的决定呢?显然是孟加拉国邻国的反对意见。也正是这些反对意见阻止了国际裁判对委员会的工作产生影响。而这反过来也说明,委员会将国际裁判对其的影响问题交付于争端当事方的立场。这一点在委员会对缅甸定界案的态度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尽管委员会自己意识到2012年裁决可能已经导致促使其推迟审议定界案的争端不复存在,但是仍然认为只有之前反对审议的国家同意启动审议,它才能够开始审议。如下文所示,孟加拉湾内的定界案并非孤例,而只是委员会对待国际裁判的典型事例而已。
二、委员会关于国际裁判的其他实践
目前委员会关于国际裁判的实践数量有限。除孟加拉湾内的定界案外,还包括以下定界案。
(一)圭亚那定界案和毛里求斯定界案(查戈斯群岛南部地区)
这两个定界案都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然而委员会却作出了不同的决定。圭亚那2011年提交的定界案遭到邻国委内瑞拉的质疑,后者声称两国对埃塞奎博河(Essequibo River)以西领土存在主权争端,并援引“调整委员会工作的规则”反对圭亚那的定界案。(33)Submission by Guyana, 6 September 2011, Venezuela’s Communication dated 9 March 2012.双方间的这一争端是由委内瑞拉否认1899年根据英国/委内瑞拉双边仲裁条约组建的仲裁庭划分英属圭亚那和委内瑞拉间的陆地边界裁决(34)Award regard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Colony of British Guia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Venezuela, 3 October 1899,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ume XXVⅢ, pp.331-340.的效力引发的。根据该裁决,有关领土应属于圭亚那。圭亚那在答复照会中详细驳斥了委内瑞拉对1899年仲裁裁决的质疑,认为两国间不存在领土争端,并且强调委内瑞拉照会中没有明确提到《议事规则》附件一,由此要求委员会忽略委内瑞拉的反对。(35)Guyana’s Communication dated 4 April 2012.2018年圭亚那将双方间关于1899年仲裁裁决效力的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是为“1899年10月3日仲裁裁决案”。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2020年国际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判决,认为有管辖权审理圭亚那请求书中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问题以及与彻底解决双方间陆地边界争端有关的问题。Arbitral Award of 3 October 1899 (Guyana v.Venezuela),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Judgment, I.C.J.Reports 2020, p.455, para.138.2012年,委员会决定今后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审议圭亚那定界案。(36)《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二十九届会议》,2012年4月30日,CLCS /74,第39-42段。由于按照收件顺序尚未排到,因此目前委员会还未成立审议该定界案的小组委员会。该决定意味着委内瑞拉的反对未能阻止委员会审议定界案。然而,委员会没有说明它是基于何种考虑作出的这一决定,由此无法从中得出委员会根据仲裁裁决否定争端存在的结论。对委员会的审议决定更合理的解释应是,如圭亚那所指出的,委内瑞拉没有在照会中明确提及第5(a)段。
相反,委员会在毛里求斯定界案(查戈斯群岛南部地区)中的决定是在按照收件顺序轮到该定界案时再行考虑。(37)《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五十届会议》,2019年9月5日,CLCS /50/2,第65-67段。该定界案涉及毛里求斯和英国关于查戈斯群岛的归属争议。毛里求斯在2009年向委员会提交的查戈斯群岛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初步信息中告知它与英国之间存在主权争端。(38)Mauritius in the Chagos Archipelago Region (Preliminary Information), 6 May 2009, Section 6.2015年,毛里求斯进一步告知委员会它正与英国就提交“协调定界案”(a coordinated submission)进行协商。(39)Communication dated 24 December 2015.然而,在2019 年2月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请求就“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发表咨询意见后,毛里求斯对主权争端的立场发生了变化。国际法院在意见中认为英国当初将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是非法的,并有义务尽快结束其对查戈斯群岛的管理。(40)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 Advisory Opinion, I.C.J.Reports 2019, p.95, paras.170-174, 183 (4).毛里求斯在随后提交的定界案中依据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主张英国从未对查戈斯群岛享有主权。(41)Submission by Mauritius (concerning the Southern Chagos Archipelago region), 26 March 2019, Executive summary, Section 6.此后联大在决议中申明“查戈斯群岛是毛里求斯领土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促请所有“国际、区域和政府间组织,包括根据条约设立的此类组织”承认这一点。(42)《国际法院关于1965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2019年5月22日联大决议,A/RES/73/295。尽管如此,委员会还是作出了“届时再议”的决定。该决定显然是因为英国的立场——该国在照会中重申了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以及对其周围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并援引第5(a)段表示不同意委员会审议毛里求斯定界案。(43)Submission by Mauritius (concerning the Southern Chagos Archipelago region), UK’s Communication dated 28 June 2019.
(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定界案、尼加拉瓜定界案(加勒比海西南部)和法国定界案(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这三个定界案都涉及国际裁判对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权利的影响,而委员会同样作出了不同的决定。2006年“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的仲裁庭划定了两国间的单一海洋边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下简称“特多”)反对单一划界,因为它主张有200海里外的大陆架。(44)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 (Barbados v.Trinidad and Tobago), an Arbitral Tribunal under Annex ⅤⅡ of the LOS Convention, Award of 11 April 2006,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ume ⅩⅩⅦ, pp.147-251, paras.296-297.虽然仲裁庭表示它不对特多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的实质发表看法,但是它所划的界线却封闭了特多的海域,由此实际上否定了特多的外大陆架主张——界线的东部终点是特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界限与1990年特多/委内瑞拉海洋边界的交点。(45)同注, paras.367-368, 382.特多认为仲裁庭没有解决两国间的外大陆架争端,(46)《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二十五届会议》,2010年4月30日,CLCS /66,第74段。并于2009年向委员会提交了定界案——其中提出的外大陆架界限大大超出了仲裁庭划定的界线。(47)Submission by Trinidad and Tobago, 12 May 2009, Executive summary, pp.20-21.巴巴多斯没有就特多的定界案提出照会,而委员会作出了“排队候审”的决定。(48)《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二十五届会议》,2010年4月30日,CLCS /66,第77段。按照委员会目前的工作进展,特多定界案是下一个待审对象。
另外,尽管1992年“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案”(法国/加拿大)和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的法庭同样划分了当事方间的单一海洋边界,而且也未支持提案国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主张;但委员会对尼加拉瓜定界案和法国定界案作出了推迟审议的决定。这显然是由于争端他方对定界案的反对。2012年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划分了尼加拉瓜大陆和哥伦比亚岛屿间的单一边界,而没有按照尼加拉瓜的要求划分双方大陆海岸间的大陆架边界——理由是尼加拉瓜未能证实它的大陆边扩展得足够远以至于与从哥伦比亚大陆海岸量起的200海里大陆架重叠。(49)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Colombia), Judgment, I.C.J.Reports 2012, p.624, para.129.与特多类似,尼加拉瓜也认为国际法院的判决没有划分两国200海里外的大陆架边界,并于2013年向委员会提交了定界案。(50)Submission by Nicaragua (in the southwestern part of the Caribbean Sea), 24 June 2013, Executive summary, para.5.尼加拉瓜此举引发了邻国的强烈反应。其中,哥伦比亚指责尼加拉瓜无视两国间业已解决的划界问题,(51)Colombia’s Communication dated 5 February 2014: A/68/743.并在与哥斯达黎加和巴拿马的联合来文中指责尼加拉瓜的外大陆架主张损害了它们的合法权益,(52)Colombia, Costa Rica, Panama’s Communication dated 23 September 2013.反对委员会审议。(53)Colombia, Costa Rica, Panama’s Communication dated 5 February 2014.尼加拉瓜则声称它遵守了2012年判决中的义务。(54)Nicaragua’s Communication dated 20 December 2013 (五份).而哥斯达黎加则告知委员会它与尼加拉瓜之间存在海洋争端,并提到第5(a)段。(55)Costa Rica’s Communication dated 15 July 2013; Costa Rica’s Communication dated 20 January 2014: A/68/741.委员会决定推迟对尼加拉瓜定界案的审议,并专门提到哥斯达黎加的来文。(56)《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三十四届会议》,2014年3月31日,CLCS /83,第83段。需要说明的是,该段中文本是“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哥伦比亚的来文”,应为“哥斯达黎加”翻译之误。对此可参照该段的英文原本。与“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有些类似,1992年“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案”的仲裁庭也拒绝应法国的请求划分当事双方间200海里外的大陆架边界。仲裁庭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各方关于相关地区的大陆架是否扩展到200海里以外存在分歧。(57)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Areas between Canada and France, Award of 10 June 1992, reprinted in 31 ILM 1145 (1992), paras.75-82.结果,仲裁庭划定的南向界线延伸到圣皮埃尔和密克隆(Saint Pierre and Miquelon,SPM)的200海里界限。2009年法国就SPM的外大陆架界限提交初步信息,(58)France-Saint-Pierre-et-Miquelon (Preliminary Information), 8 May 2009.并于2014年正式提交定界案。(59)Submission by France (in respect of Saint-Pierre-et-Miquelon), 16 April 2014.加拿大反对委员会审议法国定界案,理由是根据1992年裁决,SPM根本不可能产生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张。(60)Canada’s Communication dated 3 September 2014.然而法国认为1992年裁决没有就其200海里外大陆架主张的实体问题作出决定,因此其主张并不违反国际法。(61)Submission by Canada (in respect of the Atlantic Ocean), 6 December 2013, France’s Communication dated 17 December 2014.委员会决定推迟审议法国定界案,其说明中特别提到加拿大援引了第5(a)段。(62)《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四十一届会议》,2016年9月21日,CLCS /95,第83-84段。
(三)科特迪瓦定界案
2009年科特迪瓦提交定界案,并于2016年提交了修正定界案。(63)Submission by Cte d’Ivoire, 8 May 2009; Amended Submission by Cte d’Ivoire, 24 March 2016.加纳对科特迪瓦的定界案提交了“不反对”照会。(64)Ghana’s Note dated 28 July 2009; Ghana’s Note dated 14 July 2016.2017年年初小组委员会认为科特迪瓦的定界案符合从属权利检验。(65)《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第四十三届会议》,2017年4月17日,CLCS /98,第57段。同年9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庭划分了加纳/科特迪瓦间包括200海里外大陆架边界在内的海洋边界。(66)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Special Chamber of the ITLOS, Judgment of 23 September 2017, para.660(3).在科特迪瓦将判决告知小组委员会后,后者认为需要重新审查从属权利检验,因为之前用来满足该检验的两个大陆坡脚点和一个沉积厚度点位于分庭所划界线的加纳一侧。科特迪瓦应要求提交了新的大陆坡脚点和沉积厚度点,而小组委员会在审查后认为满足了从属权利检验。(67)Summary of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LCS in regard to the Amended Submission made by the Republic of Cte d’Ivoire on 24 March 2016, 5 February 2020, paras.52-55.2020年委员会就科特迪瓦定界案提出建议,其中定点1是两个沉积厚度点之间的连线与分庭确定的加纳/科特迪瓦海洋边界的交点。(68)同注, para.91, and p.29, Table Ⅲ.这是迄今国际裁判对委员会产生影响的典型事例。
综上,除科特迪瓦定界案外,难以说国际裁判对委员会审议其他定界案的工作产生了明显影响。之所以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庭的划界裁判能够在委员会的工作中发挥作用,应与当事双方既不反对委员会审议对方的定界案,又不质疑国际海洋法法庭所划的界线密切相关。首先,就国际裁判对委员会是否审议定界案的决定的影响而言,委员会在这方面明显依赖争端他方对定界案的立场。如果他方反对审议并且在照会中援引第5(a)段,则委员会就会作出“推迟审议”或“届时再议”的决定。此时不论裁决的内容如何以及各方是否对裁决本身存在分歧,有关裁决都不会对委员会的审议决定产生影响。如果争端他方没有反对审议或者没有在反对照会中援引第5(a)段,委员会就会作出审议定界案的决定。它此时同样不关心裁决的内容如何以及各方是否对裁决存在分歧。其次,就国际裁判对委员会的实际审议工作的影响而言,决定审议并不意味着国际裁判将对委员会的工作产生影响。如果各方对裁决本身没有分歧,则委员会会受到裁决的影响,如科特迪瓦定界案的情况。相反,如果各方对裁决有分歧——如圭亚那定界案;或者如果提案国对裁决持否定态度——如特多定界案,那么裁决是否会对委员会产生影响尚未可知。目前委员会还没有对这两个定界案进行审议。总之,只有当争端他方不反对审议定界案时,国际裁判才可能对委员会产生影响。由于受到当事方立场的制约,国际裁判自然只会对委员会产生有限的影响。
三、委员会依赖当事方立场的原因
(一)《议事规则》
《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以及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没有就委员会和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然而既然《议事规则》调整委员会的活动,那么委员会就应当在《议事规则》的框架内考虑如何对待国际裁判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议事规则》是委员会通过的,但是考虑到其附件一所涉问题“非常复杂,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和其他敏感事项”,委员会在通过前曾将其提交《公约》缔约国会议审议。(69)《第八次缔约国会议的报告》,1998年6月4日,SPLOS/31,第45段。《1998年3月12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给第八次缔约国会议主席的信》,SPLOS/26,第1-2段。由此,《议事规则》附件一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委员会自身的立场,同时也反映了《公约》缔约国的整体意愿。附件一没有为委员会直接评估国际裁判对其工作的潜在影响提供依据。由此,委员会不能将国际裁判作为争端业已解决或者争端他方同意审议的证据。(70)高圣惕:《2019年马来西亚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外交照会:争端与法律意涵》,载《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3期,第41页。相反,附件一第1段将处理与定界案有关的争端的管辖权交予了国家,其中既应包括对争端的处理和解决,也包括对争端是否存在的认定。就孟加拉国的修正定界案而言,虽然缅甸和印度没有否认两个划界裁决解决了它们与孟加拉国间的划界争端,但是各方的照会显示它们对于如何实施裁决存在争端,而这也应按照第5(a)段处理。
近来有观点建议委员会修正《议事规则》从而使其能够审议所有定界案;(71)参见《第二十七次缔约国会议的报告》,2017年7月10日,SPLOS/316,第57段。但是委员会仍坚持其有争端不审议的原则立场。在目前第5(a)段的框架内,将打破委员会审议僵局的希望寄托于国际裁判是不切实际的。解铃还须系铃人,正确的做法应是“提交国与提出反对意见的国家联络,争取让它们撤回这些导致委员会推迟审议的反对意见”。(72)《2018年4月2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给第二十八次缔约国会议主席的信》,SPLOS /319,第29段。
(二)委员会的科学性质
除了缺乏直接适用国际裁判的规则依据,委员会同样缺乏这样做的资质。委员会是一个由科学家组成的技术机构,其中并不包括任何法律人才。(73)《公约》附件二第2条第1款规定,委员会的委员应是“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文学方面的专家”。如欲在有关各方意见相左的情况下评估国际裁决对其工作的影响,则委员会需要对裁决进行解释或适用。而这项工作对于法律专业人士也往往构成巨大挑战,更别说对于委员会的科学家们了。
上述毛里求斯和尼加拉瓜定界案就是很好的例子。毛里求斯和英国关于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归属存在争端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毛里求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此也是承认的。然而,毛里求斯在关于查戈斯群岛南部地区的定界案中根据2019年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否定了英国对群岛的主权主张。毛里求斯此举的目的在于否定主权争端的存在,从而说服委员会作出审议的决定。这一点在2022年毛里求斯提交的关于查戈斯群岛北部地区的定界案中表露无遗。其中,毛里求斯明确提出关于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不存在争端,由此委员会就查戈斯群岛定界案提出建议不存在任何障碍。(74)Submission by Mauritius (concerning the Northern Chagos Archipelago region), 12 April 2022, Executive summary, Section 6.马尔代夫表示它对毛里求斯的这一定界案有许多“严重关切”,但没有反对委员会审议。See Maldives’ Communication dated 13 June 2022.除了继续依赖国际法院的“查戈斯咨询意见”,毛里求斯还进一步依赖202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庭在“毛里求斯/马尔代夫案”(初步反对主张)中的判决。其中,分庭认为即使在非殖民化完成以前,毛里求斯出于海洋划界的目的也可以被视为查戈斯群岛的沿海国;而英国继续主张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只能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声称”——但“这样的声称并不能证明存在争端”。(75)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Mauritius and Maldives in the Indian Ocean (Mauritius/Maldives), ITLOS, Preliminary Objections, Judgment of 28 January 2021, paras.243, 250.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庭是经过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详细法律论证才得出上述结论的。但是即便如此,其结论值得怀疑,因为它“产生了一个相当不寻常的局面:一个长期存在的著名领土争端,在当事方未主动放弃主张以及未经过任何国际法律程序正式审理的情况下,却被认定不复存在了”。(76)高健军:《谁解决了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初步反对主张判决评析》,载《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5期,第7页。然而无论如何,显然都不应当指望委员会像国际海洋法法庭那样通过烦琐的法律分析就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是否已经解决了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这样的复杂问题得出结论。更有说服力的是国际法院在解读自己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的判决时所出现的戏剧性场面。国际法院在2012年判决中裁定它“不能支持”尼加拉瓜关于在两国大陆海岸间划“一条均分各方的大陆架权利重叠的大陆架边界”的主张。关于这一裁判的含义,特别是它是否意味着国际法院已经解决了双方大陆间的划界争端以及否定了尼加拉瓜的200海里外大陆架主张存在相反的观点。而该分歧不仅存在于委员会处理尼加拉瓜的定界案中,也发生在国际法院审理“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间划分从尼加拉瓜海岸量起200海里外大陆架问题案”中。哥伦比亚认为国际法院在2012年判决中已经否定了尼加拉瓜关于划分两国大陆海岸间的大陆架边界的诉求,由此既判力原则阻止法院再次就尼加拉瓜的这一划界请求作出裁判。然而,国际法院在2016年判决中认为它2012年没有就尼加拉瓜是否有权获得200海里外的大陆架作出决定,更没有解决双方大陆海岸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77)Question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Nicaragua and Colombia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Nicaraguan Coast (Nicaragua v.Colombia), Preliminary Objections, Judgment, I.C.J.Reports 2016, p.100, paras.66, 83-88.国际法院的这一裁决是以8票对8票、院长投决定票的方式作出的。(78)同注, para.126(1)(b)。不论国际法院对其2012年裁决的解释是否恰当,法官们在裁决中显示出来的分裂才是值得关注和令人震惊的;因为不仅该裁决距离2012年案件还不到4年的时间,而且大多数法官当年都曾参加了前一案件的审理。(79)同注, Joint Dissenting Opinion of Vice-President Yusuf, Judges Cançado Trindade, Xue, Gaja, Bhandari, Robinson and Judge Ad Hoc Brower, paras.2,11。这些法官认为,根据国际法院的判例,裁判主文中使用“不能支持”的表述就意味着驳回当事方的主张或请求,而非不作出决定。这样的法律挑战显然超出了委员会所能胜任的范畴。
结 论
对委员会的实践分析显示,迄今国际裁判只在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对委员会的工作产生了影响。尽管国际裁判划分了孟加拉国与邻国的海洋边界,但委员会至今仍无法审议该国的定界案。导致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委员会对与定界案有关的国际裁判采取了依赖争端当事方立场的处理方式。如果争端他方反对审议定界案,则裁判将不会对委员会产生影响。然而,依赖争端当事方立场的做法却符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这一机构的自身法律性质。《议事规则》没有为委员会直接评估国际裁判对其工作的影响提供依据,而且委员会作为一个技术机构,也缺乏直接适用国际裁判的资质。由此,那种希望借助国际法庭的裁判打破委员会由于争端当事方的反对而无法审议定界案僵局的想法很可能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