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浪潮中的金融监管路径思考
2022-12-29张钰敏
张钰敏
(青海民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一、发展数字经济:正当其时,方兴未艾
1.数字经济的定义
面对一个新生事物,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定义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但对于数字经济,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尚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权威的、明晰的界定,研究者也均是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各有侧重地对数字经济进行定义。
“数字经济”这一概念最早由加拿大经济学家唐·泰普斯科特提出。他认为,数字经济诞生于“网络智能时代”,“将智能、知识和创造力结合起来以实现突破,创造财富和社会发展”。此后,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中国信息化百人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和其他学者都对数字经济的定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扩充和修订。
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笔者对数字经济给出如下界定: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两大支柱,既实现了数字技术自身的蝶变,也促进了数字技术与传统经济形态的深度融合,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变革的新经济形态。
2.数字经济的特征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归纳得出数字经济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有别于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必须认识到,数字经济将对人类社会产生系统性、革命性、全局性的影响。
第二,信息(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这一特征可以说是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根本区别。实际上,信息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自有人类以来,它就一直存在。那么,信息缘何到了21世纪的今天才得以发挥巨大威力呢?根本原因在于技术差异。在过去,由于技术落后,信息的产生、流通、应用等都受到巨大限制。而现在,由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信息的生产效率和使用效率均大幅度跃升。因此,数字经济才得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第三,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的主要内容。数字产业化,指的是数字技术本身所形成的产业,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产业数字化,指的是传统产业经数字化赋能转型后所形成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数字经济中,数字产业化居于基础地位,产业数字化居于主导地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报告显示,2020年,数字产业化规模达7.5万亿美元,占数字经济的比重为19.1%,占GDP比重为7.3%;产业数字化规模达31.7万亿美元,占数字经济比重为80.9%,占GDP比重达31.2%。可以说,没有数字产业化,就没有数字经济;没有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就无法发展壮大。
3.发展数字经济的必要性
(1)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认为,人的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力。”人的需要促使人从事生产活动,使需要得到满足;同时,社会生产的发展也丰富了人的需要。正是在这样循环往复的螺旋式前进中,社会得以不断发展。在过去,我们依靠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以粗放的方式实现了发展。但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我们的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社会矛盾发生了新变化,各生产要素价格高企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面对此种形势,我们迫切需要新技术来突破发展瓶颈,迫切需要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此时,数字经济应运而生,并凭借其普惠性、便捷性、强渗透性、高价值性等优势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动力。
(2)抢占国际产业分工先机的战略抉择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第一次工业革命,让英国成为了日不落帝国;第二、第三次工业革命,让美国站上了全球价值链的制高点。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错过了前两次工业革命,即便作出改革开放的正确决策,也只赶上了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末班车。而现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时代已经到来,世界经济论坛已将数字经济视作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特征之一。可以说,数字经济必须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我国应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抢抓此次战略机遇,以期突破国际分工价值链的底端困局,实现经济的再次腾飞。而能够这么做的底气,来自于我国发展数字经济无可比拟的优势。我国有14亿人口形成的强大内需市场,有包容宽松的政策环境,有先人一步的平台企业,有最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因此,数字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我们完全应该发展好数字经济,也完全有能力发展好数字经济。
二、数字经济与金融监管:云霓之望,必由之路
金融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与金融的关系,就如同机体与血脉的关系一般,同生共荣。机体要健康,血脉首先要健康。因此,经济发展的过程,也可以视为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过程。而数字经济作为一种对社会具有颠覆性影响的新生经济形态,也必然呼唤与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其原因可粗略概括为两个方面。
1.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被异化
数字经济的基石是技术,要想发展好数字经济,技术的更新迭代就不能停步,如此,势必对金融支持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由于本身逐利性的影响,资本往往没有耐心等待技术的成熟,而是容易滑向少数变现快的部门。这时就容易出现偏移和失序,从而导致风险的发生。
(1)违背市场规律的资本无序扩张
金融进入数字经济领域,本是为新技术新产业起步助跑,如若善用之,则可使经济与金融形成良性互动。但部分从业者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商业模式发展的可持续性。一味地扩产能、铺摊子,甚至不计成本地以价格战这种低劣的竞争手段来抢占市场份额,吸引流量。譬如近年来兴起的社区团购行业,本是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缩短贸易链条,方便群众生活的一种有益尝试。因此,各大企业纷纷入局。企查查数据显示,仅2020年,社区团购行业的融资总额就达171亿元之巨。当资本大规模涌入之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的后果便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挤占了中小微商户的生存空间。甚则平台垄断,逼迫消费者“二选一”。可见,若无视市场规律,任由资本无序扩张,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这将与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初心背道而驰。
(2)虚假的泡沫与资本的反噬
这也是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被异化之后的必然结果。商誉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在数字经济时代正越发凸显出其价值。许多企业之所以能获得资本的青睐,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资本认为它们“有未来”,从而将其估值推高。此时,企业如果不能认清形势,没有做好“产品”这个核心竞争力,当业绩不能回应资本市场的期待时,过高的估值将成为虚假的泡沫,很快便会遭遇资本的反噬。在这方面,瑞幸咖啡的覆灭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瑞幸咖啡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未能平衡好产品市场的价值与资本市场的估值,注定难逃被退市的命运。采取财务造假这种拙劣的手段妄图掩盖过失,只会徒增其退场的尴尬而已。
2.数字技术与传统金融的结合可能带来风险
如前所述,数字经济具有强渗透性,能够渗透到各行各业,深刻改变产业格局。据中国信通院测算,自2016年至今,数字经济的行业渗透率不断攀升。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在服务业、工业、农业中的渗透率分别为40.7%,21.0%和8.9%。数字经济已经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数字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而形成数字金融这一新的金融模式,也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了。数字金融的发展,为推动金融普惠,增强人民群众的金融获得感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数字金融并非完美无缺,它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方向尚未明朗,监管方面也还存在较多的空白地带。此种情况如若持续,将带来许多可预测的或不可预测的风险。
(1)过于依赖技术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
技术和数据是现代数字经济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但过于依赖技术则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一方面,数字经济企业的业务已经遍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金融机构也倾向于同新兴数字经济企业合作,利用其数字技术辅助决策。但如此一来,一旦企业的信息安全系统遭受攻击,将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另一方面,各大数字经济企业的业务虽然大同小异,但彼此的数据之间却存在信息孤岛,甚至有些企业出于商业考虑,自行构筑“信息围栏”,以维护自身的数据安全,这也对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2)滞后的监管可能无法有效防范风险
传统的立法是基于认识的,而认识是来源于实践的。这就必然导致监管立法与数字金融创新之间出现速度差。由于数字金融创新的速度过快,导致相关政策制定者难以及时准确识别其所带来的新风险,难以对其进行及时监管,从而造成不利的后果。一方面,若是背弃道德伦理的、无益的“伪创新”,由于缺乏及时的监管,待到风险发生时,对人民群众的权益侵害已经造成,从而可能加剧公众对新业态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即使是对公众有益的、真实的创新举措,也可能由于缺乏及时的监管引导而被异化,陷入无序竞争的局面,与其创新初衷相悖。
另外一种情况是,立法者识别出了数字金融创新的风险,也对其实施了监管,但所实施的监管手段是无效的刚性监管,这也是一种监管滞后。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二:一是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没有对不同的创新项目给予甄别,实施差异化的监管,而是仅考虑其产出或经济效益,实施“一刀切”式的监管;二是没有把握好监管力度,导致监管预期与实际监管效果出现偏差,表现为“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活、 一活就乱”的循环怪圈,始终无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
以上谈及的各种问题,不仅是数字经济时代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也是数字经济实现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解决好这些问题,将有力推动数字经济朝着更加健康、普惠、包容,平衡的方向发前进。
三、新经济形态与新监管模式:螺旋上升,相辅相成
如何平衡好经济与金融的关系,使金融支持新经济形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避免发生负面问题,是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本文认为,“适应性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实现这一目标。
实际上,适应性监管的理念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中已有体现。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同志在《21世纪金融监管》的序言中写道:“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要根据本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水平、结构变化和风险变迁动态演进,关键是要有效捕捉风险并与时俱进地配置监管资源,使监管能力建设与金融创新相适应。”本文承袭刘鹤同志这一论述,对数字经济的适应性监管给出如下界定:数字经济的适应性监管是与数字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呈现的不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一系列监管制度的总和, 是在时间和空间维度变化下产生的一组动态监管制度。适应性监管是基于数字金融创新特点的一种柔性监管,坚持包容审慎与有力有效相统一,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有力提升监管质效。
为尝试解决前述各种问题,接下来,本文提出适应性监管的几条可行路径。
1.增强场景适应性,构建以算法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数字经济企业的绝大多数行为都是通过算法实现的。因此,除利用传统的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外,还需强化以算法为核心的行为监管。
一是将算法监管纳入平台监管中,在算法模型中构建监管要求、道德伦理和反垄断等方面的检测机制。运用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等前沿AI技术,增强风险识别的前瞻性,及时识别海量的数字金融交易过程,对可能发生风险的行为给出风险警示,对可能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终止。
二是提高算法透明度,建立企业决策过程的追溯系统和分级分类的监管体系。对于适合公开的,要求其公开源代码或核心算法;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等因素不适合公开的,可规定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查报告或提供自我审查报告。
2.增强能力适应性,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的监管平台
金融的数字化,也需要监管数字化,包括监管大数据的建设、监管规则的数字化和标准化,监管手段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为此,监管部门可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建设大数据监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可要求被监管部门的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操作系统预留监管接口。以此来做实监管部门对数字经济企业行为的日常监督,也使监管部门能够随时提取所需数据,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增强过程适应性,构建以沙盒为核心的监管模式
沙盒原是一个计算机术语,是指将来源不可信、具有破坏力或是难以判定真实意图的程序置于一个虚拟的环境下进行观察测试。将这一概念借用到数字金融监管领域,它实际上相当于为数字经济企业划定了一块风险可控的试验田。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企业可以对数字经济的新项目、新模式展开大胆探索,经测试合格后再推向市场。截至目前,全球已有50余个国家对监管沙盒这一模式进行了探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监管沙盒的优点在于它能够贯穿创新活动的全过程。从监管时效上看,监管沙盒能够提前介入创新活动,实现创新“起步即监管”,提高监管的响应速度。另外,由于创新活动时刻处于监督之下,也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要求,减少合规成本。从监管方向上看,监管沙盒既没有在创新活动刚诞生时就“一刀切”地阻断,也没有等到创新举措已经推向市场了才实施监管,而是在一个中间地带进行监管。这能够有效地构筑起项目与市场之间的防火墙,及时发现项目的漏洞,实现纠偏的功能。而且,沙盒这一监管模式也支持企业向接受测试的消费者真实地提供产品和服务,且支持消费者直接向监管部门反馈使用意见。这本质上是让消费者直接参与到创新活动中来,有助于项目朝着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方向发展。由此看来,监管沙盒这一模式确实能够契合适应性监管的要求,也能够契合数字经济本身的发展要求,应予大力推广。
四、数字经济与金融监管的未来:相得益彰,行稳致远
金融是为经济服务的。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经济形态的变革,对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未来,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的监管可能会逐渐趋严,逐渐趋细。但严管就是厚爱,精细才能精致。唯有顺应时代的要求,不断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准度,才能确保金融始终运行在服务经济发展这一正确的轨道上,才能确保我国的经济航船始终行稳致远,才能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提供坚强保障。